何 丹
(四川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成都610064)
从《丧服》的经、传差异看“亲亲”、“尊尊”服制观念的变化
何 丹
(四川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成都610064)
五服制度自周代形成以来,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引起了古今不少学者的关注。通过分析《丧服》经文的编排之义和传文的阐释之义来看,二者在对待“亲亲”与“尊尊”两大服制原则上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正是礼制变化的印记,体现了《丧服》经文、传文的编撰者在服制观念上存在着一种缓慢而又明确的变化过程,即随着君主集权制逐渐受到认同,“尊尊”原则逐渐超越了“亲亲”原则,这样丧服内在的宗法背景逐渐内隐,而外在的君臣尊卑大义则逐渐外显。
《丧服》;西周;东周;“亲亲”;“尊尊”
对于《丧服》制度的相关研究,学者屡有涉及,五服制度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制原则,亦为学界通识。但是,从《丧服》经文、传文差异比较分析而探讨“亲亲”、“尊尊”何者为重的相关研究论著,则似为较少。本文认为,成书于春秋末期的《仪礼·丧服》经文所记也并非全是西周服制,而是在经过孔子及其弟子的编订过程中加入了己意,亦即根据当时通行的礼制而有所修订,文献关于为母、妻服丧期限的不同记载就是最好的说明。同样,《仪礼·丧服》传文虽然是对《丧服》经文的解释论著,但是,这种经过不同时代、不同学者累次修订和更正的《丧服》经文和传文,并非意味着他们始终遵循着同样的服制原则。进一步言,通过比较、分析《丧服》经文、传文的编排和阐释重心的差异,不难看出《丧服》经文和《丧服》传文在“亲亲”、“尊尊”两种服制原则何者为重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解释倾向,即《丧服》经文强调了“亲亲”为首的服制原则,而《丧服》传文则以“尊尊”为重。对于这种不同时代的服制观念,我们就从《丧服》的经、传并存谈起。
金景芳先生说:“在丧礼中,《丧服》一篇最为重要。它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用衣服的精粗和年月的长短来表示,辨析毫芒,精密之至,确实已达到‘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地步。”[1]163事实上,《丧服》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内容由经、传、记三部分所构成,这是《仪礼》十七篇中独一无二的,其中经文与传文既有相合之处,又有相悖之处,故对此所蕴含的时代信息值得我们深究。
1.《丧服》经文与西周的关系
关于《仪礼》的成书,多认为与孔子复礼有着直接的关系。如《庄子·天运》载孔子曰:“丘治《诗》、《书》、《礼》、《乐》、《易》、《春秋》六经,自以为久矣。孰知其故矣?以奸者七十二君,论先王制之道,而明周召之迹,一君无所鉤用。甚矣夫人之难说也,道之难明邪。”[2]95又如《礼记·杂记下》载:“恤由之丧,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学士丧礼。《士丧礼》于是乎书。”[3]1222再如太史公所著《史记》的诸篇皆言及孔子修《礼》,《儒林列传》曰:“夫周室衰而《关雎》作,幽厉微而《礼》、《乐》坏,诸侯恣行,政由疆国。故孔子闵王路废而邪道兴,于是论次《诗》、《书》,修起《礼》、《乐》。”[4]3115《孔子世家》曰:“阳虎由此益轻季氏。季氏亦僭于公室,陪臣执国政,是以鲁自大夫以下皆僭离于正道。故孔子不仕,退而修《诗》、《书》、《礼》、《乐》,弟子弥众,至自远方,莫不受业焉。”[4]1914以上引文中之《礼》,皆指《仪礼》而言。由《儒林列传》与《孔子世家》所记观之,孔子确曾对包括《仪礼》在内的诸多典籍做过修订编次的工作,并传道授业。这从《杂记下》所记鲁哀公命孺悲师从孔子学礼来看,也可知孔子确曾以礼育人,且颇负盛名。而孺悲所“书”《士丧礼》既直接来源于孔子,那么也可推知《仪礼》现存篇章也皆与孔子的传授有关。所以,通常所言《仪礼》的成书时间当在孔子生活的春秋末期。
既知孔子仅为《仪礼》的修订者,那么《仪礼》的原创者自然另有其人。由上述引文可知,孔子修订《仪礼》是鉴于王室的衰微,原有等级的失序,而“论先王制之道,而明周召之迹”的,所以联系到“周公制礼”的史实,我们推知所谓“先王制之道”、“周召之迹”,主要指的就是周公为治理天下而制定的一系列礼乐制度。这种观点早在汉代就已存在,如《汉书·艺文志》云:“《易》曰:‘有夫妇父子君臣上下,礼义有所错。’而帝王质文世有损益,至周曲为之防,事为之制,故曰:‘礼经三百,威仪三千。’及周之衰,诸侯将逾法度,恶其害己,皆灭去其籍,自孔子时而不具,至秦大坏。”颜师古注曰:“礼经三百……盖《仪礼》是也。”[5]1710也正因为如此,孔子所修订的《仪礼》经文虽成书于春秋末期,却主要反映的是西周时期的礼制信息。
这种观点也得到了《仪礼》之外的其他文献和考古材料的证实。如《丧服》经文记有三年之丧,而据《史记·鲁周公世家》载:“鲁公伯禽之初受封之鲁,三年而后报政周公。周公曰:‘何迟也?’伯禽曰:‘变其俗,革其礼,丧三年然后除之,故迟。’”[4]1524可见早在伯禽时期,鲁国就实行过三年之丧。又如《士丧礼》经文载有“幎目”、“握手”之仪,郑玄注:“幎目,覆面者也。”[6]670而绛县横水 M2就出土有一组玉覆面,墓主为倗伯;横水M1就出土有玉握,墓主为倗伯夫人,年代均为穆王时期或略晚[7]。再如 《士 丧 礼》经 文 载 有 “饭 含”之仪[6]679-680,而张家坡 M6、M10、M11、M12均有唅贝现象,年代为武、成至康王时期[8]15-32。 所以,《仪礼》经文所载的丧礼,大体上反映了西周时期存在的礼制。
2.《丧服》传文与东周的关系
以上所言孔子所修之《仪礼》,实则指经文而言,《丧服》传文则晚于经文而出,且经文、传文最初是单独流传的,这从汉代对《丧服》的引用情况可以看出。此处以《白虎通》的记载为例予以说明,如其卷四《封公侯·为人后》载:“《礼·服传》曰:‘大宗不可绝,同宗则可以为后为人作子何?明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故舍己之后,往为后于大宗。所以尊祖重不绝大宗也。”[9]151又如其卷八《宗族·论五宗》载:“《丧服经》曰:‘大夫为宗子。’”[9]397再如其卷十《嫁娶·卿大夫士妻妾之制》载:“《礼·服经》曰:‘贵臣贵妾’,明有卑贱妾也。”[9]481从所举诸例可看出,汉代的《白虎通》对《丧服》经、传之文都是分别称引,引用经文,或称“丧服经”,或称“礼·服经”,引用传文,则皆称“礼·服传”,从经、传相对而言的状态,可知《丧服》的经文与传文最初是分别流传的。
这种别本单行的现象,直接关系传文的成书。就《丧服》传文的成书来说,学者多认为是子夏所作。如《后汉书·徐防传》载司空徐防上疏和帝曰:“臣闻《诗》、《书》、《礼》、《乐》定自孔子,发明章句,始于子夏。”[10]1500“发明章句”即指注解一类的工作,故徐防应当是认同时下子夏作“传”的流传的。又如当代学者葛志毅、张惟明先生说:“当孔子既修六经之后,发明章句,传授经学,使儒学发皇于战国,垂遗于将来,必得其人方可。考诸史籍,孔门诸子中,唯子夏学行最为近之。要之,子夏实以传授经学弘扬孔子之道。”[11]184子夏作为最早有明确记载的传文作者,在没有确凿的证据前我们不便轻易否定,且诸多证据表明,子夏作传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子夏作为孔子的得意门生,得到孔子赏识,所凭借的正是对典籍的精通与发挥。如《论语·八佾》载:“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子曰:‘绘事后素。’曰:‘礼后乎?’子曰:‘起予者商也! 始可与言《诗》已矣。’”[12]25子夏由孔子先有白底再有绘画的解释,引申出先有仁义,再有礼乐的想法,使孔子认为对自己有所启发,可见其对于典籍的造诣极高。受到孔子如此赞扬的,在孔门弟子中也属罕见,故《论语·先进》载孔子在总结弟子特长时说“文学:子游、子夏”[12]110,此“文学”,即是指对古代文献的熟悉。
不仅如此,子夏也精于“丧礼”,此点在文献中颇为引人瞩目,《礼记》所纂辑的关涉子夏的礼文中,就多与丧礼有关。如《檀弓上》载:“子夏既除丧而见,予之琴,和之而不和,弹之而不成声。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制礼,而弗敢过矣。’”[3]217可见子夏对先王所制丧礼的精义不仅熟练掌握,且严格践行。《檀弓上》又载:“狄仪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闻也。鲁人则为之齐衰。’狄仪行齐衰。 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3]232可见子夏对时下通行的丧礼也掌握较多,且对时人丧礼的践行也有着重要影响。《檀弓上》还载:“子夏问诸夫子曰:‘居君之母与妻之丧。’‘居处、言语、饮食衎尔。’”[3]238可见子夏对于不甚明了的丧礼,也是虚心求教。又如《礼记·曾子问》载:“子夏曰:‘金革之事无辟也者,非与?’孔子曰:‘吾闻诸老聃曰:昔者鲁公伯禽有为为之也。今以三年之丧从其利者,吾弗知也。’”[3]619可见子夏对于时下通行的丧礼,有着自己的见解,认为丧礼于金革之事当有避。
子夏正是因为具有如此的学术素养,故其有能力传授儒家经典。据史籍载,孔子去世之后,子夏确以讲学为生。如《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载:“孔子既没,子夏居西河教授,为魏文侯师。”[4]2203《史记·儒林列传》又载:“自孔子卒后,七十子之徒散游诸侯,大者为师傅卿相,小者友教士大夫,或隐而不见。……子夏居西河,子贡终于齐。如田子方、段干木、吴起、禽滑厘之属,皆受业于子夏之伦,为王者师。是时独魏文侯好学。”[4]3116子夏讲学于西河,应当是颇负盛名的,故魏文侯才能以其为师。故子夏既具有“作传”的能力,又具有“作传”的时机,所以子夏作传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按照尊师重道的传统,子夏作传的时间应当是在孔子死后,并在其讲学口授的过程中,将其观点传扬出去的,这些观点自当大部分受自孔子,故“传”与“经”之文多为相合。但也有小部分为自己根据时代所发扬者,所以《丧服》“传”文与“经”文,又有不符合甚至相违背的地方。这些不合之处,则正是东周时代礼制变化的最好印记。其中尤以三年之丧最能说明《丧服》经、传的差异与服制观念改变的关系,拙文《三年之丧起源诸说考辨》[13]1-26对此有详细论述。 限于篇幅,此处不再进一步说明。
概括来说,孔子所修的《仪礼》经文,虽也有自己根据时代修订之处,但大多本自周公所制之礼,反映的是西周时期的礼制情况;子夏所作的《仪礼》传文多为解经或补经之说,其不合经文之处,反映的就是东周时期的礼制情况。所以文献的成书年代与所含内容的时代信息并非一定对称,所含内容也并非一定是某一个时代的特征,这就要求我们在引用论证时,辨别哪些属于西周旧制,哪些属于后儒所修订的内容,对于不合之处,不可妄自以此为是,以彼为非;若与出土文物相冲突,也不可轻易地全盘否定文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时间、地点、人物等综合考察,尽可能还历史一个真相。也正因为“传”与“经”不是出于一人、成于一时,故传与经最初会别本单行,而周公制礼、孔子复礼、子夏作传就是两周礼制史上极为重大的历史事件。以上通过对《丧服》经、传并存体例的分析,认为经文虽有东周之礼,但大多反映的是西周礼制,传文虽有西周之礼,但却是东周礼制的很好体现,对此大体趋向的总结,同样可以得到《丧服》经文与传文的支持,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细审《丧服》经文所列各等服制的服丧对象,可以发现各类对象在整体排序上是存在着一定的章法的。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以“亲亲”为首的宗法等级制度是《丧服》经文编排体例的基本指导原则。鉴于三年与期年之丧为重服,故在此仅以斩衰三年、齐衰三年和齐衰杖期这三个等级服丧对象的编排为例说明。
1.斩衰三年
根据《丧服》经文的记载,服斩衰之服者有十类,分别为:子为父;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父为长子;为人后者,为所后者;妻为夫;妾为君;女子在室为父;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公卿大夫之众臣为其君[6]553-561。 细加分析,可以发现这些对象的排序,是遵循着一定的原则的。
从《丧服》编排体例来看,经文先讲子为父所服,再讲诸侯为天子、臣为君所服,可见遵从的是先有父子、再有君臣的观念。而从先讲诸侯为天子所服,再讲臣为君所服的编排次序,可见遵从的是天子为先、诸侯为次的观念。此处既然诸侯与天子本就是一种君臣关系,为何又要特意从臣为君的服例中提取出来,对此,胡培翚解释为:“嫌诸侯有君国之体,或不为天子服斩,故特著之。”[14]1364胡氏以为作者对诸侯是否为天子服斩衰存有疑虑,才特别标出。但笔者认为此处特别标出的原因有二:一为诸侯也有“君”之名,若将诸侯为天子所服列于臣为君服之列,则势必掩没诸侯的国君之名;二为如同天无二日,天子至高无上的君位自然应当予以特别强调,而不能与众君一起列出。且由“臣为君”斩衰,可知不仅诸侯(指畿外诸侯),且供职于王室的诸臣,包括畿内诸侯、卿、大夫、士,皆要为天子服斩衰三年。《周礼·春官宗伯·司服》亦云:“凡丧,为天王斩衰,为王后齐衰。”[15]555此“天王”就是王死告丧于诸侯之称。因为周代讲究臣之臣不是君之臣,所以为天子服斩衰之众臣并不包括诸侯之臣。且除天子、诸侯之外,称“君”者,还包括卿大夫之有地者。这种将天子家臣与畿外诸侯等同视之的观点,实际上体现的是家天下的宗法制度。同样,将诸侯之臣与天子家臣分列,也是以宗法“亲亲”原则为基本服制原则下整齐君臣关系的结果。
2.齐衰三年
按《丧服》经文的记载,服齐衰三年者有四类,分别为:父卒之子为母、父卒之子为继母、父卒之子为慈母、母为长子[6]564-567,可见服齐衰三年者均为母子关系。这四类的排序,同样有着内在的原则。如前三类先讲子为母所服,再讲母为长子所服,可见遵循着母尊子卑的观念。又如在前三类子为母所服中,先讲为母,再讲为继母,可见遵循着有血缘关系的亲母重于名位相同的继母的观念;先讲为继母所服,再讲为慈母所服,则遵循着嫡尊庶卑的观念,因慈母于己既无血肉之亲,又无配父之尊,故列于亲母与继母之后。
3.齐衰杖期
据《丧服》经文载,此服的服丧对象也包括四类,分别为:父在之子为母、夫为妻、出妻之子为母、从嫁之子为改嫁之继母[6]569-571。这四类包含了母子关系和夫妻关系,其内在的排序也有一定的原则。如就子为母服的三类中,母、出母、改嫁之继母,明显存在着由亲到疏的关系,故也按从先到后的顺序排列。又如先讲父在之子为母,再讲夫为妻,明显遵循着母尊妻卑的观念。再如先讲父在之子为母、夫为妻,再讲出妻之子为母、从嫁之子为改嫁之继母,明显遵循着宗族内外的观念,因为服丧者与服丧对象在前两类中属于同宗,在后两类中不属同宗。
总结经文对以上服丧对象的编排顺序,可看出经文对待各类关系重要性的排序,为父子、君臣、男女、父女、母子,各类关系中,均以前者为尊,后者为卑。且父子关系中,嫡长子重于其后之子;君臣关系中,天子重于诸侯和其他有地之君,臣重于家臣,家臣之贵臣重于众臣;男女关系中,妻重于妾;父女关系中,在室的女子重于归宗的女子,更重于出嫁的女子;母子关系中,母重于继母,更重于慈母,更重于出母,更重于改嫁之继母。由父子、父女和母子关系的服例,可看出《丧服》经文是以先天血缘关系为基础,并结合后天的宗法制度而设,故最终以宗族内的血缘之亲为重。
至于经文所体现的父子关系重于君臣关系的观点,也与其他许多文献记载相符合。如《周易·序卦》曰:“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16]294又如《礼记·昏义》曰:“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3]1620又曰:“天子修男教,父道也。后修女顺,母道也。故曰:‘天子之与后,犹父之与母也。’故为天王服斩衰,服父之义也;为后服资(齐)衰,服母之义也。”[3]1625上述文献可见:先有父子之亲,而后才有君臣之义,有了君臣之义又才有上下之序,礼仪也才因此得以施行。天子完善对男子的教化,是做父亲的职责;王后完善对妇女柔顺德行的教化,是做母亲的职责;因此说,天子和王后如同父亲和母亲。所以为天子服斩衰丧,体现的是为父服丧之意;为王后服齐衰丧,体现的是为母服丧之意。所以父子有亲,君臣关系才能得以端正。
然后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到东周时期,对于父丧重于君丧的传统出现质疑,而这也是《丧服》传文撰作的基本背景。《说苑·修文》载:“齐宣王谓田过曰:‘吾闻儒者丧亲三年,丧君三年,君与父孰重?’田过曰:‘殆不如父重。’王忿然怒曰:‘然则何为去亲而事君?’田过对曰:‘非君之土地,无以处吾亲;非君之禄,无以养吾亲;非君之爵位,无以尊显吾亲。受之君,致之亲。 凡事君,所以为亲也。’”[17]459齐宣王对传统丧制的质疑,说明了随着君权的加强,国君也欲以改变丧制来进一步巩固君权。田过对父丧重于君丧的坚持,则说明东周时期仍有人坚守着传统丧制。但这种观念到战国晚期即已普遍发生转变。如《荀子·礼论》云:“君之丧所以取三年何也?曰:君者,治辨之主也,文理之原也,情貌之尽也,相率而致隆之,不亦可乎?《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彼君子者,固有为民父母之说焉。父能生之,不能养之,母能食之,不能教诲之,君者,已能食之矣,又善教诲之者也,三年毕矣哉!……得之则治,失之则乱,文之至也;得之则安,失之则危,情之至也。两至者俱积焉,以三年事之犹未足也,直无由进之耳。”[18]248-249即认为君主是治理国家的主宰,是礼法文理的根本,是忠诚恭敬的楷模,且本就有为民父母之说,既能给臣下衣食,又善于教诲臣下,所以臣下才要为他服丧三年以示推崇。因此荀子认为臣下为君主服丧三年,是最完备的礼法和最充分的情感表达,且只有这样做,国家才能得以治理而安定;反之,就会混乱而危险。荀子对于此条礼法的推崇,应当视为是对战国时期重君思想的一种总结和肯定。
对比前文的叙述,可明显看到对于臣为君服的解释,有了一个从侧重“君如父”到侧重“君为主”的转变,这应当是对宗权下降和君权上升的反映。所以,在分封诸宗亲和姻亲的西周社会大背景下,政治关系内在的即是血缘关系,父权与君权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融合的,所以周人视父子之亲为君臣之义的起点,而尊崇父子之亲也就是维护君臣之义,血缘关系虽重于政治关系,二者却更多的是一种融合。到东周时期,则逐渐变为政治关系重于血缘关系,二者也开始呈现出一种紧张的对立状态。
《丧服》传文晚于经文而出,多为对经文的阐释。而这些阐释之文最显著的特点即是通常以“尊”为解,这种诠释维度表明“亲亲”原则逐渐被“尊尊”大义所取代。既便是父子之亲等服例,传文也以“尊尊”作为新的服制解释维度,在此同样以斩衰三年、齐衰三年和齐衰杖期这三等服例予以说明。
1.斩衰三年
在斩衰的十类服例中,《丧服》传文都以“尊”为释。 如子为父之服,《丧服》传曰“父至尊也”[6]553;诸侯为天子之服,传曰“天子至尊也”[6]553;臣为君之服,传曰“君至尊也”[6]553;父为长子之服,传曰“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6]554;为人后者为所后者之服,传曰“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6]555;妻为夫之服,传曰“夫至尊也”[6]556;妾为君之服,传曰“君至尊也”[6]556;至于女子在室和反归父室之服,传文虽未明言因尊而服,但应当都是比同子为父所服的,所以还是因“父至尊也”。另外,公卿大夫之众臣为其君之服,传文也没有明言是因尊而服,但其虽因身为私臣,而与臣为君之公臣分列开来,但仍然属于君臣关系,所以还是因“君至尊也”。由此可见,《丧服》传文认为所为服斩衰者,服丧对象都是因为己尊而得服的。
与服丧对象为“尊”相应地是服丧者往往相对为“卑”,如父尊子(包括“女”)卑、君尊臣卑、男尊女卑等。需要指出的是“父为长子”之例,并非是因父卑子尊,而是为了突出“长子”的特殊身份。此“长子”指宗子的继承人,通常为嫡长子,之所以不言“嫡子”,是因为嫡妻所生之子均可称“嫡子”,故言“嫡子”就有指意不明之嫌。再者,“嫡子”之称只适用于大夫或士之子,诸侯的继承人称“世子”;天子的继承人则称“太子”或“世子”。且若遇嫡长子死亡的情况,就要在众嫡子中立第二子,对于在世者而言,此子仍可名“长子”。若遇嫡妻无子的情况,就要从众庶子中选择最为年长者为继承人,而此子也可名“长子”。所以,“长子”之名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和准确。至于父为嫡长子服斩衰的原因可概括为二:一为嫡长子是继承先祖正体之人,所以如果父亲本人是庶子(即嫡长子之外的众子),那就不得为他的嫡长子服三年之丧,因为他的嫡长子并非继祖的正体;二为嫡长子将代替自己成为宗庙之主,即“传重”。这“继祖”与“继父”二者,“继祖”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继祖”通常即包含“继父”之义在内;若单言“继父”则不包含“继祖”之义在内,因为庶子可为小宗,庶子的嫡长子自然也可以承继为新的小宗之主。可见,此条规定意在突显嫡长子作为父、祖继承人的特殊身份和宗法社会赋予他的特殊地位。这种区别长子与众子的服制规定,显然是为了适应周代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而设立的,即大宗之礼的根本就在于立嫡之义。由此看来,“为长子”服以斩衰,同样是出于长子尊贵的身份,不同于其他诸例的是服丧之“父”不是由于自身的卑下,“长子”之“尊”是与庶子的“卑”相对而言的。
总结来说,《丧服》传文均以尊卑来解释斩衰的这十类服例。强调“父”、“夫”为一家之尊,体现的是父权、夫权的高高在上,这种观念实际是周代宗法社会的典型体现;强调天子为天下之尊、君为领地之尊,体现的则是王权、君权的高高在上。
2.齐衰三年
在齐衰三年的四类服例中,《丧服》传文同样以“尊”为释。如父卒之子为继母之服,是因为“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6]565,由此可知为母与为继母所服,都是源于她们是父亲的配偶,继母与己虽无血缘关系,但出于尊父的缘故,孝子对待继母之丧不敢有所不同。这是针对自己的亲生母亲早卒或被出后,父亲另娶的情况所设的条例。又如父卒之子为慈母所服,是因为“贵父之命也”[6]566,即在有妾无子、有妾子无母的情况下,二者奉命以彼此为母子,该子即称该母为“慈母”,因为尊重父命的缘故,慈母如亲母般抚养该子,该子也如对待亲母般生时奉养终身,死后服丧三年。再如“母为长子”所服,是因为“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6]567。此“长子”,同样指父祖的继承人;此“母”,则指宗子之妻。“长子”有承重之责,故父亲不因己之尊而降低为其服丧的等级,母亲自然也就不敢降低等级了。宗子为继承人服斩衰三年,宗子之妻也自当从夫而服三年,但因为宗子之妻不能与宗子平起平坐,且母为子服不能过于子为母服,所以宗子之妻为“长子”只能服齐衰三年之服。虽然子为母有屈降之义,但因为“长子”为父祖之正体,所以父母对长子皆无厌降之义,母为长子则不论父在与否,皆服齐衰三年之服。
总结来说,《丧服》传文均以“尊”来解释齐衰三年的这四类服例,认为其中父卒之子为母、继母、慈母的三类服例,都是因为尊父的缘故;而母为长子之服,则如同“父为长子”之服,是因为长子身份尊贵的缘故。
3.齐衰杖期
在齐衰杖期的四类服例中,除夫为妻之外,《丧服》传文同样以“尊”为释。如父在之子为母所服,《丧服》传曰:“屈也。 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6]569“屈”指子为母本当服齐衰三年,却碍于至尊的父尚存,而只能降为齐衰杖期之服。又如出妻之子为母所服,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6]570若依传文之意,则为出母服期之子,只是指其未被立为继承人的庶子,若其子为继承人,则为表示尊父,为出母无服;且庶子为表尊父,也对出母之族无服。再如,从嫁之子为改嫁之继母所服,《丧服》传曰“贵终也”[6]571,即因其曾经有“母”名而为之服,但“母”名是因曾与父婚配而得名,故该服同样是出于尊父的缘故。
总结以上三等服例《丧服》传文对经文的阐释,可以发现除对于君臣关系以尊作解之外,《丧服》经文所列的这些为血亲的服例,也都被传文以“尊”为释。这种情况还见于未列举的其他等级服制,如关于孙男为祖父母之服,《丧服》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6]572关于孙女为祖父母之服,《丧服》传曰:“何以期也? 不敢降其祖也。”[6]587即通常情况下,孙男和出嫁、未出嫁的孙女皆为祖父母服齐衰不杖期。又如关于大夫为祖父母、嫡孙为士者之服,《丧服》传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与適也。”[6]590又如关于侄为世父、叔父之服,《丧服》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 与尊者一体也。”[6]572又如关于曾孙为曾祖父母之服,《丧服》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6]595关于大夫为曾祖父母为士者之服,《丧服》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6]597关于“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之服,《丧服》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6]597可见为曾祖父母之服不分身份高低,不分出嫁与否皆服以齐衰三月。又如关于为外祖父母之服,《丧服》传曰:“何以小功也? 以尊加也。”[6]620即认为外亲之服通常为缌麻三月,而为外祖父母服以小功,则是因为他们都是母所至尊的人,所以为他们加一等丧服。
由这些解释可知,《丧服》传文或以“至尊”,或以“旁尊”,或以“不敢降其祖”,或以“不敢降其嫡”为解的这些服例,实际上都是因为服丧者与服丧对象之间具有血脉亲情。因为按照尊从上的原则,由父到祖等是越来越尊,则丧服应该逐代增重,故《丧服》经文的初义应当是按照由父到祖以上,血缘逐代疏远而减轻的,因此为祖、曾祖之服才会不受服丧对象的身份等级和出嫁与否的限制。由此也可看出《丧服》经、传之义的差异,故传文更多地注入了写作时代的印记,才会将“亲亲”服例以“尊尊”为释。
综上所述,“尊尊”与“亲亲”二者虽相互支撑,但也存在彼此竞争的一面,当宗权强盛时,更突出“亲亲”之义;当君权强盛时,则服从于“尊尊”之义。《仪礼·丧服》经、传之义的差异,正体现出礼制变化的印记。整个先秦乃至两汉时期,礼制的基本准则并非是完全不变的,而是与社会政治、文化和习俗观念的变迁而发生某种程度上的同步变化。所以,当君权为重的观点逐渐受到认同时,《丧服》传文就以“尊尊”之义来解释本来的“亲亲”之服。
最后,可略作补充说明的是,上述两种服制原则在当时亦有融合的趋向。例如就父、祖之服而言,《丧服四制》曰:“其恩厚者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3]1673即认为为父服斩衰三年之丧,是依据亲情关系最为深厚而制定的。但《大传》曰:“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3]1000《丧服小记》曰:“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3]963认为往上对于父祖者,是尊尊之义,往下对于子孙,才是亲亲之道,并被认为是人伦礼仪的根本所在。这种“上尊下亲”的制服原则,则可视为是“亲亲”与“尊尊”二者调和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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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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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315(2015)03-0012-07
2014-11-28
何丹(1986—),女,四川苍溪人,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先秦史专业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先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