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俊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研究
徐俊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合作性金融距今已经有160多年的历史。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在特定领域、特定地区和特定产业方面,其基础性作用发挥得越来越强,在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合作金融最具有代表性的四个国家分别是德国、美国、法国和日本,分析这些发达国家合作金融产生的背景、法制体系建设等,在资金规模、从业人员、地位、影响等方面找出其相同点。发达国家在合作金融发展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学习与借鉴。
合作金融;发达国家;发展模式
农村合作性金融已经有160余年的发展历史,经过多年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特定领域、特定地区和特定产业方面,基础性作用发挥得越来越强,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本国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分析和总结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规律,对于推进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德国农村合作金融
1.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德国在1889年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合作社法。并于1895年成立了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德国合作社协会也同时建立。根据德国合作社法:在德国各类合作性质的企业,每年都要接受行业审计协会的审计监督。在德国,合作金融组织门类涉及农业、非农业、金融、住房和消费品等7 000多家各类合作社,个人持股者将近2 000万名。德国合作银行体系的资金总额为16 593亿马克,占德国银行总资产20%以上,市场份额的26%是合作银行系统的各项余额。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是德国十大银行之一,总资产4 378亿马克,在国外开设了25家分支机构。主要特点有:
第一,层次性强。德国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呈金字塔形状,在塔底是基层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塔的中间部分是地区性合作金融机构,在塔的顶部是合作金融机构的中央协调机关。
第二,法人制的多级化。德国的各级信用合作组织、合作银行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是依法注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
第三,坚持合作制原则。德国的经济体制与银行体制在100多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迁,但德国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始终坚持合作制原则。
第四,德国是典型的民间金融组织,政府对其干预很少。
2.组织结构
德国是建立农村金融制度比较早的国家之一,合作金融在德国的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德国的合作银行体系至上而下分为三级,分别是中央合作银行、区域性合作银行、地方合作银行。它采取自下而上入股的方式:地方合作银行持有地区性合作银行的股份,地区性合作银行持有中央合作银行的股份。这三级的组织结构能够很好地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的各层次合作银行均具有法人资格,不是隶属的关系。
(二)美国农村合作金融
1.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美国合作金融兴起于20世纪初的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当时政府为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组建了合作性质的信用社。信用社不以盈利为目的,只为社员提供借款等最基本的信用服务,并且在管理上采取的是社员“一票制”的管理方式。合作性金融对当时美国政府应对经济大萧条起到了关键的作用。1934年,在美国的《联邦信用社法案》中规定了联邦信用社管理局的具体职能与作用,允许信用社可以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美国信用社现有11 000个,社员共计8 740多万人,占当时美国人口的33%。美国全国信用社资产总额达到7 000亿美元,资本充足率达到11.5%以上。其特点有:
第一,政府主导明显。政府起到了创办、出资、扶持、引导的作用,联邦土地银行就曾得到政府的资助,创建时政府出资达800多万。
第二,体系完备。适应美国当时的国情,虽成立较晚,但一经建立即成体系。
第三,信用合作形式松散。美国合作金融机构都是由向信用社借贷及入股的农场主或合作社所有。
第四,借款者均有股份所有权。美国合作性金融机构规定:每位借款者必须向其借款的合作金融机构认购借款额5%-10%的股金。
2.组织结构
美国的合作金融组织主要由农业信贷合作金融体系和互助合作性质的储蓄机构所组成,它们成立的目的主要是扶持农业发展。美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主要是指农业信贷合作金融系统,它由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组成。最初由国家出资设立,为了扶持当时的农业、牧业和渔业的发展。联邦土地银行主要是为农场提供不动产的抵押贷款。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只对生产协会以及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农业贷款和为发展农业相关业务提供资金。合作社银行为农业供应合作社和为农业服务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三)法国农村合作金融
1.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法国农业产业在法国经济结构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法国合作性金融是法国农村金融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最早出现在法国的合作金融组织是1885年的地方信用社。如今的法国农业互助信贷组织得到了不断发展。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是法国的半官方专业银行,于1926年正式建立,总部设在巴黎。农业互助信贷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其中地方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是私营性质。法国农业信贷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业务具体包括对个体农民的长、短期生产贷款、对地方公共事业的贷款、对农业合作社的贷款和家庭建房贷款等。全国农业借贷联合会于1945年成立,它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决定农业信贷政策,但不得从事其他与银行、金融相关的活动。其特点主要有:
第一,性质特殊。法国合作金融体系是公、私兼有性质的。地方和省级信贷互助银行的性质是“私”,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总行的性质是“公”。
第二,政府的扶持政策。法国政府为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制定了积极的优惠政策,也投入了一定数量的资金,政府必要的资金支持也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初始推动力。
第三,决策民主化。法国的合作金融体系,在内部管理上能够充分发挥社员的作用,在决策方面公开、透明,实行民主参与,切实保证社员的知情权、决策权,有效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2.组织构成
法国农业信贷组织分为三个层次,最基础的是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它是民间组织,能够最大程度为社员提供服务,维护社员经济利益。中间层次是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它是由若干个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是在1920年时组建的,是地方农业互助信贷银行的领导机关。最上层是全国性合作金融机构中央金库,归农业部和财政部双重领导,是全国农业互助信贷银行的最高管理机关。这三个层次采取的是财务独立,自负盈亏。地方和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策时,股东只享有一票表决权,民主监督机制非常健全。
(四)日本农村合作金融
1.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20世纪40年代末期,日本成立了农业组合协会(简称:农协)。农协是出现在日本最早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协除了对其成员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共同购入、农产品共同销售、生活设施共同设置和利用以外,还对成员的生产技术、农业经营、生活方面进行指导和建议。此外,还开展储蓄、融资、保险等金融业务。经过十多年的变革与发展,日本的农协系统得到了广泛的普及。日本农协在全国都、道、府、县设立四个平等的联合组织。其中共有47个机构专门从事信用业务。日本农业、林业、渔业协同组合的金融机构,根据统计一共有5 466个,占全国各种金融机构总数的82.5%。其主要特点有:
第一,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的是,它相当于日本农协系统的分支机构,农协主营业务是信用业务和销售业务,兼营其他业务。合作金融组织就是农协具体办理信用业务的部门。
第二,各级合作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上级对下一级负有提供信息,予以资金支持的责任。
第三,基层合作金融机构除了经营信用业务以外,还经营其他非银行业务。
2.组织构成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三个层级构成,各层级自下而上入股,各层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层级无隶属关系,只有业务关系。第一层级是农协合作金融部,这是最基层的一级,全国共有3 564个。基层农协主要的业务是信用业务,还兼营其他业务如:保险、农产品贩卖等。第二层级是县级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即县信联),全国共有47个,主要职能是对本区域内农协合作金融部的资金进行管理,并对农业信用资金进行结算、调剂和运用。第三层级是全国农林中央金库,它是日本最高级别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国共有36个分支机构。主要业务有办理存贷款、汇兑、发行农村债券、委托代理等。
(一)具有合理的组织结构
从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各发达国家都建立起了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管理体系,都采用三级组织结构(中央银行、地区银行和基层银行)。德国三级组织结构采取自下而上入股的方式;美国采取自上而下建立3个独立系统;法国的三级组织,具有半官方性质;日本的农村金融合作组织隶属于日本农协,采取自上而下建立的三级组织,相互独立。发达国家采取的“三级组织结构”不仅保证了各国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控制力,而且还避免了政府行政权力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过分干预。
(二)采取民主化管理方式
以上发达国家的合作金融组织不仅有完善的民主管理制度,而且它们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始终未变。社员可以直接参与组织的管理,社员享有的权利和所履行的义务是相对等的。在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中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上级机构与下级机构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上级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下级机构提供服务。组织中的最高权力部门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通过认购股票来获得管理权,获得管理权的同时也就具有了投票权、表决权。
(三)各国政府的大力扶持
各国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创立到发展,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提供全方面的服务,创立之初,注入资本;发展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在财政、税收方面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优惠,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正是政府的各方支持,才保证了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有效运行,进而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
(四)有一定的法律保障
合作性金融机构是合作性金融组织的成员,与商业性金融机构有很大的区别,作为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互助与自治组织,合作性金融组织受到各国政府支持和鼓励,因此对其监管也是采取自律为主的态度。为了合作性金融组织的良性运行与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并规定了是合作性金融组织的监管机构。德国为了规范合作性金融组织制定了《德国合作银行法》和《产业及经济合作社法》;美国制定了《联邦信用社法》《联邦农业抵押贷款法》《农业保险法》和《农业信贷法》;法国制定了《土地银行法》和《农业互助保险法》;日本制定了《农林中央金库法》《农业协同组合法》和《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
(五)采取了一定的监管措施
各国在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建设上都非常注重风险管理。例如,德国采取了由联邦金融监察局、联邦中央银行、合作社审计协会、全国信用社合作共同监管。美国采取了由国家信用社管理局和各州政府设立的信用社管理机构共同监管,全美信用社协会和联邦信用社协会行使行业协会的监督职能。法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则是受农业部和财政部的双重领导与监督。日本在监管方面则采取了由金融监管厅、农林水产省、都道府县的家政部门共同管理。
(六)体系趋于完备规模渐庞大
发达国家在经过160余年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渐趋于完备。从各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良好的组织体系是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力保障。这点可以从德国、美国、法国、日本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考察中看出。这一特征反映了发达国家对整个农业和农村社会的重视。农业作为最传统、最基础的产业在发达国家国民经济中的相对地位的确是下降了,但在特定人群、特定领域方面农村合作金融仍然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
(一)执意不改合作制
通过对德国、美国、法国、日本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不论各国经济发展情况是否相同,各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选择的模式是否一样,但是各国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执意不改合作制。
(二)建立多层级制约型管理体制
合作金融组织多层级制约型管理模式,必须要求建立起上级与下级沟通顺畅的体系,以及通过至下而上的持有股金,来保持一定的制约性,从而能够达到独立自主的经营原则。否则不能形成整体优势,很难适应市场化发展的需要。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实现区域合作组织整体发展的协同性和一致性,以维护自身的实际利益。
(三)建立健全我国合作金融法律及监管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先后颁布《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是由于法律位阶低、效力等级弱,明显缺乏权威性。合作金融作为帮助弱势群体摆脱困觉的自治与互助组织,更应该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规范。尤其是我国现在正面临改革的转型关键期,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显得更加迫切。
(四)从政府角度加强政策扶持
从上述四个发达国家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进程可以看出,这四个政府均采取了各种优惠措施,无论是在税收、还是在利率方面。我国虽然出台了一些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措施,但程度还很不够。财政部门应及时推出帮扶政策,这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会受到农民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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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菁】
F832.35
A
1674-5450(2015)02-0084-03
2014-12-07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4BJL026)
徐俊,女,辽宁朝阳人,辽宁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