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以复旦黄洋案件的网络传播为例

2015-04-10 20:22
关键词:林某新闻媒体舆论

王 珊

2013年11月27日,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发生于2013年4月。在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了黄洋去世的消息后,立刻在网络上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备受舆论关注,从普通网民到专业媒体都对此案表示了关注,各媒体也都对此案进行了跟进报道。本文就以在案发后新闻媒体对其的报道为研究对象。

一、新闻媒体要尊重客观事实

新闻媒体是新闻传播的主体,是社会大众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来源。客观、真实,是新闻报道的最基本要素,坚持新闻的真实性,是对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作为专业的新闻媒体,无论任何时候都应该首先坚持客观报道这一点。客观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应尊重客观事实,不能捏造、想象虚假情节,不能凭主观臆断报道新闻。而在网络传播环境可信度本身就不高的情况下,网络中的新闻媒体更应该坚持这一点。不能为了满足受众的心理需求、迎合市场需求就捏造一些看似十分精彩、十分真实的现场新闻还原。

2013年4月,在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了黄洋去世的消息后,立刻在网络上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在此案尚未被公安机关侦破的情况下,4月18日,华声在线的一篇《复旦投毒案嫌犯承认毒害黄洋已供述作案动机》新闻里,出现了大量的细节描写,如“天气有些阴霾”、“黄洋喝了一口水,觉得似乎有些不对,就赶忙吐了出来”等等,这些文字似乎给读者还原了一个真实的现场,但是在不能采访到当事人的情况下是如何写出来的呢?难道记者又先见之明在那一天中一直跟着黄洋吗?到底是记者自己想象的还是确有其事呢?这些“真实”的细节究竟是从何得知的呢?而就是这样一篇疑点重重的新闻报道,却被被各个网络媒体转载引用。而在专业新闻媒体的稿件中也有“微博上说”这样的信息,网络传播中尤其是自媒体中的信息可信度并不高,而专业新闻媒体的报道却多次采用这样的信息,该如何做到客观真实?这些信息有没有经过核准?这种为博眼球而忽视客观事实的行为,明显有违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诚然,我们都想要一个真相,并不是道听途说、一面之词;的确,需要媒体还原现场,并不是添油加醋、有偏向的现场。在网络传播信息繁杂、可信度难以辨认的情况下,处于这个环境中的新闻媒体更应该担负起“社会公器”和“把关人”的职责,秉持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尤其是在报道一些在网络舆论环境中本身就已经充满疑点的事件时,更应该要本着追寻真相的态度去调查报道,而不应该人云亦云、顺应舆论的潮流,不能为了商业利益而忽视自己的新闻职业准则。网络传播中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都应该在报道和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尊重客观事实。

新闻工作者应当牢记自己的新闻职业道德,客观真实的报道新闻,是我们遵守新闻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之一。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尊重事实也是尊重自己。

二、报道应尊重司法独立

在网络传播中,信息的传递和复制都十分迅速,传播者的意见能十分迅速方便地被扩散,从而可能会形成一定的网络舆论,而近年来不乏司法公正被舆论影响的实事例这也就要求处于网络传播环境中的新闻工作者应当谨言慎行,避免自己的言行对公众产生不恰当的影响甚至影响司法公正,尊重司法独立。司法和媒体都是在追求一个社会公平的结果,但是新闻媒体不能为了追求舆论认为的公正就忽视司法的独立性。即便是客观真实的报道,如果不能避免对司法公正的不利影响或是对案件事实的过度消费,也是不符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的。

在对复旦黄洋案件的报道中,在案件审判尚未结束的时候,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就将犯罪嫌疑人林某作为一个罪犯一样对待。舆论中对黄洋的同情、对林某的指责等都可能对司法形成压力,司法部门可能会迫于舆论压力加快审判速度,甚至有可能为了“给舆论一个交待”而认定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而我们可以看到案情本身的疑点很多,犯罪嫌疑人林某为什么会选择这样一种明显加大自己嫌疑的方式投毒?而推动案情发展的那条神秘短信的发送者又是谁?在这些疑点都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媒体不去探寻真相,也不去引导受众思考案件疑点,反而顺着受众的声音指责林某,给司法部门造成压力,很有可能最后导致的是司法部门为了给舆论一个交待而草草结案,真正的罪犯却可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审判。诚然,目前我们可以看到复旦黄洋案中的投毒者确实是在4、5月份舆论中普遍认为的林某,当时案情中的部分疑点也在今日得到了解决,但是在当时案件事实并不清晰明朗、法庭的审判尚未进行的情况下,媒体作出这种报道显然是有违事实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司法的独立性。

这种媒体审判(即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在法庭判决前对案情做出判决,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期或胜诉、败诉等结论的现象。)在网络传播中尤其明显,因为网络传播中信息传播迅速而广泛。这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并不仅仅是在这一案件中才有所体现。三年前的药家鑫案,当时的媒体在报道时主观意见强烈,几乎一边倒的要求将药家鑫判处死刑;在“许霆案”中,一审判为无期二审改为五年有期徒刑,司法部门不得不因为舆论影响而做出“安慰审判”,这种舆论引导和舆论压力最终取得了“胜利”,但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公正却遭到了破坏。这就要求媒体工作者尤其是网络传播中的媒体工作者必须要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积极正确地引导舆论,避免舆论对司法造成不利影响。

不管是媒体也好司法也好,所追寻的都是公平与正义这一目标。新闻媒体应该认识到自己所追求的目标是公平,而并不是对司法的干涉。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和交互性等特点就使得传播者的传播内容能够被迅速、快捷、广泛的传播,在司法类新闻的网络传播中,舆论会对司法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网络传播中的新闻媒体要避免在追寻正义的过程中避免对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在报道法律新闻时要注意避免按照自己所了解的信息进行媒体审判,在事件本身不明朗的情况下媒体要去找寻真相,在报道过程中应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尽最大的可能减少对司法产生不良影响。

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要铭记自己的身份与职责,充分尊重司法独立,司法需要媒体监督也需要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这样才能保证最大可能的公正。尊重司法独立,也是尊重我们自己的职业。

三、报道应避免舆论暴力,尊重公民人格

前文中我们已经提到,在网络传播中,信息的产生和传播都十分迅速。在这样一个传播过程中,网民的神经很可能被某个敏感词戳中,由此而处于感性地关注某个话题。在网络传播的环境下,个人的隐私没有安全的保障,一个人一旦成为网络舆论的焦点,他的各种信息都会很快的被挖掘出来进行报道。网络传播中的传播者似乎都十分具有一颗追求正义的心,在案件的嫌疑人刚刚出现还没有确认的时候,在网络上就将其认定为罪犯,一片声讨随之纷至沓来。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新闻媒体更应该体现自己的专业素养,保持客观冷静的报道,而非加入对一个嫌疑人的声讨和对其家世的翻查中,更不应该在报道中出现有损案件当事人人格的信息。

在对复旦黄洋中毒案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多家媒体的报道中都将犯罪嫌疑人林某塑造成一个“阴郁的”、“双面性格”的“杀人恶魔”,如凤凰网、腾讯网等门户网站和新华网、人民网等新闻网站在对此事的报道中也多使用了“相煎何太急”、“琐事杀人”、“心理阴暗”、“双面性格”、“杀人恶魔”等字眼。媒体在案件审理结果出来之前就已将林某钉死在了道德的十字架上,从道德上对林某进行了批判与谴责。不知道这些媒体有没有想过,如果真凶另有其人,这些报道会对林某个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新闻媒体这种有违职业道德与媒体伦理的报道方式可能会侵害到当事人的人格权,其对被报道者信息的搜寻与传播也有可能会侵害到公民的隐私权。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都不是一个专业的新闻媒体应该有的行为。

作为新闻媒体,必须要意识到自己的报道可能带来的影响。媒体的报道除了概念层面上的对司法产生的影响,这种对案情的新闻报道的影响也会落实到个体身上。专业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要避免媒体审判,即在案情还没有侦破的时候就对有审判预设。即便是报道真正的罪犯,也要尊重他人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不要让媒体成为伤害公民的凶手。新闻媒体一方面要受到社会道德的约束,另一方面也会对社会道德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

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还是从新闻伦理的角度而言,新闻媒体在对司法类案件的报道过程中都不应当对当事人有偏见性的报道,不应当不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与基本的法律权利。媒体做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才能赢得这个行业的尊重。

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要求我们客观真实地报道新闻,不报道虚假新闻、不过度消费新闻事实,在对新闻的报道中要尊重司法独立,更要尊重当事人。在网络传播中,虚假消息泛滥,新闻媒体要做的最重要的也就是客观真实报道新闻。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的报道事实的真相。避免对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避免对事件当事人造成伤害。普通的传播者可以不顾及事实的真相发布带有感情色彩的消息,也可能凭借着道听途说的消息就言之凿凿,但专业的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应该尊重客观事实、尊重司法独立、尊重公民人格,客观真实地报道新闻。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在新闻报道过程中遵循新闻伦理对我们的要求,营造一个良好的新闻传播环境是每一个传播工作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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