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涛
“僵尸肉”报道带来的新闻伦理思考
□刘洪涛
新闻伦理是新闻界一直在讨论但并没有形成统一标准的规范问题,新闻伦理失范现象一直在新闻活动中无法完全根除。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的新阶段,新闻伦理失范表现得更加多样和普遍。经济体制转轨带来的社会结构变化,尤其是文化心态、价值观念上某一些不利的变化,加大了新闻伦理失范的可能。新闻伦理缺失问题使新闻报道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受到威胁,新闻媒体舆论引导的主阵地和主渠道作用发生动摇,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会下降,也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带坏了社会风气。近年来新闻报道中的论理缺失问题屡屡发生,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况:新闻报道缺乏公信力;新闻报道审美低俗化;新闻侵权事件频发;新闻报道忽视人文关怀。①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新闻工作者和媒体也应成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推动者和先行者,新闻伦理道德建设要对全社会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我们应该看到一些新闻报道中出现的新闻伦理缺失问题,并且思考以怎样的态度和方式解决问题,促进新闻行业的良性发展。
今年6月份,“僵尸肉”的新闻报道引起了巨大的关注,同时带来了激烈的讨论和辩驳,争论的焦点在于“僵尸肉”报道是否失实以及“僵尸肉”的定义与传播效果问题。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受众的声音虽然越来越响,但专业记者与主流媒体的发声依然占据了舆论环境最有利的位置,他们发布的信息具有的权威性与可信性并没有减弱。在“僵尸肉”争议中,从最初主流媒体的报道内容到“食品安全资深记者”对报道的否定与质疑,再到原报道记者的反驳,直到最后官方机构的公告,像一出媒介与舆论闹剧一般,挑动了受众的好奇心,赚足了各界的眼球,却丧失了一些基本的新闻伦理操守。
新闻伦理是由业内适应新闻活动的特点而形成的要求自己“应当如何”的自律规范,及社会公众认为该业在新闻活动中“应当如何”的观念和舆论约束。②真实性是新闻第一要素与核心,违反真实性原则会导致新闻价值荡然无存,保证新闻真实是新闻从业者必须坚守的底线。新华社记者李丹在6月23日发布的《走私“僵尸肉”窜上餐桌,谁之过?》报道中提到,“在6月的海关打击冻肉走私的专项行动中,有80后缉私人员在广西某口岸查处了一批比他年纪还大的70后冻肉。”此外,7月2日,新华网(南宁)发表了题为《揭开冻品走私利益链:竟有冻品封存于1967年》的报道,文中提到“发现其中一些鸡爪包装袋上印制的包装日期竟然是三四十年前,其中时间最长的包装日期显示封存于1967年。”这两个令人有些毛骨悚然的信息不仅引起了“食品安全资深记者”洪广玉的怀疑,也令普通受众产生对其真实性的疑问。7月12日下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打击走私冷冻肉品维护食品安全的通告,指出在今年查获的走私冷冻肉品中,有的查获时生产日期已达四五年之久。上述两篇报道中的细节与官方通告中的信息明显不符,报道真实性的底线不攻自破。而且通告最后提到,媒体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力量,监管部门支持媒体监督。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件要切实做到真实、公正。
新闻真实不单是新闻伦理与法规的原则要求,更关系到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以及新闻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记者对所作报道的真实性高度负责,在新闻报道中不传播虚假、不实信息,不仅是新闻操作问题,更是一个诚信问题。行而见诚,言而有信,以坦诚和信誉立报、立台是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恪守新闻伦理所应达到的境界。在一些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上,真实的信息能在第一时间减轻受众的恐慌心理,能填补信息空白,避免谣言的产生和传播,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在“僵尸肉”报道中,虽然对事件本质的报道属实,但对于细节上的要求不过关,出现了违背事实的语句,仍然造成新闻失实,与“应当如何”背道而驰,从而违背了新闻伦理,既是对报道事件本身的不负责,也是对报道受众的不负责。这样的报道本身传播力强,覆盖面大,容易在受众中蔓延,若是不实或夸张的报道,不但不能起到社会“缓冲器”的作用,反而是火上浇油。新闻传媒的基本功能是提供信息,受众很大程度上根据这些信息判断社会的发展趋势和决定个人的相关行为,如果信息是不真实的,受众就会做出错误的判断。“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仅要多方求证,而且要保证信息源务必清晰可靠,争取最准确的一手信息,有充分的根据才能支撑起报道里每句话的真实性。
在一些报道中,新闻从业者虽然报道了真实情况,但在措辞的运用和细节的陈述上展示了不该或不适宜展示的内容,这是以有违新闻伦理的自然主义的表现为代价。6月1号海关总署开展了一项打击冻品走私专项行动,第二天新华网(长沙)以《长沙海关查获涉嫌走私冻牛肉20余吨》为题进行报道。6月3日,新华网发布《海关总署开展打击冻品走私专项行动破获案件货值逾30亿元》报道,这两则报道当时并未引起更多关注。6月23日,新华社发布的《走私“僵尸肉”窜上餐桌,谁之过?》报道中,首次将冷冻肉称为“僵尸肉”,该篇报道被各大传统媒体及重大网站所转载,民间舆论场开始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对于“僵尸肉”这样令人有些发指的表述,记者既没有对“僵尸肉”的时间、危害作出更明确的解释,也没有考虑在受众中传播带来的负面效果。该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各地卫生部门领导的神经,纷纷开展打击过期冻肉行动,但显然这样一个新出现且字面意义消极的表述给受众带来了心理上的阴影。有媒体报道,某男子买鸡怀疑遇到“僵尸肉”,老板为证清白自己喝下鸡汤。还有报道称,受“僵尸肉”报道影响,冷冻肉市场销量锐减,许多商家蒙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记者在大众媒介上发布的新闻报道,不仅要对报道负责,更要对受众以及整个社会负责,应该做到对受众、社会群体或组织以及社会正常秩序有利或至少无害,不误导公众,不损害报道相关方利益,不传播预计会产生严重负面效果的新闻信息,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新闻传播的社会效果,这也是记者恪守新闻伦理的表现。然而“僵尸肉”的表述显然违背了此类新闻伦理,亦如媒体过去报道过的“臭水沟小龙虾”、“肯德基变异鸡”、“避孕药鳝鱼”,无一不对公众和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夸大的表述及带有噱头的报道带来了受众的精神损失和利益集团的经济损失。在注重“眼球效应”的年代,一些媒体崇尚点击率和阅读率为王,炒作猎奇新闻,发出雷人雷语,冲击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底线。“僵尸肉”这样一个标签出现在国家最正统的媒体上,有毁“三观”之嫌,这个爆点性词汇也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从目前媒体的报道中可以看到,已有“冷冻肉”、“走私肉”、“过期肉”、“变质肉”等较为专业且表达贴切等称谓,受众一看便知其为何物,但新造一个“僵尸肉”,一来容易误导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二来也会给受众带来心理上的反感。有评论者甚至直言“何止误导认知,糟蹋了对美食的想象才真叫可恶”。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对此新闻记者当然有义务有责任曝光揭露,但在揭丑“扒粪”的同时,更应该有社会责任意识,最起码得考虑受众观感。
新闻纠错与监督机制是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备要素与题中之意,这项活动既可以由专业记者来完成,也可以由普通受众参与进来,但专业记者凭借其知识水平及媒介资源,在对新闻报道出现问题时的发言更具思辨性与影响力。《走私“僵尸肉”窜上餐桌,谁之过?》报道在新华社发布,而且报道中的“证据”似乎很充分,党媒与详实信息的双重“保证”令报道具有了“权威性”。而洪广玉一声“轮到我这种不嫌事多的媒体人干活了”一下子就刺激了受众的好奇心,他在“食品安全参考”微信公众号上称“僵尸肉”竟是假新闻,开头便指出“在6月底到7月初,‘僵尸肉’的报道沸沸扬扬,但通过对新闻线索的核实,发现这是一起无中生有的报道。”这也直接否定了新华社的那篇报道。之后洪广玉便开始与李丹甚至新华社开始了媒体人之间的对“撕”。
这次关于“打击冻肉”的报道本来是一次难得的服务公共利益的调查性报道,但因为记者纠错交流“过火”,演绎成了两名记者特定议题的“辩论会”,一方发一篇“回应”,另一方立马来一篇“想法”。记者为了维护自己个人的“权威”,通过言辞带有嘲讽、蔑视的文章把受众的关注点从“冻肉”本身转移到两人的争辩当中,这显然是没有将新闻报道的公共利益放在心头,违背记者基本的伦理操守。新闻传媒通过反映、影响和引导社会舆论,发挥其对社会的巨大反作用,它要化解社会冲突,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保障社会秩序的有序进行。对新闻记者的伦理规范,也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新媒体爆棚的年代,网络平台刊载的文章应用的词汇更犀利尖锐,或多或少都带有“火药味”,但传统媒体或具有一定“名气”的记者,如果自己内部都出现激烈矛盾,影响到议题的报道,使舆论偏离正常轨道,对记者本身不利,更会损害更多相关方的利益。无论是传统媒体记者还是新媒体记者,不能被浮躁夸大的网络舆论氛围影响,要始终保持理性思考冷静发言,坚守几十年来老一代新闻人留下来的道德良知。新闻伦理的制约来自内部和外部两方面,一方面记者要努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另一方面所在媒体及社会对新闻报道中的伦理问题起到“把关人”和“监督者”的作用。在记者因对某些问题的争议讨论超出正常范围、有违社会公器职能之时,相关媒体应该及时通过内部交流抑止,必要时通过正式发稿对相关问题作出纠正。而新华网(南宁)发表的《揭开冻品走私利益链:竟有冻品封存于1967年》报道,更像是为“过火”的争论再浇上了一桶油。媒体维护其记者的形象和利益,这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帮助记者将其错误的信息强行“正确化”,这也违背率媒介的伦理道德,最终会损害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新闻传媒作为社会公器,对社会的运转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而新闻伦理作为记者与媒体特定的道德行为准则,对于维护新闻报道的合法性、保证媒介环境健康有序、推动社会积极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在社会转型期,受文化、科技、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舆论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因此带来的公共事件、突发事件等屡见不鲜,而作为“见证者”的记者和媒体,在其中充当了官方与民众顺畅交流的连接器,一旦新闻伦理有所丧失,相关的报道和舆论走向便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僵尸肉”报道及争议在违背新闻伦理方面不同于一般的报道,在报道本身出现新闻失范之后,衍生出来的关于报道细节的争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将伦理缺失表现得淋漓尽致。我们关注该报道与新闻伦理的关系,可以更加规范新闻报道内容,警醒媒体从业者关注新闻伦理的重要性,避免此类的错误和缺失。
从理论上讲,新闻论理失范违背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危害了新闻传媒的公信力,危害了中国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新闻伦理的建设和内化,依靠新闻界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新闻伦理道德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环境、社会公序良俗基础密不可分。要避免新闻伦理缺失的发生,建设有效的新闻伦理体系,除了记者与媒体的自我约束之外,更需依赖于社会文化、政治道德建设的共同进步。
注释:
①陈曦.我国新闻报道中伦理缺失问题及对策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4
②丁柏铨.论新闻伦理对新闻活动的制约[J].江苏社会科学,2007(05):222-227
(作者系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学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