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劝学所与县教育会关系述评

2015-04-10 12:23:41刘福森周景勇袁金旺
山东工会论坛 2015年2期
关键词:会长教育

刘福森,周景勇,袁金旺

(1.青岛工学院 基础教育学院,山东 青岛 266300;2.北京林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3)

劝学所是清末新政中出现的主管地方学务的新型机构。学界对劝学所的探讨不多,关注点也较多地集中在劝学所的沿革、职能与运作,而忽略了与其它机构的相互关系。将劝学所与教育会置于清末民初地方自治的大背景下分析考量,洞察二者间的相互关系,总结其利弊得失,可为当下教育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一、劝学所与教育会的法律定位

清末,废科举、兴新学,亟需建立适应、主导新式教育的行政机构。在此背景下,严修在直隶率先试行劝学所制度,后参与制定《劝学所章程》,把劝学所制度推而广之,“通行全国,即修呈订原章也。”[1]由此,劝学所成为各州县的新式教育行政机关。

随着新式教育体系的逐步建立以及留学归国人员的大力推动,各种教育团体应运而生。中国教育会是由“蔡元培、章炳麟、叶瀚、蒋智由等人发起成立于上海,蒋任会长。”[2]江苏学务总会“张骞为总理,恽为协理。”[3:264]这是清末最为有名的社会教育团体。随着清末立宪派的宣传鼓动,关注、鼓吹近代教育的学会团体不断涌现。

各地学会团体的成立,自然会与地方官绅的旧有势力、权利产生冲突和碰撞,地方官绅“惧其侵占官权”、“怒其夺利”[4]。因此,划清权限、厘定职责便成为劝学所成立后的首要任务。此外,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的管理范畴,严格限制其僭越行为亦是清政府加强社会控制的应有之意。因此,明定章程、厘定职责刻不容缓。1906年7月,《奏定各省教育会章程》颁布,明确教育会的宗旨为“补助教育行政,图教育之普及”[3:256]。由此在法律层面上厘清了劝学所与教育会的权限与职责,确立了劝学所主导、教育会辅助的基本制度。

二、劝学所与教育会相互支持

(一)劝学所对教育会的支持

以广东普宁为例,很多地方的劝学所与教育会是同时成立的。但大多教育会由各府、州、县劝学所总董、县视学、劝学员发起成立。《河南通行各属拟定劝学所总董权限文》明确规定劝学所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按照部章设立教育会,切实整顿”。[3:7]有的区县更是劝学所为教育会解决办公场所,如上海县教育会“暂就劝学所内借设”[3:349]。

县教育会长可兼任劝学所总董职务,如河南规定劝学所总董“遇有交替时,非新派者到所不许擅离。如有特别事故,得请以教育会长暂代”[3:92];湖北应城县“教育会长熊启瑞通晓学务,乡望素孚,应准加札充总董一职”[5]。当然,总董兼教育会职务为多,如房山劝学所总董赵宗瀛以高票当选教育会会长[6];涿州劝学总董杨为章因票数最高被推为教育会正会长[7];宝山劝学所总董王钟琦、协董吴邦珍分别是教育会的第二届和第三届副会长[8]。1909年直隶提学使要求“其已有劝学所而尚无教育会者,即责成劝学所会同绅学界组织”[9],劝学所总董兼任教育会长则是自然。蔚州“劝学所总董薛谭等联名成立教育分会”,“得一百二十五票,为数最多堪充正会长。”[10

当然,这种兼任也引起了教育会的不满,这从徐汝梅的《地方直接教育行政机关人员不得为本地方教育会会员建议案》[3:245]中可见一斑。

(二)教育会对劝学所工作的辅助

在实践中,教育会积极创办宣讲所、阅报处、阅览所,进行私塾改革等等。如长元吴教育会“设宣讲所五处”。[11]郑县教育会极力设立教育研究会、宣讲所、图书阅览所、阅报牌、学艺会体育会连劝会等,以其教育普及。[12]兰溪教育会开办了艺徒学堂、阅报处及私塾改良会。[12]

教育会与劝学所共同举办小学教育研究会、联合竞进会、单级教授练习所等。如上海县劝学所、教育会发起成立了小学教育研究会,劝学所及教育会人员为当然会员[3:350]还共同组织举办了行国文竟进会、高等小学联合竞进会、国民学校联合竞进会等,计划每年举办一次。[3:357]1909年,苏州长元吴教育会与劝学所联合举行各学堂成绩展览会。[13]随后,青浦县教育会与劝学所组织全邑各学堂成绩展览会。[14]

教育会积极协助劝学所的工作,参与地方教育事业,对近代初等教育的发展“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15]

三、劝学所与教育会的矛盾及化解

(一)教育会侵占劝学所职权

对教育会和劝学所的职责,虽明确要求“教育会不得干涉教育行政及教育以外之事”[3:261],但二者职责多有重合之处,相关规章却未予以明确划分。再加上地方自治运动的推行,教育会常常超越权限,侵占劝学所职权,使得劝学所章程明文规定的“凡教育会议决事件,总董见有窒碍难行者,得令复议”[3:76]之规定被束之高阁,如西华县劝学所总董得有教育会推举产生,[16]教育会插手地方学务,俨然成为立法机构。当然,丹徒教育会迫使作弊当选、经管不善的赵宗抃辞职,重新选举县视学也体现了对劝学所的督促与整改。[17]

(二)劝学所妨碍教育会的发展

除个别地方劝学所与教育会同时成立外,各县教育会多由劝学所资助设立,如“山阳县劝学所总董议设山阳教育会以符定章。”[18]劝学所与县教育会博弈的优劣,从行政经费的拨付也可见一斑。1917年度缙云县教育经费预算中,县视学薪水为408元,占4.9%;劝学所经费为792元,占9.6%;教育会补助费为300元,占3.63%;县教育会会长赴省例会川资30元,占0.36%。[20]由此导致教育会建立的多寡、发展的快慢与劝学所是否支持、支持的力度大有关系。河南省“已设教育会十一处,劝学所三十五处”[19],各省情形大抵如此。

劝学所与教育会的冲突与对抗,正如桑兵教授所言:“他们不愿意新知识界的发展对自身利益构成挑战,而企图借新政来巩固提高权力地位。”[21]

(三)化解劝学所与教育会矛盾的思路与尝试

劝学所与教育会的矛盾无疑会影响到近代教育的发展,如何消除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为各省督抚及学务处亟待解决的问题。

“权限不清则争端易启”[22],划分权限成为时人的共识。河南想到的是切实贯彻学部规章,“有已设劝学所而兼有教育会者,仍当注重劝学所,教育会不妨附属于劝学所,劝学所不能附属于教育会,以专责成而重事权”,[3:81]严格厘定劝学所与教育会之权限和地位。但又规定“总董由各处教育会、自治会正绅公举合格人员”[3:83],使得矛盾的解决愈加困难。

为化解矛盾,庄俞筹设地方教育会议,“以劝学所总董、视学员、教育会会长、各学堂堂长监督组织之。”[23]伍达建议“教育会会长、劝学所总董齐聚沪上”[24]召开江苏教育会与劝学所联合会。1910年,劝学所教育会联合会成立,通过了总会提交的议案3件,地方提交议案11件[25],明确教育会为劝学所之辅助机构。劝学所教育会联合会的成立及其努力,对于消解二者之间的激烈对抗、共同促进地方教育发展自然是有利的。

[1]赵尔巽.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6.3144.

[2]张念宏.教育百科辞典[Z].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88.249.

[3]朱有瓛.中国近代教育史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C].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

[4]论官绅仇视学务公所学会之原因[N].申报,1906-05-11.

[5]本司批应城县禀请札委熊启瑞充任劝学所总董由[N].湖北教育官报,1911(2):29.

[6]北洋官报[N].1907-12-10.

[7]北洋官报[N].1908-02-28.

[8]杨立强.清末民初宝山的新乡绅及其领导的社会改革[A].清末民初资产阶级与社会变动[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68.

[9]确定教育行政之机关[N].直隶教育官报,1909(1):33.

[10]北洋官报[N].1908-04-09.

[11]各省教育汇志[N].东方杂志,第四年第七期.

[12]各省教育汇志[N].东方杂志,第五年第六期.

[13]苏州市教育局《苏州教育志》编纂组.苏州教育志[C].上海:三联书店,1991.339.

[14]申报[N].1909.6.15.

[15]隗瀛涛.近代重庆城市史[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1.672-673.

[16]王利国.清末十年河南新式小学堂研究(1901-1911)[D].河北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17]申报[N].1910-07-17.

[18]各省教育汇志[N].东方杂志,1908.5(6):207.

[19]各省教育汇志[N].东方杂志,第五年第三期.

[20]教育周报[N].1917,(189):24.

[21]桑兵.清末新知识界的社团与活动[M].三联书店,1995.298-299.

[22]永平府教育会正副会长孟鹤龄等禀教育会情形由[N].直隶教育官报,1909,(2):58.

[23]庄俞.论地方宜设教育会议[N].教育杂志,第一年第十一期.1909.12.

[24]伍达.拟开苏省教育会劝学所联合会意见书[N].申报,1910-09-16.

[25]论官绅仇视学务公所学会之原因[N].申报,190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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