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祝波善
央企员工持股试点谨慎启动
文‖祝波善
《意见》对于新一轮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给出了诸多限制,虽然在改革的力度方面不如预期,但是基于央企的实际情况,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
国务院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关于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此次推行员工持股的试点企业将主要在商业一类企业中选取,“存量不碰”是这次员工持股方案的一条红线,员工持股的总比例不能超过25%、个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这标志着停滞11年之久的央企员工持股终再次启动。
业内相信,员工持股的推进不仅可以避开现在的央企对于高官薪酬的限制,也能规避由于央企工资总额控制造成的激励不足的现象,而更大的意义在于能够更好的实现股权多元化,促进公司治理的进步。
员工持股的核心作用,是利用风险与收益共担机制实现“两个发展”:在最大限度地激励员工积极性、促进个人发展的同时,调整优化企业的股权结构,适应现代市场化运营,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并明确“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在一系列新条件下,重启央企员工持股被赋予新的内涵。
《意见》对于新一轮的员工持股试点给出4个限制,即限制推行的企业范围、限制股权取得的方式、限制持股的比例、限制持股的群体。
《意见》设定的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只在充分市场竞争类央企的二级及以下企业中选取,并且要求采取增量持股的方式,同时对于持股的比例有严格的限制,且主要面对经营层、技术与管理骨干。
自2004年“郎顾之争”,尤其是2005年国家国资委出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之后,央企的员工持股客观上全面停滞,即使部分央企在此之前推行了员工持股,也在2007年前后以整体上市的名义,大多由国资进行了回购。虽然2008年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业界大多认为,政策的本意是限制乃至清退不合理的员工持股、规范与推进合理合规的员工持股,但基本上只起到了让一些不合规的员工持股清退的作用,并没有启动任何一家企业的员工持股。2010年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发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当年国家国资委也发过相关文件,意欲在符合条件的央企中推行,但实际上真正推行成功的寥寥无几。从这个过程看,本次《意见》的出台还是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起码标志着在政策面上对于央企员工持股的松绑,对于推进新一轮的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毫无疑问是具有正面作用的。
事实是,《意见》对于新一轮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给出了诸多限制,虽然在改革的力度方面不如预期,但是基于央企的实际情况,仍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对于国企推进员工持股,最大的难题是如何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在程序上做到公正、在结果上做到公平。
要做到这些,基于央企的现状推行仍有障碍。首先不是所有的央企都是在完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运行的,客观上有些企业是占有垄断资源的,因此不能把这些企业取得的业绩与管理层、骨干层的贡献简单对应,即使在竞争类的央企中,也客观上存在着“体制性强势”,起码在融资、相关资源获得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因此本次《意见》选择竞争类企业的二级及以下的企业,也是规避上述问题的不得已的选择。另外,如何在员工持股过程中规避简单的利益定向输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本次《意见》的核心要求是“存量不动,增量激励”,鼓励管理层、技术与管理骨干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取超额的利润并且分享这些利润,在现阶段的法律、法规环境之下,尤其是对于目前产权市场还很难真正反映要素的价值、央企信息依然不够透明的情况下,这样的制度安排,虽然显得谨慎,但其出发点依然是可取的。至于总量不超过25%、个人不超过5%,难言其是否科学合理,仅仅是谨慎的结果而已。
《意见》将员工持股限制在管理层、技术与管理骨干,这方面的限定则显得有非常大的积极意义。因为前一轮改革的员工持股,尤其是在2002年出台的“主辅分离”政策的指引下,客观上造成了相当一部分企业“人人持股”的局面,客观上给改制后企业的公司治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尽管如此,在很多国有企业职工的观念中,一谈起员工持股,总有“人人有份”的概念存在。本次明确限制员工持股的人员范围,具有很大的指导价值。
从《意见》的推进前景看,主要的障碍可能将来自于一级央企积极性不足,不仅仅是一级央企本身不能推行员工持股的原因,更在于从其自身管理便利的角度,因为随着过去十几年央企的迅猛发展,央企内部管理的“行政化”色彩不减反增,乃至一些二级企业成立的董事会已经形同虚设,相当一部分央企已经习惯于通过行政手段来管理下属企业,并且这样的趋势在各种管控理念的包装下愈演愈烈。为此,如果二级单位推行员工持股,客观上会给集团管理,尤其是通过公司治理的方式来管控下级企业,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虽然这样的要求是有利的,但是一级央企可能态度将较为消极,这亦是可理解的原因。这个问题,可能是《意见》落实的最主要阻滞。
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意见》在这个时候还是让人生出很多期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很多非常具有战略型、前瞻性的改革思路,包括推进混合所有制、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等等。《意见》的出台虽然稍显保守,但进步仍明显。
《意见》在落实推进的过程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关注,那就是《意见》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国的国资管理体系,《意见》只适用于央企,而地方各级国资委应该根据自身所管辖的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
一方面因为地方国企的情况与央企的情况差别很大,不应该一刀切;另一方面,在新一轮的国资国企改革中,应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国企大力推进改革,积累经验教训,进而促进央企的深化改革。
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之路既任务艰巨,也必然是漫长的,期待《意见》的出台能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且为进一步的改革奠定有效基础。
(作者系上海天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