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非法集资犯罪是一种涉众型经济犯罪,并具有资金密集型的特点,其犯罪目标是众多不特定受害者的资金,这种犯罪通过“拉人头”的组织形式来掩盖其“拉资金”的本质结构。从侦查的角度看,现金并不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其作为一般的个人私有物,很难被监控;而一旦现金进入金融系统,其交易记录就是其活动轨迹,可以被侦查人员所跟踪、调查。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涉案资金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根据资金流向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动向,并及时对涉案资金采取查封、冻结等侦查措施,以便收集犯罪证据并追赃、返赃。因此,在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侦查中,不仅要关注人,更要关注钱,也就是要对涉案资金进行查控,一旦做到对资金链的有效查控,就可以迅速打开案件的突破口,及时掌握犯罪线索,控制涉案资金,查获犯罪嫌疑人,快速侦破案件。
资金是非法集资犯罪的核心,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资金的运转甚至可以体现出此类案件的整体脉络,因此在经济犯罪侦查领域,“涉案资金链”被誉为“犯罪DNA”。回报和风险成正比是投资的客观经济规律,非法集资犯罪则具有典型的反投资规律特征。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犯罪方式是“旁氏骗局”,这在中国民间被称为“拆东墙补西墙”或“空手套白狼”,就是利用社会公众的投资需求,编造各种投资名目,以高投资回报率为诱饵,引诱大量“投资者”投资,并用后期“投资者”的部分投资资金给予前期“投资者”投资回报的诈骗行为,其中的资金运作基本上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1]
1.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转换。非法集资犯罪最常用的资金运作模式是“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循环转换”。一般来说,我们在追查网银资金的轨迹时比较简单,因此,查询可疑账户的转账、汇款成为资金查控的主要侦查措施。但是,一旦虚拟货币转换为现实货币,那么我们对于这部分货币的跟踪就会中断。现金在社会上的流通,很难被跟踪。因此,即使它再次转换为虚拟货币,那么也很难将其与之前被跟踪的虚拟货币联系起来。所以,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分子会采用“虚拟货币—现实货币—虚拟货币—现实货币……”相互转换这种资金运作模式,中断资金链的联系,使侦查人员失去对涉案资金的追踪控制。
2.网银交易有利有弊。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网上银行的转账、汇款或者使用银行卡、信用卡进行结算的方式越来越普遍。犯罪手段总能做到与时俱进,因此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除了使用传统的现金交易的手段,更加倾向于使用网银交易。网银交易具有安全、方便、快捷、不受地域限制等诸多特点,给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方式,主要表现在犯罪分子跨省跨行开户、取款、转账,跨省异地犯罪等。这给侦查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尤其是在跨省跨部门的侦查协作中,侦查措施的使用时机被延误,同时也为犯罪分子逃跑、隐匿赃款赃物提供了条件。
3.使用虚假开户信息,多头开户,小额交易。由于信息实名认证制度的实施,使用假身份证开户的情况基本消失,但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开户的情况依然存在。由于现在金融系统未对个人或部门的开户数量加以规定,所以犯罪分子使用他人或自己的身份证件多头开户的情况比较常见。此外,因为现在反洗钱监测系统的存在,国家对大额资金的流动比较重视,因此犯罪分子在进行转账、汇款、取款时,一般通过很多次的小数额交易来代替大数额的交易。非法集资犯罪属于高智商犯罪,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较一般的犯罪分子更高,因此,他们通过这种方式来混淆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增加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更为了隐匿自己、逃避惩处。
在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资金的募集和返利主要以现金和银行转账、汇款两种方式进行,有的还通过期货、股票、有价证券的交易等形式进行。一般来说,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限于当地的经济状况,比如农村或者中西部地区,主要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资金的集资和返利。对于一些知识水平不高的人群,也倾向于现金进行集资和返利,比如农民工、老年人等。对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高知识分子,则大多通过银行转账、汇款进行集资和返利。当涉及到网络非法集资时,则主要依靠银行的转账、汇款以及电子银行转账,如支付宝等。但是,为了进一步犯罪的需要,犯罪分子往往在返利环节大加宣传,大多通过现金的形式现场返利,以造成更大的轰动效应,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比如,许多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召开定期或不定期的“返利大会”,召集众多“投资者”或普通民众,在现场以现金的形式向先期投资者返利,从而传达出一种“确实赚钱”的信息,或吸引先期投资者继续投资,或吸引更多的群众进行投资。
资金运作在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作用显著,通过对资金运作模式进行资金查控,可以发现、跟踪可疑交易信息,获取犯罪证据,发现犯罪嫌疑人,这使得资金查控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并决定了非法集资犯罪的侦破。
“国际上执法部门都十分重视通过追踪犯罪资金的使用、转移、交易等来发现犯罪资金背后的刑事犯罪。”[2]对犯罪嫌疑人和其关系人的资金进行查控,了解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资产情况、交易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入账情况等,可以查明资金的异常动向、转移途径及其他可疑资金,发现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关系人,从中发现新的犯罪线索,进而主动出击,打击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的整个犯罪过程都是围绕涉案资金进行,犯罪网络依靠资金的连接得以展开,一切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都与资金密切相关。所以结合非法集资犯罪的资金运作特点,可以沿着资金流向,通过资金查控,理顺整个犯罪过程的犯罪脉络,查清所有的犯罪分子及其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摸清整个犯罪集团的人员架构,从而一举肃清所有犯罪分子。
通过资金查控,可以利用相关侦查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查明与涉案资金有关的情况,并在这个过程中将涉案资金的流转记录予以固定,收集到犯罪分子在犯罪各个阶段的犯罪证据。并且,根据涉案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查明犯罪嫌疑人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还是组织生产、履行合同,或者是将资金藏匿起来,可以分析判断其主观心态,”[3]从而为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对其定罪量刑打下坚实的基础。
通过资金查控查明涉案财产的去向是追缴涉案财产的基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是资金流动的重要枢纽,因此,经侦机关在这些部门的配合下,可以通过资金查控发现涉案资金的存在与流向,并及时予以追缴。
通过对侦查过程中查封、扣押的各种与犯罪有关的财务账册以及投资登记表等书证、物证的调查,可以获得受害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其“投资”情况。因此,通过资金查控,不仅可以快速的侦破案件,追缴赃款赃物,而且有助于在案件侦破后,结合报案登记,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情况进行返赃,保证返赃工作的顺利开展,尽可能的减少受害群众的财产损失。
反洗钱机制在公安机关打击发现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工作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我国反洗钱机制的建设并不完善,经侦部门可以加强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可以不断发现并弥补反洗钱机制中的不足之处,从而促进反洗钱机制的完善,“将其作为提前发现线索、监控追查犯罪行为、收集犯罪证据、追逃追赃的有力武器”。[4]
随着我国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和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日益丰富和完善,越来越多的非法集资犯罪倾向于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的转账、汇款,网银支付记录了资金流转的痕迹,为资金查控的实施提供了便利。可以说,如何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侦查中有效地进行资金查控,决定了案件侦破的难易程度。
1.通过受害人报案获得涉案资金的线索。当被害人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时,往往能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如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单位信息,涉案的银行账户或电子银行账号等,经侦机关可以通过这些信息对涉案资金进行资金查控。
2.通过搜查发现涉案资金的线索。有效地搜查可以发现与案件有关的存单、银行卡或写有数字、代号的笔记本、字条,从中可以发现涉案资金的线索。
3.通过询问、讯问发现涉案资金的线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子女往往是涉案资金的直接或间接的拥有者、受益者,可以对其进行“坦白从宽”的教育,促使其交代涉案资金的去向。
4.通过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人发现涉案资金的线索。一些与犯罪嫌疑人有特殊关系的人,有可能会掌握一些案件线索,比如与犯罪嫌疑人有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或者犯罪嫌疑人直接存取资金的银行网点。
1.主动出击,依靠银行、证券等金融部门的“反洗钱”机制,及时发现可疑的资金流转情况,通过秘密调查确定其是否是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反洗钱机制的重要功能就是从源头上监测、调查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联的异常和可疑资金交易,及时发现和截断违法犯罪活动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为侦查、控制和追踪犯罪分子转移和隐匿非法所得赢得时机。”[5]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经侦机关可以在银行等金融部门的帮助配合下,通过资金查控主动发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2.对于一些线索模糊,性质不明的案件,经侦机关可以在初查阶段秘密地对其进行资金查控,通过调查可疑账户的资金流转的情况判明是否为非法集资犯罪。如果发现其资金流转情况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要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果断立案,尽快固定相关证据,防止打草惊蛇,使犯罪嫌疑人潜逃。如果查明其属于正常的经济往来活动,要及时停止相关调查,以免对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
3.对于证据确凿的报案线索,要及时介入,尽快控制涉案财物、人员及其财务账册,并及时展开资金查控。通知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配合,利用查询和冻结等侦查手段调查、控制相关账户,在最短时间内了解涉案资金的往来情况,了解涉案资金的用途及流向,查清与资金流向有密切联系的相关账户及其企业的情况,以及提取现金、资金流向个人账户和资金购买私人财产、物品等信息,注意收集相关的银行查询单、记账单、发货票等物证,收集犯罪证据。根据资金的来源和流向,发现相关涉案账户,调查与账户有关人员的情况,摸清其资金运作的模式,查清犯罪事实。
4.在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都伴随着资金查控的实施,以便查明其犯罪事实,摸清犯罪脉络,查清涉案人员,并固定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比如,对于相关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要以书面证据或电子证据的形式加以固定,对于涉案资金的转出,要查清其用途和去向;对于相关资金的流入,要查明其来源。这涉及到了与相关部门甚至外地公安机关的侦查协作,所以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也是侦办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此外,通过对已查明的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财产进行资金查控以后,“如果分析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近期内可能来取款,就可以在银行、金融机构或邮电部门进行守候监视,在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取款时将其抓获,或者通过对前来取款的关系人进行跟踪,查获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6]
5.“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得逞后大多将涉案财产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或者通过银行转账、邮局汇兑的方式进行转移和清洗。”因此,利用在资金查控中发现的线索,查明涉案财产的存放、流转情况,对涉案资金款物,予以查封与冻结,有效制止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转移涉案财产,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将其用于犯罪,进而追缴涉案财产,挽回经济损失。当案件的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经侦机关应当及时收网,对相关的财物、钱款、人员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手段,并继续通过调查、讯问等措施深挖余罪,收集更多有力证据,扩大战果。
在当前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的态势下,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资金查控的作用,在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发现、打击、善后等各个环节提起重视。比如根据非法集资犯罪的资金运作特点,“有针对性的借助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系统及早发现犯罪线索、监控可疑账户、查明犯罪嫌疑人并监控相关涉案人员”。[7]非法资金或重点人员进入金融系统,是金融机构最容易识别的阶段,所以要加强对经济类犯罪范畴中的高危人员和高危地区等开立的金融账户的主动监控,获取相关情报。同时,学习国际经验,结合国内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建立起有效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侦查体系。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执法部门做法,利用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有效的预防和及时制止开始于初期的经济犯罪;并利用资金查控,在侦办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有效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切实有效的开展追赃、返赃的工作,有效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并将其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
[1][2][3]戴 蓬.经济犯罪侦查对策新解[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4]邓 亮.博弈视角下经侦部门与金融部门协作研究[J].法制博览,2013(2).
[5]河北省公安厅.警惕四种集资诈骗手段[EB/OL].http://www.Enor- th.com.cn,2011 -09 -12.
[6]贺 电,陈祥民,姜万国.涉众经济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7]姜 威,边维刚.反洗钱国际经验与借鉴[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