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宝 曾庆纲 王爽爽
预防介入做到四个同步
张春宝 曾庆纲 王爽爽
预防立项与案件立案同步。为了让预防介入人员尽可能及早接触犯罪嫌疑人,接触相关案件材料,我院规定凡是检察长同意开展同步预防介入的案件,自侦部门内勤须在立案后三日内告知预防部门并同时提供基本的案件信息,预防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要立即填写预防介入审批表,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审批后进行立项,同时将拟参与预防介入的预防人员名单报自侦部门,由自侦部门统一排班,参与案件侦查活动。
预防调查与案件侦查同步。正式决定开展同步预防介入的案件,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侦查取证的时候,应当选择合适的时机安排预防介入人员开展同步预防调查。参与讯问的预防介入人员,要在侦查人员陪同下围绕犯罪嫌疑人的成长历程、家庭背景、职责分工、如何以权谋利、单位制度漏洞、犯罪心理动机、犯罪造成的损失以及悔罪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在案发单位开展预防调查时,预防介入人员要针对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原因以及发案趋势开展调查。
预防结项与案件侦结同步。为了避免预防介入人员成为自侦部门的办案人员,同时也为了对预防介入时收集的各种资料进行及时分析、总结,为下一步的犯罪分析、检察建议和预防调查报告做好充分的准备,我们规定案件侦查终结或者主要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之后,预防介入人员就可以退出。自侦部门内勤要将侦查终结报告副本移送预防部门,预防部门收到后十五日内撰写预防介入结项报告,报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正式结项。
案件剖析与案后回访同步。为了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充分挖掘案件资源,撰写高质量的犯罪分析、检察建议和调查报告,案件侦查结束后,预防介入人员和侦查人员要相互协作,共同撰写相关剖析材料。与此同时,对一些社会影响大且案发单位有抵触情绪的案件,判决之后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带领侦查人员去案发单位进行回访,预防部门也会利用这个时机到案发单位召开案件剖析会或者下发撰写的检察建议、调查报告,进一步提升办案的社会效果,增强预防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作者单位: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