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小燕
(新疆社会科学院《新疆社会科学》杂志社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人的法律塑造*①
万小燕
(新疆社会科学院《新疆社会科学》杂志社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党的十八大指出生态建设的目标是“建设美丽中国”。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进行人的生态化转型,将工业文明时代的“理性经济人”塑造成生态文明时代的生态人。人的可塑性以及法律的塑造功能使人的生态化具有可行性。法律塑造生态人的模式有三种:权利义务模式;激励模式以及阻力助力模式。要使这些模式发挥其应有的人型塑造功能,法律还须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应注意民事责任的功能发挥。
生态文明 生态人 塑造 法律模式
党的十八大提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该目标的关键在于生态文明建设主体——人的行为方式之转变。据此,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目标的本质就是塑造新型主体,实现人的生态化。为此,就必须发挥法律的人型塑造功能,为主体设定生态义务并以法律责任保证该义务的履行。
邓小平曾说过:“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1]就此而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也在于人。要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塑造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符合的社会主体,实现人的生态化是决定性因素。所谓人的生态化是指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制,将工业文明时代的理性经济人塑造成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人。
要实现生态文明的建设目标,就必须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及其公民的有机结合。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必然内含着一套有关现代人的要求与设计,其价值观念、行为模式、能力水平、道德人格、精神状态、社会心理和思维方式是适应和推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的文化、精神动力。这必然就涉及到人的塑造问题。我国国民从未接受生态文明建设的锻炼,但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素质无法移植引进。由此一来,则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使得我国国民逐渐从对生态文明建设由陌生到熟知,再到适应。通过这一过程,最终实现人的生态化。具体而言,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要实现其预定目标,就必须实现人的生态化。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之所以遇到各种障碍,根本原因就在于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仍停留在旧的工业文明时代中,在于现实人的素质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本质要求还存在着相当距离。这些问题要求我国生态文明事业发展不仅要抓体制建设,更要抓人的塑造,实现人的生态化转型,使人自觉经受生态文明建设的洗礼、培育和锻炼,克服理性经济人的人格缺陷,形成与生态文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人格素质。从某种程度上讲,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依赖于主体的人格转型,人的生态化影响我国生态文明事业发展的进度与程度。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内容包括人的培养、制度建设、体制建设以及组织建设。其中,人的培养居于基础地位,并发挥核心作用,对其他建设能否顺利展开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法治实施由人来完成,如果主体缺乏生态文明意识,则生态文明法律将难以实施,就不可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证。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制度要看其体制是否完善,是否对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以及制度实施产生重要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结构是生态文明建设体制的功能执行机构,其完善和有效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体制并反过来影响其赖以生存的体制。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机构是由具体的个人组成,它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通过人来实现。组织是否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赖于组织构成的细胞——具体个人的素质。由此可知,制度、体制、组织以及个人是有本质联系的有机整体,他们构成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宜的生态文明建设运行系统。在这一系统中,人无疑是其基础与核心,要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推进其良性发展,作为建设主体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只有强化对人的生态化塑造,我国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体制建设以及组织建设才能有机协调,发挥其应有的建设功能,促进建设美丽中国目标的顺利实现。
生态文明建设与人的生态化之间是一种双向构建过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只能依靠生态化的人,而生态化的人又需通过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得以塑造和培养。人的生态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就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紧密贴合,不可分离。否则,另一面的存在也毫无意义,由于作为主体的人具有自觉能动性,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注重塑造生态化的人,因而要积极发挥人的促进生态文明的自觉能动性。
实现人的生态化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事业能否顺利进行具有决定性影响。所谓生态人是指在实施法律行为时顺应生态规律,在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协同进化中实现物质利益、精神利益与生态利益相平衡的人。其特征有以下几点:
第一,生态人的实质是受限制的理性经济人。工业文明时代的人是“理性经济人”,他们往往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只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破坏生态环境,导致生态危机。但人的发展最终是依赖于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的,生态危机妨碍了人类的自由全面发展。由此可知,在生态文明时代,理性经济人是阻碍人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克服“理性经济人”的弊端,就需通过法律制度对理性经济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予以适当限制,以防止危害生态行为的发生,进而使人树立良好的生态文明理念,形成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符的行为模式。由此可知,生态人并非对理性经济人的全面否定,而是对它的扬弃与超越。
第二,生态人具有生态意识。传统意义上的理性经济人只追求其经济利益最大化,其仅具有权利意识,而生态文明时代的人同时还需具有生态意识。意识支配着人的行为,要成为生态人,就要在行使权利、进行权利变动时,让自己的行为符合生态规律的要求,找到个人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平衡点。
第三,生态人追求生态需要。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颁布《21世纪议程》,明确将人的生态需要与物质需要、精神需要同等并列,并将其视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三元动力之一。“生态需要作为一种高级需要的组合形式,不仅能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质量,还能从生态学意义上促使人类需要结构合理化发展。它是人类需要结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第三种需要。”[2]由此可知,生态需要已经成为继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之外的第三种需要,成为生态人必须具备的生存条件之一。
1.法律塑造生态人的科学性。工业文明时代法律制度的理想人是具有权利意识的理性经济人,而生态文明时代法律制度中的理想人是兼具权利意识与生态理念的生态人。生态人的核心在于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3]要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实现人的生态化,就需发挥法律对人的塑造功能。“法律是人的造物,人也被法律塑造。”[4](PP305~308)“不同时代的法律塑造不同类型的人类形象。”[5]
当然,包括宗教、道德等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塑造功能,它们在人的生态化转型中也可发挥相应的功能。然而,相较之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在生态人的塑造中具有明显优势。
第一,这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由此可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实现法治化,以法律制度塑造生态型主体,实现人的生态化是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第二,法律的强制性能保证人的生态化的有效实现。道德规范与宗教规范虽然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人的生态化,但其力度要弱得多。理性经济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往往牺牲生态环境。若仅依靠道德规范与宗教规范,无法有效禁止这种违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行为的发生。而法律是依靠责任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它可以强制性规范禁止人们从事这些行为,否则,便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威慑力能够有效禁止人们从事有害于生态系统平衡的行为,使人们转变行为模式,形成良好的生态习惯。
2.生态人塑造的法律模式。马克思认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6](P16)生态人法律塑造的实质是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对人的行为予以规范,提升其生态文明道德,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养成生态文明习惯,最终使人的素质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具体而言,法律塑造生态人的模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生态人塑造的权利义务模式。这主要用民法的调整方式实现人的生态化。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这表明生态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民法是调整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其调整社会关系的途径为权利义务模式。因此,生态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必然要求法律以权利义务模式调整因市场化配置生态利益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通过生态权利的行使以及生态义务的履行可有效培养人的生态意识,养成生态行为习惯,从而实现人的生态化。
第二,法律制度可以通过奖励或惩罚模式实现人的生态化。奖励与惩罚模式的实质在于发挥法律的正激励功能与负激励功能。这两种激励功能在生态人的塑造中都可以应用。具体言之,法律制度可以对有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规定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鼓励人们积极从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行为,使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早日实现。比如,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进行绿色生产就是典型的正激励模式。法律制度还可以对破坏生态系统平衡、阻碍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规定一定的惩罚措施,从而防止有害于生态系统的行为发生,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实现。比如,将严重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是典型的负激励模式。
第三,法律可以通过助力模式或阻力模式积极或消极地促进主体的生态化。法律要促进人们实施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可为促进该行为的发生规定相应的辅助机制,为人们从事该行为创造条件,以实现人的生态化。法律制度为防止危害生态系统的行为发生,可以设定相应的阻碍机制,破坏主体的行为条件,从而阻止该行为的发生。因此,要实现人的生态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早日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就应重视法律的生态人塑造功能,实现理性经济人向生态人的转变。
此外,法律责任为人的生态化提供潜在强制力。为确保人们遵守生态化的行为规范,法律必须规定相应的责任。用责任保证主体生态化模式规范实施,这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之处,也是法律在促进主体生态化方面的独特优势。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我国应特别重视民事责任在塑造生态人中的作用,理由在于:其一,生态资源的市场配置决定了民法是调整生态利益关系的基本法,民事责任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民法要在生态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发挥基础功能,就必须重视民事责任的作用。其二,公法责任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存在不足。公法责任往往注重对危害生态环境之人的制裁,然而制裁不能要求责任人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民事责任则不同,由于恢复原状是承担民事责任的首要方式,这样一来,破坏生态之人承担民事责任则能将破坏生态行为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基于以上两个方面,我国未来的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必须规定生态侵权制度,以私法责任的方式塑造生态人。
总而言之,生态文明建设必然要求人的生态化,只有生态化的主体才能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达成。它们之间是互相促进的关系。要实现人的生态化,除加强生态文明道德教育外,更应重视法律对人的塑造功能,采取多样化的法律塑造模式,将理性经济人塑造成生态人,从而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1]周梅.试论邓小平人的塑造理论[J].毛泽东思想研究,1999.
[2]司金銮.第三种需要及增长方式变革[N].光明日报,2001-03-04.
[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09.
[4]舒国滢.法哲学沉思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5]何建华.消费正义: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伦理基础[J].浙江社会科学,2005(0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洪美云
D616
A
10.3969/j.issn.1003-4641.2015.01.16
①*本文系新疆社会科学院院级重点项目“新疆能源开发中生态文明建设研究”(13ZD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