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承强 董丽丽
(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 天津 300071)
民族问题是指由民族差别、民族矛盾和民族对立而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的特点。民族问题不能认为是什么独立自在的、一成不变的问题。民族问题只是在改造现存制度总问题的一部分,它完全是由社会环境的条件、国家政权的性质并且总的说来是由社会发展的全部进程决定的。[1](P128)
新中国成立到邓小平“南方谈话”,社会形态实现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经济体制逐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在这期间,国家根据政权性质、经济基础、社会基本矛盾、历史经验等方面的变化,先后通过了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以下简称《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年《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年《宪法》),①对民族关系、民族政策等方面作了宏观规定,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法律和制度正逐步地发展和完善。
邓小平作为第一代党和国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和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在遵守宪法的前提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深化了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的取得和巩固,不仅是中国近现代史发展的必然选择,而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要求。1979年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议上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核心、是关键,统领我国各项事务的发展。解放前,我国各民族都遭受帝国主义的深重压迫,国内各少数民族还遭受以国民党反动政府为代表的大汉族主义的阶级压迫。西南地区则是这一时期阶级压迫的典型代表,例如:云南金平的拉祜族不堪统治阶级的残酷压迫剥削和民族间的仇杀,躲避到深山老林中,以狩猎、采集、游耕为生,演绎着现代“野人”的传说;[2](P55)在这样的民族关系背景下,消除阶级压迫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首要难题。1949年邓小平指挥第二野战军,先后向川黔进军,截击宋希濂部,迅速占领了乐山、夹江、峨眉等地,解放重庆、云南、四川等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铲除了国民党的统治基础,为建立新型民族关系奠定基础。正如列宁所说:“民族的恶感不会很快消失;被压迫民族对压迫民族的憎恨(也是完全正当的)暂时还会存在;只有社会主义胜利以后,在各民族彻底确立了完全民主关系以后,它才会消散。[3](P50)
1.反对大汉族主义。少数民族在《辞海》里的释义为:多民族国家内人口居于少数的民族,但也有以之称外来移民的,在某些具体场合下,主要着眼于他们在社会上、法律上的从属地位,而不是指人数较少。在联合国“少数民族”一词所下定义中,也含有“从属集团”之意。在中国则仅指人口居于少数的民族,不含他意。[4](P1469)各个时期《宪法》规定任何民族都有平等的地位,意味着我国不是以民族人口数量多少作为衡量政治、经济和文化地位的标准,可由于历史和社会环境等综合因素,新中国成立后大汉族主义依然有存活的空间。
2.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八二年《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是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尊重,体现了民族平等的原则。首先,保障少数民族选举权利。1953年邓小平在批阅刘格平关于基层选举中的满族问题时,同意在满族较多的地方,应有适当数目满族的代表人物参加政府及民委等组织。1954年6月,邓小平在《关于基层选举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中指出:除少数地区由于条件未具备没有进行基层选举外,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四分之三以上的地区都进行了基层选举。[5](P1179)体现了权利的平等性和广泛性。另外,吸收少数民族干部共同管理民族事务。其次,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邓小平十分重视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文字的问题,认为少数民族的文字问题比医药卫生更困难。如何形成各民族文字的问题,将来一定要解决,也一定能够解决,这只是时间问题。[5](P954)八二年《宪法》则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作了明文规定,即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6](P214)《宪法》与邓小平思想相得益彰,是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尊重。再次,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1962年邓小平签发《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时指出:宗教问题同民族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必须长期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7](P1171)邓小平会见英国知名人士代表团时提出: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像宗教这样的问题不是用行政方法能够解决的。宗教信仰自由涉及民族政策,特别是我们中国,要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必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8](P567)最后,少数民族拥有参与军队建设的权利。1950年9月11日,邓小平指出:创造由我党干部及先进分子掌握的藏族武装,吸收藏民中优秀青年参加,其待遇与解放军同。同时表示少数民族有参加国家军队建设的同等权利。[5](P940)
平等是中国民族关系的基石,邓小平真正的将民族平等政策落到实处。他在谈论我国的民族政策时认为,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我们十分照顾少数民族的利益,中国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没有出现大的民族纠纷。[9](P362)
少数民族地区由于阶级剥削、内部压迫、地理位置等原因,导致经济不发达、交通不畅通、教育质量落后、对外交流较少。为此《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10](P12)五四年《宪法》规定: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11](P537)八二年《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6](P214)由此可以得知,不论帮助主体是谁,其最终宗旨都是要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也证明了这是一个持续性的政策。邓小平在西南时期开展了解放西南、帮助藏族收兑藏洋、开展对藏贸易、土改政策、建立民族学校等工作;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中提出:在西北、西南和其他一些地区,那里的生产和群众生活还很困难,国家应从各方面给以帮助,特别要从物质上给以有力的支持。[12](P142)1981年到1987年,中央和地方对民族用品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增长7倍,虽八十年代末有所回缓,但是对技改费实行全贴或半贴。[13](P280)这些思想和实践是贯彻宪法和国家政策的一个具体实例,是互助原则的具体体现。实行互助原则,有助于在帮助中寻找信任,信任中加强团结,消除民族之间的隔阂。
1.正确认识民族团结。坚持民族平等、互助原则,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民族团结。邓小平先后强调了民族团结的性质和重要性。1952年6月,邓小平在西南军政委员会第七十四次行政会议上强调:“现在民族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团结问题,不是所谓的“阶级斗争”。[5](P1063)什么叫正确的阶级立场?就是现在不要发动阶级斗争,做到民族与民族之间团结,这就叫正确的阶级立场。我相信可以解决西南最复杂的又是最重大的问题——民族团结问题至少可以打下一个很好的基础。[14](PP201~203)因为有了民族团结,才可以谈到国家强盛、国防巩固、经济繁荣、人民生活改善。为了达到各民族的团结,必须有正确的民族政策和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学习的风气;并且要有一批热爱祖国、联系群众、懂得政策的各民族干部。[5](P1064)
2.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国家的认同感。
1952年2月6日邓小平出席军政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指出:“西南民族工作的任务是要广泛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传播爱国主义精神。要懂得无论哪一个民族的生存、繁荣和幸福,都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家庭和祖国不可分离的。”[5](P1039)“对于台湾和西藏的上层人士,我们的要求就一个:爱国。而且我们提出爱国不分先后。”[8](P442)“要热爱我们的国家,热爱我们的领袖。要使大家从内心感到我们国家可爱,首先使大家觉得国家是自己的。”[5](P1039)“同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使大家明白我们国家是比帝国主义国家好很多倍,这样一比,道理就明白了,大家热爱祖国的热情也就坚定起来了,各民族的团结就巩固起来了。”[14](P500)
邓小平认为,我国各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其思想内容被八二年《宪法》所吸取和采纳,规定:“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6](P186)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民族区域自治的形成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1938年中国共产党在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帮助下,我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共同纲领》、五四年《宪法》以及八二年《宪法》都对民族区域自治作出相关规定和修改,并于1984年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截止到1993年末,中国共建民族自治地方158个,其中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3个自治旗。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总面积约61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64.3%;总人口为1.577 6亿,其中少数民族人口约7 179万人,占全国的76.7%。[13](PP109、114、120)
1.贯彻《宪法》,建立民族自治政权。邓小平在西南和改革开放之后,积极践行民族区域自治。《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均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0](P12)邓小平主政西南时期,积极贯彻《共同纲领》,根据民族地方的条件,召开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容纳各少数民族、各阶层代表人物到政府中参加具体工作。1950年11月24日建立了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政权——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1953年2月20日,邓小平认为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方案是可以同意的。[5](P1098)
2.恢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纲领》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均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0](P12)五四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文革期间,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代表的民族政策受到干扰和破坏。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提出要把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8](P762)中国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的联邦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不能放弃。[9](P257)在邓小平的努力和倡导下,八二年《宪法》重申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恢复了五四年《宪法》一些合理规定,并且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增加了一些扩大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利的规定。1984年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一些基本问题,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恢复,是总结我国处理少数民族的正反经验的结晶,是处理民族问题的制度保障,维护了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愿望和要求,对新时期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有推动作用。
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效能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稳定具有推动作用。《共同纲领》和五四年《宪法》提出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八二年《宪法》序言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虽然随着阶级关系和社会矛盾的变化,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依然是我们民族工作的主题,贯穿民族工作的始终,同时是宪法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使命。邓小平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1、反对帝国主义干涉中国民族问题。邓小平同西藏和平谈判时,提出:(1)驱逐英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家庭来。(2)实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由此可见,这是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维护国家统一的一种方式和方法,它有助于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2、反对民族内部分裂。1963年8月4日邓小平签发中共中央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关于处理里通外国分子的决定》修改意见的指示。指示指出:可将“里通外国分子”的含义定为“在外国指使下,进行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人民政府,反对人民解放军,离间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统一,以及进行其他秘密活动,为外国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的”。[7](P1769)3、甄选干部的原则。1981年12月3日,恢复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邓小平认为:新疆稳定是大局,不稳定一切事情都办不成。不允许搞分裂,谁搞分裂处理谁。干部要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8](P762)民族区域自治效能的发挥与民族团结、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之间的良性互动,是维护国家统一的必要条件。
民族问题的性质决定了它是社会政治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因而民族问题既决定于现实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现实社会和政治发展的历史进程。[15](P254)新型民族关系的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奠定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不同社会形态、发展阶段、民族需求,邓小平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是民族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1953年9月,邓小平指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是经济。要提高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并与我们一道前进。经济问题一天不解决,民族问题就没有解决。民族区域自治刚开始时很好,后来劲头不大,原因就是没有帮助少数民族解决经济上的问题。[5](P1030)为了消除民族地区的阶级剥削和满足广大人民的需求,1950年全国各地都在积极进行土地改革,西南地区也在逐步地实施土改政策,并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尊重少数民族意愿。1950年邓小平就民族杂居地区减租退押问题提出:为了不致影响到少数民族,在民族杂居地区不要急于搞减租退押运动是正确的。在公布文告时,一般只说明在少数民族中不实行减租反霸退押,同时也说明在民族杂居地区,只在汉人部分实行,凡涉及少数民族人民的部分则一般不应实行,只有在少数民族人民要求实行时(这往往是对少数民族有利的),才可以在经过专署以上政府批准的条件下酌量情形加以实行。如果在这种地区实行时,在某一家少数民族人民不愿实行时也可不予实行。[5](P938)二是实行先与后的办法。1950年邓小平在《各民族共同努力把西南建设好》中提出:在汉族地区,经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土地改革,土改只限于汉族地区,因为少数民族地区的条件还不具备。少数民族地区所有改革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改革事宜,一定要在少数民族人民自己要求的基础上与少数民族人民商量解决,急了就要脱离群众。[14](P281)由于采取正确的方法,维护了少数民族地区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直到1957年,民族自治地方主要农产品产量都出现稳定增长,例如:粮食、棉花、油料、甜菜、甘蔗等。
经过新民主主义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阶段,新型民族关系已经确立,束缚生产力的枷锁已被打开,但是对于如何发展?怎么发展?最终的目标是什么?都没有明确的回答。邓小平在“南方谈话”时对这一问题予以解答: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和实现共同富裕。为此,少数民族地区需要:第一,改革。改革是第二次革命,改革是发展必不可少的点火器,要改革一切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早在解放初期,邓小平就提出:改革是需要的,不搞改革,少数民族的贫困就不能消灭,不消灭贫困,就不能消灭落后。[5](P930)第二,依靠自己,发展自己。民族自治地方拥有丰富的资源,其中水力蕴藏量、草原面积、煤储量是44 568万千瓦时、30 027万公顷、2 766亿吨,分别占全国65.9%、75%、28.1%,[13](P120)民族地区应坚持自力更生,充分挖掘资源潜力,结合民族特色,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1952~1993年,五个自治区和自治州、县(旗)财政收入分别从3.81亿元和1.15亿元增长到199.59亿元和96.02亿元,增长了近 52倍、83倍;②[13](P309)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第三,实现共同繁荣。1988年邓小平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题词:“加快现代化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邓小平认为,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16](P1324)实现共同繁荣,要允许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形成合力,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邓小平民族思想和实践是以身作则、注重法制化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和依法办事的结果。邓小平在民族关系、民族区域自治、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观点和理论,被历史和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表明民族关系的巩固是基础,民族区域制度的实施是制度保障,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是动力。邓小平民族思想和实践与宪法相互呼应、相互支持、相互契合,他们之间的“双向”流通确保了民族问题的稳妥解决,证明了思想的法理型和实践的有效性,是中国特色民族理论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
[注释]
①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受到文革指导思想的影响,虽然宪法对民族关系、民族政策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在文革期间,民族关系和民族政策都遭到了破坏,邓小平在文革期间被打倒,恢复工作之后,主要工作范围是铁路、外交、教育、科技等,对民族问题的相关论述较少。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仅对私营经济和土地政策作出修改,对少数民族政策没有涉及。故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8年《宪法修正案》不在本文的考虑范围。另外,本文主要考察1949年—1992年,所以1992年之后的宪法修正案不在本文的考虑范围之内。可参考: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362.htm;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365.htm;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16页。
②五个自治区,系指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州、县(旗)系指除上述五个自治区以外各省所属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旗)。
[1]斯大林.斯大林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2]钟世禄.中国共产党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执政方略研究[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10.
[3]列宁全集(第2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4]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一九零四—一九七四(中)[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一九零四—一九七四(下)[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上)[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中央文献选编(第一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中央文献选编(第五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12]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1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中国民族统计年鉴(1949~1994)[Z].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
[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重庆市委员会.邓小平西南工作文集[Z].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重庆出版社,2006.
[15]政治学概论编写组.政治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2011.
[1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下)[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