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左沈怡
平衡国资、社会资本和员工持股是混改的关键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是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种资本“交叉持股”,共同发展,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对于新进入的社会资本,到底应当给予多少的股权,一直是企业热议的话题。究竟什么样的比例才能最好发挥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活力,值得探讨,也需要从实践中进行总结。
经过记者采访发现,目前有几种观点较有代表性。一种观点认为,混改可以避免国有资本“一股独大”,但是混改后也可能由于股权过于分散而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还有观点认为,现代企业中股东的影响力并不取决于股份比例,而是股东是否对企业经营具有决定作用,即是否是企业的灵魂人物。类似的例子如马云,其在阿里巴巴集团持股并非第一大股东,但对于整个企业具有灵魂作用。第三种观点认为,国资进退的持股比例应当根据企业的竞争力与经营状况进行分类,并将之分为四类,分别为独资、控股、参股和出售。
那么,股权比例当如何设置?
混改的目标主要是发挥不同所有制的优势,将国有企业的资源优势与非国有企业的机制优势相结合。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主要是促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项安波博士认为,国有企业混改设计股权结构时,大致可以参考以下几条原则。
第一是根据国家战略目标、行业属性和企业定位来确定国有资本是保持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是结合特殊制度安排保留一部分股份以待逐步退出。
“对于在竞争性领域履行收益性功能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其控股和参股企业应尽可能实现混合所有制,混合程度视市场规律和商业规则而定;如对于非履行国家战略职责、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不用也不宜绝对控股,但可以保持单一第一大股东或者只保持并列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对于这些领域中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则可以持更开放的态度。对于在特定领域履行政策性功能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其控参企业也尽可能实现相对均衡、多元化的国有股权结构,避免一股独大。”项安波表示。
相关专家曾就此发表看法,认为企业可以分为四个层次,涉及国家安全的少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可以采用国有独资形式;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绝对控股;涉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重要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相对控股;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并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可采取国有参股形式或者全部退出。
第二是为了形成合理的、相互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权不宜太集中、也不宜太分散,股东不宜过多或过少。“对于多数非上市国有企业,将股东保持在3家以上、10家以内,引入产业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推进混改可能比较合适。”项安波表示。
第三是潜在投资者的选择、股权比例的安排,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和董事会席位格局,形成“董事会为企业决策核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另有观点认为,对于不同的企业,国资应当根据企业的行业竞争力和行业前景进行分析,并作出相应的进退选择。
具体而言,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竞争力从低到高以及行业前景从差到好分为两个维度四个象限进行判断。对于企业处于行业竞争力强以及行业前景好的区间,那么这样的企业,国资应当继续拥有绝对控制权。因为这样的企业目前来说能够在行业中占据绝对竞争力,而行业前景又广阔,预期必然是收益丰厚的,作为大股东的国资应该保持现有股权不变。对于企业行业竞争力大,但是行业前景预期不好的企业,应当采取引入多元股权,并且国资控股的举措。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业的前景预期不好,社会资本更多采取财务投资人角色。
第三种情况则是企业的竞争力偏弱,而产业前景良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国资应当采取小比例参股的方式。因为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通过提升自身竞争力,即从企业的治理上进行调整才可能获得更大收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本也会因为产业的前景看好而成为战略投资人,通过混改帮助企业成长,提升竞争力。第四种情况是企业的竞争力与行业前景都不乐观,那么这种情境下,国资退出成为最优方案。
不过,在混改中,国资的影响力并不应当体现在具体比例上,而是背后的影响力上。
股东争夺控股权的最终目的是争夺对于企业的控制。然而在现代企业的诸多案例中显示,股权比例越来越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最显著的例子是马云等企业家往往以很小的股份就控制了公司。因此,当今公司不应以股份论事,往往很小的股份就可以牵制公司经营决策。
从法理上讲,企业的股权越分散越好,越有利于企业的公司治理。不过在现实的案例中,许多企业的成功,往往源于企业中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的力量,称之为灵魂股东。尽管这个灵魂股东的股权并不一定最大,但是属于拥有隐形绝对控股权,属于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锦江集团高级副总裁法律顾问王杰对记者表示,混改中在竞争类公司股份比例的设计上,要抛弃固有思想,应当更多考察管理团队对行业的把握,以及管理团队中领袖人物对于公司的驾驭。类似马云这样的企业家虽然只掌握小部分股份,但是企业其他股东信任他,就会把自己的权力让渡于他。所以才会造就今日之阿里巴巴。如果其他股东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进行决策,就会回到过去的情况。而现在看来,优秀的企业大多是由灵魂股东来驾驭的。
因此,国有企业在混改中,不应该把股份比例看得太重,而是应当考虑国有资本的实际影响力和控制力。影响力和控制力不在于股权的大小,而是在于股权的实际话语权上。
此外,在混合所有制的语境下,应当是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以及员工持股三者相结合。在探讨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比设置的时候,也不应当忽略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因为作为中国特有的公有制社会体制下,国有企业属于全民享有的财产,那么员工持股计划的加入,一方面是对于这一体制的实现,另一方面也是激励员工更多参与企业经营,从企业的代理人转变为所有者。如何同时激发三种资本的活力,是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当尝试和探索的方向。
混合所有制强调产权明晰化、企业人格化。把企业目标转化为员工个人目标,是降低企业对市场的替代成本的最有效的途径。混合所有制形式上既有利于破解国有控股产权虚拟的难题,又有利于缓解公司内部人控制。混合所有制有利建立股东、董事与管理者间的制衡关系。
就上海企业中已经展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案例来看,在国资、社会资本和员工持股三方面取得平衡的,较为成功的案例当属绿地集团。
代表绿地职工持股的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持股达28.79%,为第一大股东;上海城投集团和上海地产集团分别持股20.55%和18.2%,名列第二和第三大股东;上海中星集团持股7.62%,名列第五大股东。各大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30%。经营管理层凸显其在公司中的作用。
不过,提倡国有股权更多注重实际控制力,而非股权比例,碰到的问题是,对于国有股份退居非控股股东位置时的国资监管应该如何进行,是否还是按照过去的监管体系,还是应该进行相应的改革?此外,对于国资股权转让时当如何评估?项安波博士认为,针对“交易性流失”问题,初步看,如果满足了条件,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相对要小:首先是按照公正公开、信息透明等原则,经历了集体决策、审计评估和市场交易等规范流程,并且是基于市场发现价格的竞价交易来确定价格或以整体上市方式实现混改。其次,需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公开、规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