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岩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论常态化网络犯罪防控机制的构建
□徐岩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网络是把双刃剑,其在促进社会进步、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样、更隐蔽的渠道。由于网络虚拟环境本身的特殊性,我国对于网络犯罪至今没有建立有效的、常态化的防控机制。因此,剖析当前网络犯罪现象的形势特点,探讨常态化防控机制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网络犯罪;形势;防控机制
互联网科技自产生以来,就以迅雷之势在全球快速发展,而我国也在不断引进、开发各种新兴技术,使得互联网变得日益强大,成为人们工作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时至今日,中国网民数量高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整体网民规模增长速度明显加快。[1]与此同时,互联网环境却并不让人放心,违法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进行不法行为的现象在我国愈加突出,已然成为新型的犯罪方式,形式各样的犯罪活动层出不穷。互联网因其独特的环境特点,集虚拟性、隐蔽性、智能性以及随机突发性等因素,使得我们对网络的监督控制乏力难行。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4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通报了对新浪网有关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一案的查处情况,并决定:依法停止新浪网从事互联网出版以及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经过查证,新浪网所上传的二十部电子读物以及四部视听节目均为淫秽色情作品。北京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新浪网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并且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调查。该案曝光后,许多互联网企业纷纷转载,并为网民提供举报电话和专区,接受网民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此次“扫黄打非”案例只是冰山一角,映射出的是更多更严重的网络犯罪行为。据新闻报道:“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将联合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的部署,进一步加大依法办案力度,对于使用互联网渠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网站、环节、领域等进行深挖彻查,通过行政制裁与刑事处罚相结合,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渎职责任。”[2]
二、网络犯罪及其在我国的存在形势
对于“网络犯罪”,我国学者对其概念的研究并没有一致的结论。综合相关文献,笔者认为,对于网络犯罪的含义,宜表述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妨害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严重危害社会,以及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其他刑事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3]这一定义所指的网络犯罪不仅包含危害互联网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包括行为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状态的犯罪行为。
据此分析可以得出,网络犯罪的具体特点及表现特征。首先,网络犯罪的手段体现出高科技性。这与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工具有关,互联网信息技术本身作为高科技的衍生物,行为人通过网络进行犯罪则不可避免的带有高科技的性质。其次,跨区域甚至跨国性。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开辟了畅通的犯罪渠道,使得犯罪活动不断转移、延伸,影响范围涉及面广,跨区域甚至跨国现象普遍。第三,网络犯罪体现出很高的隐蔽性。网络环境本身存在的虚拟特点决定了犯罪活动的隐蔽性,行为人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违法犯罪形式多样,在空间和时间上都难以追踪,隐蔽性强。最后,网络犯罪危害极大。一旦发生了某些网络犯罪,其则以难以控制的速度迅速传播,加之我国网民数量巨大,同时还存在有大量的未成年人。因此,造成的危害不可小觑。
纵观我国刑事犯罪的发展态势,利用网络犯罪的几种新型案件在刑事犯罪当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例。
1.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传播淫秽色情案件呈上升态势。传统的淫秽色情传播案件主要通过书籍、光盘、录像资料等媒介进行传播犯罪,行为人大多有固定的贩卖地点,易于查捕取证。而新型的网络传播淫秽色情案件,行为人更加隐蔽,形式也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聊天室进行淫秽色情表演、提供淫秽视频的播放下载服务,甚至搭建会员平台进行有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
案发的这些犯罪活动,表明了行为人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更加技术化甚至组织化,对互联网的安全健康环境造成了重大影响,更扰乱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2.网络赌博不断盛行。与传统赌博形式相比,利用网络进行赌博更加隐蔽、方便、快捷,取证难度大,涉案空间范围广,在我国发生的一些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往往涉及几个省市,甚至跨国现象屡见不鲜。如2010年浙江温州警方破获的朱某等人的网络赌博案件、广东潮州警方破获的境内外勾结特大六合彩网络赌博案件等等。[4]
在去年7月份的巴西足球世界杯赛中,很多球迷购买体彩、足球彩票来赚取利润,但也存在很多不法分子在网络上进行赌球活动。据媒体报道:“北京警方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利用2014年世界杯赛事进行赌球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境内外赌场利用世界杯足球赛事进行网络赌博的公司、网站、代理机构、各级庄家,以及赌博网站、涉案的地下钱庄开展重点打击,共破获8起赌球案件,收缴赌资初步统计达6000万元。”[5]今年4月1日,广东省公安厅宣布侦破了公安部督办的“221”特大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抓获涉案人员一千余名,收缴赌资三亿多人民币,扣押了大批网站服务器等作案工具。据公安部通报,本案是建国以来大陆所破获的最大网络赌博案件。
由此可见,较于传统形式的赌博行为,网络赌博活动危害更大,范围更广,必须及时加以控制和取缔,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社会安定。
三、构建常态化网络犯罪防控机制设想
通过分析网络犯罪的内涵特点及其在我国的存在形式,当前的监督防控机制不能有效地遏制网络犯罪的发展蔓延。因此,构建科学有效的、常态化的网络犯罪防控机制亟待进行。
“以法治的形式和标准,开展互联网环境的管理与净化。这不仅是互联网净化得以常态化的重要保障,而且是提升管理、监督水平的必经之路。”[6]在我国,《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文件相继出台,以保障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我国现行关于网络犯罪防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度方面,《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部门的法规规章做了相应规定。然而在其中,由于现行《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分析研究仍处在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囊括所有的网络犯罪或计算机犯罪,但是却奠定了以刑事法律调控和解决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的基础。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补充了有关刑事证据的种类,除原有的六类证据之外,增加了视听资料类。此外,行政法规和规章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中具体包括涉及互联网信息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等规章条文。例如,上世纪末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339号令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上述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等制度规范,虽然对网络犯罪的监督防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建构体系。如,刑事法律领域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化,可行性、操作性方面都存在诸多不足;而行政执法的依据规范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复、相互抵触,甚至行政处罚的设定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等问题,使得执法缺乏及时有效性和科学合法性。例如,“在现实当中,存在大量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理本应由刑法进行惩处的行为,从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互联网犯罪的成本。”[7]因此,笔者建议,在制度层面需要加强立法,完善网络信息安全在我国法律中的规范和调整。如在刑法领域,建立健全对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体制;在刑事程序法中,针对网络犯罪取证难这一现状,完善证据立法的程序规定,如针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审查等方面,保护证据的原始性、完整性和可信性。此外,在对传播淫秽色情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后,要注意完善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把“净网”工作纳入到法治化、常态化渠道,达到以法净网的效果。[6]
1.健全打击网络犯罪的组织队伍。2002年2月20日,瑞士联邦政府设立“国家打击网络犯罪协调中心”,以协助瑞士国内及世界范围内有关互联网犯罪的刑事调查。报道称:“国家打击网络犯罪协调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追踪网络病毒的发作情况,防范和打击黑客行为、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以及网络经济犯罪等。”*来自新华网:瑞士联邦政府决定设立打击网络犯罪协调中心,[2002-02-21],09:38:41,[2015-04-04].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2-02/21/content_283823.htm在我国,正式建立网络犯罪防控机构是在1988年9月成立的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承担“管理和监督互联网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并领导各级公共信息网络安监部门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然而,时至今日我国现有的网络警察人数较少,*据统计,在全国上百万警察中,网络警察仅为近3000人。高科技人才较为匮乏,加之各级地方侦查机关办案资源、设备条件的限制,无法满足预防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的需求;另一方面,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内部,专门研究网络犯罪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无疑加大了惩治网络犯罪的难度。[8]网络犯罪本身存在的技术性、隐蔽性特点,加之我国的防控组织和人员建设的不足,种种现状决定了侦查机关面临取证难、侦破慢等问题,对侦查后续的起诉、审判工作带来现实性难题。
因此,对于网络犯罪的防控,我国应当针对组织人员层面现状,加强各方面的建设和改善。首先,要健全我国现有的网络安全监察机构,完善内部职能部门,优化执法机构;其次,按“保质保量”的原则吸收计算机网络方面人才,加强队伍建设;再次,对网络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专业素质等各方面综合素质;最后,加大对网络监察机构各方面的投入力度,从设备、资金保障等方面出发,提高网监部门的执法能力。
2.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管理、监督及查处机制。江西省资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采取多项措施改进网监工作,维护互联网健康发展。该局建立和完善了快速反应打击网络犯罪协同联动机制,加强网络监察部门各个岗位民警之间的配合沟通,不断扩大网上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搜集渠道。*来自中国江西网:资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八项措施改进网监工作,2012-05-04,10:46:01,[2015-04-04],http://www.jxcn.cn/2444/2012-5-4/30195@1087201.htm这些举措从根本上优化了网络监督部门的运行机制,对网络犯罪的监督防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其次,通过组织开展多种网上专项攻坚行动,尽快侦破一批危害网络安全的大案要案。相关部门应当运用各种防控系统和侦查技术手段,监控、搜集和管理各种案件中的重要线索,组织网上调查工作,广泛开辟线索来源,进而排查分析,组织力量破获各类案件。最后,加强网络监察部门办案民警的培训。科技在进步,犯罪分子的手段日益技术化,因此办案人员应当通过培训学习,切实提高部门和自身办案应对能力,为及时搜集案件线索、查获犯罪分子做好充分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在专门机关的监督、调查工作中,对于涉黄等网络违法犯罪,无论是违法信息还是专门性的违法网站,一律应给予相应有效的处罚和整顿。整治切忌浮于表面,要深入挖掘,剔除涉黄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根基。
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卢卫讲到:“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淫秽色情信息也在不断变化着新的样态和传播途径,形式更加隐蔽,影响也更大。”*来自新华网:互联网协会倡议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抵制淫秽色情信息,2014-04-24,08:50:36,[2015-04-04],http://news.xinhuanet.com/2014-04/24/c_133285308.htm在2014年4月23日举行的“扫黄打非净网2014”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座谈会上,秘书长卢卫发出倡议,“积极响应‘扫黄打非净网2014’专项行动,建立中国互联网协会、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自查自纠,联合防范淫秽色情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形成打击、预防网络犯罪的合力。”[9]
笔者认为,此次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出倡议意义重大,从行业内部出发,对各个互联网企业进行约束,能够更好地对网络违法犯罪进行预防控制。例如前文所述新浪涉黄案件,通过行业自律的手段更能有效地清除不良信息,减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在福建省互联网协会发出的《关于抵制网络淫秽色情信息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的倡议书》中,对各互联网企业提出了几点要求,如全面清查网上淫秽色情信息,不断开展自查自纠;提升行业技术手段,预防淫秽色情信息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传播;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并建立健全淫秽色情信息的拦截、删除和下架等处置机制;等等。
1.加强全社会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教育。首先,要以安全意识教育为核心。意识引导行为,积极的意识才会产生有益的行为。我国网民群体庞大,但网民的安全意识水平参差不齐。因此要做好各个方面的网络安全教育,提高网民对于网络安全隐患的识别能力和抵制能力。其次,要以网络法制教育为保障。加大我国互联网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增强网民的法律意识,同时提高网民对于网络违法犯罪的监督意识。
2.充分发挥网民监督的作用。互联网信息平台广阔、便捷,网民通过微信、微博空间等渠道了解社会动态,传播信息资源。而此次新浪涉黄案件的及时处置,是广大网民积极参与和响应的结果。因此,必须充分利用网民这一资源,广泛开通各种监督、表达渠道,以有效遏制非法信息的传播,净化网络环境。同时,接受监督的网站、互联网企业在收到网民举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删除不良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查处信息。
网络犯罪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层出不穷,科学有效的防控机制是抵制网络犯罪的根本途径。网络犯罪根源于传统的犯罪形式,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使其危害更加严重。在发生众多网络犯罪案件之后,我们应当去剖析其中存在的形式和特点,思考构建常态化的网络防控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净化网络环境,维护全社会的秩序稳定。
【参考文献】
[1]CNNIC.2014年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文互联网数据资讯中心,2014.
[2]全国“扫黄打非”办通报关于查处新浪网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情况[EB/OL].中国扫黄打非网,2014-04-25.[2014-08-05].http://www.shdf.gov.cn/shdf/contents/767/200610.html.
[3]郑树涛.网络犯罪若干问题新探[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4]赵秉志,于志刚.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北京警方查获8个赌球团伙[EB/OL].华体网,2014-07-10.[2014-08-05].http://we.sportscn.com/viewnews-1550580.html.
[6]雁君.净网行动,重在法治化和常态化[N].深圳特区报,2014-04-24.
[7]张越今.全球化视野下构建网络犯罪防控机制[J].中国信息界,2006(9):42.
[8]中国互联网协会倡议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EB/OL].新华网,2014-04-24.[2014-08-05].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14-04/24/c_126427474.htm.
(责任编辑:黄美珍)
2015年7月第23卷 第3期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ofShanxiPoliceAcademy Jul.,2015 Vol.23 No.3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85X(2015)03-0058-04
收稿日期:2015-05-20
作者简介:包凯晨(1991-),男,浙江金华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级公安学专业犯罪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Construction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 on Normalized Network Crime
XU Yan
(SchoolofCriminalInvestigation,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Law,Chongqing401120,China)
Abstract:Network is a double-edged sword, providing more diverse and hidden channel for the illegal crime as well as promoting social progress and providing convenient service. Due to the special features of virtual environment in the networ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 on normalized network crime has not been established in our country. Therefore,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analyze the current situation characteristics of network crime and discuss the construction of normalize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
Key words:network crime; situa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
【犯罪与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