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侦查与网络传媒的关系构建

2015-04-09 07:59刘景升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网络传媒知情权犯罪案件

刘景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89)

论职务犯罪侦查与网络传媒的关系构建

刘景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89)

职务犯罪侦查与网络传媒之间既有合作的表现和基础、又有着天然冲突的表现和原因,这就为构建二者的和谐共赢关系奠定了基础,那么如何构建侦查与传媒的良性互动关系呢?这不仅需要网络传媒自身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更需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更新工作观念,重新定位二者的关系,以宽容的态度对待网络传媒,依法并适度公开办案,推进检察工作案件信息的进一步公开。

职务犯罪侦查;网络传媒;网络传媒自律;案件信息公开

职务犯罪侦查是以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第8章贪污贿赂罪、第9章渎职罪以及相关法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各种侵权犯罪案件为侦查对象而开展的刑事侦查活动。职务犯罪侦查一方面能有力有效地打击并严惩职务犯罪,以此维护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维护社会风气,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另一方面也能够从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原因,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服务社会大局,而且预防的意义更大于打击的意义。但是,职务犯罪侦查有着不同于其他刑事侦查的特殊性,这主要是由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除了侦查主体、案件线索来源、侦查模式的特殊性外,犯罪对象由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原因,更是使职务犯罪侦查有着其独特的性质。

近年来,从“表叔”、“房叔”、“房姐”到重庆不雅视频,网络传媒在揭露腐败官员违纪违法事件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网络传媒反腐的热情越来越高,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同时网络传媒也不断爆出“河南赵作海”案件、“浙江张氏叔侄”案件等各种刑讯逼供现象,网络传媒监督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大。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涉及权力因素的事件,往往容易形成网络舆情甚至网络群体性事件。因此,如何既能充分发挥网络传媒的监督力量,又使网络传媒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起到积极作用,如何构建职务犯罪侦查与网络传媒的新型关系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职务犯罪侦查适度公开实现公众知情权

(一)知情权概述

知情权又称获知权、知晓权、知悉权、知的权利等,是指公民获取有关社会公共领域信息以及本人相关信息的权利,具体可以包括政治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①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页。知情权具有重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知情权是民主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是以知悉公共事务为前提的,如果不能获得政府的信息,人民就无法行使监督权。第二,知情权是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公民只有及时了解社会上关乎自己利益的信息,才能做出相应的安排,以趋利避害,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第三,知情权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并对政府进行批评监督的信息基础。因为只有及时了解政府的公共信息和作为,公民才能够做出正确判断,有针对性的发表意见,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知情权不仅体现在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中,还体现在诸多国际性人权文件(《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知情权”正式的提法出现在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2008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实施,有关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体系也在进一步走向完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公民知情权的重视。

知情权是公民行使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利的基本前提,也是公民行使参政议政权利的保障,它要求政府承担提供信息的义务,而新闻媒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公众了解各种社会事务的主要源泉。此外,民主宪政下民众的监督活动也与信息传播紧紧相连。民众只有通过新闻、网络等传媒了解政府工作的一切情况,才能有正确的辨别和准确的判断,从而能够选举出自己信赖的政府成员,并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①卞建林、焦洪昌:《传媒与司法》,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

因此,网络传媒承担着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责任,因为公民知情权的需要,新闻工作者才有了公众赋予其采访、报道、评论的职务权利,而这种权利正是公众知情权的一种延伸。

(二)侦查公开的概念和意义

侦查公开是相对于刑事侦查的秘密性和封闭性而言的。所谓侦查公开,是指侦查的全过程一般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允许公众在场旁听,允许新闻媒介采访和报道。职务犯罪侦查公开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公开、向律师公开、向社会公开。侦查公开是侦查机关依法将侦查活动向当事人、律师及社会公开其过程或结果的一项制度或原则。②刘根:《我国刑事侦查公开论》,《井冈山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侦查公开可以使社会公众全面真正地了解侦查活动的过程、侦查结论形成的依据,从而了解侦查,对侦查活动施加外部的影响和制约;使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和行使;使侦查人员可能公正执法。

侦查公开强调了侦查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体现了侦查的文明与民主,注重侦查的透明度和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可以带动侦查原则和各项制度的遵循,保证侦查质量,防止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情况的发生。③马忠红:《侦查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395页。

(三)职务犯罪侦查适度公开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

网络传媒代表的公众知情权与职务犯罪侦查秘密性之间的矛盾,是职务犯罪侦查与网络传媒冲突的根源所在。职务犯罪侦查的适度公开既满足了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又为职务犯罪侦查与网络传媒合作共赢关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在现实情况下,公众知情权和网络传媒的舆论监督权与侦查工作,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的办案保密需要相对立。一个社会的良好运行,离不开网络传媒的监督,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作为查办案件的主体必须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知情权。但是,具体到个案中,对一定时期的一定案情是必须要保密的,否则网络传媒不合时宜和事无巨细的报道会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不妨碍职务犯罪侦查的前提下适度公开,充分满足公众知情权。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才能够与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日益开放的国际化需求接轨。

(四)职务犯罪侦查适度公开的原则

虽然职务犯罪侦查公开制度有明显的优势,但在实践中还是显现出其固有的缺陷:不利于打击职务犯罪和诉讼成本增加。职务犯罪侦查公开和审判公开一样,有原则必有例外,涉及国家秘密、职务犯罪侦查手段、涉及案件的侦查机密等有关情况,绝对不公开。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有关情况,则应满足网络媒体要求,在适当时间适度公开。

1.职务犯罪侦查适度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一,刑事诉讼具有双重目的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应该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自由与秩序、公开与保密有机结合起来,既不能完全保守侦查秘密,又不能追求完全公开,应该兼顾侦查的双重目的,确立职务犯罪侦查适度公开制度,以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二,职务犯罪侦查过程的对抗性和侦查结果的未知性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适度公开。首先,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办案部门与犯罪嫌疑人处于博弈状态,尤其是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前期,犯罪嫌疑人并未到案,办案部门还需要进行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所以公开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有关情况更应该谨慎,否则就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到案和证据收集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在某类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公开会危及举报人的生命安全,因为职务犯罪侦查的对象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资源,打击和迫害举报人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经常发生的事情。再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只有经过法院审判才能最终确定,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名誉和隐私等人权情况,也不能完全公开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情况。

2.职务犯罪侦查适度公开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一,是否会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公平审判权。首先,如果职务犯罪侦查公开可能会使社会公众在法院审判以前就对犯罪嫌疑人形成不利的偏见,从而引发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权与犯罪嫌疑人公平审判权之间的冲突,应该尽可能通过采取异地审判、延期审理等措施来抵消职务犯罪侦查公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不能过分限制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公开。其次,如果职务犯罪侦查公开可能会使法官形成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偏见,也不能因为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公平审判权而对职务犯罪侦查公开进行过分限制。随着我国法治化的推进和法官素质的提高,我们相信法官能够在法庭上排除这些不利影响,而仅根据认定的证据和事实做出判决。

第二,是否会影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进展。职务犯罪侦查适度公开固然要考虑对案件事实的发现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但也要克服两种倾向:首先,不能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妨碍侦查的行为而过分限制侦查公开,因为即使侦查程序完全不公开,犯罪嫌疑人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也会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同时,为了保护宪法所规定的公众知情权,拥有多种权力的办案部门应该通过加速调查取证、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等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妨碍刑事诉讼。其次,即使是对那些公开后可能对案件事实的发现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案件,也应当根据案件性质、诉讼阶段、取证手段、证据种类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等因素的不同而予以一定程度的公开。①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第三,是否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这并不能成为禁止侦查公开的理由。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公开可能会侵犯无罪行为人的名誉权。但如果能够将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确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和事实同时公开,就能最大程度地减弱这种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尽管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对无罪行为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但如果不公开更会导致公众对侦查机关产生不信任感,认为其滥用追诉权,权衡利弊,公开更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

二、促进网络传媒自律① 杜晋丰,高潮:《警方与媒体》,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102页。

在构建职务犯罪侦查与网络传媒合作共赢关系上,网络传媒是一个重要的主体,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则》对新闻从业者自律的规定内容过于简单,表述含糊,操作性差,传媒的自律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对于案件的报道上,状况更加糟糕,像最近21世纪网的有偿新闻更是说明情况。因此,传媒的自律显得更加重要,除了在法律制度方面对传媒进行更加严格的规范外,还应促进传媒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办案部门达成共识,从而形成合力,尽可能地督促网络媒体改善侦查报道,注重报道效果,提升报道品质。

(一)真实传播侦查活动的信息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然而近年来,由于媒体以注意力为目标导向,新闻造假、新闻失实成为新闻的顽症。2007年,北京电视台《透明度》节目报道的“纸馅包子”的假新闻引起了轩然大波,把新闻媒体造假的现象暴露无遗。

真实地传播信息是对媒体的基本要求,也是减少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矛盾和冲突的基本保障。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要求媒体做到不遮掩、不伪饰、不遗漏、不夸大、不炒作,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使新闻报道全面、公正、均衡。新闻失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媒体不顾社会责任,单纯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漠视新闻道德所致,也表明记者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滑坡。在传媒市场发育不完善、新闻从业者专业化程度不高的条件下,媒体应加强管理,通过与侦查机关合作,借助侦查机关的力量建立起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将侦查机关作为外部监督的一种力量,保障报道的真实性,提高传媒的公信力。

(二)实施建设性的舆论监督

网络舆论监督对于改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升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素质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和收视率,确曾有过不少放大矛盾、激化矛盾,甚至挑起矛盾的做法。正确的舆论监督,第一,应坚持网络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即在法治的前提下,以公平正义原则为依托,进行全面的舆论监督。第二,要坚持网络舆论监督的公益性。网络舆论监督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新闻媒体应该围绕每个时期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和焦点,支持人民群众对侦查机关问责、批评,实现最大多数公众利益的最大化。第三,要把握网络舆论监督的建设性,以解决、消除矛盾和共创和谐作为舆论监督的起点和归宿,不要为了曝光而曝光。特别是对侦查过程中某些侦查人员不法行为的曝光,要充分考虑到侦查机关对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从爱护这支队伍出发,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保持理性和相对的弹性,给社会、公众、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以信心。

(三)提升传播的理性和人文性

当前,新闻的“个人化、戏剧化、片面化”问题十分普遍,有些新闻报道已经跌入了极端庸俗化的泥沼,他们打着“满足受众需求”、“增强新闻竞争力”的幌子,追求所谓的趣味性、可读性,迎合某些人的低级趣味,在刑事案件的报道中,渲染血腥、暴力、色情场景,给社会增加了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像“秦火火”、“郭美美”案件中的网络传媒报道。另一方面,网络媒体还对弱势群体表现出特别的关爱,对政府官员表现出特别的厌恶,事实上有些媒体却并非真正地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对事实夸大、炒作、煽情,以“悲情化”和“情绪化”感动读者,而对一些官员的职务犯罪则“妖魔化”、“戏说化”,这无论是对弱势群体还是强势群体都是不公正的。

三、实现网络传媒监督侦查的法治化

目前,网络传媒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越来越大,而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网络传媒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报道,网络传媒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报道也就失去了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因此,对网络传媒报道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进行法律限制就成为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当中涉及到侦查与传媒关系的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以及一些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我们从中可以发现其明显的缺点:第一,基本上是出于维护侦查活动的需要,较少考虑传媒的需求。网络传媒如果不能及时地传达公众关心的事项,就失去了存在的正当性理由。而按照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对正在侦查的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一般不予报道,这就让新闻丧失了新颖性和时效性。第二,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没有对处于不同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案件应该如何发布、发布内容详细到什么程度等情况予以规定,这导致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面对网络媒体时无所适从。第三,信息公开的意识不高。相对于公安机关与法院的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检察院的案件信息公开确实是落后不少,我国《信息公开法》在2008年就已经实施,如果不转变认识,将不利于我国推行依法治国战略,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过令人欣喜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确立了检务公开的试点,全国检察机关将在2014年10月正式运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

有法可依是解决职务犯罪侦查与网络传媒关系的关键。立法者从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出发,赋予网络传媒监督权。当前,网络传媒的影响已触及社会的各个方面,规范网络传媒的运作和网络传媒监督权的正确行使成为当前一个重要的立法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检务公开的改革任务,2014年10月,中央召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检务公开内容。因此,制定《传媒法》势在必行。这需要多个国家机关的配合,通过对网络传媒监督、运作情况的详细调研,尽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尽快把《传媒法》的制定纳入立法计划,并尽快颁布、实施。

这样,办案部门就可以在《传媒法》的框架下,制定一些切合实际的网络传媒政策,网络传媒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和侦查活动进行合法、适度的报道。

四、提升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对网络传媒的能力

网络传媒的力量在现代社会是无比强大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取得群众的支持,就必须提高应对网络传媒的能力,建立与网络传媒的互利共赢关系。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对网络传媒的政策体系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办案部门应对网络传媒的原则

第一,积极主动。即办案部门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必须控制信息传播的主动权,尤其是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大要案件,要主动与媒体联系,提前计划,积极准备应对媒体采访所需要的材料,严控涉检的网络舆情。这样,公众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了解案件的进展,从而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充满了信心。

第二,正面宣传。办案部门应主动向网络媒体提供一些侦查人员不怕流血、不怕牺牲的英勇事迹,以树立侦查人员在群众心中的正面形象。但是,正面宣传并不是排斥网络传媒的舆论监督,要针对媒体披露的违法违规事件,及时有效处理,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也有利于办案部门正面形象的树立。

第三,统一发布。办案部门针对案件新闻的报道应该统筹安排,由专门的新闻发言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统一对外发布,避免不同部门发布相互矛盾的信息。

第四,客观陈述。首先,办案部门必须确保发布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否则办案部门就会丧失公信力,而重新获取群众的信任需要百倍的付出才能挽回;其次,办案部门不能对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信息进行主观臆断,因为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案情很可能随着侦查的进展而发生变化。发布带有主观推测性的信息无疑会给侦查机关带来诸多问题。

第五,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利益。办案部门对于可能危害到诉讼参与人利益的案件信息,要慎重考虑,多层审查,不仅可以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还可以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公平对待。办案部门针对不同的网络媒体要同等的对待,以防止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媒体不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但是,公平对待并不意味着完全平等对待,如果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办案部门并不能满足所有采访人员的要求,这时应该选择那些影响力大、信誉较好、法律素养较高、与警方关系较好的媒体记者进行采访。

以上仅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与网络传媒关系的一般原则,但是,职务犯罪案件复杂多样,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会随着案情的进展随时发生改变,办案部门在应对网络传媒时要灵活多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二)办案部门应对传媒的有关制度

1.新闻发言人制度

新闻发言人,是指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任命或指定的专职(比较小的部门为兼职)新闻发布人员,其职位一般是该部门中层以上的负责人。其职责是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的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个别记者,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立场,并代表有关部门回答记者的提问。①刘建明:《宣传舆论学大辞典》,经济日报出版社1992年版,第357~358页。

从国外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看,合格的新闻发言人需要有在政府和媒体工作的经历,并且具备新闻学、传播学、修辞学、管理学等多面的专业知识。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走向专业化。2013年10月15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并进一步加强政府热线电话建设和管理。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改进,第一,选拔一批优秀的媒体从业人员进入检察院,并对其进行检察业务知识培训,使其能够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媒体两个角度考虑问题。第二,对目前任职的新闻发言人进行集中培训,使他们在应对网络传媒时更加得心应手。第三,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让各级检察院分管政治部(处)、办公室的院领导担任其单位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可列席院党组会、检委会、检察长办公会等会议,阅读重要文件,参与重大事件处置,全面了解情况,掌握重要信息,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网络传媒。

2.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网络传媒培训制度

在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参加的培训大多数是职务犯罪侦查业务技能和知识的培训,而有关应对网络媒体采访的培训较少。然后,一旦发生影响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媒体就会在第一时间内进行采访,如果侦查人员缺乏应对媒体的能力,就会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诸多困扰。在平时的培训中应重点培训侦查人员与网络媒体关系的处理,通过邀请资深媒体人、舆情处置专家进行专业培训,开展舆情应对技能比武等措施,提升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引导公众情绪、驾驭复杂形势、策划新闻焦点、平息负面舆论的能力,明确侦查人员在面对网络媒体时应该采取的态度和行为,避免发生冲突,引起涉检舆情。

(三)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发布工作机制

1.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顾名思义,是发布新闻的活动。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先发布新闻,再回答记者的提问。新闻发布会一般规格比较低,活动时间较短,一般半个至1个小时左右。新闻发布会现在的趋势是由发言人自己主持,自己发布新闻,自己点记者提问,自己回答提问。①郭济:《政府应急管理实务》,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版,第66~67页。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建立专题新闻发布制度,对本院办理的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职务犯罪案件及时做出回应。这种形式的优点是:有利于体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公众、媒体主动合作的态度,从而夯实群众基础;有利于统一新闻发布的口径,避免谣言的产生,答疑解惑。

2.媒体沟通会

这种方式包括新闻通气会、背景吹风会等。由新闻发言人指定的相关人员就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情况做出说明,邀请特定媒体参加。与会人员与记者进行现场交流,通常需规定报道的时机及动向,并对记者使用相关资料提出明确要求。优点是:对于影响重大的大要案向媒体传递信息,及时和媒体沟通;可以对网络媒体报道提出新闻宣传意见,避免媒体的不正当报道;便于新闻媒体获得常规新闻事件的背景资料。

3.新闻通稿

这是最普遍的新闻发布形式之一。包括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授权独家媒体发布、发言人办公室新闻稿、检察院宣传部门新闻稿等。对于授权发布的内容,一般要求被授权媒体全文刊发。其他新闻稿,一般不对媒体的报道使用特殊的要求。②海潮:《警察与媒体沟通的45种方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优点是:成本低;耗费精力少;单向提供信息,容易统一口径,避免了面对面采访的口误。

4.新媒体宣传平台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充分发挥各种新媒体宣传平台,③高钢,孙聚成:《新闻发布与新闻发言人实务》,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277页。比如检察官方微博,建立检察系统微博发布大厅,探索开通检察官方微信和移动客户端,运用微访谈、微直播、网民博友互动交流等新兴方式开展检察宣传。组建“懂业务、会宣传、擅策划”的检察官个人实名微博队伍,构建富有检察特色的新媒体传播体系。优点是:打破了时间的限制,更新速度快,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传播信息;能够为媒体提供大量的背景材料;能够迅速辟谣。另外为了适应当前形势下的网络传媒反腐,像中纪委和各级检察院在主要的网络媒体上开设正规、权威的网络举报监督平台。“网络监督”专区的设立,表明了党和国家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和将网络反腐纳入法治轨道的鲜明态度。这也能够充分发挥网络传媒反腐正能量,涌现一批“赵红霞”似的人物,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更多的线索。

5.答复记者问询

这种方式包括通过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答复媒体记者或相关机构提出的问询。优点是:能够促进侦查机关新闻发言人与媒体之间关系的良性发展;侦查机关能够借此了解社会舆论的关注焦点;能够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及时纠正媒体的误解。

(四)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

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究竟哪些信息可以发布?哪些信息不可以发布?这是处理职务犯罪侦查与网络传媒关系的核心问题。根据职务犯罪侦查适度公开原则,在职务犯罪侦查的不同阶段,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要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案件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应报办公室和案件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确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案件信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通过互联网、检务接待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提供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服务,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公开包括职务犯罪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和辩护与代理事务的预约、终结性法律文书发布。对于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大影响的大要案职务犯罪的案件,全部公开。职务犯罪案件需要公开的程序性信息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案由、立案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和强制措施。终结性法律文书包括起诉意见书、撤销案件决定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起诉书、抗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对于已经决定不公开的案件,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随案件进程及时与有发布权的部门沟通,协调后续法律文书不予公开。

职务犯罪案件信息要通过新闻发言人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同时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社会关注的已经办结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案件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基于侦查秘密性、无罪推定和司法独立原则,仍有一些信息不能发布,包括:(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2)证人笔录内容;(3)不愿透露自己信息的证人、检举人的个人信息;(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5)犯罪嫌疑人可能被法院判决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推断;(6)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推断;(7)具体的作案手段;(8)侦查手段,特别是特情和技侦措施的使用情况;(9)审讯方案、策略、技巧。

除了上述内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般不得对网络媒体发布任何与侦查活动有关的信息。由于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有着不同的特征,我们不可能具体规定所有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发布的具体界限。所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信息公开应该结合具体情况酌情考虑。总的原则是在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知情权三者之间进行理性的权衡。

(责任编辑:丁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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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2015)03-122-0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1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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