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评析

2015-04-09 04:26坚德慧
时代法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程序性修正案宪法

坚德慧

(天水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甘肃 天水 741001)



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评析

坚德慧

(天水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甘肃 天水 741001)

正当法律程序规定在美国宪法第5和第14修正案之中,是美国宪法和法律在实施运行中经常提及的一个术语,但宪法本身却未明确其定义。经过法院几个世纪以判例形式的解释,现正当法律程序有两个层面的涵义,即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体性正当程序。前者指当事人的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时应当受到正当程序的保护,如有权被告知理由、提出要求或者辩护等;后者指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不应被专横剥夺。在“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中,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最终裁决总统令未经正当程序剥夺了Ralls Crop.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意味着总统令在法律意义上已经失效,从而重申了正当法律程序对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理念。

美国宪法;正当法律程序;程序性正当程序;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

一、令国人关注的判决:美国总统禁令失效

2012年3月,由中国三一集团控股的美国罗尔斯公司(以下简称Ralls Crop.)收购了美国TERNA能源有限公司位于俄勒冈州地区的四个风电场,准备全部使由三一制造的风电机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CFIUS)于同年7月和8月两次作出裁决,要求Ralls Crop.停建该项目,并依程序上报奥巴马总统。其所持理由有二:第一,根据美国《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的规定,CFIUS负责审查外国控制企业对产品与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的美国企业的收购案。而Ralls Crop.是一家由中国公司控股的美国公司,且涉及外资并购事宜,故CIFUS有管辖权;第二,风电场项目靠近美国海军基地,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9月12日,Ralls Crop.在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对CFIUS提起诉讼。9月28日,奥巴马总统以该风电厂项目“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签发总统禁令。10月1日,Ralls Crop.将奥巴马追加为被告,向法院再次提交诉状。随后,法院驳回Ralls Crop.提起的大部分诉讼请求。10月16日,Ralls Crop.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递交上诉通知。2014年7月15日,上诉法院就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作出了一份长达47页的裁决书,指出总统令违反了程序正义*正当法律程序有两层含义,本案依据的则是其中的程序性正当程序,即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裁决书中提及用的“程序正义”,这也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剥夺了相关企业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也就是说,奥巴马的总统令失效,三一集团诉奥巴马一案在美国巡回法院获胜*该案案情根据新浪财经《三一诉奥巴马两年换来胜诉,下一步取决于对方反应》一文整理。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gsnews/20140723/003819787206.shtml.对于本案,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书中为“Ralls Crop.v.CFIUS ET AL”(Ralls Crop.诉CFIUS及其他)。但由于Ralls Crop.与三一集团的关联关系以及奥巴马总统的禁令也在上诉范围之类,故国内外报道均采用“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的标题。本文亦采用此标题。。

本案中,奥巴马总统签发禁令和CFIUS两次裁决所持的共同理由是Ralls Crop.的风电场项目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事实上,中国企业在美国不止遭遇过一次由“安全威胁论”引发的不公正待遇。2006年3月,美国国务院宣布将采购中国联想集团的桌上计算机系统。然而,部分美国官员和民众却认为这笔交易等于给中国一个“对美国使领馆机构进行监视的机会”,同时也让中国可以且可能“透过在计算机中安装特殊硬件和软件来搜集美国情报”。迫于“威胁国家安全”的压力,美国国务院最终决定其所采购的联想计算机将不被用于上机密网等保密用途,并对今后所采购的计算机系统进行严格的审查*该案案情根据新浪科技《美国务院调整采购,安全部门不用联想PC》一文整理。http://tech.sina.com.cn/it/2006-05-19/0730945310.shtml.。发生在2010年5月的华为收购三叶系统公司案则与本案类似,也是一起因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引发的典型案例。由于CFIUS认为华为收购三叶系统公司云计算领域的专利技术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故要求华为剥离收购三叶公司所获得的科技资产。最终,华为宣布放弃此次收购。近年来,根据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包括英国、澳大利亚、阿拉伯国家等有关的在美外资并购案均由CFIUS加以审查,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并购行为由于被认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而被终止。与其他案例不同的是,三一集团及Ralls Crop.诉诸于法律,将CFIUS和美国总统奥巴告上法庭并取得了初步的胜利。因此,本案结果一经宣布,就受到了海内外的关注。在上诉法院的裁决书中,反复提及到一个词语——程序正义,即美国宪法上的程序性正当程序,这是导致总统禁令被认为失效,案件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纵观宪法诞生以来的两百多年,因违反正当法律程序而引发的类似案例层出不穷,法院通过“遵循先例”的判例法原则不断重申该原则的理念。究竟,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历经如何的发展,如今成为保护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一把利剑?

二、判决的依据:正当法律程序

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是现代宪法的核心理念。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由于在其7条正文中缺少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遭至各州人民和民主派的普遍反对*何勤华.外国法制史(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12.。正因如此,在1789年第一次国会召开时,美国人便通过了有关公民权利的前10条修正案,即《人权法案》。迄今为止,美国宪法共有27条修正案,正式通过的有26条。除了第5修正案外,提及“正当法律程序”一词的还有内战后通过的第14修正案。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演进:从程序性正当程序到兼具实体性正当程序

前文已指出,本案中上诉法院裁决书中再三提及的正当程序即指程序性正当程序,这也是美国宪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最初涵义。一般认为,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可最早追溯至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该文件第35条规定,任何自由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和放逐。而1354年的《伦敦西敏寺自由法》则第一次出现了“正当法律程序”一词,指出“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英]丹宁勋爵.法律正当程序[M].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86.该原则通过英国殖民者传入北美大陆,最早出现在1780年的马萨诸塞州宪法中。1789年的第5修正案首次在联邦宪法中对正当法律程序加以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此即程序性正当程序。这一原则被解释为“表示规范的正规的执法的法律概念。正当程序建立在政府不得专横、任性地行事的原则之上。它意味着政府只能按照法律确立的方式和法律保护个人权利对政府施加的限制进行活动。”*[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词典[G].贺卫方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5.根据这一解释可以看出,正当法律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政府活动的方式和程序的规范,以保障公民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不受公权力之侵犯,这与美国宪法中的“限权政府”原则也是一脉相承的*限权政府原则是美国宪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为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通过在宪法中列举政府部门的权力来明确政府职权的范围;第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要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对后者的规定,主要是通过宪法修正案实现的。。可见,彼时制宪者已经认识到政府滥用权力之于公民权利可能带来的重大危害,故试图通过正当程序来限制政府权力,防止其滥用权力。此时英美两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内涵基本是一致的,都强调政府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为公民提供程序保障,但对于法律、政策本身是否具有合理性则未做规定。

正如伯纳德·施瓦茨所言,麦迪逊将正当法律程序写入其起草的《权利法案》初稿时,他便只是把正当法律程序看做一种程序上的保障*[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55.。因此,“第5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不注重剥夺人们生命、自由和财产的种种法律本身是否合法,而注重在确定适用这些法律时是否遵循了必需的方式和程序。”*史彤彪.正当程序中的自然法因素[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3):78-82.它要过问政府行事的方式以及它所采用的执行机制。当政府剥夺一个人已经获得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利益时,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要求程序上的公正性*[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M].刘瑞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128.。由此可见,最初的正当法律程序,也即程序性正当程序侧重的是对行政权的限制,这也是美国宪法所缔造的三权分立-制衡体制的初衷,即:实现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衡。然而,我们不难发现,此时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并不包括对立法权加以限制的涵义。倘若法律本身是违宪的、侵犯人权的,那么即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据所谓的正当程序执法、司法,依然不能改变其违宪、侵犯人权的事实。因此,有学者指出,早期的(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是建立在一种可疑的理论之上的*谢维雁.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J].社会科学研究,2003,(5):74.。于是,实体性正当程序的理论得以发展。相对于程序性正当程序而言,它侧重的是对立法权的宪法限制。也即,如果一项法律的内容违宪了,那么即便它依据法定程序得以生效,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加以实施,该法律仍属违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这方面可谓意义重大。由该判例形成的司法审查制为今后美国的实体性正当程序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其中,纽约州上诉法院在1865年“怀尼哈默案”的判决对实体性正当程序的入宪影响重大。依据当时《纽约州宪法》的规定,禁止出售非医疗用烈酒,并禁止在住所之外的任何地方储存非用于销售的酒类,并要求立即销毁全部违反规定而保存的酒类。纽约州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这一规定的实施消灭和破坏了纽约州公民拥有烈性酒的财产权利,与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精神不符。它僭越了政府的权限范围,有悖于宪法规定的精神*魏琼.从实质宪政到程序宪政[J].法学论坛,2004,(4):103-104.。在三年后的1868年,美国国会便通过了宪法第14修正案,重申并突破了第5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该条修正案重在强调各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美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突出了法律、政策本身的合理性。这比最初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更进了一步,内涵上更加充分,对公权力做出了实质性的限制。至此,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同时兼具两种涵义: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质性正当程序。加之一系列判例的形成,该原则成为保护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有利武器。其中的程序性正当程序,即本案中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裁决书中反复提及的“正当程序和程序正义”。

(二)程序性正当程序的外延扩张:从联邦政府到州政府

《权利法案》于1791年通过后的半个多世纪,普遍认为这些修正案仅适用于联邦而不是用于各州*沈宗灵.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78.。关于这一结论,也许从宪法第10条修正案中可见一斑:宪法既未委代给合众国,亦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权力,分别被保留给各州或人民。183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码头淤泥案”的判决书中更是明确指出,《权利法案》不能被用来限制各州政府*〔16〕张千帆.美国联邦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74.176.。这主要是因为,在联邦制的国家结构中,认为联邦中央的权力来源于各州,故美国宪法中更加侧重对联邦权力的制约,第5修正案亦是如此。因此,直至内战之前,基于联邦主义原则,美国宪法更多针对的是联邦政府的人权保护,而很少有针对各州政府人权保护的内容。如前文所述,随着实体性正当程序理念的发展,1856年纽约州有关“怀尼哈默案”的判决首先确立了实体性正当程序的概念。在此基础上,1868年的第14条修正案规定:凡是在合众国出生或入籍,并受制于其管辖权的人,都是合众国公民及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订或实施任何法律,来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与豁免权,任何州亦不得未经法律正当程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其管辖区域内对任何人拒绝提供法律的平等保护。可以看出,该条修正案虽然未具体规定公民的权利,但在扩大第5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内涵的同时,将其限制扩大至各州适用。至此,至少在宪法层面,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已从仅限制联邦政府扩展至各州政府,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适用自然也历经了这一过程。

然而,在内战后的初期阶段,这一修正案受到相当狭隘的解释,最高法院拒绝赋予它任何实质意义:第14修正案的通过,并不表明宪法前8项修正案能被用来限制各州政府〔16〕。其中,最典型的判例是1872年的“屠宰场系列案”,最高法院在判决书做出了第14修正案的内容仅适用于联邦公民权利的结论。随着时间的推移,联邦最高法院逐渐扩展了第14修正案的适用范围,力图用其逐条吸收《权利法案》的相关内容。关于如何吸收这一问题,在美国法学界和最高法院内部经历了“选择吸收”和“完全吸收”的争论。其中,“选择吸收”主张法官应当依据自己的理解,在个案中逐步吸收《权利法案》的内容,以逐渐推进第14修正案对各州的限制;“完全吸收”则主张将这个吸收过程一次性完成,以确保法律之确定性和稳定性。最终,“选择吸收”的方法因较为稳妥而被采用。发展至今,《权利法案》的重要条款几乎全部被第14修正案吸收。其中,包含程序性正当程序的正当法律程序也随之逐渐被用来限制各州。也就是说,各州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如果没有遵循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也视为违反了美国宪法中正当法律程序这一原则,以此来保障公民的各项宪法权利。

(三)程序性正当程序在本案中的适用

经由几个世纪的演变,加之美国的判例法传统,程序性正当程序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其适用范围已经从对联邦政府的限制扩张至各州政府。三一集团诉奥巴马一案是一起由外国关联公司并购引发的案件,被告方涉及奥巴马总统和CFIUS。对比前后两份裁决书,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焦点:

1.Ralls Crop.是否享有美国宪法中正当法律程序所保护的财产权

在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的审理中,三一集团指出总统令在未提供充足机会听取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剥夺了Ralls Crop.的财产,违反了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中“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财产”的条款。也就是说,作为原告一方的三一集团认为Ralls Crop.对该风电场项目是拥有美国宪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的,这也正是本案的焦点之一,即Ralls Crop.是否享有美国宪法中正当法律程序所保护的财产权。对此,地区法院的裁决书中指出:Ralls Crop.由外国投资者(即三一集团)控制。依据美国相关法律制度,其并购行为只要未经CFIUS批准,即使投资完成也不享有宪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第二,即使Ralls Crop.拥有宪法保护的财产权,但在投资之前未依据美国外资并购审查程序向CFIUS申报,等于是放弃了宪法所保护的财产权。针对上述观点,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书中明确指出,Ralls Crop.享有美国宪法保护的财产权。这是因为:第一,一旦企业的并购行为完成,四个风电场项目的财产权利也就自然随之转移。CFIUS的权限为审查“外国控制企业对产品与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的美国企业的收购案”。而其是否批准这些并购案,并不影响Ralls Crop.与TERNA能源有限公司收购协议的效力和财产权的享有。第二,依据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CFIUS采用的是申报、审查、调查、总统决定和报告国会的五阶段模式*谢永鹏.从西色国际收购尤金公司被阻看美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J].资源与产业,2011,(4):21-26.。《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规定,审查程序通过自愿申报和机构通报两种方式启动,然后视具体情况进入下一阶段。其中,自愿申报的主动权掌握在并购企业一方,由其自行决定是否向CFIUS申请审查,这是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主要原则;而机构通报则由CFIUS掌握主动权,当其任一成员机构根据其掌握的信息认为某项并购可能对国家安全形成威胁时,便可向CFIUS主席提出进行主动审查。此外,《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条款亦规定,对CFIUS的申报可以在项目完成前后。本案中,Ralls Crop.事先未申报并不违反上述美国法律的规定,不能视为其放弃了财产权利。

综上,Ralls Crop.作为一个由中资控股的美国公司,自然享有美国宪法中正当程序所保护的财产权。

2.奥巴马总统的禁令是否应该接受司法审查

地区法院在一审裁决中指出,依据《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之规定,禁止法院对总统禁令进行司法审查,故驳回了Ralls Crop.的相关诉讼请求。事实的确如此,该法明文规定美国总统所采取的中止或禁止某项威胁或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交易的最终行动不受司法审查。因此,法院确实无权审查总统禁令。而在上诉请求中,原告放弃了对总统禁令进行实质审查的诉讼请求,转而提出作出总统禁令的程序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显然,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上诉法院的肯定。二审裁决书中指出,正当程序的内容应当依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私人利益、剥夺该利益的危险以及政府利益等因素*这种判断程序性正当程序的标准是由联邦最高法院通过马休斯诉埃尔德里奇案确立的,我国学者称其为“利益衡量模式”。。尽管CFIUS履行了要求Ralls Crop.提交书面陈述、同有关官员进行沟通、获知其可能采取的行动等程序,但仍不能视为上述行为符合正当程序的内容。根据数年来由法院通过相关判例对程序性正当程序原则的一系列解释,认为在行政法领域必须经常予以审核的程序权利包括:(1)事前的通知和听证的权利;(2)获得审判形式的听证的权利;(3)律师辩护权;(4)由公正无私裁决人进行裁决的权利;(5)获得调查结果和结论的权利*[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等.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M].黄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6.131-134.。所以,二审裁决书中认为:“在没有遵循程序正义的情况下,总统令剥夺了Ralls Crop.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至少,法律程序正义要求受影响方对官方行动有被告知义务,且有权获取官方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证据并应获得质证的机会。”而针对CFIUS的两次临时裁决,法院亦认为Ralls Crop.有权了解有关CFIUS为何否决该公司收购计划的非保密证据。据此,由汉得逊大法官、布朗大法官和维金斯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推翻了分区法院的裁决,裁定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Ralls Crop.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了宪法上的程序正义原则。Ralls Crop.“有权知道政府做这个决定时所依赖的所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依据,政府的决定侵犯了“美国公民享有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剥夺了其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这也从法律意义上而言,总统禁令已经失效。裁决书进一步指出,美国政府需要向Ralls Crop.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 CFIUS和总统作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和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初审法院应就Ralls Crop.对CFIUS各项命令的挑战和诉求立案并进行实质审查*凤凰财经.三一重工在美法院起诉美国政府阻挠收购案获胜[EB/OL].(2014-07-16)[2015-03-05].http://news.ifeng.com/a/20140716/41178918_0.shtml.。

可见,美国政府剥夺Ralls Crop.的财产权的行为违反了宪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这也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三、本案的意义

(一)之于外国在美企业维权的意义

基于《国防生产法》第721节之规定,Ralls Crop.没有就其交易是否对国家安全产生威胁提出上诉,所以上诉法院的裁决只是针对原告提出的程序正义问题做出。因此,有人指出,“这表明,国会的立法永远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但这不会对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实际决定产生重大影响。”*欧洲时报.三一集团在美胜诉启示录[EB/OL].(2014-08-01)[2015-03-07]. http://www.oushinet.com/news/eiec/20140801/148663_3.html.尽管如此,此次胜诉进一步反映出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如审查不透明,所有资料不对外公开,过程不公开,只与申报人就申报事项进行沟通,对于结果只是通知申报人,亦不说明做出该决定的理由等……这些与宪法中的程序正义原则明显相悖。裁决书中明确指出,Ralls Crop.有权了解和知悉作出相关行政命令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并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依据美国的相关司法制度,虽然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做出的裁决并不是本案的最终结果,但可以肯定的是,三一集团的选择及其结果无疑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外企业在美投资提供了一条可供借鉴和参考的维权之路。加之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这很有可能意味着相关企业今后可能依据此判例有机会看到非保密信息,并有机会向CIFUS作出并未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解释。尤其是上诉法院要求初审法院对Ralls Crop.诉求进行实质审查的裁决,更是对CFIUS的审查流程的挑战。《华尔街日报》甚至评论,在与白宫的一场官司中,一家中资公司周二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胜利,这可能动摇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非公开审查外资收购交易的惯例*华尔街日报.中资公司Ralls诉奥巴马政府案获法院支持[EB/OL].(2014-07-16)[2015-03-10]. http://cn.wsjhk.com/gb/20140716/bus101006.asp?source=NewSearch.。

(二)之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回顾美国宪法诞生以来的二百多年,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不论是在内涵还是在适用范围上,比制宪之初丰富许多。其中,以联邦最高法院为核心的司法审查体制所创立的一众典型判例功不可没,也在美国民众的意识里打下了深深的宪法烙印。因此,当三一集团及其关联公司Ralls Crop.将CFIUS以及奥巴马总统诉诸法庭时,美国国内并未因为其总统被一家中方控股的公司起诉而惊呼。在美国人看来,限权政府违反宪法上的程序正义剥夺了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时,自然应当受到宪法的审查。宪法权威、宪法信仰的精神在美国民众心目中竟是如此平常,总统也好,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也罢,终究不过是宪政体制之下不同权力的具体执行者而已。从这个角度上讲,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在美外国企业维权的经验,还有宪法效力之于美国公权力的制约和私权利的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明确提出依宪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理念,并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宪法日。这是对宪法法律地位的再次强调,反映出根本大法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性。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有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自然更应得到信仰。这里信仰的主体包括全社会,既有各级国家机关,也有普通民众、各类组织。欲信仰宪法,就要树立宪法权威,敬畏宪法,这就需要让宪法走下高高在上的神坛真正得以付诸实施,切实使民众感受到宪法的存在,感受到宪法之于公民权利的保护。美国的司法审查体制有效解决了本国宪法的实施问题,本案中三一集团关联公司Ralls Crop.即获取了宪法中正当程序原则的保护。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宪法中确立了宪法监督制度以保障宪法的实施,但其中仍有许多细节尚待完善,如本次会议中特别提到的宪法解释等问题。尽管社会性质不同、体制不同,但学习和借鉴“他山之石”无疑可以给我们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Due Process of Law in Constitution: Comment on SANY Group.v.Obama

JIAN De-hui

(SchoolofPoliticalandLaw,TianshuiNormalUniversity,Tianshui,Gansu741001,China)

Due Process of Law is stipulated in the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Article 5 and 14. As a legal terminology often mentioned in the Constitu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law, the definition of Due Process of Law is not clearly regulated in the Constitution. During the courts’ explantion using prejudication for centuries, Due Process of Law has formed two meanings, namely procedural due process and substantive due process. The forner is that parties should be protected by the procedural due process when their rights (including being given notice for the case, making claims and defending,etc.) art restricted or deprived; the latter is that anyone’s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property should not be arbitrarily deprived. In SANY Group.v.Obama,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has concluded that the Presidential Order deprives Ralls of its interests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which means the Presidential Order failures in a legal sense.And, the legal thought that Due Process of Law proctects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citizen is reiterated.

American Constitution; due process of law; procedural due process; SANY Group.v.Obama

2015-05-20

坚德慧,女,天水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

DF11

A

1672-769X(2015)05-0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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