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目标,把富民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优先、就业为基、创业带动、政策兜底,全面提高城乡居民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
(二)目标任务。到2017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可比价计达到40000元左右。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50000元左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2000元左右。
(三)基本思路。
——坚持教育优先。把发展教育放在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优先位置,加大教育投入,统筹发展各类教育,着力提高全社会劳动者素质和就业创业致富能力。到2017年,高中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6%以上,全省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5年以上。
——坚持就业为基。提升工业化,加快城市化,积极推进农业人口转移就业,努力创造数量更多、收入更高的就业岗位,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持续较快增长。到2017年,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60000元左右。
——坚持创业带动。在全省各地普遍建立创业服务体系,鼓励更多的城乡居民特别是科技人员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吸引更多的海内外人才到浙江创业,努力把浙江建设成为创业环境最优、政策最好的创业高地。到2017年,全省各级各类孵化器在孵企业达到10000家以上。
——坚持政策兜底。全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财政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投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农民增收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帮扶救助。到2017年,欠发达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每人每年5000元以上。
二、着力提高工资性收入
(四)努力创造收入更高的就业岗位。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等产业,不断提高就业比重。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全面推进“机器换人”,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低端用工。加强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与高新技术等新兴产业的对接,加强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与龙头企业、品牌企业、科技型企业等优势企业的对接,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努力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再就业。
(五)逐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增长联动机制,按照最低工资增长高于经济增长原则,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7年,四档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达到每月2000元左右。
(六)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每年定期发布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等有关信息。按照平均工资增长不低于经济增长的要求,每年定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力争覆盖面达到80%以上。
(七)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收入。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政策规定。健全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奖金制度。深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强化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政策导向。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三、稳步提高经营性收入
(八)加快提高农村家庭经营水平。大力推广高效、生态循环的新型种养模式,加强农产品质量建设,加快发展绿色农业。积极培育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主体,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推动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加快发展休闲观光农业,鼓励和支持农民利用特色资源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快推进乡村旅游景区化。积极发展新型农村家庭工业,重点支持以来料加工为主体、以手工制作为特色的零排放、低能耗家庭工业发展。
(九)大力发展个体经济新业态。抓住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机遇,大力发展电商网店、软件编程等适宜个体经营的互联网经济新业态。适应市场需求个性化、多样化、高端化发展新趋势,进一步放宽政策,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创办创意设计、管理咨询、家庭理财等个人工作室或者从事健康顾问、依法提供法律顾问等服务。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个体服务业,推动个体经济业态创新。
四、努力提高财产性收入
(十)拓宽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加快“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改革,切实保障农民对承包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入股等权利,对集体资产股份行使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对宅基地行使用益物权,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着力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
(十一)拓展城乡居民投资渠道。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企业不断开发收益稳定、风险适度的理财产品,鼓励支持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规范民间金融运行,探索发展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积极发展地方资本市场,支持和鼓励更多的企业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进行股权、债券融资,实现民间小资本与大企业、大项目的对接。
(十二)鼓励投资创业。降低创业门槛,对新办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取消最低限额、筹建登记等新政。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鼓励商务秘书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支持创办创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咨询等创业服务的机制。加强税收扶持,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五、持续提高转移性收入
(十三)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加大农业补贴资金整合力度,调整优化涉农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建立农业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完善耕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流转、粮油生产等直补办法。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逐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
(十四)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提标。加强社会保险制度整合衔接,逐步提升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不断扩大各类社会保险覆盖面。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五)加大扶贫帮困力度。创新扶贫办法,整合扶贫资金,建立健全扶贫工作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完善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制度及临时救助制度,完善残疾人、困境儿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机制。
六、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增收工作,围绕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问题,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加强对各地居民增收工作的督查考核,切实把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社保扩面提标、财政民生投入等工作落到实处。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农民增收的财力支持,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确保数据统计的准确性。
(十八)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各级政府促进居民增收的政策举措,宣传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实增收政策的好做法好经验,宣传勤劳致富、创业致富的先进典型。定期发布全省及各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居民增收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