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2015-04-08 15:41
吉林农业 2015年2期
关键词:试点机制农业

2014年,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夯实农业发展基础,粮食总产量连续两年突破700亿斤,农民收入跨越万元大关,农村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农村民生持续改善,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同步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是必须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全面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要紧密结合我省省情农情实际,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验,探索差异化、有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为全省农业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强大动力。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围绕发挥“五个优势”、推进“五项举措”、加快“五大发展”,统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农业结构,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验,探索推进标志性、关联性改革举措,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上挖掘新潜力,在优化农业结构上开辟新途径,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寻求新突破,在促进农民增收上获得新成效,在建设新农村上迈出新步伐,努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业稳定增效、农民稳定增收、农村稳定和谐,更好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农村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协调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壮大,为加快吉林全面振兴、富民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协调,有序推开。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试验的统筹规划,做好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政策的衔接,有序推进重点领域配套改革,形成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改革试验局面。二是试点先行、重点突破。对改革试验的重点难点问题,赋予先行先试政策,鼓励探索,积极稳妥,风险可控,积累差异化、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经验和模式。三是分类指导、突出特色。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类确定改革试验重点任务和目标,因地制宜、分步到位,不搞一刀切、不求整齐划一。四是农民主体、形成合力。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和基层首创精神,凝聚各方面力量和共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三)主要目标。力争到2020年,农业现代化建设内生动力和活力明显增强。巩固提升商品粮生产核心区,打造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建设绿色生态农产品基地,建立完善经营规模适度、市场主体多元、设施装备完善、科技支撑有力、服务体系健全、产业链条完整、生态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体系,农业物质装备、科技推广、经营管理、支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综合能力稳步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750亿斤阶段性水平。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突破65%。全程农机化水平突破85%。农产品加工业产值突破1万亿元。农民收入实现与经济增长同步。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协调推进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持续改善,人居环境基本实现整洁、便捷、优美,建设各具特色的美丽宜居宜业乡村。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全面达标。农村城镇化格局不断优化,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水平稳步提升,推动形成城镇化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户籍管理、土地管理、社会保障、财税金融、生态环境等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一体化体制稳步建立。实现2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县域经济加快转型升级。发展方式转变、结构调整优化取得明显进展,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居民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发展水平,县域经济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能力明显提升,成为拉动全省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二、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四)稳定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吉林省作为国家重要商品粮生产基地,必须承担起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责任。加快转变粮食发展方式,落实国家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强化粮食主产县支持政策,巩固和提升粮食生产核心区地位,夯实粮食稳产增产的基础。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守住耕地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深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推进粮食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推广机械深松、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等保护性耕作技术,引进玉米高产栽培技术。开展粮改饲和种养结合模式试点,促进粮食、经济作物、饲草料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

(五)优化农业产业格局。围绕东部绿色转型发展区、中部创新转型核心区、西部生态经济区的区域布局,立足农业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研究制定农业优势产业区布局规划,引导推进结构调整,培育特色产业,推进综合开发,巩固提升粮食、畜牧业、林业、园艺特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等五大主导产业,培育发展现代种业、生物质产业、农产品物流产业、农业信息产业、生态渔业等五大新兴产业,构建具有吉林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六)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加强政策整合创新,进一步形成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相匹配的政策保障体系。推行全产业链开发,提升产业链各环节增值能力。创新龙头企业培育机制,强化动态监测考评,集中打造一批重点龙头企业。开发农业多种功能,研究制定专项规划,发展都市农业、休闲农业、旅游农业、创意农业等新兴业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七)创新畜牧业发展机制。推行规模养殖、生态养殖、清洁养殖,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畜禽综合标准化示范区,发展秸秆饲料和牧草产业化经营,推广沼气、有机肥、生物燃料、生物质发电等资源化利用模式。健全畜禽原种场、扩繁场、商品场三级繁育体系,做大做强延边黄牛、草原红牛、吉林黑猪、梅花鹿等吉林特色畜禽良种。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到2017年建成免疫无口蹄疫省,逐步控制和消灭重大动物疫病,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八)支持和规范设施农业发展。落实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推动农业集约化经营。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实施园艺产品提质增效工程。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推进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畜禽养殖。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加强监测督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确保“农地农用”。

(九)建立完善品牌培育机制。实施农产品品牌培育工程,突出地域品牌和地理标识,发展绿色、有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抓好大米、人参、鹿茸、食用菌、杂粮杂豆等品牌整合、培育、宣传和保护,打造知名品牌,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十)建立完善农业对外合作机制。鼓励扶持农业企业到境外并购参股国际农产品加工和贸易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建设生产基地、仓储物流设施、营销网络。落实与有关国家农业合作框架协议,推进以粮食生产为重点的海外农业基地建设。加快建立集生产、加工、仓储、物流于一体的海外农业产业园区。支持海外农业企业回运农产品。

三、稳步推进农村经营制度创新

(十一)推进农村土地确权。2017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体上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推动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探索推进草原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试点。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十二)开展“三权分置并行”试点。分别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承包权证、经营权证,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研究制定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贷款办法。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十三)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依托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2017年基本完成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任务。

(十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完善对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改革和创新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式,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

(十五)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推动阳光工程向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转型,逐步建立农民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统筹整合涉农公益性培训资源,采用半农半读、农学交替等弹性学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每年招生1万人。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试点,实施差异化认定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定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争取国家支持开展整县职业农民培育试点。

(十六)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研究制定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准入和监管办法,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保障金制度。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严禁“非粮化”、“非农化”。

四、构建农业科技创新驱动机制

(十七)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健全农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推进科研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和科技人员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研发,组织重大农业科技攻关,在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十八)创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实施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集成转化一批高新技术成果。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及其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职业院校、科技特派员和专家大院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推进涉农行业中试中心和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探索建立农业科技成果交易中心。

(十九)完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探索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机制。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加强农用航空建设,推广病虫害防治、施肥、除草等航化作业。

(二十)创新现代种业发展机制。推进种业科研体制改革,构建产学研一体化运行机制。推行商业化育种模式,整合育种优势资源,培育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改革品种审定制度,推进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建设,严格实行种子全程可追溯管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安全管理和科学普及。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一)创新农机化服务机制。深化农机购置补贴方式改革,突出产粮大县、新型主体、薄弱环节,启动全程农机化整县推进。探索大马力、高性能作业机械普惠制补贴。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建立完善农机服务保障机制,规范农机售后服务和行业监管,支持发展农机作业、维修等专业化服务组织。

(二十二)建立完善农业信息化服务体系。提升“12316”三农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实施信息“进村入户”示范工程。开展玉米、水稻、设施蔬菜、人参等物联网技术集成示范。建设农业资源数据中心。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推进电商村镇和“村淘”试点建设。推进测土施肥手机服务产粮大县全覆盖。

(二十三)推进气象现代化。实施气象现代化建设工程,推进东北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中心建设,实现人工增雨和人工防雹无盲区。以新型主体为重点开展直通式气象服务。构建生态气象监测体系,在重点生态区域建设生态观测站。推进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改革。

(二十四)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升级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物流集散地,打造区域性销售中心和集散中心。推动发展直供直销、连锁经营、代理配送、网上交易等新兴市场业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构建冷链物流体系。

(二十五)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研究构建目标价格和托市收购相结合收储保障机制。研究建立政策性粮食调销机制,完善产销区协作机制。深化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域外资本参与“粮安工程”建设。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建仓补贴试点。推进省级储备粮和盐业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六)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研究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实行农业生产经营档案和农业投入品购销台账制度。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实施“健康米、放心肉”工程、“食品药品安全放心工程”,创建全国食源性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和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农产品产地证明制度,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和收贮运等环节可追溯。

(二十七)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探索供销社与社有资产运营实体一体化,加快基层社改造重组,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支持供销社开展土地托管业务、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综合服务社建设试点。推进“新网工程”建设,建立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日用消费品和农产品经营服务网络。

六、建立完善生态治理机制

(二十八)推进水利建管体制改革。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和运行管护机制改革试点。改进节水增粮行动实施办法,推进光伏发电提水试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研究制定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吸引社会资本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多元投融资机制。开展水利工程商业化运作模式试点。

(二十九)深化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开展松花江、图们江和鸭绿江“三江源”地区水生态保护试点,制定“三江源”水生态保护规划。实施西部河湖连通工程,利用过境雨洪资源和灌区退水,提升生态供水和水源涵养能力。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构建水权交易平台,适时启动初始水权确权登记。

(三十)创新林业转型发展机制。建立完善林业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提高森林管护和森林培育补贴标准。建立完善林业生态红线制度,实施林地清收还林。稳步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明确生态公益功能定位,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培育。逐步停止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探索开展林地、林木、湿地等物权融资试点。实施长白山森林生态修复工程。建立完善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机制。

(三十一)完善耕地质量保护机制。开展黑土地保护治理试点,研究制定黑土地保护治理规划。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秸秆资源化利用和农田残膜回收区域性示范。改进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式,建设大规模集中连片高标准基本农田。制定补贴政策,鼓励引导农民使用有机肥。

(三十二)推进生态移民试点。研究制定生态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等政策措施。统筹整合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相关资金,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退耕还林还湿、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资金,拓宽生态移民资金保障渠道。

七、推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三十三)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探索建立专业化涉农服务部门或专业支行。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引导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积极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

(三十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和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畜牧物权抵押融资试点。支持金融机构发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开展大型农业项目融资服务。推广大宗农副产品存货质押方式。

(三十五)推动农村资本市场建设。支持涉农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支持农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交易。依托县级物权融资服务中心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研究设立农业发展基金,创新财政资金支农方式。

(三十六)完善农业保险体系。逐步减少县级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扩大财政保险保费补贴险种覆盖面,尽快实现玉米、水稻等大宗粮食品种应保尽保。开展互助农业保险试点,建立“政保银”联合融资机制。探索建立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八、探索构建新农村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协调推进机制

(三十七)建立健全规划引领机制。研究制定新农村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协调推进的指导意见,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优化城镇和村屯布局,集中建设中心村、重点镇。统筹整合资源、资金和项目,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新农村建设,由“单项突进”向“综合发展”迈进,由“千村一面”向“各美其美”迈进,由“物的新农村”向“人的新农村”迈进。

(三十八)创新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机制。推进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实施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建立完善农村周边工业排放和城市生活垃圾堆放监管治理机制。完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扩大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试点。探索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研究建立管护经费保障制度。开展美丽乡村创建示范。

(三十九)完善农村人口城镇化机制。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机制、成本分担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研究制定社保、医疗、住房、教育等配套支持保障政策。开展重点镇扩权改革试点,扩大镇级土地使用权、财政支配权、行政审批权和事务管理权等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四十)改善乡村治理机制。推动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创新和完善组织设置。发展壮大新兴村级集体经济,建立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和创新村民自治机制。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健全农村治安防控体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安定。

九、深化县域经济体制改革

(四十一)深化扩权强县改革。推进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深化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发挥试点市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简政放权和相关配套改革,完善试点市直接对省工作机制。

(四十二)创新财政支持县域发展体制机制。加大产粮大县支持力度,降低或取消产粮大县用于粮食生产等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合理界定省直涉农部门管理事权,清理、整合和压缩省级现有支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优化专项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市县以下支农转移支付改革和管理。

(四十三)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研究制定推动县域转型升级政策措施,抓好工业集中区和农产品、食品产业园区建设。调整完善县域考评办法,实行分类考评,增加转型升级相关指标权重,增加资源环境保护和扶贫开发成效的相关指标。

(四十四)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加快片区规划实施,实施整村推进、移民搬迁、乡村旅游扶贫等工程。推进全程精准扶贫,落实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帮扶措施。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下放项目审批权。健全社会扶贫组织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参与扶贫开发平台。完善干部驻村帮扶制度。加强贫困监测,建立健全贫困县考核、约束、退出等机制。

十、保障措施

(四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验日常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推进实施方案,量化细化责任分工,排出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地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制定具体方案,抓好推进实施。

(四十六)强化法治保障。围绕农村改革试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研究推动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订。深化农业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基层执法队伍,探索农林水领域的综合执法。健全涉农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引导和支持农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理性表达合理诉求。

(四十七)完善支持政策。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沟通汇报,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支持各地推进改革试验。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十八)加强督查考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动态反馈机制,深入开展督查督导,每半年将改革试验工作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改革任务,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建立完善督查考评办法,加强风险评估和管控,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和模式,发挥改革试验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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