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防御洪水方案获国务院批复
2015年 8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织制定的《长江防御洪水方案》。
与 1985年国务院批转的《黄河、长江、淮河、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相比,本方案增加了流域洪水特性、防御洪水原则、洪水资源利用、有关地方和部门责任权限及工作任务等内容,同时根据防洪现状和流域规划对防洪工程体系和防御洪水安排作了相应修改完善。在防御洪水安排方面的主要变化有:增加了上游防御洪水安排,体现了流域防洪的整体性;修订了中下游防御洪水的安排。
国务院要求,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贵州、陕西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防洪安全。
《水利信息化》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