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的对策与建议

2015-04-05 14:59侯荣丽王琴红
水利技术监督 2015年3期
关键词:水费安全工程辽宁省

石 林,侯荣丽,王琴红

(辽宁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核与造价管理中心,辽宁 沈阳 110000)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关系农村居民生活健康和生存条件的民生工程。2007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十一五”规划》。各地都采取有力措施,把农村饮水安全作为“发展公共事业,改善农村民生”的大事来抓,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展。数据显示,辽宁省2013年共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1851处,投资逾5.5亿元,新增97.6万农村人口喝上放心水。

辽宁省东西部为山地丘陵地势,中部为平原。地形的不同决定了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采取不同的取水形式。现阶段,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分为集中供水模式和分散式供水模式。

按水源形式来分,辽东地区,水源以山泉水为主;辽西地区以地表径流为主;中部地区以地下水为主。这些工程对于改善辽宁省农村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要清醒的意识到辽宁省在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过程中依然暴露出工程重建设、轻管理,设备年久失修,废弃率高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必将阻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长效、健康、可持续发展。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存在的问题

1.1 维修养护资金缺口大,水费收缴不利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准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来源应包括政府资金补贴和水费提取两部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加之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比较滞后,大部分地区政府补贴资金都无法真正落实。因此水费收缴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及维护的效果。

水费收缴不利,一方面,由于农村收入水平低,水价承受能力有限,因此,水价一直处于低水平状态。

其次,人们还没有“水是能源,水是商品”的意识,交纳水费积极性差。同时,在调研中发现,一些人为了当选村长,在竞选时承诺不收水费,这种“福利水”观念也严重阻碍了水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随着农村进城务工人数的逐年上升,农村的常住人口数量与工程设计供水人数的差距逐年加大,而水费收缴只能按照常住人口进行收取,因此,实际水费收缴量与设计水费收缴量存在差距。

1.2 工程产权不明,管理责任不清

统计发现,辽宁省超过75%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为日供水规模小于50m3/d小型工程,分布比较分散,集中管理难度大。现阶段采取的方式多为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建成后交由各村集体管理,而各村或由村委会管理,或承包给个人。因此,在后期运行管理过程中,由于工程产权不明,管理责任不清导致的“多头管理”或“相互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都会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后期管理和养护。

1.3 管理机构及专业人员不足

管理机构不健全,大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领导力量薄弱。此外,还普遍缺乏懂技术,会维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当一部分的技术管理人员是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农民,业务素质低,不能适应日常的运行管理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在加强政府主导,各部门极力配合下,才能多管齐下,处理好工程建后的种种问题,确保工程长效、健康、可持续发展。

2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的对策建议

2.1 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落实力度

维修养护资金的落实应该实行水费提取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筹集。

2.1.1 合理确定水价,加大收缴力度,规范计量标准

由于辽宁省大部分农村饮水工程规模较小,农民水价承受能力有限,全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因此应在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并兼顾给予农民生活用水优惠的原则下合理确定水价。

其次,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群众的思想认识水平,树立“主人翁”的思想,培养用水户使用商品水、购买商品水必须付费的意识,提高交纳水费的积极性,提高水费收缴率。

第三,完善水利工程计量配套设施,实行水表计量收费,使水费收取有据可依。

2.1.2 立足财政支持,广泛开源,实现资金渠道多元化

按照“辽宁省长令2012年第271号”文笫十九条省、市、县三级财政从本级水利非税收入、按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资金,作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此项政策在未来将会成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固定资金来源,必须加紧落实到位。

2.1.3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维修基金制度

在落实维修经费来源的同时,必须辅以配套政策才能对资金有效管理,专款专用,规范有效。

(1)制定规章制度,加强政策支持。

由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建立和使用管理意见”,明确省及地方政府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建立和使用中的职责,同时对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等作出规定,使维修基金“出之有名,建之有据,用之有法”。

(2)建立专门账户,加强监管,专款专用。

维修基金由市农村饮水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建立维修基金专门账户,专户储存,专户管理。维修基金仅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同时,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还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建立“明白卡”、上“明白墙”制度,定期将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3)广泛开展试点,扩大维修基金覆盖面。

可以根据辽宁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特点,选取不同类型的地区作为维修基金建设试点,从资金来源、使用及监管、政策优惠、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实践,及时评价效果,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向其他地区推广。辽宁省朝阳市已经率先推出了《朝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项目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4)制定基金申请程序,保证基金使用规范有效。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申请程序可以参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申请程序。凡维修金额超过一定数量(河南是200元,重庆是500元)的维修项目,都可以使用维修基金。

申报程序:一是申报,制定施工方案;二是批复;三是验收合格后资金的划拨。对于应急维修项目,可电话或口头向基金管理中心报告,管理单位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先施工维修,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划拨资金。

2.2 建立权责明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体制

现阶段,辽宁省正在积极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分级负责的基层水利建设与管理责任体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范化管理应以建设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为契机,在各乡镇水利站地指导下,明确划分权利义务。

工程由村委会管理的,应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建立目标责任制,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工程承包给个人的,要规范承包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2.3 加强培训,打造一支专业的工程维修养护队伍

缺少专业的工程维修人员也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无法持续发挥效益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沈阳市大部分地区农村供水,因地下铁锰超标,安装了水处理设备,但由于缺乏对管道定期的“反冲洗”,从而导致工程运作不良,甚至瘫痪。

因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尽快培训出一支专业知识丰富,实际操作能力强的工程维修队伍,加强对饮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建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良性运行。

2.4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送审稿)已经基本编制完成,这套定额是在对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现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的,为保证有限的维修养护资金能够有效使用,确保资金不会因工程维修费的错报、虚报等行为导致维修资金被滥用提供了保障。

《定额标准》出台后,将给水管单位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合理审核和批复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费预算,规范财务和业务管理提供主要依据。从根本上规范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

3 结语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权职明晰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维修养护资金落实力度,这是保障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够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之策。

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通过对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与养护存在问题的分析,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够更有效的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的饮用水,这也是实施小城镇战略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这对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稳定社会秩序,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社会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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