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美娟,王洪波,赵 乐
(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河南郑州 450002)
国内外食品接触材料新物质安全性评估现状
樊美娟,王洪波,赵 乐*
(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河南郑州 450002)
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基础保障。目前欧盟、美国和中国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生产只能使用许可清单内的物质,即“许可制”。对于许可之外的物质需进行安全性评估,评估合格后方能使用。主要介绍欧盟、美国和中国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许可及评估现状,包括评估流程、评估需提交的资料、豁免评估及评估进展等。通过3种评估模式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的比较分析,对国内外食品接触材料新物质安全性评估现状有更清晰的认识。
食品接触材料;新物质;安全性评估
当今时代食品包装材料能够有效保护所包装食品的安全,而食品在生产、包装等过程中,与其接触的材料中的化学组分不可避免的向食品中迁移。任何向食品的迁移对食品质量安全都产生负面影响,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潜在危害,食品接触材料安全已经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部分。
在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性管控方面,欧盟、美国和中国均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形成了较完善的安全管理模式,食品接触材料的生产只能使用许可清单内的物质。但是随着科技进步和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许多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需推广应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生产中,这些物质在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性评估程序,评估合格后方能使用。本文主要介绍欧盟、美国和中国有关食品接触材料新物质安全性评估的现状,并对此3种评估模式进行对比分析。
欧盟法规(EC)No 1935/2004《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暨废除80/590/EEC和89/109/ EEC指令》[1]是欧盟层面上的基本框架法规,该法规要求所有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必须足够稳定,以避免其向食品迁移物质的量危害人类健康,导致食品成分不可接受的改变,引起食品感官特性的劣变。针对具体的每类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中包含在共同体范围内许可使用物质的清单,这些物质许可前,进行了安全性评估。目前,给予授权的“特定措施”仅限于塑料(EU)No 10/2011和再生纤维膜2007/42/EC。此外,欧洲理事会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部分成员国决议”中,涉及纸和纸板、橡胶、涂料、硅有机化合物、印刷油墨在生产过程中的许可使用清单。
1938年美国颁布第75-717号法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2],1958年对该法案进行修正并授权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管理食品添加剂,并将食品接触材料归类到间接食品添加剂中。依据该法案制定了联邦法规21卷(21 CFR)[3],对物质的许可采用列表制,其中第175部分黏合剂和涂料组分、第176部分纸和纸板组分、第177部分聚合物、第178部分辅料、生产助剂和消毒剂、第181部分过去批准的食品配料和第186部分已确认为一般公认为安全的(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GRAS)间接食品用物质均列出了许可使用的间接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纯度、最大残留量。
2008年,我国颁布了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4],该标准是食品接触材料安全领域的基础标准,以肯定列表形式列出了959种允许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残留量或迁移量及其他使用限制条件。随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发布了一系列的通过评估允许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新物质公告。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GB 9685和一系列公告共许可了1649种物质。
对于尚未许可的物质和扩大使用范围或用量的已许可物质,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性评估,通过评估后,方可得到许可并以法规、公告和标准等形式公布其预期用途。为保障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欧盟、美国和我国均建立了食品接触材料新物质安全性评估制度。有关安全性评估的原则基本一致:根据待评估物质的迁移水平,提交相应的毒理学资料,迁移量越大,危险性越大,需要的毒理学资料越多。
2.1 评估流程
为确保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有关食品接触材料新物质安全性评估的协调一致,欧盟委员会授权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负责新物质的评估。申请者向所在成员国主管当局提交申请资料,主管当局将相关资料递交给EFSA的“食品接触材料分学组”(Food Contact Materials group,FCM group)。EFSA根据申请者提供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安全性评估,同时给出是否同意许可的意见。欧盟在综合考虑EFSA的意见、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以“特定措施”的形式许可待评估物质,使用权适用于所有的制造商。
美国关于食品接触材料新物质的评估主要通过以下3种途径:食品接触物质公告程序(21 CFR 170.100-106)、法规阈值的豁免程序(21 CFR 170.39)和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21 CFR 171.1-130)。评估流程基本一致:申请者向FDA提交申请资料,由FDA的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学中心(Center for Food Safety and Applied Nutrition,CFSAN)食品添加剂安全办公室(Office of Food Additive Safety,OFAS)负责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评估。通过评估的物质,以公告书的形式公布在CFSAN的网站上。通过食品接触物质公告程序评估的物质,使用权仅限于通告中列出的制造商;通过豁免程序和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评估的物质的使用权适用于所有的制造商。
原国家卫生部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和许可工作,于2011年颁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5],指定卫生监督中心为评审机构,负责申报受理、组织安全性评估、技术审核和报批等工作。申请者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在线填写《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卫生监督中心对待评估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提供评估结果。原国家卫生部综合考虑安全性评估结果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意见,确定是否对评估物质进行许可。通过许可的物质以公告形式发布在原国家卫生部的网站上,所有的制造商均可使用。
2.2 评估需提交的资料
2.2.1 欧盟
欧盟委员会于2001年发布《食品科学委员会关于拟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物质授权前安全评估申请指南》[6],该指南要求申请者提供待评估物质的化学资料和毒理学资料。
化学资料包括待评估物质的名称及相关信息、物理和化学性质、预期用途、其他国家的授权使用情况、残留量、微生物特性、迁移试验数据等。其中待评估物质的迁移试验数据包括采用的分析方法和具体试验数据。迁移试验一般采用食品模拟物,选择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可预期的与食品接触的最长时间和最高温度,也就是最坏的情况。迁移试验数据是待评估物质进行毒理学评价的前提,申请者依据待评估物质向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迁移量大小,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如下。1)迁移量低于0.05 mg/kg的物质:提供3项遗传毒性试验的数据,包括Ames试验,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2)迁移量在0.05~5 mg/kg之间的物质:提供3项遗传毒性试验、90 d喂养试验以及证明不会在人体内蓄积的数据。3)迁移量在5~60 mg/kg之间的物质:提供3项体外遗传毒性试验、90 d喂养试验、代谢试验、发育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致癌毒性试验的数据。4)迁移量大于60 mg/kg的物质:不能作为食品接触材料用物质使用。
2.2.2 美国
FDA发布的《食品接触物质化学指南》和《食品接触物质毒理学指南》[7-8]要求申请者提供化学资料、毒理学资料和环境安全方面的资料。
化学资料包括待评估物质的特性(化学名称、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CAS注册号、成分、物理/化学规格、分析方法)、使用限制数据、预期技术作用、迁移试验和分析方法、消费者摄入量等。消费者摄入量是假定每人每天的食品总摄入量为3 kg,根据迁移到食品(或模拟物)中的浓度,估算出待评估物质的估计摄入量(estimated daily intake,EDI)。申请者根据EDI的不同,按照以下4个水平分别进行毒理学评价。1)当EDI≤0.5 μg/kg时,不建议对食品接触物质进行毒理学试验,但应提供有关该物质是否有可能致癌证据。2)当0.5 μg/kg<EDI≤50 μg/kg时,建议采用遗传毒性试验对其潜在致癌性进行评估。3)当50 μg/kg<EDI<1 μg/kg时,建议采用遗传毒性试验,包括: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损伤试验。4)当EDI≥1 mg/kg时,建议按照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进行评估。
此外,申请者还需提供待评估物质的环境学评估资料。根据1969年美国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案》,FDA有责任保护环境。因此,环境质量委员会在21 CFR的第25部分补充规定了环境方面的评估程序。待评估物质通过安全性评估和环境评估,方能通过食品接触物质公告程序评估。
2.2.3 中国
2011年,原国家卫生部颁布的《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5]要求申请者应提供待评估物质的化学资料和毒理学资料。
化学资料包括:申请表、理化特性、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生产工艺、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申请者按照待评估物质的迁移量(specific migration limit,SML)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1)当SML≤0.01 mg/kg时,应提供结构活性分析资料以及其他安全性研究文献分析资料。2)当0.01 mg/kg<SML≤0.05 mg/kg时,应提供3项致突变试验资料,包括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3)当0.05 mg/kg<SML≤5.0 mg/kg时,应提供3项致突变试验、大鼠90 d经口亚慢性毒性试验资料。4)当5.0 mg/kg<SML≤60 mg/kg时,应提供急性经口毒性、3项致突变试验,大鼠90 d经口亚慢性毒性,繁殖发育毒性(两代繁殖和致畸试验),慢性经口毒性和致癌试验资料。5)高分子聚合物(平均分子量大于1000)应当提供各单体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2.3 豁免评估
欧盟关于食品接触材料新物质的豁免评估没有形成专门的法规或指令,而是穿插在相关的指令或EFSA发布的科学报告中,举例如下。1)若待评估物质用于功能性阻隔塑料层内,因功能性阻隔层能够阻止或减少物质通过阻隔层迁移到食物中,若其迁移量低于0.01 mg/kg,则豁免评估[9]。2)因阳离子锂、铜、钡、钴和锰与已许可使用的酸、酚和醇所形成的盐类在人体胃部分解。在食品接触材料的应用方面,除EDTA(乙二胺四乙酸)的铜盐外,酸、酚和醇的风险评估同样均适用于与上述阳离子所形成的盐类[10]。
1995年,美国FDA建立法规阈值的豁免程序,对于满足下列要求的物质,进行豁免评估。1)该物质(含杂质)对人或动物无致癌作用,或结构活性分析表明无致癌作用。若杂质有致癌作用,权威数据库或权威科学文献载明的动物长期喂养试验TD50不得低于6.25 mg/(kg·d)(应采用各种文献载明的最低TD50)。2)每人每天对该物质的摄入量不超过1.5 μg(相当于从每千克食物中的摄入量不超过0.5 μg),若该物质为食品添加剂时,通过饮食的暴露量不超过日允许摄入量的1%。3)该物质对食品品质无作用,且对环境无负面影响。
目前,中国尚未建立相关豁免评估程序,现有的评估程序虽能有效保障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但其局限性在于有功能阻隔层阻隔的内层物质,或产品中残留量极低的物质,迁移到食品中的含量极低,健康风险极小,仍均需按照正常程序申请评估,耗费人力物力。
2.4 评估进展
EFSA的AFC工作组(现“CEF工作组”)从2003年12月16日首次发布有关食品接触材料新物质评估的科学建议,给出关于“丙烯酸甲酯与十二烷基硫醇,C16-18烷醇酯的调聚物(CAS 174254-23-0)、C12-14支链脂肪醇-β-(2-羟基乙氧基醚)乙氧基化合物(CAS 146340-15-0)、9,10-二羟基十八酸(CAS 000120-87-6)、油酸钴盐(CAS 014666-94-5)”4种物质安全性评估的科学建议,截至目前共发布160项此类科学建议。
美国FDA已经接收和处理大量食品接触物质公告程序和豁免程序,2000年3月1日,Toagosei公司申请的AgxNayHzZr2(PO4)3,其中x=(0.1~0.5),y=(0.1~0.8),z=(0.1~0.8),首次通过食品接触物质公告程序评估;1996年,Gycor国际公司申请的乙二胺四乙酸四钠(CAS 64-02-8)首次通过豁免程序。截至2014年8月30日,共有1437和113种新物质分别通过食品接触物质公告程序和豁免程序。
中国有关食品接触材料新物质安全性评估工作较欧盟和美国开展晚,原国家卫生部于2011年10月,发布第一份关于通过安全性评估的物质的公告《关于聚己二酰丁二胺等107种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树脂名单》[11],截至2014年8月30日发布了6个此类公告,共许可690种新物质。
欧盟、美国和中国的评估模式相比,存在以下相同点。1)安全性评估均形成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物质的安全性评估有指导意义。2)均采用两段法进行评审,第一段以管理评审为主,确保基本数据和信息要素的完整性;第二阶段是技术评审,主要对化学信息和毒理学信息进行分析。3)需提供的化学资料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待评估物质的名称及相关信息、物理化学性质、预期用途、其他国家许可情况、残留量和特定迁移量等。毒理学资料是在迁移量的基础上提供的:待评估物质的迁移量越大需提供的毒理学资料越多。4)充分调动申请者的积极性,大量的安全性评估资料均由申请者提供,能有效缩短安全性评估周期。
同时,3种评估模式具有各自的特点。1)美国有3种评估模式,灵活性较强,如当EDI≥1 mg/kg(即迁移量≥3 mg/d)时应按照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进行评估;而欧盟和中国,当迁移量高于60 mg/kg时,则不能作为食品接触材料用物质使用。2)美国要求申请者提供环境评估资料,欧盟和中国则无相关要求。3)欧盟要求申请者提供待评估物质的微生物特性资料,美国和中国无相关要求。4)欧盟和中国均基于特定迁移量确定需进行的毒理学试验,但有所差异。如中国分类更细,增加“当迁移量≤0.01 mg/kg时,需提供结构活性分析”等资料。遗传毒性试验项目也有所不同,欧盟要求体外试验,而中国则要求体内与体外试验相结合。5)欧盟和美国均规定了豁免评估,能有效提高评估效率,但中国欠缺此方面的规定。
综上所述,欧盟、美国和中国均形成了较完善的食品接触材料新物质安全性评估体系,但中国起步晚,较欧盟和美国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欧盟和美国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暴露评估方法:欧盟默认1 kg为每日膳食摄入量,建立了脂肪缩减系数(fat reduction factor,FRF);美国默认3 kg为每日膳食摄入量,建立了消费系数和食品分配系数数据库,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根据我国食品接触材料安全管理现状,选择性借鉴欧盟和美国先进评估经验,展开暴露评估相关工作,完善我国食品接触材料新物质安全性评估体系,为食品接触材料采用“许可+评估制”形成技术支撑。
[1]European Commission.Regulation(EC)No 1935/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10. 2004 on materials and articles intended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food and repealing directives 80/590/EEC and 89/109/EEC[EB/OL].[20040901]http:∥eurlex.europa.eu/.
[2]United States Congress.Pub L No 75-717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EB/OL].[20140901]http:∥www.fda.gov/.
[3]FDA.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21 Food and Drugs[EB/OL].[20140901]http:∥www.fda. gov/.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EB/OL].(20110523)[201409 01]http:∥www.nhfpc.gov.cn/sps/s3593/201105/ e54187000e98413bbf0a7504c8985c17.shtml.
[6]EFSA.Guidelines of the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food for the presentation of an application for safety assessment of a substance to be used in food contact materials prior to its authorization[EB/OL].(20050928)[2014 09 01]http:∥ec.europa.eu/index_en.htm.
[7]FDA.Guidance for industry:preparation of premarket submissions for food contact substances:chemistry recommendations[EB/OL].[20140901]http:∥www. fda.gov/food/guidanceregulation/guidancedocumentsregulatoryinformation/ingredientsadditivesgraspackaging/ ucm081818.htm.
[8]FDA.Guidance for industry:preparation of food contact notifications for food contact substances:toxicology recommendations[EB/OL].[20140901]http:∥www. fda.gov/food/guidanceregulation/guidancedocumentsregulatoryinformation/ingredientsadditivesgrasp-ackaging/uc m081825.htm.
[9]European Commission.(EU)No 10/2011 on plastic materials and articles intended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food[S/OL].(20110114)[20140901]http:∥ec. europa.eu/.
[10]EFSA.Scientific report of EFSA on the risk assessment of salts of authorised acids,phenols or alcohols foruse in food contact materials[EB/OL].(20100212)[20140901]http:∥www.efsa.europa.eu/.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公布聚己二酰丁二胺等107种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树脂名单的公告[EB/OL].(20111011)[20140901]http:∥www.nhfpc.gov.cn/sps/s7891/201111/0ee62a 149d474cef96debb86f1f8b105.shtml.
Current Status of Safety Assessment of New Substances for Food Contact Materials in China and Abroad
FAN Meijuan,WANG Hongbo,ZHAO Le*
(Zhengzhou Tobacco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ina National Tobacco Corporation,Zhengzhou 450002,China)
Food contact material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ensuring the safety of food.“Authority system”is currently established in the European Union,United States,and China,and namely only substances included in the positive lists are authorised to be use.And substances excluded from those lists must undergo safety assessment and only those qualified can be used for the production.This paper mainly aims to introduce the current status of authority and safety assessment of new substances,including assessment processes,presenting application data prior to assessment,exemption assessment,the progress of assessment,and so on.The current status at home and abroad of safety assessment on new substances was further understood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the three assessment models.
food contact materials;new substances;safety assessment
李 宁)
TS206.4
A
10.3969/j.issn.2095-6002.2015.04.014
2095-6002(2015)04-0074-05
樊美娟,王洪波,赵乐.国内外食品接触材料新物质安全性评估现状[J].食品科学技术学报,2015,33(4):74-78.
FAN Meijuan,WANG Hongbo,ZHAO Le.Current status of safety assessment of new substances for food contact materials in China and abroad[J].Journal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15,33(4):74-78.
2014-09-24
樊美娟,女,助理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烟用材料安全性控制方面的研究;
*赵 乐,男,高级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烟用材料安全性控制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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