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春全
(中国智能交通协会,北京 100070)
产业观察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道路交通安全
于春全
(中国智能交通协会,北京 100070)
(1)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迅速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2014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最新数据,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446.39万千米,其中高速公路里程11.19万千米。据调查,全世界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高速公路,我国总里程长度居世界第一(美国9万千米,其余发达国家最多也只有1万多千米)。
(2)机动化水平快速提高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64亿辆,其中汽车1.5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突破3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超过2.46亿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群众购车刚性需求旺盛,汽车保有量继续呈快速增长趋势。2014年新注册登记的汽车达2,188万辆,保有量净增了1,707万辆,均为历史最高水平。城市中部分群众出行方式经历了从自行车、摩托车到汽车的转变,交通出行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3)交通构成十分复杂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在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不仅有现代化的汽车、农用车、拖拉机,还有大量的自行车、助力电动自行车,甚至根本无权上路的无牌无证电动摩托车、老年代步车,等等。
从第24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上获悉,截至2013年年底,中国自行车社会保有量为3.7亿辆,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为1.8亿辆;中国自行车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自行车总产量为8,201万辆;电动自行车总产量为3,695万辆。自行车、助力电动自行车不仅有庞大的使用人群,而且还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这一群体无疑是道路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我国道路交通中发挥重要作用。
以两个城市为例,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统计,2013年底全市电动自行车已注册登记的保有量为300多万辆;杭州市2014年底老城区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近180万辆,保守估计两城市无牌照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老年代步车数量与合法上牌照的数量相当,无牌无证非机动车道路上比比皆是。两城市如此,全国各城市也是如此。电动摩托车由于车速远高于正规电动自行车、大部分无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和老年代步车非正规厂家生产,安全质量无保证,它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远高于合法行驶的电动自行车。
另外,据交通运输部统计,2014年我国城市和公路运输中公共交通、长途客车的年客运量分别为1,315亿、220亿人次,平均每天3.6亿人次和6,000万人次。这些出行最终都将转化为步行交通。
由于我国的城镇化水平还只有世界发达国家的一半,居民出行机动化刚刚开始。在高度重视机动车交通管理的同时,必须始终要将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摆在重要的位置。预计未来10~20年是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期,面临的交通矛盾和问题会越来越严峻。
(4)交通事故仍然十分突出
2013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接报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近20万起,造成5万8千多人死亡,20余万人员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超过10亿元。而作为使用简易程序处理或没有上报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预计超过接报数量的10倍以上。尽管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下降,但无论从绝对数,还是万车比仍然处于较高水平。
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全社会的支持下,总体讲交通事故连年稳中有降,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仍处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交通执法、交通安全防护、交通事故预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事故救援等手段、措施相对落后,特别是全社会交通文明意识和交通法制观念依然十分薄弱,道路交通秩序混乱,交通安全面临更为严峻的形势。
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支持下,坚持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科学治理、源头治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人、车、路、环境”无疑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其中,“人”又是起决定的因素。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汽车时代的到来,信息也应成为影响交通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
下面仅举几个相关治理的例子反映管理的成效。
(1)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全国已基本实现了处罚违法行为的数字化管理。驾驶员在接受罚款的同时,引入了记分制,严重违法行为最终会被吊销驾驶资格,甚至入狱服刑。这些信息都已全部汇集到交通管理信息中心,伴随驾驶员驾驶寿命全过程,有效地监督、控制驾驶员违法行为。
通过对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分门别类的统计,分析得出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如酒后驾驶、严重超载超速等,以指导全社会驾驶员安全驾驶、严防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特别是对危险驾驶行为起到有针对性的警示作用。
(2)车辆的安全管理
对存在安全缺陷的车辆,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对由于车辆本身缺陷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如安全气囊故障等,经大量的数据统计分析,得出某种类型车存在的安全缺陷,进而要求汽车产品制造商召回此类型车辆,以消除车辆安全隐患。
(3)道路危险路段的整治
多年来,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从道路的线形、路面、坡度、转弯等存在的设计缺陷或不足,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整治措施的意见;或通过增加安全防护设施、应用智能交通技术手段等,以改善行车条件。
(4)环境影响下行车条件的改善
针对恶劣天气条件下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成因进行统计分析,制定如:能见度差的多雾或严重雾霾天气、强风暴雨、冰冻路面等极端恶劣气候条件下的交通管理措施,以保证行车安全。如今年公安部交管局就公布了全国高速公路1,468处因大雾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路段。
(5)信息影响
在移动互联网和智能车辆到来的时代,每一辆汽车就是一个移动互联网终端。驾驶员不仅通过车载移动互联网提供的信息驾驶车辆,甚至可以通过计算机辅助驾驶或无人自动驾驶车辆行驶,交通信息中心可以实时监控、统计、分析车辆行驶各项参数,以确保交通安全。但由此引发的问题,如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法律责任尚需进一步研究。
从上述几个例子可以看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较为健全;对机动车及驾驶员管理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技术手段;对道路危险点段治理、恶劣天气下的交通管理也有了较为成熟的理论和成功的实践。特别是科学管理水平、智能化管理水平有了极大提高。
但是作为一个混合交通为主的道路交通系统,对于涉及交通违法行为十分普遍且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一半以上的非机动车、行人交通,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尽管做出了极大的努力,但至今为止尚没有一个较为有效的管理手段,宣传教育质量不高,针对性也不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十分突出,治理难度也非常大。
纵观发达国家治理交通的经验,依法治理是关键,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也有着明确的管理和处罚规定,可一方面违法现象随处可见,违法成本低;另一方面执法难度大,执法成本高。特别是执法者执法权威不强,执法手段单一,畏难情绪普遍。
要实现道路交通现代化,必须直面并破解这一难题。
2014年6日27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为依法治理交通,特别是对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严重缺失;二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三是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四是违约失信等现象屡禁不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时有发生;五是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等。
《规划》针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强调了包括对自然人在内的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建设。突出了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求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全国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特别指出要“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规划》强调了对于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在实施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通过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对信用进行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规划》要求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比如对失信严重的人,将会在银行贷款、就业、职务升迁,甚至子女入学等社会生活各方面受到影响或制约。
《规划》的颁布,对我国道路交通治理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道路交通治理的法治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是对全社会单位和组织,以及个人诚信和失信行为的管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就是失信行为,因此,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是道路交通治理的治本之策。对于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者而言,是难得的机遇与挑战。
就交通而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1)违法信息的采集
《规划》指出:健全社会成员信用记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要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是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基础和前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既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信息采集部门,又是信息的使用部门。
非机动车、行人不像驾驶员那样有驾驶执照且要求驾车时必须携带,以备查验。但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这一规定明确了交通民警在纠正处罚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时,可通过查检其居民身份证件核实身份,与人口信息库认证后将违法信息通过手持终端机录入、上传(或现场处理,事后录入)记录在案;同时联网的手持机也可通过与信息中心联网,实时核查被纠正处罚人员的网上信息(如是否为在逃犯罪嫌疑人),录入的信息即是处罚记录,也是公民社会信用中的的失信信息。当然,这一执法过程在群众尚不理解和习惯的情况下十分困难,建议先在重点道路、重点场所、重点时间、对重点人员,与治安民警联合执法。在抓好试点的同时加强宣传,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交通民警对违法人员信息的采集录入,既是整治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的需要,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之一。
(2)信息的处理和应用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特大系统。现代计算机技术、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使得像我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建设这一覆盖全国的特大系统成为可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信息(包括各类驾驶员在内的全体交通参与者)纳入公安机关违法人员信息库后,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将其整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由于“人”的身份证件是惟一的,因此围绕“人”的吃、住、行、工(作)、消(费)、娱(乐)等工作、生活的信用信息,通过各部门不同的系统分别进行处理,将各部门的系统作为社会信用体系中若干个“云计算平台”,分布、实时处理采集的海量数据,通过互联网形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一旦采集到的“人”违法信息突出,即失信严重,失信人就会暴露在社会信用体系之中,从而不仅在社会日常生活各个方面受到制约,而且对失信行为的揭露曝光,发挥社会评议的作用,形成社会震慑力,进而约束社会成员(人)失信行为。当然,对这一大系统数据的研究、分析,也必然会为政府各部门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质量提供有力的支持。
(3)标准、规范和机制建设
将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乃至全体交通参与者)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创新的工作,需要从包括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信息化基础网络的完善;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信用信息和征信信息系统建设;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等多方面加以深入的研究,争取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交通作为重点,先期开展应用,切实取得实效。
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颁布一周年之际,国务院近日决定正式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这相当于对每一个社会组织确定全国统一的、可识别“信用记录”的“身份证”。媒体将这一举措称之为“政府管理上的重大进步”。可以相信,随着各类组织和自然人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必将大大提升我国法治化水平,也必然会对提高公民交通守法文明意识,有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