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几点看法

2015-04-03 20:57吴衍岭于涛刘晶寇新猛
山东畜牧兽医 2015年7期
关键词:无害化畜牧养殖户

吴衍岭 于涛 刘晶 寇新猛



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几点看法

吴衍岭①于涛②刘晶①寇新猛③

(①山东省新泰市畜牧兽医局 271200 ②山东省新泰市新甫街道畜牧兽医站 ③山东省新泰市放城镇兽医站)

病死畜禽是畜牧养殖业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按照正常的死淘率(猪3%、牛0.5%、禽5%、羊1%、兔4%等),每年畜禽死亡数是相当大的一个数字,这些病死畜禽的不当处置,严重威胁着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人类的生存环境,再加上新闻报道的病死畜禽随意丢弃、非法加工等违法事件的连续发生,确实是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国办发【2014】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要求各级加快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依法坚决打击随意丢弃、出售、贩卖病死畜禽违法行为,依法科学处置病死畜禽,共同建设和守护好人类的美好家园,深受感触。

1 当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现在比较常用的病死畜禽处理方式不适应畜牧业的发展 虽然现在的科技发达,各种先进设备相继问世,但真正适用于基层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基本没有。按照目前普遍采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式掩埋法:深埋点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不得用于农业生产,并应避开公众视野,具清楚标示。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不小于1.5m,坑底铺垫生石灰。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和避免动物扒刨。并设立警示标示。生石灰和消毒药及动物尸体的腐烂对土壤和地下水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这样的无害化处理一则极易造成二次污染,这种污染更极具隐蔽性和可怕性。二则养殖场一旦建立,就长期使用,尸体的腐解有很长的周期,土地无法消纳过多的病死畜禽。有的随意丢弃,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1.2 病死畜禽处理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督 (1)现在,国家为鼓励企业和养殖户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每年都拿出很大一部分资金,但是缺乏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政策执行难度很大。按照国家的补贴标准,每无害化处理1头猪通过各级财政补贴养殖户80元。现实是,如果采用常规的掩埋无害化处理的方法,仅挖坑就得花费人工1个,再加上消毒药等,处理费用得100元。无害化处理场又没有,即使有,中国传统的农村习俗,没有车主愿意用车去拉死猪。有愿意的,收费也特别高,养殖户根本没有积极性,再加上现在的养殖户文化水平不高,认识不到病死畜禽的危害程度,又加上养殖效益低下,极易受利益驱使,挺而走险,将病死畜禽偷偷出售或随意丢弃。(2)按照国家的畜牧法律法规的要求,各级畜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监管,各养殖场户要建立健全养殖档案,依法守信经营。而目前基层面临的实际情况是:摊子大、人员少、力量薄弱。既要抓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又要抓畜牧生产,还要抓养殖场监管、各级统计材料的整理上报和当地基层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力不从心,缺乏真正有效监督。(3)养殖业过去由于土地、环保、规划等没有限制,准入门槛较低,基本处于随意发展状态。但畜牧业的发展在安排农村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脱贫致富奔小康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成为山区和丘陵地带农民的脱贫致富的支柱产业。从业者大多为年长者、妇女劳动力,文化层次较低,思想守旧落后,养殖档案不能及时、真实的记录,不少养殖户处于被动应付,也给监管造成了缺失。(4)病死畜禽的底数不清,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养殖场户受利益驱动偷卖;二是养殖场户觉得死了畜禽没面子,怕丢人,私自丢弃或埋掉,不愿上报;三是依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对养殖场户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以致于病死畜禽随意丢弃、出售、贩卖、加工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和身心健康。

2 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建议

2.1 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1)加大投入,建立无害化处理场:按照养殖量的区域分布,即要考虑到土地、环保,又要考虑到交通运输成本,合理布局,建设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从而节省土地,避免土地、水源、环境的人为破坏和污染。(2)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国家的畜牧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使得家喻户晓,教育引导广大养殖场户守法经营,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出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认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处理病死畜禽的自觉性,从而对不法加工户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氛围。(3)抓好病死畜禽的收集工作:固定专人,配备专用车具,划分区域,定期定点收集。春、夏、秋一日一次收集,冬季二至三日收集一次,向养殖户发放明白纸,告知收集时间、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以便于监督与联系,确保病死畜禽及时收集运到无害化处理场。(4)对病死畜禽制定适宜的补偿标准:将猪、牛、羊、禽、兔等全部纳入补偿范围按斤计算,确定适宜的补偿标准,全部将病死畜禽运入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2.2 加大执法力度 在建立长效机制的基础上,加大检疫执法力度,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随意丢弃、出售、贩运、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从严从重处罚,营造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震慑违法分子。

2.3 加强基层组织机构建设 政府机构改革以来,由于受人员编制、机构、经费的限制,畜牧兽医基层组织机构多年没有新人进入,人员年龄结构老化,技术设施落后,严重影响工作的开展。必须适当增加人员,改善办公条件,做到有人干事,有钱办事。

2.4 严格制定标准,提高畜牧养殖准入门槛 由于过去无序发展,养殖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城乡文明发展的一大顽疾。国家出台了规模养殖场环境污染管理办法,新修定生效的环境保护法都对养殖场的养殖行为进行了规范。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的发展,只有从土地使用、环境污染评价、养殖场布局设计等方面把关,通过严格程序、规范新建、改造旧场,关停小散,逐步理顺,有序引导发展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才能真正实现环境、资源的和谐发展

2.5 加强畜牧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的发展需要高素质的畜牧专业人才。(1)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畜牧专业技术人才到畜牧养殖一线建功立业。(2)加强现有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只有这样,先进的养殖理念、养殖设备、科学的饲养管理技术才能真正应用到畜牧生产中来,从而有效降低畜禽死亡率,提高养殖经济效益,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相关的产业政策。

总之,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是一项长久的惠民工程,需要各级政府的体制、机制、财力的保障。通过建立一整套长效运行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保障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经费支出,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懂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才能保证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真正、有效开展。从根本上消除随意丢弃、出售、贩运、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现象的发生,共同维护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人类的生存环境。

(2015–04–21)

S851.2+3

C

1007-1733(2015)07-00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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