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品安全事件的反思与启示

2015-04-03 20:57刘倩
山东畜牧兽医 2015年7期
关键词:安全事件畜产品监管

刘倩



畜产品安全事件的反思与启示

刘倩

(山东省青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66001)

近年来,畜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不断引发社会公众心理恐慌,引起了各级政府和人民的高度重视。2015年中央1号文件连续第12年再次聚焦“三农”,提出“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然而,作为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还面临许多挑战。首先是生产方式还比较落后,生产群体庞大且组织化程度低,产业链环节多,产业整体素质不高,生产领域的安全风险依然存在,先进的消费理念与落后的生产方式、尚未健全的监管体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显突出。此外,随着新媒体的迅速崛起,一些不实信息的负面影响也很大,必须妥善应对处置,营造客观、安全的消费环境。

1 畜产品安全事件产生的原因

1.1 部分生产者诚信缺失,社会责任意识淡漠,违法添加泛滥,导致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在当前经济大潮中,唯利是图、金钱至上的不良道德观在越来越大的影响着一些人的心理和行为。一些不法生产者受暴利驱使,置社会责任于不顾,恶意添加非法添加物、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这是造成畜产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比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有一定毒性,因其含氮量高、成本低廉,而被人有意添加到牛奶和奶粉中,导致婴幼儿肾结石症,国家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响应预案。

1.2 部门监管缺失,执法不力 畜产品涉及的生产链长、环节多,我国中小养殖户众多,养殖户普遍素质不高,监管难度大。2014年12月27日,央视曝光了“江苏高安病死猪”事件,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各大媒体追踪报道,网络媒体争相聚焦。农业部、公安部以及江西省农业、公安、工商、药监等部门均成立工作组,赶赴高安市开展调查。高安市纪委成立了6个专案调查组,对公安、工商、畜牧、商务等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追踪问责失职渎职行为。病死猪事件强烈冲击了群众的消费信心,使一部分消费者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了怀疑的心理,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监管部门的形象。

1.3 生产者责任意识不强,管理出现纰漏,沟通不畅,造成个别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放大成质量安全事件 比如蒙牛黄曲霉毒素事件:国家质检总局于2011年12月23日发布消息,蒙牛集团眉山有限公司一款纯牛奶被检出黄曲霉毒素超标。蒙牛承认这一检测结果,向全国消费者致歉,并对相关产品进行了封存和销毁。在卫生部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中,黄曲霉毒素M1是乳制品重点指标,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牛奶中黄曲霉毒素的残留限量值为0.05ppb(1ppb为十亿分之一),而对消费者产生危害的风险约为4/108。蒙牛这批牛奶检测超标120%,属于不合格产品,但实际上远没有达到产生危害的风险值水平,却被有关媒体热炒为“致癌奶”,引发媒体热议和公众广泛关注。

1.4 部分群众认知不足,主观臆断,个别媒体断章取义、炒作出来的所谓畜产品安全事件 媒体的报道和跟进推动了畜产品监管和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但同时也存在着以下缺憾:负面报道密集出现声势浩大,而正面报道比例不足且深度不够;限于学术专业性和新闻时限性,有些报道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大打折扣。比如“皮革奶”风波、某奶粉“雌激素”事件,少部分媒体处于吸引眼球的考虑,对皮革水解蛋白的报道是严重失实,选取“有毒有害”、“致癌”等敏感字眼大做文章。此外人们对涉及自身健康、利益的事情高度关注,在非正式传播渠道日益发达的时代,当出现涉及到畜产品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人们如果不能从权威部门得到有关事情的真相,就会听信民间五花八门的小道消息,从而陷入群体性恐慌。

2 科学应对畜产品安全事件

2.1 完善应急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进一步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瘦肉精”、生鲜肉、生鲜乳、鸡蛋、饲料、兽药等配套实施方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探索建立快速检测设备、现场处置设备、快速检测试纸条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2.2 强化部门协作机制,积极应对 我国的畜产品安全监管体制涉及到国务院食安办、卫生部、农业部、工商总局、食药局等部门,实践证明,只有理清各部门间的职能和责任,通力协作,共同应对,才能妥善处置好畜产品安全事件。在处理双汇“瘦肉精”案件时,农业部与食安办等8个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增进理解,争取支持,公安部第一时间派出督查组,河南省公安厅成立多个专案组,全面介入案件查处工作。部门之间通力协作对这次事件的快速、科学处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3 坚持信息公开,强化舆情监测 谣言四起、以讹传讹,多数源于信息不充分、不公开、不透明。信息公开是公众获悉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公众参与的重要前提条件。加强畜产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坚持“以我为主、主动发布、正面引导”的原则,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理畜产品安全事件。构建舆情动态监测、分析研判、信息通报和跟踪评价机制,积极引导舆论,防止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掌握工作主动权。

3 反思与启示

解决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必须统筹谋划、多措并举、群策群力,既要强化政府监管,又要切实落实企业和养殖场户的主体责任,同时还要发挥媒体、公众等监督、互动作用,从产业结构、监管能力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多管齐下,更加科学地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1 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途径 产业素质不高和产业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畜产品安全基础薄弱的最大制约因素。目前,我国畜牧业生产经营集约化程度不高,规模小、分布散,生产主体责任很难落实,监管难度大。近年来查处的“瘦肉精”案件,主要发生在存栏规模50~200头的养殖户。治理“瘦肉精”等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必须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同步推进产业化进程,提高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彻底解决生产中“小散乱”的问题。

3.2 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是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方式 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地开展宣传引导,深入教育培训,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告知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内控体系,加强产品质量检测室建设,提高产品质量自检自控能力,落实索证索票、产品检测、质量追溯、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大力发展标准化生产,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的保障水平。

3.3 提高基层责任意识和监管能力是减少畜产品安全事件的重要因素 目前,“瘦肉精”定量检测和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主要集中于省级检测机构,多数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检测能力不足、时效性不强等问题与监管实际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必须提高基层的责任意识和监管能力,切实落实“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的监管职责分工,保证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设施设备等条件,严格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完善最严格的覆盖从养殖到屠宰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任务,堵塞监管漏洞,不断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出来”的能力。

3.4 着力加强监测预警是减少畜产品安全事件的重要手段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监测预警是应对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关键点之一。认真研究近年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线性规律,锁定重大风险隐患和关键危害因子。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组织监督抽检,强化监检打联动,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风险调查,注重监测结果的运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强化综合执法,对监管的薄弱环节及时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监测预警和科学监管的水平,实现从“被动应对”向“主动保障”的根本改变。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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