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宁,陈 峰
自制圆珠笔弹簧钢丝自杀法医学分析1例
A Case Report of Suicide with Spring Steel Wire in Ballpoint
李 宁,陈 峰
致伤物;圆珠笔弹簧钢丝;自杀
致伤工具的推断一直是法医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由于损伤形态的不同,一般将损伤分为钝器伤、锐器伤和火器伤3类。个体通过损伤工具自杀时,因现场多隐蔽而且比较封闭,损伤特点明确,自杀现场多留有明确的致伤工具,一般致伤物的确认多不困难。但本例个体自杀使用的致伤工具极为罕见,对法医工作者判明相似自杀案件的性质、鉴别致伤工具、分析受害人心理特征等方面有一定的作用和意义,现报道如下。
2014年11月11日21时许,居民李某在家中死亡。现场勘查:死者家中房门、窗户紧闭;室内物品未见明显翻动迹象;尸体仰卧于西间卧室内;西间卧室地面上可见一长8.6 cm的双股细钢丝。技术人员经过对现场可疑物品进行逐一勘查检验,发现西间卧室门后垃圾篓内可见圆珠笔帽、圆珠笔芯、圆珠笔杆等物品。尸表检查:男尸,尸长172 cm,发育正常,营养一般。尸斑呈樱红色,分布于腰背部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尸僵已缓解。黑发长2 cm;角膜浑浊,两眼结膜苍白,口唇干燥。左心前区有散在点状皮肤损伤。尸体解剖:左胸腔内可见少量血性液体,心包周围组织淤血,心包腔内充满血液及凝血块,量200 mL,左心尖前壁有一点状破口,右心房前壁有一点状破口,肺动脉根部有点状贯通破口,挤压有血液溢出。胃内容呈糊状咖啡色,量约300 mL。理化检验:死者胃内容物未检出毒鼠强、敌敌畏、对硫磷、甲拌磷、乐果、氯氰菊酯、巴比妥、安定、阿普唑仑、三唑仑等成分。
本例案件结合现场勘验及法医学检验分析系自杀案件,可排除他杀,案件性质明确。走访调查显示死者李某生前性格较为内向,有偏执倾向,遇事不会自我调节和释放压力。死者半年前谈一女友,恋爱过程中,其女友发现李某性格内向,事事小肚鸡肠,不能宽容大度看待事情,心中有烦恼时也不愿与女友分享,久而久之,女友提出与李某分手,个体存在有失恋的负面情绪。
本例死者李某死亡原因应为左胸部受到刺创后造成左胸壁贯通、右心室前壁贯通出血,并心包内大量积血压塞心脏,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作为一名基层法医工作者,面对此类尸体的损伤部位、损伤形态和损伤特点分析致伤工具应为医用注射器针头之类的细长且锐利的物体,因而对于勘验过程中发现的一双股细钢丝当时并没有引起过多的关注,当对细钢丝尖端擦拭送检后,鉴定结果为李某的DNA成分。而在死亡现场西间卧室门后垃圾篓内的圆珠笔内并未发现笔内应附带的弹簧,于是分析这双股细钢丝是不是由弹簧拉直后形成的细钢丝。经对比实验,发现一个圆珠笔内的弹簧拉直折叠成双股钢丝的长度达不到8.6 cm,两个弹簧拉直折叠成双股的长度接近8.6 cm。因而,判断该自杀工具应为两支圆珠笔弹簧钢丝拉直折叠而形成的自制工具。死者李某没有选择较锐利的匕首、尖刀等类工具,而是选择自制工具不断地试探性刺入心脏部位,说明死者内心经历了长时间的挣扎和思想斗争,既害怕死亡,又害怕剧烈的疼痛,符合死者的性格特点以及遭受失恋的负面情绪影响出现自杀的表现。
本例致伤工具罕见,死者李某用圆珠笔芯里的弹簧拉成细钢丝对折后对一端反复打磨成锐利的刺器,超过传统自杀工具的范畴,对以后的案件性质判定及司法鉴定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2015-03-31
遂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河南遂平463100
李宁(1982-),男,河南驻马店人,法医师,从事法医工作。
DF795.4
B
1672-688X(2015)02-014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