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 佳
(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2)
黑尔的道德思考层次性与功利主义伦理思想*
贾 佳
(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2)
黑尔试图通过对道德思考的层次性,尤其是涉及实质性道德问题的直觉层次和反思层次的阐释,来论证他的功利主义理论,并将直觉主义道德原则的来源归结为功利主义的道德思考。在此过程中,他希望能够融合行为功利主义与准则功利主义,甚至功利主义与康德主义的分歧。无论论证成功与否,黑尔的理论打开了从元伦理学到规范伦理学的道路。
道德思考;层次性;“直觉思考”;“反思思考”;功利主义
在日常道德思考中,人们通常会依据根植在自己心中的道德原则来进行道德判断和推理,而对这些道德原则本身则往往不加思考地予以接受。但现实生活中,有时也会出现某些情形使道德原则之间相互冲突,如是遵守对某人的承诺在某一时刻做某件事还是为应付突发的紧急事件而不得不打破承诺。面对道德冲突时,直觉性原则经常派不上用场。对此,黑尔(Hare)认为,这是因为日常生活中遵循直觉性原则的道德判断和道德推理只涉及人们道德思考中的直觉层面;而在直面实际道德问题的规范伦理层面,道德思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此外,黑尔认为道德思考还有元伦理层面,这主要是关于道德概念的语言和逻辑等。
在黑尔看来,直觉主义是建构一种理性的道德理论的最大障碍。在元伦理学领域,对某些道德词意义的直觉性的坚持阻碍了对道德词合逻辑的中立分析;而将这种坚持扩展到规范伦理学领域之后,更是会使道德本身失去根基,从而不可避免地走向道德相对主义。而另一方面,对直觉性道德原则的坚持却几乎存在于每个受到一定道德教育并具有道德感的人心中,即便打破某一道德原则能够取得比固执原则更“好”的结果,很多时候人们依旧会觉得坚持道德原则是“正确”的决定。直觉性道德原则在人们的道德思考中究竟占据怎样的地位,这是黑尔构建伦理学理论时主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黑尔否认直觉性道德原则的独立存在,他并不认为诉诸道德原则是唯一的道德思考方式;但另一方面,对道德原则的执着却是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的重要前提之一。人们往往会认为将某些道德原则深植于心并在实践中遵此行事的人比“机会主义者”更有道德,除非这些原则本身被大多数人认为是“不道德”的。既然如此,那为什么某些道德原则会被大多数人认为是“道德”的,而某些却是“不道德”的呢?求助于人们的道德直觉只会将问题带回原点。黑尔的元伦理学理论将道德语言解释为一种可普遍化的理性规定,并将此作为道德的基础,认为只有将直觉性的道德原则当做不是自明的,而是以普遍规定为基础的一般性原则,才能为道德本身提供合理性、合逻辑的基石。
在这样一种元伦理学理论的基础上,黑尔认为人们的道德思维具有两重性:直觉层面和反思层面。直觉主义者只注意到了道德思考的直觉层面,却无视直觉性道德原则的不自明性,而仅仅以“显见性”来解释道德直觉。但某一直觉原则是否具有“显见性”却是因人而异的,因此直觉主义无法化解道德冲突。但另一方面,理性细致地思考每个实际情境下的具体行为的合道德性又是几乎不可能的。直觉层次的道德思维遵循的是所谓“显见原则”(Prima Facie Principle)。人们在被抚养长大的过程中,被教导的基本上都是这些道德原则——如遵守承诺、不撒谎、不偷盗、不杀人等。这些原则往往十分简单,甚至可以说“通常不超过一打单词”[1]33。在直觉层次的道德思考中,人们只能认识到这些原则。黑尔认为,在道德思考和行为中,(显见原则导向的)并不一定就是“正确的行为”。尽管如此,如果我们希望能够正确地行事,那就要很好地遵循它们。
首先,坚持直觉性道德原则有助于道德教育的展开。在道德教育中,必须教导孩子分清“对”与“错”,并且“喜欢或厌恶他们应该喜欢或厌恶的”。由于过于复杂的道德会变得让人无法理解,因此,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需要灌输给他们适当而简单的显见原则,使他们在今后能凭借直觉就做出道德上正确的事情。而在违反了原则时,随之而来的“后悔”(regret)或“内疚”(compunction)感也可以使我们在发生道德冲突时不到万不得已不去违反它。
其次,坚持直觉性道德原则有助于在日常生活中“合道德”地行事。人们日常的道德情境绝大多数并不复杂,能够通过简单的道德推理并选择一定的显见原则来行动。这时,完全没有必要对每件事物都进行反思和斟酌。有了具有“一般性”特点的显见原则,人们的日常生活就方便了许多。正如学习驾驶或者进行游戏时,掌握一定的基本原则才能使学习或游戏过程继续下去。而如果要在每一个特殊情境都一片空白的设想如何进行下去,人反而会连先动哪只手哪只脚都要思前想后,更不要提日常生活的正常展开了。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匆忙时或者在重压之下,人们往往容易歪曲自己的道德思维,使之符合自己的利益。例如,欺骗自己撒个小谎对己有利对人无害,而不顾事实上说谎的后果很可能是自己得到的好处远远比不上对他人的伤害。这时,相信直觉,遵循显见原则才能更为客观地进行道德思考和行动。
属于直觉道德思维层面的显见原则是简单的、一般的,对于人类的道德思维来说是必需的,但却是不够的。直觉层面的道德原则无法解决所有的道德问题,尤其是在两种显见原则互相冲突时,仅凭直觉并不能提供“该如何行动”的标准。在直觉思维层面,道德冲突是无法解决的。“若有些人真的认为有不能消解的责任冲突,那么他们通常就是把道德思维局限于直觉层面,在此层面冲突确实不能消解;但在反思层面却有消解冲突的要求,除非承认我们的思维是不完整的。”[1]26面对相互冲突、无法同时完成的义务,单凭语言和逻辑层面的推理也无法起作用。这时,需要判断、权衡一下互相冲突的道德原则再决定什么才是应该做的。但是,这一步骤在直觉思维层面是不可能完成的。因为直觉并不能告诉我们怎样判断、权衡不同的道德原则。没有明确的标准或方法,也就无法理性的解决道德冲突。
由此,黑尔认为道德思维还有另一更高的层次——“反思思考”(Critical Thinking)。“‘反思思考’在于,在道德概念的逻辑特性以及非道德事实的约束下做出抉择。”[1]40“反思思考”所作的抉择是一种“原则决定”(A Decision of Principle),但与显见原则不同,“反思思考”的原则是可以十分具体的。
“反思思考”的作用之一,是选择合适的显见原则用于直觉思维。当对采取什么样的显见原则进行“反思思考”时,需要研究采取这些显见原则对我们自己和他人带来的各种后果;不仅要了解好的和坏的影响孰重孰轻,更要在各种后果将会发生的可能性之间找到均衡。如果遵循某一显见原则,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只有1%,而产生较好后果的可能性为99%,那么一般情况下还是应该遵循该原则。而在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无法完成两种或者更多的义务时,“反思思考”也可以帮助人们解决冲突。在道德冲突解决之后,人们所遵循的显见原则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在一些简单的例子中,可以相当确定哪个原则在某一情形下更为重要,甚至可以仅在直觉层面就知道其中一个原则优先于另一个。这种情况下,显见原则往往不会有什么特别的改变。而在比较极端的例子中,道德冲突的结果或许会迫使我们检验显见原则本身,并从此改变人们所遵循的道德原则。经历过道德危机事件的人们有时会对一些基本的道德问题采取完全不同的看法——这正是进行过“反思思考”的标志。原则的改变可以带来冲突的解决,因为改变了的原则很可能将不再与发生的事件不一致。这种原则的改变既可以发生在解决道德冲突的过程中,也可以在道德冲突解决后通过理性的反思来进行。
在黑尔看来,“直觉思考”和“反思思考”并不是相互敌对的思考过程,而是同一思考过程中的不同元素,并且在其中都起着各自的作用。但这两种思考方式的相关性又是怎样的?黑尔用“大天使(Archangel)”和“普罗列(prole)”例子说明了道德思考的两重性。所谓“大天使”是指具有全知全能,能够完全预知行为将会产生的所有后果并能够通过比较这些预知的后果得出如何行动,并且不具有任何人性的弱点(如自私、怯懦)的生物,即“理想观察者”或“理想规定者”。“大天使”只需要使用“反思思考”。当面临某一特定情境时,他能够立即领会该情境下所有的特性,包括不同行为将产生的不同后果,并据此确立一个普遍性(很可能是极为具体的)的原则,无论他自己处于该情境中的什么立场,他都将根据这一原则行事。因此,“大天使”不需要进行任何“直觉思考”,也不需要直觉性的道德原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普罗列”代表了人类弱点的极端:他不但必须依赖于直觉和显见原则来进行道德思考,并且完全没有进行“反思思考”的能力,他的显见原则也往往是通过教育或模仿他人得来的。当然,黑尔在这里的区分并不是要将人划分为不同等级,而是认为人类在不同时间、场合,不同程度上都同时具有“大天使”与“普罗列”的属性。
不过黑尔指出,有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即不可能所有人都永远如同“普罗列”一样行事,否则就根本无法得出据以行事的显见原则。“反思思考”是必须的,因为需要将合适的显见原则挑选出来,并且在其发生矛盾冲突时解决问题。由于直觉性的道德思考不是自明的,而反思性的思考却具有自明性,因此后者在认识论上要优先于前者。直觉性思考的功能在于使无法如“大天使”般思考的人类在行动时采取一种尽量接近“最好”效果的行动。总的来说,通过直觉性道德原则来指导行为比时时刻刻都如同“大天使”那样思考更加容易成功,因为多数时候人们不具有那样的能力和那么多的时间。通常的道德直觉是合理的,因为在通常的情境下按此行事一般都能达成良好的结果。因此,人们具有这些道德直觉,并且在违反这些直觉时良心会感到不安,这对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不为自己一时的利益而歪曲“反思思考”的过程都是有益的。但显见原则自身却必须由“反思思考”挑选出来,或者是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是采纳了他人“反思思考”的成果。“反思思考”显见原则的方式是考虑采纳这些原则对自己和他人造成的影响,并且在好的结果与坏的结果、可能性与不可能性之间找到一种平衡。
作为一种规范伦理学的理论形式,功利主义是启蒙运动之后的产物。功利主义是一种非宗教的世俗的人类道德理论,注重规范、理性、非个人性的利益算计,认为行动的价值永远是派生的而不是内在的,道德的根本目的在于一切存在者的幸福。这样一种规范性的、目的论的道德理论,一方面具有相对直观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正由于对实际道德生活的过分体系化和刻意简单化而容易受到攻击。作为20世纪中期以后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发展的重要推动者,黑尔的道德思考层次理论的论证也给功利主义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黑尔看来,直觉思维可以提供与人们在历史生活中所形成的规则和惯例相符的直觉原则,这是准则功利主义式的。而在日常道德规则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原则的选择、对道德冲突的消解则必须在反思思维层面进行,这是行为功利主义式的。“因此,两种功利主义可以在它们各自的层面中共存:反思思维以行为功利主义或特定性准则功利主义的方式来考虑事情;在此基础上选取一般性的初步原则,以在直觉层面按一般性准则功利主义的方式来运用它们。”[1]44黑尔进而认为,在道德思维两层次的基础上,头脑清醒的功利主义者和康德主义者也能够达成一致。“功利主义者可以接受这样的答案,如果是一位康德主义者,同样的可以主张采用一系列一般性的道德准则以指导行动;正如大天使采取绝对命令在每一个场合中直接指导行动。”[1]50功利主义由两种成分构成——形式上的和实质上的,功利主义的形式要素与康德极为接近,正如边沁的“每个人都只能算作一个,没有人可以算作一个以上”[2]63与康德的“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3]39也有着密切的联系。黑尔主张应当把康德的义务论与功利主义结合起来,建立康德与功利主义者共同赞成的道德体系。
尽管黑尔深受康德的影响,但他的最终立足点还是站在功利主义一边。黑尔认为他的理论结合了功利主义的形式和实质要素,因此能够使道德思维与实际相接触。“功利主义理论的规范性影响是这两个要素相结合的结果,即它不仅仅是一种规范伦理学理论,也不仅仅是一种元伦理学理论,而是二者的协同作用(而二者各自的要素并不相混淆)。”[1]5
功利主义的反对者往往会认为,在很多时候,功利主义的方法是反常识和反直觉的,因而无法为社会上的大多数人所接受,并由此得出结论:在道德思考和行动中必须抛弃功利主义。但黑尔认为,不能通过举出一些反常识的事例来驳斥功利主义,尤其是驳斥他自己构建的功利主义。而面对功利主义的反对者,他最有力的武器就是道德思考的两层次说。
黑尔认为,面对反功利主义者举出的一些不利于功利主义的事例,使用道德思考的两层次说可以在不同的层面化解功利主义方法的“反常识性”。在“直觉思考”层面,人们不需要借助道德反思,而只需借助直觉原则。这时,重要的不是某一行为是否能够“使得最大多数人的偏好得到最大的满足”,而是该行为是否符合深植于行为人心中的道德原则,只要对这些道德原则一以贯之的执行,总的来说能够在一般情况下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偏好,那么按照这一直觉性道德原则行事就是“应该”的。这样一来,通过“直觉思考”最终采取的行动就不可能是“反常识”或“反直觉”的,而是与常识或直觉相一致的,并且在一个较广的范围内这一行动也是符合功利主义至少是一般性准则功利主义的。
而在反思层面进行道德思考则是另一种情景。对黑尔来说,当进行“反思思考”时,行为人对当前情境下的事实性要素以及自己的不同行为将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后果必须有着全面而完整的了解,否则就有可能通过歪曲事实等方式得出有利于自己的结论。也正因为如此,如果反功利主义者提出的“反常识”性事例对该情境下的全部事实不具有详细而完全的描述,而只是提出一些一般性的要素,并由此指责功利主义的解决方式违反常识,对“反思思考”来说就是不全面的。因此,黑尔对反功利主义者提出的事例的要求就是,首先事实要素要尽可能的真实和详尽,其次每种行为将会造成的直接或间接后果对行为人和进行道德思考的我们来说都十分清楚,最后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必须要有足够的进行“反思思考”的时间。如果这些要求有一点做不到,那么这一事例的有效性就是值得怀疑的。
而如果这些要求都能达到,那么到了“反思思考”阶段,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所有个人的直觉性道德原则都不能加入“反思思考”的进程中。这样一来,很可能在一个十分不寻常的情况下,人们通过充分的“反思思考”将会得出一个与自己坚持的道德原则完全相悖的结论,并认为照此行事将是“违背常识”的。但黑尔认为必须要注意到的是,直觉性的道德原则本身能够处理的只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道德情境,而在“非常识”的道德情境下,直觉性道德原则的失灵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不必担心出现这种情况,这不仅是因为这些情境在一般情况下几乎不会发生,更是由于我们作为人类而非“大天使”,不具有时时刻刻都完整全面地进行“反思思考”的能力,而这些“非常识”的道德情境又很少能够提供给我们足够的时间和信息来进行不偏不倚的“反思思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进行不完整的“反思思考”还不如坚持深植于心的直觉性道德原则。而如果真的能够如同“大天使”般将“反思思考”进行到底并得出“非常识”的道德结论,那也只能证明该情境下超出了直觉性道德原则能够处理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功利主义者虽然会有所犹疑,并在事后可能会产生遗憾、悔恨等负面情感,但仍将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而非道德直觉行事。
在这里,黑尔主要不是看重功利主义在非常情况下的“反直觉性”,而是指责反功利主义者所举的“反直觉”事例往往不是过于简单、缺乏可以进行“反思思考”的细节,就是几乎完全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或者即使发生了对行为人来说也没有时间和足够的信息来进行“反思思考”。而在这些非常状况下,即使以功利主义的观点来看,最“好”的解决方案往往是遵循一个人的道德直觉,而“反思思考”的主要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决定直觉性道德原则的思维程序和直觉性道德原则发生冲突事件后反思解决方案的合适与否以及是否需要更改自己的道德原则上。因此,通过道德思考两层次的区分,黑尔试图化解功利主义与日常道德之间的冲突。
黑尔的功利主义理论基本上回应了以往对功利主义提出的各种程序性和规范性的质疑。他将对功利计算的标准定为“偏好的满足”,由于偏好的指向与行为的选择相关,而“偏好”本身又具有最大程度的形式化的性质,因此首先回应了批评者对“功利”如何界定的质疑;对偏好强度的计算以及通过“自己处于他人立场”的假设,使对“功利”计算的方式尽可能达到了客观准确。而道德思考两层次性的提出,一方面确定了功利原则的应用层面*得出直觉原则用于指导一般道德实践,道德原则发生冲突时在可能的情况下用功利主义的“反思思考”化解冲突。,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控制了功利主义的作用结果*一般道德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的应用都能够满足预期的偏好。,并且也为功利主义与常识性道德不一致情况的出现作出了解释*特殊情况下,功利主义与常识性道德不一致的出现是由于常识性道德本身不是为处理非常情况而确立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和对事实把握的欠缺,作出符合常识性道德的行为比贸然进行“反思思考”更值得推崇,而有些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反思思考”的结果如果不同于常识性道德,也只能说明常识性道德无法处理这样的异常情境,如果该情境只是反功利主义者的假设,那更可能是事实上根本不会出现的情况,因而根本不必理会。。
当然,黑尔的功利主义理论并不能完全满足对功利主义存有疑虑的质疑者。同时,其理论的逻辑本身也并非无懈可击。由于从普遍规定到功利主义的推论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漏洞以及在进行偏好强度比较时难以避免的个人——人际比较难题,黑尔的功利主义理论依然无法避免的仅仅是一种实质性的道德设计[4]。当然,它确实是一种比以往的功利主义理论合理得多、精致得多的设计。人们的道德思考或许比黑尔所认为的更为复杂,但黑尔的观点确实能够避免很多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并且,在融合伦理理论与伦理实践、推进伦理学的发展上,黑尔的理论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R. M. Hare. Moral Thinking: Its Levels,Method,and Point[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2]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4]贾佳.从“可普遍化”到功利主义:论黑尔规范伦理学理论的逻辑基础[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2):43-49.
(责任编辑:周继红)
2015-04-20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当代道德哲学视域下的德性伦理研究”(2014SJB762)
贾 佳,女,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讲师,伦理学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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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695(2015)03-00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