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国家和谐关系的构建
——共和主义理论意蕴再挖掘

2015-04-02 02:47万健琳杨松雷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4期
关键词:公共事务共和自由主义

万健琳 杨松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公民与国家和谐关系的构建
——共和主义理论意蕴再挖掘

万健琳 杨松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共和主义的核心精神在于以“公共性”为中轴,通过公民的德性典范与国家权力的良性运作这两方面的相互作用来共同促进公共生活的持续繁荣。深入研究以公民与国家的和谐关系为立足点的共和主义理论,能够帮助我们厘清转型时期中国社会面临的许多困惑,为实现公民与国家的和谐关系提供有用的理论指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家;公民;和谐关系;共和主义;积极公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社会、文化、政治诸领域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公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同时社会利益也日益多元化,各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这对国家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又保持国家权力的权威,维持基本的政治秩序?政府应该如何关注和响应公民的意愿?而公民又该如何表达自己的诉求,有序地参与公共生活?如何处理政治参与与政治稳定之间的关系,防止无序的群体性事件引发“参与爆炸”?……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换句话说,如何处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成为关乎国家发展与稳定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要想实现政治的更加开明开放,顺利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保障国家的稳定与发展,需要国家(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我们需要国家(政府)不断完善政治制度建设,建构适合中国国情、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另一方面,也需要公民的积极有序参与,主动地维护自身的权利,同时为国家的政治发展提供更多的建议和支持。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健全和稳定的现代民主不仅仅依赖于其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而且还依赖于其公民的品性与态度。只有通过国家和公民的良好互动,才能创造更加美好的政治生活。

作为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古老传统,共和主义的核心精神在于以“公共性”为中轴,通过公民的德性典范与国家权力的良性运作这两方面的相互作用来共同促进公共生活的持续繁荣。从根本上来说,共和主义倡导个体与共同体的共生关系,强调公民自由与国家自由的统一,推崇个人幸福与国家强大的平衡,主张通过公民参与和权力运作之间的相互支撑达至善治的最终目标,构建公民与国家间的良性互动以及和谐关系①万健琳:《公民与制度:共和主义两条进路的分立与复合》,《哲学动态》2010年第3期。。笔者认为,与自由主义相比,共和主义显然更好地处理了国家与公民、制度正义与公民参与之间的难题,深入研究以国家与公民的和谐关系为立足点的共和主义理论,能够帮助我们厘清前面所述的那些问题和疑惑,为实现国家与公民的和谐关系提供有用的理论资源,为中国的政治发展实践提供更多的话语资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德治与法治:共和传统的弹性框架

共和主义坚持“公共性”这一核心原则,信奉“天下为公”的政治理想。这种“公共性”不仅指国家权力是公有物,更重要的是强调在治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应该以促进和实现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公共性”作为共和主义本源性的终极价值,也因此成为衡量公共生活品质的硬性标准,无论是政体好坏,还是公民合格和优秀与否都取决于他们是否在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中秉持“公共性”的原则。然而,无论是共和国还是公民,都不是天然地趋向于“公共性”,它们都存在着瑕疵和缺陷,时常存在着侵蚀“公共性”的危险。那么如何实现“天下为公”、防止“天下为私”呢?古典共和主义围绕“公共性”这个中轴,提出了两种基本的方案。一个方案是:为确保“天下为公”,通过教化和培养,引领公民对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作出优先选择,即德治路线;另一个方案是:为免于“天下为私”,借助制度的混合与均衡,防范公权蜕变成操控在个别人或个别集团手中的私器,即法治路线。前者主张公民的美德、责任和参与,通过激发内在的公民精神,推进“天下为公”,崇尚“积极”的进取,通常被称为“公民共和主义”(civic republicanism);后者主张通过设计并实施混合、均衡、法治的制度框架,针对私利对公益的侵蚀实施外部的防御,防止“天下为私”,偏重“消极”的防御,通常被称为“制度共和主义”(constitutional republicanism)。可以说,正是这两个方案的互补性复合,构成了共和主义传统完整的弹性框架①张凤阳:《共和传统的历史叙事》,《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从古希腊、罗马时代开始,这两种进路成为了共和主义发展的两翼,无论在现代还是当代,共和主义关于这两个方案的发展和完善工作一直没有停止过。共和主义内部的这两条进路,即德治与法治或者公民共和主义与制度共和主义,也成为了人们对共和主义加以二分的依据。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它们实际上共享了许多价值。这其中包括统摄于公民共和主义路线之下的公民美德、公民责任、公民参与、公民自主和自由;也包括了统摄于制度共和主义之下的混合、均衡、法治、分权等,这些价值之间往往是相互联系的。实际上,共和主义向来注重公民与共同体(国家)之间的良好互动,主张通过公民参与与制度运作之间的相互支撑达至善治的最终目标。我们可以据此总结出共和主义的基本含义——以公共性为核心价值,强调通过公民的德行典范与制度运作两方面的相互作用来共同促进公共生活的持续繁荣的一种理论形态。

不过,在理论演进和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这两种进路的轨迹有所不同。在共和主义传统中,混合均衡政体和法治共同构成了其制度设计的精髓。共和主义的理想政治制度是混合政体或平衡政体(mixed or balanced constitution)。这种特殊的政府形式的目标是在各种社会力量、政治派别和政府各个机构之间保持一种平衡和相互制约,以维护整体的利益,有效地防范遏制腐败和暴政,从而实现政制的自由、稳定和持久。从波利比阿、西塞罗到马基雅维利和美国的缔造者们都赞美并且不断地更新完善这种混合型体制,推动其经历了从混合均衡到分权均衡的演变。同时,对共和主义的政治来说,法治是必需的,它同混合均衡原则一起共同从制度上维护“公共性”,这是因为,一方面,公共事务的公开处理需要明确和正式的程序规则加以规定,才能保证其秩序;另一方面,要防止公民徇私、腐化的自然倾向,同时也防止他人对公民的专横统治,也必然要求公民在基本行为准则方面服从法治——即服从法律的管理而不是人的管理。这种法治和混合政体的思想通过英美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建国实践,吸收了代议民主制的思想,最终发展成为集法治、分权、均衡、代议、权利保护为一身的宪政共和主义或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思想,复合共和制的制度设计也使共和主义的这种制度理想最终在现代的大型民主国家中变为了现实。

比较而言,公民共和主义这条进路就要曲折得多。古典共和主义者普遍认为,除了良好的政制之外,共和国还需要仰仗公民美德,才能防止公共利益被私利侵蚀,实现“天下为公”。所谓公民美德是指公民通过审议、行动来增进共同善的意愿和能力,亦即将公共利益置于私人利益之上的品质和德行。公民美德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信奉与承诺、对“腐化”的克服以及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对公共义务的投入。公民美德不仅意味着关注美德的培养、教化,同时也意味着美德的应用,即公民通过论辩、审议和对话参与公共事务的德行,是品德与行动的统一,体现了共和精神与公民参与行动的结合。因此,这种德治的进路也包含了积极公民的价值。然而,随着大量的现代大型异质性国家的建立和崛起,特别是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个人的利益主张日益丰富。当越来越多的工人、妇女获得至少是法律上的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时,共和主义的公民美德、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公共生活优于私人生活的理念却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特别是雅各宾派的“美德的恐怖”以及后来的一系列历史事件的出现,公民政治越来越被简化为直接民主,从而与集体的暴政联系起来。再加之自由主义对这种危险的一再强化和夸大,公民政治俨然已经变为了强制性责任、多数的暴政、对个人权利的压制等一系列问题的罪魁祸首了。随着自由主义的高歌猛进,共和主义的德治进路逐渐式微,最终消失在了思想和现实的世界之中。直到20世纪中后期,当被视作理想的代议制民主日益蜕变为观众式民主时,当西方社会普遍被公民唯私症和政治冷漠症所困扰时,当公共生活日益衰落之时,人们才开始重拾这一古老而没落的理想。20世纪90年代以来,用“复兴的公民”来对抗日益碎片化的社会,这似乎成为了理论界和政界的一致共识,而以公民的美德、责任、参与为核心,以积极公民为基本取向的共和主义公民观正好切合了当代社会的这一需要,从而毫无意外地在共和主义的复兴和“公民的回归”的双重背景下重新获得了关注和挖掘。

二、积极公民再造:新共和主义的复兴

在当代复兴的新共和主义理论中依然延续了德治和法治这两条路线的张力,并呈现出“新雅典主义”与“新罗马主义”之分野,但是总的来看,这两条进路之间是连续的而不是分离的。以恢复共和主义的亚里士多德传统为己任的汉娜·阿伦特将已经几乎被遗忘的积极自由、美德、责任、参与等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传统价值重新挖掘并加以拓展改造,开启了当代共和主义复兴的序幕;以波考克、斯金纳为代表的共和学派试图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描绘出共和主义的清晰路线,并对共和主义的自由理论、公民身份、共同善等核心价值进行了卓有成效的重新提炼;以米歇尔曼、森斯坦为代表的共和主义宪法理论家反思了美国的宪法制度,重申公民美德和公共善的宪政价值,并推动了协商民主、论辩民主的发展。可以说,几乎所有共和主义的核心价值在当代都得到了理论再现,但当代的新共和主义者并不拘泥于对传统价值的复归,而更加注重理论的革新和推进。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共和主义理论中,似乎制度的层面已经不再被关注了,而偏于公民美德这一个维度。这是由于自由主义在19世纪以后逐渐成为主导意识形态,混合分权和法治的制度设计已经成为了不证自明的制度背景了,当代并没有任何一位宣扬共和主义的思想家或实践者会质疑这样一种包含了混合、分权、制衡、法治因素的制度设计,代议民主制除外。而也正是对代议民主制的缺陷的反思,才促成了共和主义的积极公民理想的回归。所以在新共和主义那里,制度路径化约为了对民主制度的重新设计,将它与公民治理的新探索相结合,应该是非常自然的理论转换了。当代的新共和主义者声称新共和主义区别于“共和”、“共和主义”的两种传统含义:一是政体意义上的通常与君主制相对而言的共和国,另一种意义就是共和主义与混合政体、分权制衡、法治、代议制等宪政原则结合在一起,它是对纯粹民主原则的一种节制或限制,体现了与自由主义的融合。由于新共和主义者最初是怀抱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和超越态度的,尤其是他们大多以对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基础以及代议民主制的缺陷为理论切入点,因此,他们强调新共和主义是指一种强调平等、政治参与和公共精神的政治模式,从而区别于以个人为取向的自由主义。因此可以说,新共和主义的主要理论问题域都是围绕着公民展开的,以至于在他们看来,“公民共和主义”成为比“共和主义”更为贴切的说法。然而,现代以来,这种共和主义的积极公民观念一直被看作是一种乌托邦甚至是危险的基因,被认为最多只具有价值意义,而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尤其在自由主义占据主导地位的西方社会,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更是受到了激烈的批评。面对这样的质疑,如何塑造积极的公民身份,实现既可欲又可行的公民政治呢?这是当代西方的新共和主义者必须要面对并解决的理论问题。

新共和主义认为,在以自由主义为主导意识形态的西方国家,代议制民主制成为了不证自明的基本制度框架,这种基于个人主义立场的制度设计虽然能够服务于效率与权利,却破坏了公民参与和美德,无法建立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有机联系,在实践中引发了公共生活的衰落以及公民的缺失等一系列后果。因此,只有通过重塑一种能够激发公民的公共精神,培育公民美德,促使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公民理论,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一套有助于公民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和协商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参与式民主机制,才能实现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自由平等。正如巴伯所说:“民主只能在强势民主的状态下才能存在,只能在有能力胜任的和负责任的公民而不是伟大的领导者的状态中才能得以保全。有效的独裁政治要求伟大的领导者,而有效的民主则要求伟大的公民。”①[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实现参与式民主、重塑公民身份意味着使公民身份不仅仅意味着权利,更意味着责任;不仅意味着纳税和选举,更意味着参与和自治;不仅意味着法律上的身份,更意味着参与的行动。佩特曼、巴伯等参与式民主理论家认为,公民对民主的参与能够培养人们的公共精神,提高人们的政治效能感,减少人们对于权力中心的疏离感,有利于塑造积极的、富有知识的并能对公共事务具有敏锐感觉和一定兴趣的公民,从而有助于形成一种参与性社会。按照他们的观点,在当代社会,公民直接参与最恰当的领域是与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如社区、工作场所等,这是因为只有当个人有机会直接参与和自身生活息息相关领域的决策时,才能实现对自己的生活和个体发展的控制;通过参与这些较低层次的民主实践活动,可以进一步培养公民的政治控制能力,提高他们对公共事务的判断能力,推动其在适当的时候更好地参与国家范围的决策①[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作为参与式民主的最新发展成果,协商民主理论主张将公民参与扩大到更广泛的领域,并进一步探讨了如何建立这种以对话和协商为核心的多层次公民参与机制。

自由主义者一直对共和主义的积极公民理念特别是公益先于权利的美德观存在质疑,在个人主义的价值观的指引下,他们对公民何以从个人事务中挣脱出来,去参与可能与自身利益无直接关系的公共事务感到怀疑和不理解。对此,当代的共和主义者试图通过拓展和泛化公共领域的范围来从理论上对抗这种质疑。在他们看来,公共领域是公民参与的主要场域,因而需要激活和扩展公共领域,将政治的范围延伸至政府以外的领域,提供更多层次的参与场所,并通过公民协商和论辩的形式,建立一种更富弹性、层次更加丰富的公民治理模式。佩特曼提出了参与性社会的构想,她不但认可宏观层次的政治参与,更推崇诸如校园、社区、工厂等非政治的社会、经济领域的微观层面的参与。在她看来,只有在大众普遍参与的社会中,才有可能实现民主的基本价值,而只有在一个参与型的社会中,个体才将享有各种机会成为一个有教养的公民。米歇尔曼也认为,在现代社会中,许多卓有成效的对话是在选举、立法等政治活动的正式渠道之外发生的,那些非正式的渠道可能为多数公民提供更多以对话、协商的方式介入公共生活的直接经验。

新共和主义者普遍认为,公共事务和公共产品一样,是呈等级层次分布的。对一个主权国家而言,应包括全国性、地方性、基层性、社区性的公共事务。不同层级的公共事务所使用的参与方式是有区别的。一般而言,层级越高,规模越大,就越不宜采用直接参与的形式,而应采取公民间接参与的代议制度的治理方式。层级越低,中介代表等级越少,就越可以采取类似雅典城邦的公民直接参与的自治方式,如社区治理。因而,公民参与自治程度的大小与其所参与的公共事务等级层次呈负相关,因为层级越高的公共事务,关乎的公民群体规模越大;层级越低,关乎相应公民群体的规模越小。全国层次的公共事务是关乎全国国民的公共利益,因而需要全体国民对此予以共同治理。地方性、基层性、社区性的公共事务道理亦然。所以,新共和主义者在宏观的层次上赞同代议制,在微观层次上则认为可以泛化公共领域,鼓励公民在非政治领域的积极参与,从而形成多层次的非国家中心主义的公民参与网络。他们认为,这种广泛的公民参与机制,可以克服使公民个人利益与公共领域产生矛盾的所谓的“距离悖论”,打消自由主义者的顾虑。齐格蒙特·鲍曼对距离(社会接近)与道德责任的关系的论述很具有代表性,他认为“接近意味着责任,而责任就是接近……责任的消解,以及接踵而至的道德冲动的淡化,必然包括了以身体或者精神的隔绝来代替接近”②[英]齐格蒙特·鲍曼:《现代性与大屠杀》,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240页。。通过鼓励公民在距离自己最近、与个人利益最相关的层次如社区或社团中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更容易激发公民的责任感和相互之间的共同体验,培养公民参与讨论、协商和论辩的能力,培育公民的参与精神和宽容态度,从而塑造富有德性的积极公民。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传媒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迅速普及和运用,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距离感被打破,从而使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得到大大的拓展,网络民主和网络参与成为了新的公民参与模式,这必将对公民美德的培育和积极公民的塑造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共和主义的关键命题及其意蕴

如何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换言之,一个国家内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是什么,国家权力和权威的限度又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大致可分为自由主义的和共和主义的两种传统。自由主义传统以个人主义作为立足点,把公民身份看作是一种法律地位以及法律上对权利的消极保护,认为公民身份的核心在于获得权利和保障权利,权利的目标又在于保障个人私人领域的自由。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关系上,公共领域的存在只是为了保证私人领域的自由,个人的权利优先于公共的善。公民身份是通往个人自由的一种手段,而不是自由本身。由此可见,自由主义传统塑造出来的是一种消极公民形象。根据这种自由主义的公民学说,好公民的判断标准体现在是否纳税、是否为经济作出贡献、是否守法、是否不侵害他人权利、是否不违反公共法律规范等方面。而共和主义传统则反其道而行之,它从共同体的角度定义公民身份,强调公民身份是个体在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体系,把公民身份看作是参与公共讨论和集体决策、超越私利而追求公益等活动本身。在公域与私域的问题上,共和主义传统认为,私人领域是物质基础,人由于受到物质世界的束缚而不自由,公共领域则是精神深化、人格提升和自我价值实现的场所,是自由和解放的象征。理想的好公民必须把公共领域的事务放在第一位,将公共利益或公共善的考虑置于私利的考虑之上,并通过承担公共职位、参与公共事务来体现自身的德性和价值。共和主义传统塑造出的是一种积极公民的形象,在这一传统中,好公民的判断标准体现在参与公共事务和为共同体奉献的美德上。笔者认为,与自由主义相比,共和主义更加强调个体与共同体的共生关系,推崇个人幸福与国家强大之间的平衡,从下面一系列共和主义的关键命题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话语资源,为构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提供理论指引。

共和主义视域中特殊的“人”的观念。无论是在城邦还是共和国中,共和主义始终蕴含着一种特殊的“人”的观念——“人即公民,公民即人”,也就是说,个人是私人性与公共性的综合体,个人离开国家就不能称为人(公民);国家(共和国)是公民的联合体,没有公民也就无所谓国家。这种特殊的“人”的观念直接体现了国家与公民的同一性,是构建国家与公民和谐关系的概念基础。

个人自由与国家自由的关系。共和主义始终强调个人自由与国家自由的统一:个人自由意味着个人的自主和自治,而国家自由则意味着主权独立和公共权威;国家自由是个人自由实现的前提,而个人的自治和参与又可以促进国家的独立和强大。这二者之间并不是矛盾的,而是融合共生的。这种特殊的自由观念有助于消除国家与公民之间冲突的基础,实现和谐共处。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公共善)的关系。长期以来,自由主义批判古典共和主义的公共善观念具有空想性和强迫性,夸大形成和判断公共善的难度,从而宣扬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和优先性。近代以来,共和主义者开始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开始探索个人利益与公共善统一的可能性,最终形成了以美国宪政共和主义为代表的现代共和主义理论。到了当代,新共和主义者更对公共善的形成提出了更加现实性的意见,虽然并没有完全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善的内在矛盾问题,但新共和主义对于个人利益融于公共善的论证,依然为我们解决国家与公民间的利益矛盾提供了思想资源。

美德与参与的关系。通常来说,共和主义以对积极公民身份的倡导这一显著特征而区别于自由主义和其他政治思潮,积极公民的核心价值包括:公民的美德、责任和参与。在共和主义视域中,公民美德的核心是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而不再仅仅局限于个人品德的塑造上,这成为国家与公民和谐关系的精神基础。

权利与责任的关系。理论界一般认为,共和主义的公民理论偏重于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和责任,而自由主义的公民理论偏重于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权利与责任之间存在内在的矛盾。共和主义在发展过程中,一直试图解决这一矛盾,从现代共和主义到当代的新共和主义,从“开明的自利”、“社会资本”、“参与型社会”、“多重互惠网络”到“共和权利”,他们试图找到权利与责任的平衡之道,这为从法理上确立国家与公民的和谐关系提供了启示。

“代议制民主”与“参与和对话的民主”的对比。共和主义强调公民参与的价值,一向倡导公民通过对话和协商参与公共事务,在差异的基础上寻找共识。对于自由主义倡导的代议制民主,共和主义内部经历了从融合到反思的过程。尤其在当代,当西方代议制民主带来一系列悖谬性的后果时,新共和主义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努力探讨以参与和对话为核心的新的民主机制——以佩特曼为代表的参与式民主、以巴伯为代表的强势民主、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协商民主和以佩迪特为代表的论辩式民主。这些民主机制的新探索,为公民与国家间的对话、互动提供了一系列富有创见的方法和路径。

(责任编辑:周文升)

B089.1

A

1003-4145[2015]04-0122-05

2015-03-10

万健琳(1979—)女,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副教授。杨松雷(1979—)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作者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多方合作生态治理模式的理论建构与现实运用研究”(项目号:12CZZ001)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生态治理中的公民参与研究”(项目号:201300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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