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废乡官再思

2015-03-31 20:27罗志田
社会科学研究 2015年1期

罗志田

〔摘要〕 史称隋废乡官,究竟是说隋朝废止了县以下乡党闾里一类官职,还是废止了州刺史自行辟用当地人为属官的制度,历来看法不一。古人基本倾向前者,20世纪以来的史家多为后者。这直接涉及到对当时“乡官”本义的认识,也与“废乡官”的意义相关。本文从史籍本身以及从隋唐到明清重要学人所用“乡官”这一名词的涵义及其对相关史事的陈述进行分析比较,探索这一历史上重大变革的意谓。

〔关键词〕 乡官;废乡官;州郡官制;封建与郡县;中央与地方;隋唐史

〔中图分类号〕K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1-0001-09

秦和隋这两个结束分割局面的大一统王朝,国祚都不长,却皆以创制著称。汉承秦制,史所常言。而唐亦承隋制。王夫之说,隋可一天下而不能守天下,却“无德而有政”,能“以立法而施及唐、宋”,故“隋亡而法不亡”。② 陈寅恪也指出,虽“李唐传世将三百年,而杨隋享国为日至短”,然“两朝之典章制度,传授因袭,几无不同,故可视为一体”。〔1〕隋之制度多承袭自南北朝,由隋普遍化于大一统之下(其定型可能要到唐贞观年间),而为后代所沿袭。当时出现的重要制度改变不少,废乡官即其一。但此事究何所指,还有不同的认识。

一、歧义的出现

在很长的时间里,一般都以为隋废乡官意味着隋朝废止了县以下的乡党闾里一类官职,为下层制度的重大变革。但近年学者多援引日人滨口重国所说,视此为“州县官制上的重大变革”,即废止了州刺史可自行辟用本州人为属官(其时州刺史多带将军号而开府,其僚属一般由朝廷任命,是为府系僚佐,而自辟者则为州系僚佐),这些人也被称作“乡官”,却“与乡党闾里的吏职毫无关系”。③

滨口重国此文发表于1941年④ ,大约同时而稍后,陈寅恪也曾专论此事,不过径名为“废汉以来州郡辟署僚佐之制”,视为“中国政治史上中央集权之一大变革”。⑤ 两人所用的关键史料略同,大致有《隋书·百官志》《通典·职官典、选举典》《北齐书·幼主纪》以及《隋书·儒林传·刘炫传》等(后来他人论及此事所用亦差不多)。因陈先生论旨为此并非隋代创制,而实乃“北魏末年及北齐之遗习”〔2〕, 故也引用了较少为人所用的《周书·苏绰传》和《晋书·荀勖传》。而论乡官者众皆引用的《隋书·李德林传》,因专及乡官,陈先生则不用,自有其分寸。

同论一事而概括不同,直接涉及到对“乡官”本身的认识,当然也与“废乡官”的意谓和意义都有关联。蒙文通曾提醒我们,对中国思想史上的名相,切不可执着,因“常有名同而实异者。故必细心体会各家所用名词术语的涵义,才能进行分析比较”。〔3〕 窃以为这一见解可以扩展到其他领域,“乡官”在当时所指的涵义,恐怕也体现在“各家所用”之中。盖言即行,行亦言,仍可从“各家所用”之中探索。 参见Quentin Skinner, Visions of Politics, vol. I, Regarding Metho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assim.

本文仅辨析“隋废乡官”本身的指谓,至于其长远意义,则于另文中申论。在众皆引用的材料中,有三条直接提到了乡官,前两条皆与通常意义的乡官不同,分别是:

……赋敛日重,徭役日繁,人力既殚,帑藏空竭。乃赐诸佞幸卖官,或得郡两三,或得县六七,各分州郡,下逮乡官,亦多降中旨,故有勅用州主簿、勅用郡功曹。〔4〕

(开皇三年)罢郡,以州统县,改别驾、赞务,以为长史、司马。旧周、齐州郡县职,自州都、郡县正已下,皆州郡将县令至而调用,理时事。至是不知时事,直谓之乡官。别置品官,皆吏部除授,每岁考殿最。〔5〕

一般多据第二条立说,复引第一条以证州主簿等由中央勅用是破旧例,同时也表明州主簿、郡功曹等先已被称作“乡官”了。然而两条材料都需细绎,第一条最直接,但其所谓“乡官”不是排他的,即并不意味着只有这类官佐才是乡官,而同时期的乡党闾里等长官就不是。第二条尤当玩味——史书惜墨如金,若“州都、郡县正已下”本即乡官,便无需乎“直谓之”;“直谓之乡官”者,即原非乡官而类同视之也(其实“已下”下到哪一级,史亦未明言,然一般理解似并不包括常规乡官层级)。

古人不用今日这样的标点符号,从这两条材料看,隋世前后大概有两种乡官,一是常规的,一是“谓之”的。后者若依今人标点方式,或当加引号。从杜佑、郑樵到顾炎武,实际都采用这样的读法。他们都在不同地方引用这两条材料,既不以为冲突,也不等同视之。 见杜佑《通典·食货三·乡党、选举二·历代制中》,王文锦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63、341页;郑樵《通志二十略·职官略·州郡第十一》,王树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下册,1188、1206页;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建官惟百、乡亭之职》,栾保群、吕宗力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101、471-472页。 若将此理解为昔人不言的共识,或亦不为过。

这样,关键就在于怎样解读第三条即开皇“十五年,罢州县乡官”〔6〕 的意谓了。从字面义看,这句话可以宽泛理解为两皆包括,然若狭义理解,则应偏于常规的乡官,而不是“谓之”的乡官,盖很少有人用引申义表事而不加解释者。过去多数人都是按狭义理解的(如王夫之对乡官的看法与顾炎武相反,但同顾一样视隋所废乡官为基层任职者〔7〕),试图周全些的,则不忘同时加上“谓之乡官”一层意思,从杜佑、郑樵到清末的孙诒让,都采取这样折中的陈述方式。〔8〕

我们不能轻易以为这些古人都读不懂史籍,或都不仔细读书而信口开河。另一方面,视开皇十五年所罢州县“乡官”为非常规意义之乡官(即废止州郡自辟僚佐)的,滨口重国以外,不仅有陈寅恪,还有严耕望〔9〕,两先生皆以严谨著称。近年学者也多类此。所以,隋废乡官一事,确有再斟酌的必要。

滨口重国的论证是较为细密的,他引用了相当一些开皇十五年后仍有乡正、里长的材料,认为这已“表明直至隋末,乡正、里长等一直存在,并未废止”。因此开皇十五年所废的“乡官”,便与乡党闾里的吏职无关。〔10〕 不过这种类似观念史的反证法,未必适合于更宽泛的史事。如唐长孺便注意到,《隋书·韦师传》记载开皇六年晋王为雍州牧,以朝廷高官杨雄、高颎为州都,尽管这或是特例(因凸显以皇子亲王任雍州牧),毕竟也是州刺史仍自辟僚属。〔11〕 我们当然不宜据此便反证开皇三年废止州郡辟署僚佐的规定不存在。

实际上,在中国文化传统中,成文的制度从来以指导意义为主。有法不一定依,执法不那么严,在今日甚遭诟病,却是昔年的常态。盖法之前还有“禁于未然”的礼,法之上还有指导一切的道。因为有“道”的存在,“法”在中国社会中几乎从未到很高的地位;因为有“人情”的存在,“规矩”同样不那么严格。据条文说历史,更多得到的是一种理想的或设计中的状况,与实际总有相当程度的差异,且还有各时各地的不同。

当然,成文规则是决不能忽视的,毕竟所有调适性的“权宜之计”,都建立在既存规矩的基础之上。但规则的条文并不等同于其实施,也是不言而喻的。在动荡的时代,以及昔人不甚注重的地方,规则条文本身及其实施就更为松散。

史书对县以下职官设置及其作为的记载,便向所缺少,往往点到为止,语焉不详。沈约的《宋书·百官志》在追溯秦汉以来县令及以下官吏时,曾说到“其余众职,或此县有而彼县无,各有旧俗,无定制也”。〔12〕窃以为这样一种“旧俗”可以超越“定制”的情形,揭示出一种明确的信息,即这一层级的各类设施并不深受重视。历代基层乡官的设置,从称谓到职掌,都往往处于一种既有规则又容许伸缩的灵活状态中。

乡里设置记载的这一特点,渊源甚早,并长期存在。如《周礼》中乡官数量远多于其余,然王夫之就注意到,《周礼》中“乡则比、闾、族、党,遂则邻、里、酂、鄙,各有长,司其教令”,却“未详其使何人为之”。盖“《周礼》但记其职名,而所从授者,无得而考”。〔13〕 《汉书·百官公卿表》更明言:县以下“大率十里一亭,亭有亭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①此用“大率”,已表明这是一个抽象性的概括表述,其细节当时人也未必很清楚,述史者对此有清楚的自我意识。②

在“以人为本”的纪传体史书中,如梁启超所总结的,“旧史除国家法制外,余事皆附人以传”。乡里“自治非一人之畸行,则无述也固宜”。进而言之,“吾国乡治,其具有规模、可称述者颇多,特其乡未必有文学之士,有之亦习焉不察,莫或记载。史家更不注意及此,故一切无得而传”。〔14〕 当年乡闾设置的实际状况,或更多处于一个此处有而彼处无、此处名为甲而彼处名为乙的“大率”状态之中。③对于往昔史家所不注意而一般士人亦习焉不察者,后人若必以“刻舟求剑”的方式一一精准落实,或不免自寻烦恼。④

二、本事的辨析

有此基本意识,再来看史书具体的表述。与隋废乡官最相关的记载是《隋书·李德林传》所述:

开皇元年,敕令与太尉任国公于翼、高颎等同修律令。……格令班后,苏威每欲改易事条。德林以为,格式已颁,义须画一,纵令小有踳驳,非过蠹政害民者,不可数有改张。威又奏置五百家乡正,即令理民间辞讼。德林以为:“本废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戚,剖断不平,今令乡正专治五百家,恐为害更甚。……”敕令内外群官,就东宫会议。自皇太子以下,多从德林议。苏威又言废郡,德林语之云:“修令时,公何不论废郡为便?今令才出,其可改乎?”然高颎同威之议,称德林狠戾,多所固执。由是高祖尽依威议。……十年,虞庆则等于关东诸道巡省使还,并奏云:“五百家乡正,专理辞讼,不便于民。党与爱憎,公行货贿。”上仍令废之。德林复奏云:“此事臣本以为不可。然置来始尔,复即停废,政令不一,朝成暮毁,深非帝王设法之义。臣望陛下若于律令辄欲改张,即以军法从事。不然者,纷纭未已。”高祖遂发怒,大诟云:“尔欲将我作王莽邪?”〔15〕

汪篯已指出,“对于《李德林传》所记论辩五百家乡正事的年代,还须加以审核”。《李传》将此事“系于开皇三年废郡以前,这是不确的”。他引《隋书·百官志》开皇三年罢郡及废止州郡辟署僚佐(遂使那些人被“谓之乡官”)一段,以为“废乡官判事,与罢郡同是隋开皇三年改革地方官制的措施。若论辩五百家乡正事在罢郡以前,则李德林不得云‘本废乡官判事”。故应从《资治通鉴》,将论辩五百家乡正事系于开皇九年。〔16〕

汪先生对系年的辨证敏锐而确切,《资治通鉴》虽后出,但对史事是经过“考异”的,常比先前的史书更准确。 一般古代史研究者,对于南北朝前后一段历史,通常看重早出的各《书》,然后是南北《史》,引《通鉴》者多被视为外行。但傅斯年早说过,司马光等人作《通鉴》,“能利用无限的史料,考定旧记。凡《通鉴》和所谓正史不同的地方,每多是详细考定的结果”。见傅斯年《历史语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1928年),《傅斯年全集》,第4册,254-255页。而陈寅恪在考证《桃花源记》虚实之时,曾论及南北朝宋武伐秦之役,“其军行年月,《宋书》、《南史》等书记载既涉简略,又有脱误。故今悉依司马君实所考定者立论。”陈寅恪:《桃花源记旁证》(1936年),《金明馆丛稿初编》(《陈寅恪集》),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194页。可知这一时段的史料,也不必拘泥于其产生时代的先后。同时汪先生提出,李德林所说的“废乡官判事”与罢郡一事,同是开皇初年改革地方官制的措施。此点尤其予人以启发(尽管两事未必等同,“废乡官判事”也不一定非系于开皇三年不可)。盖既云高祖“尽依威议”,当然是指一系列的举措,《隋书》作者或即因此而将几件事系在一起记载。

这样,李德林所说的废乡官判事是因为这些人皆“里闾亲戚,剖断不平”,便值得进一步推敲。说其是指开皇三年废州郡自辟僚佐,似也无不通,毕竟前引《北齐书》已将州主簿、郡功曹等视为“乡官”。但若说在开皇三年前曾有废止常规意义的乡官判事之举措,似更切近“里闾亲戚”层级的剖断。因此前已废乡官判事,致使乡官闲置,《百官志》说后来州郡僚佐因“不知时事”而“直谓之乡官”,于语尤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