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前教育中等专业学校 孙 霁
微课与幼师形体课课堂教学的切入点探索
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前教育中等专业学校 孙 霁
本文就形体课上如何运用“微课”这一先进的教学手段入手让新生事物与传统课堂有机融合,发挥信息技术在课堂上的最大效力,提出了个人的见解。
微课 微视频 环节
微课程最早是由美国新墨西哥州圣胡安学院的高级教学设计师、学院在线服务经理戴维·彭罗斯(David Penrose)于2008年秋首创的。微课程(microlecture)这个术语并不是指为微型教学而开发的微内容,而是运用建构主义方法化成的、以在线学习或移动学习为目的的实际教学内容。微课程具有完整的教学设计环节,包含课程设计、开发、实施、评价等环节。
幼师专业的形体课还较多沿用传统的授课模式,即以教师讲解示范为主,学生模仿、练习,较难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即便运用小组合作的方式和方法,也受学生能力、教学内容等因素制约,不能使效率最大化。除此以外,我校形体课课时较少,住宿生又占绝大多数,学生有较多的课余时间,而课下的时间不能很好地利用。因此,将微课引入我校形体课课堂势在必行。
目前,发达的网络环境与信息技术为幼师学生的学习提供了丰富的课外学习渠道,课堂仍是学生学习的主阵地。我校的形体课教学主要以健美操为主要内容,教师如何利用有限的课堂时间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自主性,发挥课堂的最大作用,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提供大量练习、创编机会,引导学生学习健美操,创编简单的幼儿体操以及幼儿体操教学,形成有效的学习策略,使学生既有较强的表现力,又有创编和教学能力以及自主学习能力和良好的个性品格,从而为终身学习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如何利用微课辅助课堂教学,找准微课与课堂教学的切入点是关键。笔者结合实例谈谈自己的做法。
1.导入环节
以二年级(我校自第三个学期开设形体课)第一次形体课为例。利用微课呈现一段介绍健美操特点和功能的视频:健美操是一项融体操、舞蹈、音乐于一体,以健身、健美为目的的体育运动项目,它除了具有增强体质的作用外,还具有塑造健美体形的功能,使体格匀称、线条优美、秀丽动人……人们在欢乐的氛围中进行锻炼,心情愉快,不易疲劳,还可排除精神紧张,是近年来非常流行的一项体育运动。视频配以大量的不同性质健美操展示片断和知识介绍,让学生有一个初步的感性认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为即将开始的形体课教学奠定良好的基础。
2.新授环节
以基本步中踏步这一动作为例,膝关节的弹动与屈髋、身体重心微前倾是本动作学习的重点也是难点。体育课上,队列练习中的踏步动作在学生心中根深蒂固,要改变其原有动作,加入新的元素十分不易。针对这一知识点,教师可以利用3~5分钟播放微课视频讲解二者区别,学生自主观看领会视频中的动作内容。小组互相帮扶揣摩,教师适当点拨,通过自主学习的方式,学生学会踏步这一貌似简单实则有难度的基本步伐,学生学得相对自由、开放、轻松,又能取得比教师现场讲解更好的效果,省时省力又高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帮助其形成自主学习策略。
3.巩固练习环节
进行大众健身操二级规定动作学习过程中,学习易出现动作不到位,缺少力度等问题,教师可以播放一段完整的动作示范微视频让学生在小组内互相指导,根据视频内容找出本组同学的差距,制定解决方案。大部分学生在反复强化的基础上完成的动作质量有很大幅度的提升。学生在不断的练习实践中体会到了学习的成就感和合作的快乐,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4.幼儿体操创编
对于幼师学生来说,幼儿体操的创编是一项不可或缺的专业能力。因此,在有限的课时内,如何提升学生的创编能力是任课教师必须研究的课题。笔者的做法是由浅入深,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
举例来说,创编初级阶段,学生进行多个体操套路的学习后,逐渐加入其创编元素,即教师提供下肢(或上肢)动作的微视频,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自主学习,创编与下肢(或上肢)动作相配合的手臂动作。
中级阶段,以一组四个八拍动作为例,教师只给出两个八拍的动作微视频,学生小组学习后创编剩余部分,最终形成完整的一组动作。
高级阶段,教师提供一支完整音乐,学生根据音乐创编完整的体操套路。教师可将乐曲的分析方法做成微视频,包括音乐的记写、节奏节拍的分析、乐句的标记等,也可将队形的变化方法、空间维度的交插运用、套路的开头和结尾造型等创编原则制做成微视频,便于学生先学习再实践。
总之,无论是课堂的哪一个环节,只有找准微课与课堂的切入点,在合适的时机用合适的方式使微课有机融入教学过程。如果把课堂当成一顿大餐的话,微课便是其中一种佐料,佐料的添加应根据菜品的需要,只有添加合适才会添香添色。同样,教师应根据教学的需要恰当利用微课,并不是每一节课都需要微课的介入,它只是教学的一个辅助资源,其他的媒体资源和教学方法应合理利用。无论如何,微课作为一种新型的课程资源有其他课程资源无法替代的价值。小微课能发挥大作用,成就大课堂。
ISSN2095-6711/Z01-2015-1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