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珍
(云南省元阳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云南 元阳662400)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元阳县林农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林业产业的投入明显增大。2011年以来,国家项目资金13500万元,包括退耕还林项目、陡坡地生态治理项目、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助资金等,育林基金返还225万元,森林植被恢复费198万元,林权抵押贷款462万元,林业贷款财政贴息473万元,个体及民营资本投入6850万元(营造林、林下经济等),外资投入3620万元(橡胶产业等)。林业“大资源,小产业”,社会对林业“投入少,需求大”等社会现象十分突出。
(1)林业投资主体单一,林业投资规模小,速度慢,发挥作用不够明显。长期以来,元阳县林业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地方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近年来,林业投资主体结构多元化的趋势虽有加强,但总体上,林业投资主体单一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尚未形成完全的多元化林业投融资主体结构。非政府投资主体资金进入林业的规模小,速度慢,发挥作用不够明显,民营资本、外资在林业的投资领域空间还很狭窄,对其限制颇多。从长远来看,这不利于林业发展,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2)投融资渠道不畅,林农从事林业生产的资金短缺,严重影响了林业发展。目前,元阳县投融资以政府投资、社会公益性投资为主,市场引导的产业投资为辅。资金来源渠道通常有以下几种:国家政府无偿投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林业基金制度、个体及民营资本投入、外资投入。但实际上,资金投入不稳定,而且比重非常小。林农在从事林业生产中,获得的林业资金很少,严重影响了林业发展。
(3)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制度缺失,向金融部门抵押融资难。省级出台了《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但县级对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制度不健全,特别是金融部门和林业部门缺乏联系,金融部门对林权价值、森林资源资产认识不足,贷款门槛过高。加之,贷款利率偏高,贷款期限短,而林业生产周期长,资金需求大,加重了农户贷款的难度。
(4)林业风险防范机制缺乏,获取社会融资难。产生融资难的主要原因是投资林业会面临很多风险,包括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政策风险。林业生产周期长,在漫长的林木生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自然风险主要有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林业投资过程中的社会风险包括人为风险和市场风险两大类。林地经营者还可能遇到因国家经济和生态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划定自然保护区等情形,这些政策性风险也可能对林地经营的状态产生影响。目前元阳县虽然有一些例如征地补偿、病虫害防治等林业经营风险防范的政策和技术保障措施,但是还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系统的机制,导致林农经营林业积极性不高,社会对于林业经营缺乏信心,故不愿将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林业经营中去。
从林业投融资现状出发,当前该县林业发展投融资的目标应同时兼顾3个方面:一是明确政府投资主体与非政府投资主体定位,以增加资金投入为出发点,通过引进竞争机制,推进投融资主体多元化,实现林业发展的动态平衡;二是以优化资本结构为着力点,通过对渠道体系的拓宽与优化创新,推进投融资渠道多元化,实现资金投入与结构优化的协调发展;三是以提高投融资效率为基准点,通过投融资方式的整合与创新,推进投融资方式多元化,实现资金配置与运作的高效互动。
政府要大力推进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促进林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体系。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规定,设立相应的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机制。如林业补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森林公安补助等管理机制。加大财政对林业的扶持力度,公益林业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林业生态工程、森林灾害防治工程等投入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证。
4.2.1 积极构建林业融资平台
政府应尽快出台有关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的办法,进一步加快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构建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和林业企业(林农)主导、社会各方协作的林业融资平台。
4.2.2 积极组建担保机构
采用“政府扶持、协会牵头、企业参股、银企合作、市场化运作”方式组建林业专业担保公司,为林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4.2.3 积极创新林业信贷品种的担保方式和信贷模
探索实施林农以林权抵押直贷、以林业专业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以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或担保)和林业企业联保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各类信贷模式;探索实施“公司+基地+林农”等担保贷款方式。
林业保险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风险难以测定,二是损失难以测定,三是赔偿处理麻烦,四是赔付率高,盈利性差。林业保险从性质上来看,具有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的特点,反映了它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林业保险的公益性,使得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社会所需要的林业保险,必须由政府考虑供给。要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大力开展森林保险业务。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规范林权流转和林权贷款管理,规避金融信贷风险,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而成立。性质为企业法人,允许由国有林场、林业产业公司、林权抵押贷款担保公司和营林投资公司单独或联合组成,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既可对林业发展项目的抵押林权进行担保收储,又可本着“自愿协商、有偿使用”的原则,对闲置的林地、林木进行收储经营,发展壮大林业产业。
[1]国家财政部,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R].北京:国家财政部,2014.
[2]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总体方案及4个专项方案的通知,云发〔2014〕14号[R].昆明: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2014.
[3]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云发〔2014〕16号[R].昆明: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