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祥林
(云南省陆良县林业局,云南 陆良 655600)
陆良县林木种苗管理法治化探析
高祥林
(云南省陆良县林业局,云南 陆良 655600)
摘要:指出了随着生态建设和城镇绿化的快速发展,林木种苗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种苗生产经营逐步成为陆良县极具发展潜力的重要产业,分析了陆良种苗依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种苗管理法治化的有效措施,以便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种苗市场,构建公平公正和谐的林木种苗发展环境提供参考。
关键词:陆良;种苗管理;法治化;探析
1引言
随着造林绿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环境建设标准的提高,社会对林木种苗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要求也越来越高。在不断扩大的市场需求拉动下,种苗生产已逐步成为一项极具发展潜力的重要产业,但由于政府部门投入林木种苗的力度有限,大量个体生产经营种苗者不断涌现,恶劣的竞争造成林木种苗市场良莠不齐,秩序混乱,而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承担着负载林木遗传基因、森林世代繁衍和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使命。因此,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林木种苗市场势在必行。这也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的重要内容。
2陆良县林木种苗管理现状
陆良县地处云南省的东部,珠江上游,是云南省第一大坝子,也是云南森林资源匮乏县之一,属北亚热带高原季风气候类型,冬干夏湿。气候特点是终年温和,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春暖干旱,秋凉湿润,降水集中,干湿分明,年平均气温14.7℃,≥10℃的年活动积温4458℃,年均降水量958.2mm。曲陆、昆陆高速公路及桂昆铁路穿境过,形成陆良到省城、市城一个小时经济圈;县乡实现了油路化,村村通公路,交通十分便利。优越的自然环境,为个体林木种苗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经营条件,也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新门路。
陆良县林木种苗管理行政职能隶属于县林业局,其职能由局林木种苗管理站承担,主要职能包括: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编制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生产储备与供应;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指导及良种的推广;核发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林木种苗行政案件;林木种苗质量监管。核定编制14人,实际在职员工4人。林政执法权由隶属于县林业局的森林公安局,林政综合执法大队承担。
陆良县从《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不断加大依法治种的力度,通过强化工程造林项目种苗供应实行行业准入制,切实从源头上管控种苗质量,从而大大的提高了工程造林苗木的成活率,为项目的顺利验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一是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并举办林木种苗培育专门培训会和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培训会,“十二五”期间县级共举办4次,培训人员126人次,使参训人员全部取得了合格证,取得林木种苗专项执法资质证6人。二是对从业人员(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县级累计核准52家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三是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进行统筹安排,分片技术指导,对保证苗圃的苗木出圃质量有了可靠保证,同时加大整顿经营市场秩序,做到守法经营。
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云南省提出了“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思路,使陆良县林业进入了发展的新时期,且成效显著。一是个体苗圃发展迅速。从2000~2014 年,在造林和城镇绿化不断扩大的市场需求拉动下,全县共建苗圃52个。据统计,到2014年10月底全县共有种苗基地52处,总面积4256亩。其中,百亩以上的4处,20~100亩的43处,面积不足20亩5处。二是为推进林木种苗的良种化、基地化战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县年播种量13000kg,年提供造林苗木约4200 多万株,林木良种使用率达到82%,为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种苗保障。特别是大莫古镇成为雪松育苗基地,苗圃面积达700亩。袋苗面积达1000余亩,总产值已超过1亿元,已成为广大农民群众增收致富的新亮点新途径。三是种苗管理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0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近十多年来,陆良县以贯彻实施《种子法》为契机,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种苗市场,依法保护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真正地步入了法制化轨道。虽然在林木种苗依法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3林木种苗依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县林业局加大了对《种子法》的宣传力度,但仍有部分干部和群众,对《种子法》认识不清,不了解林木种苗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不了解林木种苗对建设美丽陆良的意义和作用,在一些管理人员中,也存在着模糊意识,人情大于法的错误观念,无疑给依法行政及林木种苗市场法治化管理带来困难。
陆良县的林政执法由县森林公安局负责,行政上归县林业局领导,但森林公安局对林地、林木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比较重视,而对林木种苗的违法行为处理重视不够。执法人员对如何检查苗木,适用什么法律,怎么处理,没能完全理解和掌握。而县林木种苗管理站仅是林木种苗管理的职能部门,没有行政执法权,形成了部门职责不清,职责交叉,有利就争、有责就推,不利于林木种苗市场的依法管理。
依法管理种苗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要求执法人员有较高的政治、法律和专业素质。目前陆良县种苗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特别是林业综合执法大队的人员有的是兼职,人员流动性大,使一些执法人员对林木种苗管理的相关法律、政策理解不深不透,对林木种苗的专业知识的认识肤浅,经常造成执法错误的局面。有些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加上一些地方领导 对执法不当干预等,该作为的不作为,不应作为的乱作为,造成执法上随意性较大,严重影响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目前,种苗执法监督主要是年度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自查工作被看作应付差事,重点抽查工作由于专业人员缺乏、时间短、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使得执法检查只能发现一些表面的、共性的问题。执法的监督渠道不畅,监督缺乏力度,难于实现全方位监督,难以及时纠正执法中的错误。
县、乡两级,只有县级建立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但机构设置不合理,无监督检验机构。在岗人员少,无专业检测人员,无种苗检验室、培养室和标本室,缺乏必要的设施设备,现有的检验设备陈旧,难以满足对林木种苗依法依规管理要求。
随着林木种苗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林木种苗质量及经营秩序的管理难度进一步增大。由于执法部门对种苗的依法管理的力度不够,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标签等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林木种苗市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未审先推等现象时有发生。还存在对种苗管理和检验人员培训力度不够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林木种苗市场的依法管理,直接影响到陆良林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4陆良县林木种苗管理法治化的主要对策
建设美丽陆良,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需要林木种苗提供有力支撑。县、乡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林木种苗依法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林木种苗管理法治化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一把手亲自抓林木种苗的依法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抓,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机制。以《种子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为依据,依法管理种苗,建立规范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为全县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以健全县级林木种苗机构、乡级配齐林木种苗监督员为突破口,为种苗管理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要充实县林木种苗管理站人员,特别是要配备质检人员和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切实加强执法力度,赋予县林木种苗管理站执法权,使县林木种苗管理站有权执法,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依法依规管理种苗,创造良好的种苗执法环境。
一是依法把好种苗市场准入关,加大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证的审核力度。对全县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地核查,对许可证有效期超过三年且不再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取消。并向社会公示。进一步落实“四证一签”制度,做到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良种销售凭证和种苗标签齐全。对进入市场的种苗,挂附统一的标签,对“签、证”不齐全的,坚决予以取缔。二是苗木调运全面推行“两证一签”制度。由苗木调运由县林木种苗管理站和森林病虫害检验检疫局发“两证一签”,严禁私自购进和外运。三是加大对林木种苗市场的监管力度。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与当地政府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组织执法队伍,形成合力,开展林木种苗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无证经营和调运苗木的稽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乱引滥繁、虚假宣传、无证无签生产经营林木种苗及的盲目调运和违法调运的违法行为,净化种苗市场。四是加大查处力度。对种苗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实现问题在一线发现,就在一线解决,并及时通过林业信息平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种苗市场秩序规范化。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车以及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通过组织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做好林木种苗系统在职干部、种苗执法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普法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识,让其明确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意义,让违法分子无机可趁,无利可图。
中图分类号:S7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9944(2015)01-0053-03
作者简介:高祥林(1965—),男,云南陆良人,工程师,主要从事林木种苗管理、技术指导,国家级公益林管理、规划设计及技术指导工作。
收稿日期:2014-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