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雅
〔摘要〕 清代盐政制度中,两湖地区是淮盐的重要引地,其财政和民食意义非同一般。太平天国战争期间,淮盐西运受阻,朝廷暂准川盐济楚,鄂省财政由此得益,形成盐政制度中的异态。战后,江督曾国藩着手规复淮盐引岸常态,有一定进展。沈葆桢接任两江总督后,竭力禁川复淮,却遭到川、楚势力的联合抵制,部臣与其他疆吏也卷入其中,争议不断升级,形成对峙势态。禁川复淮一案不仅反映了晚清省际之间、外省与中央之间的政治较量和利益纠葛,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晚清制度由临时异态规复到原有常态过程时的纠葛态势。
〔关键词〕 禁川复淮;沈葆桢;李瀚章;户部;盐业制度
〔中图分类号〕K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1-0169-09
清代盐业一般会划定引岸区域,实施严格的专卖制度。太平天国战争打破原有的引岸区域,形成了迥异于旧制的异常形态。战后,清政府注重规复原有的引岸区域,却遭遇重重阻力,淮盐销售区域的规复常态便是一个典型。鄂省乐于推广川盐,极力阻挠淮盐西扩行动,一度与两江总督沈葆桢矛盾尖锐,酿成光绪初期禁川复淮一案,为此引发了江鄂川之争。这一历史事件,不仅反映了晚清淮盐引岸规复常态过程中省际之间、外省与中央之间的复杂矛盾,更呈现出国家制度由临时异态转变为旧有常态的艰难。作为探究晚清制度变动颇具解读价值的一个样本,学界对沈葆桢规复楚岸问题虽有涉及,但多未着眼于制度变动层面,转换角度看,光绪初年爆发的这一事件尚大有可研究的空间。①本文试图避开以往的研究路径,具体而微地展现淮盐引岸规复纠纷中折射出的各种面相,解读制度变动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冀能推进对晚清制度变迁的研究。
一、旧制规复初议
盐课盐厘是清政府的重要财源,而两淮地区是全国最大的产盐区,其所产食盐不仅供应本省,还配销到湖北、湖南、安徽、江西、河南五省。两湖地区是淮南盐引的重要销售区,其课厘收入在全国举足轻重。曾国藩奏折中曾称:“楚省①本系淮南引地,定额最多,销盐最广。从前淮纲盛时,岁征各岸课银甲于天下,其征诸苏省者不及十之一,征诸江西、安徽者不过十之三,征诸两湖者则居十之六。是淮纲之兴替,全视楚岸之畅滞为转移。”〔1〕
咸丰三年(1853年),太平军抵达长江中下游地区,淮盐运道受阻,食盐缺销成了湖广地区的焦点问题。为了安抚百姓,稳定民心,湖广总督张亮基奏请借销川盐,解决供盐问题,得到朝廷允准。〔2〕随后,朝廷又允准“川粤盐斤入楚,无论商民,均许自行贩鬻,不必由官借运。惟择楚省堵私隘口,专驻道府大员,设关抽税。……一税之后,给照放行。”〔3〕清廷准许川盐济楚,打破了晚清引岸制度的旧貌,不仅结束了淮盐垄断湖广地区的历史,使淮盐课厘收入一落千丈,而且逐步形成了川盐占领两湖市场的局面。
战后,收复淮盐引地成为淮盐引岸重建的首要任务。两江总督曾国藩试图重振淮盐引地,而被川盐所占的两湖地区,却迟迟未能收回。曾国藩多次奏请,几经周折,最终于同治十一年与川、鄂总督达成川淮分界销盐的协议。协议约定,淮盐引岸收回武昌、汉阳、黄州、德安四府,而安陆、襄阳、郧阳、荆州、宜昌、荆门五府一州则划为川淮并销,川盐不得侵入鄂省新定淮界销盐,而淮商可以在五府一州设立分销点。武昌、汉阳、黄州、德安四府内抽收盐税的水陆局卡,一并裁撤。湖南方面,澧州暂销川盐。协议还规定,如果川盐引岸(云南、贵州)战事结束,川省必须归还占据多年的五府二州,川商回到原有引岸销盐。〔4〕这一协定是淮盐引岸重建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为以后筹划全数收回淮盐引地奠定了基础。
川鄂两省虽然在销售区域上做了让步,但并不支持曾国藩重税邻盐的政策。由于湘、鄂两省多年来依赖川盐税厘远超淮盐课厘,重新划界之后,川盐在湖北省、湖南省的销售范围实际上已经缩小不少,销售总量开始下降,因之两省从川盐得到的收入开始出现递减态势。湖广总督扩张本省财源的首务,就是设法降低川盐成本,极力在湘鄂两省促销川盐。同治十一年(1872年)八月,鄂督李瀚章奏请裁免川盐陆课,降低川盐成本。他郑重建议,“除郧阳府属之竹山一县所售川盐,系由陆路肩挑背负而来,未在宜局纳税,仍应抽纳陆课外,其安陆府属之钟、京、潜、天四县,荆门州暨所属当、远二县,月征川盐陆课钱文,请以本年七月初一日为始,一律裁免。”〔5〕清廷同意了李瀚章的请求。不仅如此,鄂督李瀚章与湘抚王文韶还将销售湖南境内的川盐税率调低,每斤减至五文,其中三文归淮,二文归湘。②随后,王文韶上疏朝廷,又裁免了湖南抽收的二文,这就意味着川盐在湘省销售的税率仅为三文,与淮盐相比,税率已经大大降低。即便如此,李瀚章还两次请求朝廷减免川盐入湘邻税,并提出裁撤曾国藩设立的湖南澧州花畹冈川税局,意在减轻川盐税率,排除川盐运销中的关卡阻滞〔6〕,但朝廷并未准允。户部研究李折后认为,抽收川盐入湘邻税,原本是为了加重川税,疏销淮盐。而李瀚章等人却反其道而行之,数次减少川盐厘税。更重要的是,李瀚章提出的裁撤湖南澧州花畹冈川税局明显违反了重税邻盐的初衷,花畹冈川税局一旦裁撤,川盐成本将变得更轻,必然导致川盐侵销淮盐引地,影响淮盐销售。可见,湖广督抚为了获得充足的饷源,助川而不顾淮,明显站在川盐一边,使淮盐处境更加窘困。
川盐、淮盐虽然经曾国藩等人重新划分销售区域,但淮盐销量仍然不容乐观,淮南的大部分引岸收不足数。同治十二年(1873年),湖南督销局道员白恩佑对淮盐销售困局直言不讳,“湘省自淮纲重整以来,岁销迄未足额。五六年间可销九万余引,逮至八九等年,则销引仅及六万,无非由川、粤两私上下交侵,致成喧宾夺主之势。”〔7〕湖北督销局道员程桓生的看法与湘省方面几乎一致,“自本年七月份分界以来,川盐通行,该分局淮销日渐减少”。〔8〕皖岸督销局道员刘钟灵面临的淮盐销售困境也不容乐观,“芜湖一局分销太平、宁国两属。近因浙盐减价,私贩成本过轻,以致侵灌渐广,岸销终无起色”。〔9〕淮盐销量不尽如人意,直接影响到淮盐课厘的收入。
光绪元年(1875年),沈葆桢升任两江总督,两淮场商、运商多次申诉,淮盐生产过盛,已无地方存放,恳请规复楚岸引地。盐商们反映说,自前任江督曾国藩制定新章后,淮南通、泰两属盐场扩大了生产规模,“每年约可产盐五十余万引,而各岸销数甚多不过三十余万引。初则积之于岸,继则积之于栈、积之于场,今则场亦无地可积。”〔10〕
收回两湖地区淮盐销售权限是淮南引岸规复至关重要的环节,沈葆桢也很清楚收复楚岸的重要价值,但是他却面临着难以突破的障碍。首先,两江盐务痼弊较多,淮盐缺乏竞争力。“盐政疲癃残疾,奄奄一息,欲以折满腹精神之劲敌,人人知其不行。”为了图利,商人们在盐质上作弊,盐色每况愈下,沈葆桢发现,“垣商、票商,又人人只图自利,不特垣、票不能一心,而垣与垣角,票与票角。总之,以作弊为上策,盐色愈趋愈下,徒使邻牧收渔人之利”。〔11〕而且,淮商也不愿去无利可图的地方销盐,致使“川盐分界行销,分川之界,名虽川淮并行,其实淮盐已片引不到。而分淮之界,又被邻私任意充斥。”〔12〕兵燹后,各州县淮盐督销官员不能尽力奉职,以致“场员除坐吃陋规外,不知盐政为何物”。〔13〕加之两江对隔省缉私难以掌控,“以隔省之员,缉隔省之私,呼应不灵,积重难返”〔14〕,致使私盐充斥淮南引岸,淮南食盐销售不尽如人意。其次,两江遇到的外界阻力也超乎想象。禁川复淮,必定影响湖北盐税收入,也必然遭到湖广官界的反对。另外,四川总督也不会坐以待毙。自川盐行楚以来,四川广开井灶,盐引畅销,川省地方财政增收明显,川省盐官和盐商不会轻易让出两湖市场。基于以上考虑,在规复楚岸问题上,沈葆桢起初的态度为“与其决裂而奏争,何若婉求于先事。”〔15〕
次年(1876年),两江总督沈葆桢咨商湖北巡抚兼署理湖广总督翁同爵,协商归还湖北襄阳、安陆二府及湖南澧州销盐引地,而川盐所畅行的荆、宜、施、郧等府,依旧保持原状。〔16〕先收复襄阳、安陆二府可以防止川私对德安、汉阳两府地区的侵灌。至于澧州,沈葆桢认为:“川贩得之,无裨全局,而淮商则如鲠在喉。”〔17〕山西道监察御史周声澍也看到了该地区对淮盐销售的重要性,“湖南借销,名虽澧州一属,而南连常德,东接岳州,旁及鄂省州县,川私路路可通。”〔18〕熟悉晚清两淮盐政的方浚颐亦认为,“澧州为湘岸门户,澧不归湘,川私难绝”。〔19〕湖南督销局道员白恩佑则曾上报两江总督,“川商行户每于澧州及螺山等界肆意囤积,招徕贩买,专与淮引为敌。往往改用肩挑十数石为一划,数十划为一路,联翩竞渡,伺隙起坡”。〔20〕由此可见,收回襄阳、安陆二府及澧州,对淮盐的疏销大有裨益。
为达此目的,沈葆桢专门致函同僚孙琴西及湖北督销局道员程桓生,恳请他们从中调解,成就此事,“请阁下即以此意商诸琴丈,婉求玉帅。”〔21〕而工于心计的翁同爵,表面上不偏不倚,回函沈葆桢称,楚地销淮盐或销川盐,同是国家获利,不会偏袒一方。〔22〕实际上,这仅是翁同爵对两江的搪塞和应付,其内心近川疏淮。沈葆桢总括各方资讯,逐步认识到“鄂中袒川贩,牢不可破,丝毫不肯通融”。〔23〕要收回二府一州,看来相当困难。
二、西扩筹策
光绪二年(1876年),周声澍正式上奏,建议全部收回淮南引地,全面禁止川私。其理由非常充分,既考虑到川盐让渡淮盐的可能性,又着眼于淮盐销售困境可能引发的社会动荡危局。具体来说,川盐引岸由于贵州战事已经结束,应该归还其所侵占的淮盐引岸;而淮盐常年滞销的结果,极有可能导致淮商滋事生非,影响社会安定。然后,他从正面核算了淮引旧制规复之后,两江和楚省有可能得到的巨大效益:“以五百引一票计之,多销一票,厘课可得三千两,场地钱粮三百余两,倘能尽杜邻私,则两湖七十七万之引额,不难复旧。”〔24〕退一步看,“使楚省全岸能早销一纲,即可入银一百六七十万,舍此不图,坐令应入之巨款付之东流,良可惜矣。”〔25〕周声澍的疏陈,只关注到规复后两江、楚省受益的一面,却根本没考虑到私盐猖獗对淮盐销售造成的负面影响。江西引地的闽私和粤私,楚岸的川私,还有淮北私盐及江苏各海口私盐等,均有侵占淮盐引地的迹象,这大大降低了淮盐的销量和课银收数,淮盐课厘实际收入远低于其估算收益。舆论也发现,如果没有化私为官的善法,即使规复淮盐引地,未必能改变淮盐滞销的现状。〔26〕
淮引旧制的规复犹如罗生门之幻境,立场不同的人,建言有很大的区别。周声澍上奏后不久,云南道监察御史吴鸿恩却秉持异见,上疏朝廷,坚决反对淮盐规复楚地。吴氏本人曾与川商保持着一定的联系,有可能获知川淮销盐的利益内幕,自身也极有可能获益匪浅,得到川商或多或少的“救济”。 吴鸿恩创办京师观善堂(即四川同乡公所),据称是由四川盐商捐资襄助。参见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编《戊戌变法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307页。他从军饷供应角度分析了川盐销楚的重要性。川盐济楚的课厘承担着湖北财政支出的要项,“湖北京协各饷、荆州满营兵饷、水师及本省军饷、四川岁解京饷,云、贵、陕、甘协饷,岁二百余万,均指川盐厘课坐拨,是川盐行楚关系匪轻。”就国家利益而言,川盐行楚,朝廷及楚省受益更多。假如淮南引地全部规复,将酿成徒争虚名、巨款无着的恶果。吴鸿恩在奏折中,为朝廷详细计算了鄂省销售淮盐和川盐的比较效益:“两淮额引一百八十二万,每年课厘不过三百余万。川盐经户部议准分界行销,湖北则宜昌、荆州、襄阳、郧阳、安陆、荆门五府一州,湖南则澧州一属,引地十五、六万,每年厘课二百余万。”即使淮盐引地全部规复,“楚省全岸七十七万之引额,全销亦不过一百六、七十万,较之川盐行十五、六万之引,而厘课已二百余万,数目相去悬殊”。川盐所占楚省引地,“在淮商加出课厘二、三十万,而所少川厘即在一百七八十万。”〔27〕从吴氏计算的结果来看,湖北一省销售川盐的效益已经远超淮盐,毋庸置疑。
吴氏断言,周声澍规复淮盐引地的主张,实际上是淮商为获得盐利的一面之词,并未考虑国家利益,他提醒部臣,务必洞悉淮商所言所行处处有利于己的“意图”,因为“淮盐厘轻而弊重,其利在商。川盐厘重而弊轻,其利在国。盖淮盐成本既轻,而获利最重,故淮商百计争之。”假使部臣没有洞察此弊,仅仅致力于规复淮盐引地,则“适中奸商之计”。〔28〕吴鸿恩甚至觉得,规复淮盐引岸的实质是淮商与国家争夺利益。然而,报界评论反对其推测,“淮盐成本既轻而获利最重,故淮商百计争之等语,此犹咸丰以前事也。若至于今,则西、楚两岸之盐厘金亦多,而西、楚两岸之商获利亦少也”。〔29〕这说明盐商部分利润已被外省夺走,吴氏的说法恐怕也不够客观。由此推断,这场御史之间的争执,或许掺杂着川、淮盐商之间较量的成分,而吴鸿恩所谓的淮商争夺国家利益的说法,恐怕只是川商维护在楚岸既得利益打出的幌子而已。
周、吴两御史上奏朝廷后,民间有关的反应迭见报端。有人从化私为官的角度提出,淮南引岸可以不必汲汲于规复旧制,楚省也尽可以销售川盐,不加限制,但各省必须改行票盐,就地征完课厘后,允许商人自由买卖。各省只需集中精力严查偷盐漏盐的行为,即可达到化私为官的目的。〔30〕然而,这一观点却忽略了盐商追逐私利的倾向,获利高的地方,盐商便趋之若鹜;获利低的地方,百姓可能无盐可食。此举不仅会使地方财政收入大大减少,还会造成销盐市场发展不均衡。有人从户部利益出发,提议将川盐行楚的五府二州暂时改为川盐引地,但须实行川盐减厘加课。川盐税入,除了川省每年认解户部定额课银(相当于淮盐二十二万四千引课银)外,其余所收则由川、楚三省分配使用。〔31〕这一设想实际上损害了多方的利益,即两江利益受损,失去楚岸引地;川省销盐负担加重;川、楚三省外销收益减少,户部则是唯一的受益者,稳收两淮所认解的课银。还有人提出淮南引岸百姓食何省私盐,则改销何省之盐,“如西岸之食闽私者三处,即令闽省每年认销淮引九万,变私为官,准其畅销。将九万引之淮课解部,他则类推。”〔32〕这样会给两江财政和淮商造成极大损失,而最终的获益者是食盐者和户部。总之,这些方案多站在户部和百姓的立场上,侧重降低食盐销售成本。在战事多发、各省军饷自筹的年代,外省督抚自行筹集军费,朝廷不能不顾及外省利益。故而,相比之下,周、吴二人的考虑更显宏观、周密,且侧重地方利益。尤其是周声澍的奏折得到了朝廷的重视,经部臣再三考虑,决定推行其全部收复淮盐引岸方案。户部为此拟定了五条措施,“一封私井,一疏边引,一复巡卡,一定限期,一讲煎炼”,建议两江总督照此办理。〔33〕
两淮盐运使方浚颐对户部提出的五条措施的可行性表示怀疑:四川私井能否一律封禁?滇、黔二省边引能否招商立刻配销川盐?川、楚三省能否不分畛域设卡缉私?他劝告沈葆桢将楚岸暂时搁置一旁,先整顿安徽、江西引岸,再考虑收复楚岸,更有把握。〔34〕
沈葆桢并没有接受方浚颐的意见,在淮商的敦请下,于光绪二年七月向朝廷请求迅速实行收回淮盐引地的方案。为了减少收复淮盐引地的阻力,他向朝廷提出淮商包完鄂饷方案。“淮商每年包完鄂饷银九十万两,如销足十五万引,即以厘课全抵鄂饷。万一销不足数,另由淮商按引摊赔,必使鄂饷收足九十万两”。〔35〕如果淮盐畅销,则所收淮盐厘课尽归鄂饷。沈葆桢在包认鄂饷方面,把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尽量加以考虑,力求做到无懈可击。同时,沈葆桢强调督销局随销随解,不由运库转拨,以确保鄂省饷款不被截留。
当月,光绪帝批准了沈葆桢的奏折,“即著李瀚章、文格、翁同爵、王文韶,遵照部议,迅速办理。其应如何剔除积弊,严杜私销之处,并著沈葆桢等会商妥办”。〔36〕
两江总督收复淮盐引地的方案得到了两淮盐商、部分御史、户部、皇帝的支持,加之四川边岸战事已经结束,看得出,淮盐规复大业机会难得,不可错失良机。不料,湖广、四川总督却不赞成户部提出的五条措施,且串通亲友、派系,以各种理由阻止沈葆桢禁川复淮方案的实施,同时还联合抵制朝廷下达的禁川复淮决议,拉开了两湖、四川与两江争夺楚岸的序幕。
三、对峙与博弈
面对朝廷的决定,兼署湖广总督翁同爵老谋深算,并不立即配合实施,意在拖延时间,观察川省态度。御史吴鸿恩此时迫不及待,希望尽快看到鄂、川两省有具体的行动。〔37〕李鸿章也为家兄湖广总督李瀚章出谋划策,建议利用沈葆桢奏折中的纰漏来抵制朝廷禁川复淮的决策,“幼丹奏稿均甚结实,似难翻案。惟部议专就鄂省川盐岁厘九十万两核计,而未合川、鄂两省盐厘总数核计,谓不敌改复淮岸一百二十六万有奇,误矣。兄宜查明川省厘课报部确数,合之鄂厘岁共若干,较量国课饷源盈绌,详晰上陈,方中肯綮”。〔38〕与此同时,李鸿章还为李瀚章“牵线搭桥”,联合川督丁宝桢阻止朝廷禁川决议,并托在京的何璟与部臣私下疏通,表达“淮盐复引地无裨国计”的意思〔39〕,以达到里应外合的效果。
光绪二年十一月,李瀚章上奏力主楚岸不能骤禁川盐,请求暂缓办理。这一奏疏反映出李鸿章私下授意的应对办法,并且渗透着对鄂省利益的高度关注。首先,他不赞成沈葆桢提出的包饷说,认为包饷方案不具可行性。该方案没有合计川省所收课厘,川、鄂两省实际所收川盐厘课银两,与淮盐所收存在巨大悬殊。“鄂省岁收川税约钱一百六七十万串,合银百万以上。加以川省岁收六十余万,合计每年应收银一百六十余万两,淮盐行销武、汉、黄、德等府,最旺之区,旧额销数四十三万余引。不准川盐颗粒侵灌,每年竭力疏缉,所销不过十余万引。兹将行川之地全数归淮,照武、汉等府现销之数,按成科算,每年不过多销四、五万引,收银三十万两左右,于饷项亏损已巨。”〔40〕况且,淮纲课厘在现有引岸都没有征收足额,如果急于规复淮盐引岸,又怎能期望“溢额包完”?李瀚章这笔账计算得多寡分明,似难置之不理。
就票商而论,盐商资本有限,无法确保军饷供应。“若专责成淮商,商人惟利是求,岂能不顾成本,倾解私囊,年年包完邻省饷需?且票商与岸商不同,票商有利则趋,无利则停。”〔41〕此外,两江仅承包了鄂省军饷,京饷与协饷的巨额费用没有计算在内,将给鄂省增添沉重负担。“鄂省川课每年动拨满营兵饷二十六万有奇,户部十万,固本六万,荆宜水师二万数千,其他各省协饷、本省防营大半取给于此。川省行鄂盐课,每年动拨京、外各饷及本省军饷,亦不下数十万,未闻淮商包完之议,此项又将何出?”〔42〕上述对沈氏包饷方案纰漏的确凿指控,让清廷不得不重新审视原有方案的合理性。
其次,李瀚章采纳四川布政使杜瑞联、盐茶道蔡逢年力主缓禁川盐的意见,具折反驳户部五条措施。〔43〕署理四川总督文格也上奏反对全盘规复淮盐引地方案,他看重的是这一方案对川省造成的严重被动局面,“川省岁入六十万无着,而岁出无可减。滇黔则流亡未复,边引难疏。新井虽有,只足抵旧井之阙。封之无以服若辈心,且恐来后日之患。”〔44〕
鄂、川两省依赖川盐税厘的财政现实,户部不能不稍加留意。故户部咨请两江督抚核定近年川、鄂两省所收川厘,希望淮商必须按年包完川、鄂饷银,淮盐规复楚疆才有可能。户部还对禁川复淮的前景和步骤做了一个规划,“一俟边岸全复,边课收有成数,或将淮饷减成,或全数免解。届时再由各督抚专案报部酌议,如淮商能将鄂饷、川饷照议包完,不致含混短绌,即令出具甘结,送部查核。再行知照川、楚各督抚,即饬先将已到楚岸川盐,尽数趱销净尽,嗣后再有侵入楚界,即以私论。各岸专配淮盐,藉归旧制。”〔45〕如此看来,户部原则上仍主张规复淮引旧岸,只是步骤措施上放缓复旧的进度。
面对川、鄂两省的杯葛,户部为何执意禁川复淮?李鸿章推测说,“此议本由淮商勾串部友为之”,淮商私下拉拢部臣,部臣有意帮助淮商。〔46〕而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课银则均应解部,厘课则由外报销”,“大约楚岸所收川盐厘课之银,亦系外加部减,故户部亦主收回引地之说也。” 〔47〕此处“外加部减”,指的是部臣与疆吏对待厘金抽收的态度有别,部臣主张减少厘金税率,疆吏则倾向于适度增加厘金,以扩大本省财源。就川盐销楚而言,外省收取的盐厘愈多,户部获得的盐课则愈少。这就不难理解该部对规复淮引态度积极,而倾向于不断消减川盐济楚。
清朝盐课主要包括场课和引课。场课是对食盐生产者的课税,引课是对食盐销卖者的课税。〔48〕其中,引课是盐课收入最主要的部分。太平天国战争期间,清政府实行川盐济楚政策,起初只允许官盐运销湖广地区接济民食,以增加四川省的盐课收入,弥补淮南盐课征收数额减少的缺口。后来,由于各种私盐充斥湖广地区,影响清廷盐课收入,清廷下令对两湖地区的川私实行化私为官,以裕饷源,规定“川盐入楚,先在宜昌局抽厘二文五毫,其运至荆州沙市发卖,由行店于买户名下,抽厘钱四文五毫。”〔49〕“川盐济楚”“化私为官”作为太平天国战争时期的权宜之计,既减少了清廷的财政损失,又拓展了湖广地区的军费来源。不过这样一来,外省收的盐厘多,户部收的盐课少,客观上损害了户部的利益。如果规复淮盐引岸旧制,户部征收的淮盐场课、引课一定会有较大程度的增加,故而户部在战后一直支持两江收回淮盐引地。这其实也是中央试图加强财政集权的一种尝试。
朝廷下令推行全盘规复淮盐引岸的方案后,遭到来自各方的质疑。吏科掌印给事中郭从矩基于军饷供应、社会安定等方面的考虑,上奏朝廷淮盐引岸不能骤然规复。〔50〕曾任江苏按察使的金安清认为淮商包认川、鄂巨款,令川盐十五万引骤然停运的做法并不可行。假如淮商在川盐所占的湖北五府一州销足十五万引,每引派厘多至十两,商力肯定难以承受。若淮商不能销足十五万引,对两江、湖南、湖北、四川都没有好处,反落人口实。他指出淮盐滞销的根源不在于淮盐,而在于川盐管理不善,使川私乘虚侵占淮盐引地。“现在川盐情形,则在出井之地无商无票,已绝少稽查,沿途出运无官无卡,更全无约束。本朝定制,沿海有盐处必有法,惟今日之四川则有盐而无法,实为自来所无,安得不流弊百出?”〔51〕与其让淮商包完川、鄂厘饷,不如与川、楚三省协商由淮官严格管制入楚川盐,禁绝川私。做到“由川入鄂,处处有商必有官,监督其入,查考其出”,则“川中商贩俯受羁勒,不能如向年之游骑无归矣”。〔52〕揆诸当时各种方案,金安清此论似乎别具一格,但缉私是一项庞大的工程,涉及两江和川鄂,责任攸关,且利益分割不甚清晰,估计各方接受此议的可能性不大。
李鸿章在给湖北军需总局补用道恽祖翼、四川总督丁宝桢的信函中也表露出对淮商包认川、鄂厘饷和缉私问题的担忧。〔53〕他甚至多次移书两江总督沈葆桢,劝其顾全大局,放弃收回淮盐引地的计划。〔54〕李氏还致函两淮盐官,强调收回淮盐引地对淮、鄂、川三省造成的严重后果。对两江官界,李氏可谓是正面劝谕与旁敲侧击双管齐下,意在改变其规复旧制的立场。〔55〕丁宝桢面对朝廷收回淮盐引地的指令时,也毫不退让。他表达异见的同时,亦为川盐销售另辟蹊径,设法启动规复贵州盐岸的进程。
朝廷对湖广、川省的谕令没有生效,便催促沈葆桢提交详细的包饷议案。沈葆桢一面将包饷计划寄给四川、湖广总督及湖南巡抚商议,一面于光绪三年(1877年)九月再次上奏收复引岸的具体实施方案。这次奏议较上年更为周详、完善,更注重实践层面。奏疏强调淮商自愿包完川、鄂饷银,非江督强令淮商包饷。“各该商仰体朝廷德意,情愿每引摊缴银二两。鄂、湘两岸,近年本可销淮盐二十万引。禁川以后,以增销十五万引计之,共可销三十五万引。每引二两,可得银七十万两。加以原奏课厘九十万两,共合一百六十万两。拟以一百万贴鄂,六十万贴川”〔56〕 ,并将川厘中分解淮盐督销局的款项加入偿付鄂饷的一百万。为了确保川、鄂饷银的缴纳,两江总督计划“每年包缴之银,由督销局按月分解,责成淮商于年终截数统算。缺则如数包纳,溢则留备带销”。〔57〕督销局按月分解给湖广及四川的经费,要根据淮盐在各引地的销量而定,淮盐销得多,则分解得多,反之则分解得少。这种分解法具有不稳定性,且淮商年终结算剩下的包饷银两,会使湖广地区在军饷供需方面很被动,对川省地方财政造成很大的影响。斟酌其说,沈葆桢还是指望盐商承担川、鄂军费,仍旧没有解决“可靠的饷源”问题。这也说明两江财政紧张,没有足够的财力做担保。
沈氏还限定了川盐在楚地禁运、禁销时间,且给予川商善后和川省开办边引比较宽裕的时间。他计划川盐出运楚省,以一年为限。假如一年后川盐尚有尾数存岸,可延长一年时限销盐,并令淮商收买剩余川盐搭销。“如此宽以两年,则川商旧欠可陆续收回,川井新盐可陆续减运。彼时开办边引,官运商销必已著有成绩。”〔58〕这一做法,是对湖广、四川督抚暂缓收复引地诉求的妥协让步,也给川商和四川总督一定的善后时间。在缉私方面,沈葆桢期望与楚岸、四川官员鼎力合作,一同缉私。
沈葆桢此议也是一面之理,考虑得并不周密,鄂省官方并不认可。湖广总督李瀚章痛批沈葆桢所奏的包认饷银章程存在“困运商”、“病场商”、“误国计”、“蹙民生”、“激事变”五方面巨大风险,主张“以川省滇黔课收如额之日,为禁川立限之始”。〔59〕李氏的言辞看似为淮商、国家、百姓及社会治安考虑,实际上是为了保证当地的军费供应和维护湖广地区的财政利益。就“困运商”而言,李瀚章认为川厘停后,“川盐按淮引计算,每引骤减银九两三钱二分,失业之众觊此厚利,何事不可妄为?曾国藩有见于此,故拟加重川厘,徐与相敌。曾国藩百计增之,沈葆桢一旦停之,是为川商开一利源,必至遍地皆私,淮南并不能保其原有之引地”。〔60〕这与其弟李鸿章、湖北军需总局补用道恽祖翼的想法一致,可知李瀚章听取了一些人的意见和看法。私盐充斥影响盐商销盐的问题十分突出。在奏折中,李瀚章所谓“滇黔课收如额之日”,是个模糊的时间概念,希图藉此说辞,使归还楚岸遥遥无期。
光绪皇帝鉴于李瀚章的顾虑不无道理,责令沈葆桢悉心研究。不久,李鸿章函示四川总督丁宝桢与湖广总督同心协力,坚持到底。〔61〕十一月,丁宝桢又上折奏阻,称沈葆桢禁川之举,操之过蹙,窒碍难行。其说法与李瀚章大同小异,一针见血地点明淮商包饷立限有名无实,所提建议并不可行。加之丁氏对兴办黔边缺少把握,担心收复淮盐引岸滋生事端,会影响黔边的开办。因而他提出“俟将来销路渐开渐畅,可以与楚岸相敌,彼时川商之济楚者或可使渐归本岸,则不必亟议复淮,而淮自复。”〔62〕为了打消两江禁川复淮的念头,他还建议两江总督整理皖西引岸。〔63〕
对于李瀚章及丁宝桢的说法,沈葆桢愤愤不平,一一加以回应。针对李瀚章所说的“困运商”、“病场商”,沈葆桢指出淮商自愿接受包饷立限,热情高涨。“淮商散处四五省,臣一一待其到扬(州)画押,方敢上陈”。“臣有威令,该商岂无身家。”但是,沈葆桢的奏折没有说明商力能否承担包饷的重任。关于“误国计”,沈葆桢以淮商此前的纳捐报效行为加以驳斥。“历年天津灾赈、山东河工、本省灾赈、福建灾赈、山西灾赈并非该商分内应捐之款,使其秦越相视,似不当遽以法绳之,乃奉扬皇仁,不竭其绵力不止,而他省鹾商未闻有慷慨报效如淮商者,然则淮商之不敢负国,不忍负国也。夫岂无所征信哉?”沈葆桢还提出“由楚督签增引之商票、捐,亦归楚省验收”,消除李瀚章“先盐后厘”的顾虑。沈葆桢对李瀚章“蹙民生”的说法也极不赞成,楚地作为淮盐引岸数百年,川盐仅在楚地销售二十年,百姓就喜川恶淮,根深蒂固?针对鄂省方面对禁川有可能导致川省“激事变”的指控,沈氏也作了一定的解释。〔64〕
两江总督锐意复淮,湖广、四川总督联合反对,彼此各执一词,清廷左右为难,艰于应付,遽难立下判语。既要照顾两江和淮商利益,又要顾及川、鄂两省,正如有官员称:“盐有川淮之分,地有吴蜀之别,而天下一家,惟在上筹国计,下顺舆情,不可稍存私见。”〔65〕即便如此,户部依然站在两江总督一边,认为复淮为长久之策,“淮课为东南一大利源”,“以产盐之数,榷盐之利,两省互较,实皆淮盛于川”。〔66〕然而,清廷也不得不顾及川、鄂两省的现实困难,预留一定余地,令其根据形势和需要,斟酌损益,“或川淮并销,或退川还淮”。〔67〕
次年(1878)五月,沈葆桢写信给李鸿章,希望李鸿章念其二人交情,劝说其兄李瀚章退川还淮。李鸿章却认为沈葆桢刚愎自用,后悔向朝廷推荐其为两江总督。“若令小宋为江督,尚不致鸱张纷更至此”。〔68〕他分别给丁宝桢、李瀚章写信,建议早做应对准备,“果幼丹径奏奉准,川、楚自应合词上陈,或先后具奏,冀可缓期开办”,“只要川、鄂一鼻孔出气,内外亦无如何耳”。〔69〕可见,李鸿章表面上对沈葆桢友善劝诫,暗地发难、阻挠,促成川、楚头面人物的联手,形成一股与两江对峙的势力,使禁川复淮的进程充溢着复杂的变数。
多方博弈,环环相接,内中川、楚与两江互相驳斥,甚至诋毁有加,使禁川复淮的斗争更加激烈。直隶总督李鸿章一直在幕后为川、楚三省保留川盐利益进行周旋。而户部偏向两江,三令五申,退川还淮。双方势均力敌,难分伯仲,淮引复旧一事不太可能立见分晓。
四、另有图谋的河南灾赈借口
川、楚与两江督抚争夺楚岸期间,河南发生旱灾,信成和等商号禀呈户部,表示愿意捐银四十万两助赈,请户部咨商两江总督增加十万引盐销往湖北,由他们销售。〔70〕 咸丰初年,信成和等十三家商号本是淮南票商,后因淮盐运路梗阻,湖北招募川贩,该商等改运川盐。清廷议准收复淮岸后,信成和等商怕川贩失业,又想转为淮商。因此,他们想以河南旱灾捐银为条件,另谋财路。光绪四年(1878年),河南道监察御史张观准奏请朝廷催令两江方面尽快办理,但沈葆桢态度明确,坚决不同意商民增引的请求。
不久,帮办河南赈务的刑部侍郎袁保恒请求川盐行楚暂缓截止,加抽川盐厘税,抵还河南省办赈借款。袁保恒认为川盐成本轻,色味俱佳,淮盐价格高,质量逊于川盐,相比之下,百姓更愿意买食川盐。“与其为淮商争复楚岸,不如就楚岸重取川厘,俾川盐资本过于淮商,即以为渐复淮盐之地”。〔71〕湖北、湖南照例抽厘外,再向川盐加抽十文或八文作为河南赈款。“先以一年为限,倘川盐不禁自止,则淮纲立可规复。倘川盐畅行如故,则再试一年,统将加抽之厘为豫省拨还借项。若以后川盐仍畅销,是终不可禁遏,淮纲虽力争亦属无益,应俟豫欠抵完,即以加抽全数,拨抵淮课定为常则。”〔72〕他认为此变通方法,“一可息两地争端,一可清豫中积欠,并可为淮课取偿于国计,终无亏损。京、协各饷亦不致久停,利莫大于此者。”〔73〕但部臣认为,禁川复淮不宜暂缓,“两楚例多食淮盐口岸,法变则弊愈生,不必轻更成宪”〔74〕,而且加收济楚川厘以还豫省欠款,还需要咨明湖广、四川总督,才可落实。
袁、张二人都设法为河南谋利,而袁保恒增加淮引的办法更为高明。他试图利用两江与鄂、川之间的矛盾,为河南分一杯羹。在不损害两江利益的前提下,加抽川盐厘钱,加重川盐成本,压制川盐。四川总督丁宝桢急切上奏朝廷表示,川盐成本已经很重,川盐济楚盐厘碍难加增。四川可以劝商认捐赈银五万两,救济河南灾民。〔75〕湖广总督李瀚章对此更抱有抵触心态,他指出,“以豫省赈务借款,取偿于川、鄂商民,似未得情理之平”,川盐成本重,不可能在湖北、湖南加抽川厘。湖南抚臣崇福也一并附片覆奏,反对增加川盐税率。〔76〕
时已改任户科给事中的周声澍赞成张观准和袁保恒的想法,他奏请川盐行楚暂缓四年,酌留十五万引销楚,淮盐增加十万引分销湘、西、皖、鄂四盐岸,“四年之后,已销过川盐六十万引,淮盐并销数亦相当,或将淮课以一半济川,备办边引运本,俾黔边早收成效。斯时,三省合力复淮,是较目前情形为顺,而易以江督原定限二年,不但与李瀚章、丁宝桢适相吻合,而豫中赈务获益良多矣。”〔77〕周声澍的倡议相比两年前的上奏,对两江、楚省、川省、河南的利益都有所关照,收复引地的期限较以前也有所延长。周氏前后方案的改变反衬出收复淮盐引地阻力之大,来自楚、川方面的强势对抗,使他不得不妥协、退让。
河南旱灾这一偶然事件,使经办或关注赈灾事务的外官和朝臣意外地介入到禁川复淮过程中,使收复淮盐引地事件更加复杂。他们向朝廷提出淮盐加引或川厘加抽的请求,希望藉此为河南谋得巨额赈灾财源。出于维护本地利益,两江总督与湖广总督断然回绝相关各方加销淮引、加抽川厘的要求;四川也仅仅表明愿劝商认捐来支持赈灾,坚决反对增加川厘。河南赈灾本来是一个各方利用川淮相争,获取财源的良机,但由于川、楚、淮各方的强力抵触和反对,难得理想收益;有关方各怀私见,博弈捭阖,反而更显示出制度变动的每一个环节,或大浪排滚,或暗流涌动,或旁逸斜出,变动不居,导致规复淮南引岸旧制历程不得不呈现“曲径幽深,通衢难见”的实态。
综上所述,光绪初期,围绕规复淮盐旧制展开的江鄂川之争,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晚清淮盐引岸重建过程中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纠葛和复杂关系,盐商、疆臣、朝臣均介入其中,外省与外省之间、外省与清廷中枢之间,既有联合筹对,又有抵触对抗。沈葆桢禁川复淮进展甚微,是晚清政府中央权力下移,疆臣大吏权势增强这一特定历史背景的展现。这一时期,朝廷某项决策与外省利益发生冲突时,外省督抚为维护本省利益,对朝廷的谕旨或阳奉阴违,或软磨硬抗。盐业的决策能否贯彻执行取决于朝廷与外省、省际之间利益分割的均衡,妥协空间的大小亦视多方利害冲突能否消减至最低程度。
江鄂川之争也从一个侧面呈现了晚清制度运作实态,以及人与制度之间的复杂关系。在光绪初期,沈氏争取规复旧制的过程中,盐商、官吏利用各种机缘,影响上层;两江和川、鄂督抚也极力说服朝廷推行于己有利的政策,力图掌握楚地盐业销售的主动权,以发展壮大本省势力。由于各种势力的多重较量,致使湖广地区淮盐旧制规复的结果不伦不类。
就晚清制度而言,太平天国战争对晚清的各种制度冲击很大,暴露了旧有制度的弊病。战后,晚清统治者在“制度善后”这个问题上本有多种选择,如改革旧制,革除制度中存在的弊病;或另起炉灶,创建与时俱进的新制度。清朝统治者却选择了原封不动地规复祖制,然而时过境迁,旧规定与新环境、旧利益与新需求之间的纠纷便在制度“作旧”的过程中错杂纷呈,制度变迁之路也就必然显现出新旧混杂、童牛角马的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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