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劲,张 亭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 哲学部,北京 100044)
对于马克思的哲学与恩格斯的哲学之间的关系,国内外学者一直存在着分歧。国内学者受传统教科书体系和意识形态的熏陶与影响,长期坚持马恩“一致论”,反对马恩“对立论”,甚至质疑马恩“差异论”。但是,随着去意识形态化的学术性的“马克思学”研究方法的译介和传入,马恩关系尤其是他们在哲学思想上的关系日益引起学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而这其中,尤以马克思恩格斯自然观之异同为甚。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把恩格斯的自然观或恩格斯所系统阐发的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归结为恩格斯在 《反杜林论》和 《自然辩证法》中所阐述的自然辩证法理论,或者至少是把自然辩证法理论视为恩格斯自然观的最根本、最核心的内容,指责恩格斯的自然观背离了马克思的“实践的人化自然观”,丢弃了“自然的社会历史属性”,只不过是谢林和黑格尔的自然哲学思想的一种残余。这一看法,既误解了哲学自然观的性质,也误解了恩格斯自然观的本质特征。应该如何看待马恩的自然观及其关系,不仅关系到对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整体性理解,还更为深刻地影响到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19世纪自然科学的巨大发展,使自然科学从原来主要是分门别类“收集材料的科学”逐步转变为“整理材料的科学”,一些揭示自然界各种物质形态之间联系和发展的新学科如地质学、胚胎学、生理学、有机化学等纷纷建立起来,特别是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以及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等三大科学的发现,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彻底克服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自然观,全面深刻地揭示自然界唯物辩证的性质,提供了自然科学的前提和条件。恩格斯为此评论说:“由于这三大发现和自然科学的其他巨大进步,我们现在不仅能够说明自然界中各个领域内的过程之间的联系,而且总的说来也能说明各个领域之间的联系了,这样,我们就能够依靠经验科学本身所提供的事实,以近乎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界联系的清晰图画。”[1]246但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关注的问题和角度并不完全相同,马克思更多地强调人类在改造自然中的创造性实践活动以及人化自然的图景,而恩格斯则致力于阐发与自然科学知识对应的自然界各领域间的普遍联系和有机发展。
1844年初,马克思和恩格斯相继完成了由民主主义和唯心主义向共产主义和唯物主义的转变,开始着手创立新世界观的工作,他们此时就已提出了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的一些基本思想,比如人化自然与自在自然、人与自然的异化与和解、人类要按照自然规律办事的思想等。为了论证和深化他们的基本观点,从1858年起,这两位历史巨人分别在不同的研究领域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和心血,“马克思集中于通过经济学将辩证法引入人类社会建立一种辩证的社会历史观,而恩格斯则试图通过解释各种自然科学理论将辩证法引入自然界,建立一种辩证的自然观”[2]。
针对马恩哲学思想的异同,我国学界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分工说”和“情景说”,虽然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3],但二者的结合应该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思想之间差异的比较合理的解释。首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差别是他们的理论分工造成的,从而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在 《神圣家族》序言中有这样一句话:“我们先发表这部论战性的著作,再各自分头在自己的著作理论叙说自己肯定的观点以及对现代哲学和社会学的见解。”[4]恩格斯还说过:“由于马克思和我之间有分工,我的任务就是要在定期报刊上,因而特别是要在同敌对见解的斗争中,发表我们的见解,以便让马克思有时间去写作他那部伟大的基本著作。”[5]而“情景说”则是针对唯心主义的空前挑战,恩格斯在当时不得不强调唯物主义的一般基础,这是由他面临的特殊历史处境所决定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自然观是在对机械论自然观与德国自然哲学的批判和超越的基础上创立的,特别是对黑格尔哲学的自然观的积极扬弃。相对而言,由于机械论自然观在当时自然科学研究中影响较大,再加上德国自然哲学比较注重运用自然科学成果揭示自然现象间的辩证联系,因此,恩格斯比马克思对二者有着较多的继承和吸收。“分工说”和“情景说”的结合不在于强调马克思和恩格斯之间的矛盾差异,而在于说明两位思想家的分工和协作之间所具有的一致性。尽管两人在19世纪50年代初就有了某种分工,马克思集中研究政治经济学、世界历史和外交政策,恩格斯系统研究军事科学和语言学,但这没有影响两人在思想理论上的交流和合作。“两人在没有事先征得对方同意之前绝不作出任何重要的科学上的评价,绝不作出任何重大的政治决定。两人已经形成这样一种习惯:没有一部手稿不是经过彼此阅读并提出意见以后才拿去付印的。相互妒忌和自私自利是从事创造性科学工作的大敌,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是找不到它们的一丝影子的。这一个人的思想和理论也同样是属于另一个人的。”[6]
马克思和恩格斯自然观的研究的确有性格、气质、生活方式和学术兴趣的差异,但却是以他们思维方法论的根本性一致为前提的。思想方法的一致性决定了理论本质和行为指涉的一致性。思维方式的一致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坚持从历史的逻辑前提出发。恩格斯说:“历史从那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那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应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7]从历史的进程看,人与自然的统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自然界物质运动形式经过长期的从低级到高级、从单纯的机械运动到有机生命的存在的自然进化,才发展出能思维、从事创造活动的人,这是自然界自身的有机演变,最后达到人与自然的共存。马恩都是从历史的唯物主义前提出发来论述各自的自然观的。二是从实践的现实基础出发。马克思、恩格斯不仅承认自然界的客观实在性及其对于人类的优先地位,在自然观上坚持了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而且批判地汲取了黑格尔关于劳动中介性的观点,确立了从实践出发去考察人与自然关系的视角,既从实践去理解人与自然的分化与对立,又从实践去探寻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从而真正揭示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全部奥秘,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观。三是建构在批判的“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原则之上。马恩自然观立足于客观性,从客观实在出发考察人的客观世界以及客观世界对现实资本制度的制约和解构。马恩对社会始终持有一种批判的眼光,具体考察人的自然生活条件或现实基础,考察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最终目的是为了解放人、开发人,为了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目标是使人成为融入自然、融入社会、融入自身的主体,在现实中不断超越客观自然、社会等条件的制约,创造条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西方学者关于马恩自然观差异的研究,在突破单一的苏联教科书哲学体系、反对形而上学的自然观方面提出了富有启示的新见,值得重视。国内大多数学者坚持马恩一致论,但一致中又有不同。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两个具有不同环境和经历的独立个体,必然有着各自独立的思想和哲学思维方式。科学认识二人基本哲学思想的差异,对于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马恩在自然观上的关系具有基础意义。
马克思坚持实践唯物主义,基本特征是:第一,实践唯物主义的视域是人类产生以后,在人的实践活动所及范围之内的世界,它所说的自然是在实践活动中打上了人的烙印,是人化了的自然;第二,其出发点是人,而且是具有能动性的作为主体存在的人;第三,通过对实践活动重要意义的强调,突出人的创造性;第四,从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来考察自然界。
恩格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基本特征是:第一,辩证唯物主义的视域是整个宇宙,包括人类产生以前和人类灭亡之后,也包括人的实践活动一时不能触及的领域,是作为各门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自然界;第二,以物质为出发点;第三,突出强调的是物质世界的自我运动的客观性、必然性和规律性;第四,利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来揭示自然界的辩证发展。
可见,马克思认为只有人类生产实践活动改造过的、打上了工业活动等人类实践烙印的自然界,才是现实的和真正意义上的自然界;而那种未经人类实践活动参与的、尚未进入人类活动领域的纯粹自然界,则不在其研究范围之内。马克思在论述人类实践改造的客观对象时,着眼于人类的实践对于自然界的影响和改造,指出自然界既客观存在又与人密切相关,具有社会历史性质,强调要遵循自然界的法则,重视“人化的自然”和“属人的自然”。
与马克思不同,恩格斯较少论及有人类实践活动参与的自然界。“他主要从自然界的历史考察自然,从自然界物质存在的形式及其发展演化的角度考察自然界,利用自然科学的发展成果揭示自然界本身的普遍联系和辩证发展性质。”[8]
实践是马克思哲学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是其本质特征和理论基础。马克思在创立其新的哲学世界观时,就以实践来划清他的哲学和旧唯物主义的原则界限,并用“实践唯物主义”来规定和称谓自己的哲学。在研究对象方面,马克思哲学以人的实践活动为研究对象,其首要任务是揭示人类实践活动的一般规律。在认识论方面,马克思认为真理是人们对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是主观符合客观的认识;要证明认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在人的主观范围内是得不到证明的,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理性的标准。在社会历史观方面,马克思是以实践观点为基础的,认为“全部社会历史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生产实践是人类的最基本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历史活动。在世界观方面,马克思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哲学是以实践为建构原则的,是一种高扬人的主体性的唯物主义。
恩格斯对于实践的论述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认识论范围内,认为实践是检验思维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他在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对以休谟、康德为代表的不可知论者进行批驳,引出实践的概念,“对这些以及其它一切哲学上的怪论的最令人信服的驳斥是实践,即实验和工业”,并通过列举自然史上的例子来批驳不可知论,证明人们的认识是逐渐实现和发展的。
实践观点在马克思哲学各部分中均处于基础地位,而恩格斯对于实践的认识只集中在认识论范围内,马克思对于实践的理解明显要比恩格斯广泛得多。
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马恩共同创立的;而对辩证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阐发,主要是由恩格斯完成的。19世纪50年代以后,马克思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研究政治经济学,没有写过专门论述唯物辩证法的著作,而恩格斯则承担了哲学世界观的研究和建设。在 《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第一次系统总结了自然科学的发展史,揭示了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范畴,丰富和发展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反杜林论》是恩格斯为反对小资产阶级哲学家杜林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和诋毁,保卫刚刚建立的党的思想理论的论战性著作,在这本“马克思主义的百科全书”中,恩格斯捍卫了马克思主义的物质世界观,阐明了认识的辩证法和辩证法的基本规律。而马克思的 《资本论》作为成功运用唯物辩证法剖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例,具有普遍的哲学意义。
马克思所关注的辩证法:第一,主要不是与人无涉的自然辩证法,而是人类出现以后世界(自然界、人类社会、人本身)的辩证发展;第二,主要关注的是“过程辩证法”,即重在说明这是一个辩证发展的过程;第三,对“过程辩证法”的分析阐述,主要不是着眼于揭示它的规律,而是着眼于分析它的动力与机制,说明其是实践活动中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引起的,是基于主体的能动性的实践辩证法,突出世界的辩证运动对人的实践活动的依赖。
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第一,关注的是包括自然辩证法在内的一般辩证法;第二,重在揭示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人的思维的普遍规律,是“规律辩证法”,并被定义为“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第三,对“规律辩证法”的阐述,强调其客观性、必然性,而没有突出辩证法与人、实践、人的主体性的联系和依赖。
尽管马恩在其哲学思想上有着显而易见的不同,但这种研究视角和逻辑顺序的差异,不能说明马恩在自然观上的对立,从深层本质来看二者是一致和互补的。正是马恩哲学思想的互补性,共同构建了完整的马克思主义哲学。
肯定马恩在自然概念、实践观点,以及辩证法上所存在的差异,并不意味着要因此而忽略两者自然观在总体上的一致性和互补性。这种由各自的思想特点所导致的、在自然观研究中的侧重点和思路上的差异并非对立,而是一致与互补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在实践的考察视野上存在差别,马克思主要从人类社会史和自然进化史相结合的角度来分析自然的主体性特征,恩格斯主要从认识史的角度来分析自然的对象性特征,但这种区分仅仅是侧重点的不同。马恩基于实践基础来理解自然及其自然史的发展这一本质特征是一致的。
马克思批评黑格尔把实践观念化,强调实践是整个现存感性世界的深刻基础。但同时指出,自然界是实践的不言而喻的前提,实践是受制于自然的主动性、创造性活动,只有在外部自然提供生产资料的基础上才能成为创造的源泉。在实践与自然的相互关系上,实践主体的人是对预先存在的自然事物本身的改变,不能因为实践对自然的改变而忘记“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自然界”。“这表明,马克思并不像某些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那样,似乎把人看作是高于一切存在的基础,而是把人的实践活动,以至人的生产能力牢牢地置放在 ‘物质本身预先存在’的基础之上,他看到了人的实践活动和客观物质基础二者的结合——而不单单是人的活动本身——才能成为‘创造’的源泉。”[9]
恩格斯后来的学术分工中虽然重点并不在于政治经济学,但是人类的生产实践在他的自然观理论中依然占有重要的位置。他尤其反对那种把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肉体对立起来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本身;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1]329在恩格斯看来,实践活动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将客观自然改变为人化自然的重要途径,是人类的实践行为引发了“自然影响”和“社会影响”,历史并不是神的启示,“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0]。恩格斯承认自然和实践的双向互动并不是否认实践的能动性,而是对实践作用和意义的充分认识。
由此可见,马恩都重视实践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重要性,给实践以基础性的地位,其基于不同的侧重点论述的实践观点是相互交织、相互补充的。
自卢卡奇的 《历史与阶级意识》以来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把恩格斯的自然观归结为朴素实在论和直观反映论的经验思维和以科学为内容的科学思维,并由此指认恩格斯的哲学思想是与马克思不同的“科学主义”。以至于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在马克思主义当中,好像只有恩格斯而不是马克思,对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存在负责。”[11]
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总是与人密不可分的、人化的、为人存在的自然,人类史就是自然被不断人化的历史。应该说,马克思所思考的“自然”是独立存在且具有自然的社会历史性质的。人并不能创造自然本身,任何商品、劳动过程都是自然和人的实践的综合,自然的客观独立性不因其是否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或社会领域而改变,“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不同历史条件下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12]。
恩格斯的 《自然辩证法》是对19世纪中叶自然科学的最重要成果所作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概括。在恩格斯那里,自然辩证法是对自然界作为“历史发展过程”的理解,而不是向哲学自然本体论的回归,是对自然赋予“人化”和“历史”的属性。自然观≠自然辩证法,自然观不仅仅是从哲学的角度去把握自然界而形成的关于自然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的诸多观点的总和,同时也是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思考,而这才是马恩自然观一致的核心。恩格斯曾经写道:“马克思和我,可以说是把自觉的辩证法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出来并用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唯一的人。”[13]
马恩都承认自然客观独立存在,且正是基于自然的人的实践活动改变了自然、创造了人本身和人类的历史;明确地肯定了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并指出这种优先主要不是指自然界在时间上的优先存在,而是指自然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具有逻辑的在先性。如在马恩合写的 《神圣家族》中,批判了那种主张“脱离人的自然”和“脱离自然的人”的错误观点;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基于人和自然的统一关系强调了人对自然的实践关系,认为人周围的感性世界都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马恩的自然概念并不对立,而是基于不同的侧重点相互补充。
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是自然观的首要的共同主题。人与自然在实践基础上的辩证统一是马克思自然观上的特质。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具有无限丰富的内在联系,将人看作自然之子,而自然则是人类赖以安身立命的家园和母体,强调人本身是自然的一部分;他从人的社会性出发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出了人“在其现实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4]。
在恩格斯看来,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首先取决于人类自身活动的特点,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实践活动紧密相联,并提出人类应该正确对待自然界,“归根到底,自然和历史——这是我们在其中生存、活动并表现自己的那个环境的组成部分”[15]。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人与自然关系上是一致的和互补的,这体现在:人虽然靠自然提供生产资源来生产、生活,但人能通过实践改造自然、在自然界打下印记、影响自然界的发展;人的物质生产实践是人类历史的现实基础,人在物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人类历史的前提,自然是历史的前提、历史是在自然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自然史实则就是人类历史的延伸。反对人无视自然规律、无休止地索取自然资源,强调人对自然的实践活动应遵循自然规律,否则会遭受自然的惩罚;反对把人类和自然对立起来,主张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人类史与自然史的统一。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马恩理解自然的内在本质这一过程,就是理解人的本质,就是在自然和人互为条件、互相界定的视角下对人类自身的反思。这种理解和反思尽管在实践观点、自然概念和辩证法上有所差异,但都是思想根本一致基础上的差异,是分工合作基础上的差异,是发展创新的差异,是理论侧重点的差异。夸大马恩思想上的这种差异,甚至认为是对立,否认他们在根本政治立场、基本理论观点和思维方式的一致,不符合历史的逻辑和科学的事实。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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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95.
[11]福斯特.马克思的生态学——唯物主义与自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9.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89.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49.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0.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