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越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100872)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缅甸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是中缅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新中国成立初期,据中国驻缅甸使馆测算,缅甸约有华侨25.6 万人,其中,具有缅甸和中国双重国籍的华侨总数约为15.3 万人,约占华侨总数的60%[1]。1954年至1960年,为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中缅两国进行了多次交涉。中缅关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交涉过程,是研究新中国的海外华侨政策和国籍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中缅关系的重要内容。因此,对这一“交涉过程”进行深入的历史考察,有着重要的学术意义。目前,学界仅有个别学者在研究中涉及这一“交涉过程”[2]。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笔者查阅了外交部档案馆有关“中缅关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交涉”的历史档案,尝试对这一“交涉过程”进行初步的历史考察。
新中国成立后,并没有制定新的国籍法来确定华侨的国籍问题。但是,从中共决策层对华侨的态度及其制定的政策来看,新中国实际上实行的是血统主义的国籍政策,承认华侨拥有中国国籍。首先,号召华侨拥护、支持并参与中国的革命事业。1949年11月,毛泽东和周恩来在为陈嘉庚创办的《南侨日报》题词时,向广大华侨发出号召: “侨胞们团结起来,拥护祖国的革命,改善自己的地位!”“海外侨胞与祖国人民团结一起为实现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而奋斗!”[3]其次,把华侨纳入国家政治法律体系。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根据会议筹备组的安排,陈嘉庚、司徒美堂等15 人作为华侨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再次,明确主张华侨具有中国国籍。1951年5月,中共中共首次确定了处理华侨国籍问题的三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凡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生时亦具有中国国籍”[4]。
由于新中国承认华侨拥有中国国籍,那些被赋予居留国国籍的华侨具有了双重国籍。但是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为加强和改善与东南亚国家的关系,新中国逐渐调整了国籍政策[5],明确表示不赞成双重国籍。
1954年2月7日,印尼驻华大使莫诺努图向周恩来提出谈判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周恩来表示同意,“由于中国侨民在一国的国籍问题的解决同中国侨民在别国的国籍问题相关联,因此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时间。但是,我们总是要在友好的基础上求得公正解决的。”[6]9月23日,在第一届全国人大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周恩来指出:“华侨的国籍问题是中国过去反动政府始终不加解决的问题。这就使华侨处于困难的境地,并且在过去常常引起中国同有关国家之间的不和。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我们准备解决这个问题,并且准备首先同已经建交的东南亚国家解决这个问题。”[7]12月1日,毛泽东在接见来访的缅甸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主席吴努时指出:“(华侨)国籍的问题也要搞清楚,到底是中国籍还是外国籍,不应该有双重国籍。”[8]中国领导人第一次公开表示不赞成双重国籍政策。
缅甸独立前,英国殖民政府在缅甸实行出生地主义的国籍政策,对国籍的管理比较宽松。独立后,缅甸实行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的国籍政策,通过立法加强对国籍的管理,逐步消除双重国籍现象。《缅甸联邦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成为缅甸公民:
“(1)任何父母现为或原为缅甸任何本土种族者;
(2)任何出生于联邦境内任何地区,其祖父母中至少有一人现为或原为缅甸任何本土种族者;
(3)任何出生于联邦境内任何地区,其父母现为缅甸公民,或其父母在本宪法实施时仍然在世应为缅甸公民;
(4)任何出生于任何地区,当其出生时,该地区属于英国国王领土范围内,而在本宪法实施之日以前或一九四二年正月一日以前十年内,曾居住于联邦境内任何地区八年以上,有永久定居该地之意,且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及限期内,表示愿意为联邦公民者,即为联邦公民。”[9]
4月,缅甸颁布《联邦公民法》,对国籍基本原则进行了确认和补充。1948年1月,《缅甸联邦宪法》开始实施。为了进一步消除外侨的“双重国籍”身份,1954年,缅甸又公布了《联邦公民法修正案》:
“(1)具有缅甸联邦公民资格,但由于某一外国的任何法律实施之故而又取得该国公民身份者,应于1955年4月1日前或成年的一年内,向司法部长报告其已根据该国法律放弃外国公民身份,如逾期未履行上述手续者,应认为丧失联邦公民的资格。
(2)虽根据《宪法》及《公民法》规定具有联邦公民资格但已经在外国使馆登记或向外国政府领得护照者,不得再为联邦公民,除非经部长批准,其本人愿意永久地居留缅甸并放弃外国国籍,但此为最后选择。
(3)若在1955年4月1日以后向外国大使馆作侨民登记或领得护照者,应该被认为从此停止为联邦公民。”[10]
该修正法的基本意图是要使具有双重国籍的外侨在1955年4月1日前决定选择缅甸国籍或他国国籍,以消除双重国籍现象。但截至1955年3月止,办理此手续的华侨为数不多。至1954年底,加入缅籍的华侨有1461 人[11]。
1954年6月28日至29日,周恩来访问缅甸。访问期间,缅甸总理吴努向周恩来提出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由于缅甸是基本上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原则确定国籍,而中国过去是采用血统主义的原则确定国籍,因而产生了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而缅甸有关国籍的立法并不承认双重国籍。我们感到,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就会影响到我们国内社会的稳定。”其实,在周恩来访问缅甸之前,中共决策层已经做出决定:“尽快先与华侨人数最多的印度尼西亚谈判解决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取得经验,再逐一解决与其他有关国家的这个问题。”因此,周恩来答复说:“华侨的国籍是中国过去国民党反动政府始终不加以解决的问题……新中国政府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我们已经在着手准备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政府即将同印度尼西亚政府商谈解决这个问题;在同印尼解决这个问题后,中国将以同样的规定来解决包括缅甸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双重国籍问题。”[12]
1954年12月,缅甸总理吴努访华期间,再次提出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中缅双方就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初步交换了意见。在1日的会谈中,毛泽东向吴努表明了中国对双重国籍问题的基本原则:“我们经常嘱咐华侨遵守居留国家的法律。既然在居留国生活,就要守法,不应该参加居留国国内的非法活动……国籍的问题也要搞清楚,到底是中国籍还是外国籍,不应该有双重国籍。”[13]
与此同时,中印(尼)之间正就印尼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展开第一阶段的谈判。在2日的会谈中,周恩来向吴努通报了同印尼谈判的进展:“我们正在同印尼谈判解决这一问题……有几条原则,是已经同意了的:第一,根据自愿原则,侨民必须决定研究保留原来的国籍,或是取得侨居国国籍;第二,根据父亲的血统来确定十八岁以下的侨民的身份,侨民满十八岁就有自己决定的权利。”周恩来再次强调,中国政府决定在同印尼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以后,接着就同缅甸谈判这一问题[14]。
1954年12月12日,中缅两国发布了会谈公报:“……两国政府愿意保护对方侨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关于侨民的国籍问题,两国政府将在尽可能早的时机,经过正常外交的途径,进行商谈。”[15]
随后不久,在经历了两个阶段[16]的谈判之后,1955年4月22日,亚非会议期间,中印(尼)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下称“《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中国对解决印尼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寄予了很高期望,希望通过它的示范作用,带动解决其他东南亚国家的华侨双重国籍的问题。周恩来在签约时指出:“我们知道还有一些国家同样关心这个问题。这个问题能在亚非会议期间获得解决,是有重要意义的。这是我们亚洲和非洲各国之间以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繁难问题的又一个良好的事例。”[17]4月26日,华侨事务委员会主任何香凝发表谈话指出:“这次我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签订这项条约,就是我国和有关国家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一个良好的开端,是一个范例。”[18]
在中印(尼)《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签订后不久,缅甸又一次提出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10月13日,缅甸驻华大使吴拉茂会见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时提出,由于缅甸将于1956年4、5月份举行大选,事前要确认选民名单,但因选举在即,来不及谈判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因此缅政府提出,中国政府对那些已经取得缅甸国籍的华侨,是否可以同意承认他们已经放弃中国国籍,是否同意让那些已入籍的华侨到中国大使馆去宣告一下他们愿意放弃中国的国籍。”[19]章汉夫表示此事报告政府研究后答复。
10月15日,外交部指示驻缅甸使馆对缅甸华侨脱籍手续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10月25日,驻缅甸使馆向外交部提交了《关于缅甸华侨脱籍手续情况的报告》[20](下称“《报告》”)。 《报告》指出,自1948年至1954年底,根据《缅甸联邦宪法》、《联邦公民法》,加入缅籍的华侨有1461 人。 《报告》建议原则上可以同意缅甸提出的要求,“但为防止对方作弊,首先应由其提供一花名册,内容应包括脱籍者本人的姓名,原籍系中国何省何地,现在缅甸何处居住,何年何月加入缅籍,现在以及其在中国和缅甸的家庭情况等。”
根据驻缅甸使馆的报告,1956年3月17日,外交部向周恩来提交了《关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请示》[21](下称“《请示》”)。《请示》认为“华侨加入缅甸籍,对我完全有利”,因此可答复缅方:“中国政府对那些具有中缅两国双重国籍而又自愿参加缅甸联邦选举的人,将认为他们自愿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他们不必事先向中国方面宣告放弃中国籍,但缅方应将他们的人数和名字、住址、职业等通知我方,以便我方知道哪些人已经放弃了中国的国籍。”
《请示》建议:“为了防止缅方利用上述参加选举者即被认为自愿放弃中国国籍,而将那些因种种原因没有参加选举的都算是中国国籍或任意取舍,因此还应向缅方说明,除了已经参加选举而放弃中国国籍者外,对于其余仍具有中缅两国国籍的人的国籍问题将由两国政府在适当的时机进一步协商解决。”
4月初,外交部再次研究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后,向周恩来提交了《关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补充意见》[22](下称“《补充意见》”)。《补充意见》肯定了《请示》内容,并提出谈判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况:
(1)缅方可能同意我方案,因我方案基本上和吴拉茂的要求一致。
(2)缅方不置可否,将问题拖下去(对我并无害处且我已表示了友好的诚意)。
(3)缅方口头同意我方案,摸到了我的底,但不同我达成书面协议(公报或照会)。
《补充意见》建议: “无论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我们都应向华侨说明我们的方针,特别是在出现第(2)和第(3)种情况时,更应将我方针政策向华侨交代清楚,使他们不致于一面参加选举,一面还认为选举后仍具有双重国籍。”
由于受视野所限,笔者未能看到周恩来或其他中共高层领导对此《请示》和《补充意见》的批示。但可以确定的是,中国政府并未给予缅甸正式答复。不久以后,缅甸又一次提出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
5月26日,吴拉茂大使会见外交部副部长袁仲贤。会见中,吴拉茂谈到,1955年他已经向章汉夫副部长提出谈判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并再次催促中国政府:“本来缅甸政府早就想同中国政府谈判解决双重国籍问题,但当时中国方面希望等中、印(尼)之间的双重国籍协定签订后再同缅甸谈判。缅方尊重中国方面的意见,此事遂拖下来。现在缅方愿意同中国立即开始此项谈判,相信问题不难解决。因为很多问题在原则上都可采纳中、印(尼)双重国籍条约的原则,例如自愿选择,只是在一些具体的做法上会有不同。缅甸政府希望知道中国政府是否同意在最近开始此项谈判。”[23]
对此,袁仲贤表示将报告政府研究后再作答复。
6月22日,周恩来接见吴拉茂大使。周恩来对推迟华侨双重国籍问题谈判做了解释:“两年前同吴努谈及此问题时曾表示中国拟待与印尼把华侨双重国籍问题解决后再同别国来解决。可是中国、印尼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已签订年余,但印尼国会尚未批准,现已列入印尼国会议程。不久可能会有结果,但在正式批准以前,我们也还得准备印尼方面还有可能提出新的意见。因此我们便等一等看。”周恩来表示: “现在缅甸既提出此问题,我们认为双方可以就此问题先进行接触,讨论程序问题。但有关中缅双重国籍的问题目前不宜公布。”[24]
从谈话内容看,尽管缅甸再次提出谈判要求,周恩来仍然坚持在解决印尼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之后,再解决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但是,没过多久,周恩来的态度就发生了变化。8月4日下午,周恩来再次接见吴拉茂大使。在谈到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时,周恩来表示:“如果缅甸政府愿意现在就开始谈判,中国政府将指定姚大使为主要的代表。在中缅之间,这个问题是不复杂的,我们愿意早一点解决。”[25]面对缅甸的再三催促,周恩来决定启动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谈判。
1956年9月15日,中共八大开幕。9月20日,中侨委副主任廖承志代表中侨委做了关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报告[26]。报告详细分析了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因和背景,并总结出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应遵循的四条原则。廖承志的报告,基本代表了中共决策层关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政策,表明中共决策层已经认识到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1956年下半年,中东的埃及战争及东欧的波匈事件,“使万隆会议以来本来已日趋和缓的局势又紧张起来”, “一些国家,特别是中国周边的有些邻国不仅对英、法、苏等国的做法一概反对,而且由此对新中国强大起来后会不会向外侵略也产生担心和恐惧。”为“亲善四邻,安定友邦”,中国派出周恩来率领代表团对越南、柬埔寨、印度、缅甸等亚洲国家进行了访问[27]。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减少东南亚国家的疑虑,中国加快了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步伐。
10月9日,周恩来在接见新加坡劳工阵线主席戴维·马歇尔时,指出了解决新加坡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四点原则,并表示“中国政府将乐于在新加坡取得完全的独立之后,同新加坡政府经过谈判途径,把以上这些原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28]11月26日,周恩来访问柬埔寨时对西哈努克表示:“华侨应该同高棉人互相团结,遵守当地法律和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和习惯。希望他们尽量加入柬埔寨国籍,为柬埔寨的建设贡献力量……已经加入柬埔寨籍的中国人,更不应该参加华侨的同乡会和其它的华侨团体组织。”[29]
12月中旬,周恩来访问缅甸。18日,周恩来同缅甸总理吴巴瑞进行会谈[30]。关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周恩来表示:“在政治上,我们的态度是凡是已获得缅甸选举权在大选中投票的人都应该算是缅甸公民了,他们就不再有中国国籍了……同样,如果有些华侨没有加入缅甸籍而仍然保留中国籍,那么他们就不得参加缅甸的政治活动……中国共产党在海外不发展党员,如果要想加入中国共产党得回到中国来。”周恩来再次阐明了中国政府不赞成双重国籍政策的观点,并采取务实的态度,以是否获得缅甸选举权对缅甸华侨身份进行了区分。
对此,吴巴瑞回应说:“许多华侨……愿意加入缅甸籍,为缅甸的国家利益服务。过去我们对他们表示……待与中国政府取得谅解后就可同意他们的要求,并向他们提出加入缅甸籍后就不得再保留中国的国籍。具有双重国籍是不幸的,我们亦告诉他们如继续保留中国国籍,就应该在经济上守法,在政治上不参加驻在国的政治活动。”
从谈话内容来看,中缅对华侨双重国籍的态度基本一致,不存在大的分歧。因此,周恩来向吴巴瑞提出:“我们双方都同意在仰光谈判此问题,可由我们使馆和你们外交部谈”,并进一步征求意见: “你认为目前解决这个问题的时机是否已成熟?”吴巴瑞答复称: “我们现在正在谈判解决边界问题,边界问题解决后,我们就要接着解决华侨问题,我们象这样一个接着一个地来解决。”吴巴瑞拒绝了周恩来的请求。
在与吴巴瑞会谈后,周恩来参加了缅甸华侨举行的欢迎大会。周恩来在大会上发表了讲话,宣讲了中国政府的华侨政策。从周恩来对华侨的讲话内容来看,中国政府已经下定决心并做好准备,来解决缅甸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31]。但是,由于缅方的拒绝,此事遂搁浅下来。
1959年底,印尼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反华排华”浪潮,给中国的海外华侨政策带来了巨大压力。经过中国政府的外交努力,1960年1月20日,中印(尼)双方互换《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批准书,标志着条约正式生效。随着《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的生效,中国政府再次决定启动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谈判。
1月25日,缅甸总理奈温率代表团访华。奈温此次访华,主要目的是解决边界问题,并签订了《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从现有资料看,中缅双方在正式会谈中并未涉及到华侨双重国籍问题。1月29日,在送缅甸代表团至机场的途中,中国外交部长陈毅向缅甸外交部长吴千吞昂谈到华侨双重国籍问题[32]。吴千吞昂表示,缅甸并没有出现像印尼那样的“反华排华”事件, “在缅甸,我们对于安分守己的华侨是信任的,有的加入缅甸籍的华侨现担任了中央部门的秘书……我们对在缅华侨的有关问题处理得很慎重。”陈毅再一次表明中国政府的立场:“我们希望华侨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缅籍,使华侨问题成为两国友好的因素,而不是成为争执的因素”,并表示中方随时准备同缅方商谈和解决华侨双重国籍的问题。
2月15日,中国驻缅甸大使李一氓向缅甸外交部长吴千吞昂提出商谈华侨双重国籍问题[33],并“相信这一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两国友好的发展。”吴千吞昂则以“这一问题的悬隔……牵扯到修改缅甸宪法”为由,再一次拒绝了中国的请求。
从此以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被无限期搁置起来。
总体上讲,1954年至1960年间,中缅之间政治、经济、文化往来密切,两国关系得到了较快发展。这一时期,中缅双方经过多次谈判,成功解决了另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边界问题[34]。与边界问题相比,中缅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并不算复杂,其谈判程序和方案也有章可循。但是,从1954年至1960年,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中缅双方历经多次交涉,均未能就此问题展开正式谈判。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缅甸政局不稳,政权更替频繁,难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从1947年至1960年,缅甸政权经历了“吴努—吴巴瑞—吴努—奈温—吴努”的多次更迭,导致在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上的政策难以一以贯之。吴努执政初期,虽制订了一系列限制外侨的政策,但其总体上对外侨持友好的态度,并多次提出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而吴巴瑞特别是奈温当政期间,对外侨采取较多限制政策,并对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有所抵触。例如,1958年11月至1960年2月,奈温当政期间,加强了对爱国华侨、侨团、侨校、侨报的管制,成批驱逐华侨出境,逮捕了大批华侨商人[35]。
第二,中缅双方把外交的重点集中于解决边界问题,影响了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及早解决。边界问题涉及到领土与主权,属于国家的核心利益。中缅双方经过协商,下决心解决边界问题。由于中缅边界是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到历史、法律、民族关系、外交政策、领土与主权等多方面的因素,中缅双方在内政和外交方面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以致于很难有精力同时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吴巴瑞曾坚持解决边界问题之后再解决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
第三,中国政府过度依赖中印(尼)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示范”作用,延误了解决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时机。印尼是东南亚地区华侨最多的国家,是华侨中拥有双重国籍身份最多人数的国家,也是华侨问题最复杂的国家。中共决策层的指导原则是“尽快先与华侨人数最多的印度尼西亚谈判解决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取得经验,再逐一解决与其他有关国家的这个问题”。在与缅甸交涉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始终遵循这一指导原则。遗憾的是,中印(尼)《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签订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未被印尼国会批准,也未能生效。吴努当政期间,缅甸政府几次提出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时,中国政府坚持“拟待与印尼把华侨双重国籍问题解决后再同别国来解决”的态度,因此错失了最佳时机。
第四,缅甸统治阶级从心理上排斥外侨,不愿过多的外侨加入缅籍。“缅甸是一个外侨特别是侨生和混血侨生众多的国家,其中除华侨外,还有约150 万的印度和巴基斯坦的侨民;外侨经济实力又相当的雄厚。因此,缅甸统治阶级对大量吸收外侨入籍不能不存有很大的顾虑,怕影响缅甸资产阶级的经济特权,对吸收华侨入籍就更慎重,怕入籍的华侨仍然受社会主义中国的影响,并在缅甸人中传播这种影响。因此,几年来除有条件地个别地批准一小部分人入籍外,一般地都采取迟迟不批的拖延的政策。”[36]吴巴瑞及奈温执政期间,缅甸政府对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态度十分消极,不愿就此问题展开谈判。
第五,华侨对加入缅籍不积极。据中国外交部分析:“由于华侨在不同程度上存有大国主义情绪和民族优越感,他们一般是看不起缅甸人的,除完全基本上缅化了的混血侨生外,他们从感情上来说,并不愿意当缅甸人或加入缅籍。”缅甸独立后,外侨在商业活动和职业方面受到很多的限制,这就不能不逼华侨考虑加入缅籍的问题。尽管如此,“多数华侨入籍是为了保存经济利益的权宜之计”,“已入缅籍的华侨不希望很好地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因为这样既可以保留华侨的身份,而又可以享受到缅甸公民的权利。”[37]范宏伟教授也指出:“当缅甸的归化政策对一部分华侨产生压力时,他们会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权衡、选择,入籍最初对其来说是一种谋生和发展的手段而己。”[38]
【注 释】
[1]参见《外交部领事司整理的关于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情况及初步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档案,档案号:105 -00510 -09。
[2]范宏伟教授在其论文《二战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研究》(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 期)和《周恩来与缅甸华侨》 (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1 期)中,均涉及到了中缅关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交涉。范教授在上述论文中认为缅甸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比较顺利得到解决”。
[3]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等编《回忆陈嘉庚》,文史资料出版社,1984年,第134 页。
[4]《外交部亚洲司编写的关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档案,档案号:105 -00510 -10。
[5]学者程希在其《1954年前后中国解决与印尼“双重国籍”问题的外交形势》 (载《南洋问题研究》2004年第3 期)一文对新中国放弃双重国籍政策的国际背景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读。
[6]力平等编《周恩来年谱》,中央文献研究室,2008年,第591 页。
[7] 《1954年政府工作报告》,http://www.gov.cn/test/2006 -02/23/content_ 208673.htm。
[8]《中国与缅甸两国政府关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交涉和谈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档案,档案号:105 -00510 -07。
[9]1947年《缅甸联邦宪法》,载祝湘辉《山区少数民族与现代缅甸联邦的建立》附录,广东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第250 页。
[10]同[4]。
[11]参见《外交部亚洲司编写的关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档案,档案号:105 -00510 -10。
[12]转引自陈敦德《将军大使和双重国籍问题——黄镇出使印度尼西亚》,载《海内与海外》1999年第8 期。
[13]同[8]。
[14]同[8]。
[15]《人民日报》,1954年12月13日。
[16]从1954年11月2日至12月23日为第一阶段,从1955年3月29日至4月20日为第二阶段。
[17]侨务报社辑《侨务政策文集》,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7 页。
[18]同[17],第36 页。
[19]《关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请示及补充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档案,档案号:105 -00510 -03。
[20]《中国驻缅甸使馆关于缅甸华侨脱籍手续情况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档案,档案号:105-00510 -04。
[21]同[19]。
[22]同[19]。
[23]同[8]。
[24]《周恩来总理会见缅甸驻华大使吴拉茂谈话纪要》(1956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档案,档案号:105 -00307 -02 (1)。
[25]同[8]。
[26]廖承志文集、传记编辑办公室: 《廖承志文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00 -309 页。
[27]参见金冲及主编《周恩来传》 (三),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665 -1667 页。
[28]同[17],第46 页。
[2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726 页。
[30]同[8]。
[31]《周恩来总理在缅甸仰光华侨欢迎大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档案,档案号:105 -01510 -08。
[32]同[8]。
[33]同[8]。
[34]参见冯越《中缅边界问题解决的历史过程(1954—1961)》,载《南洋问题研究》2014年第3 期。
[35]《驻缅甸大使馆关于1960年领事侨务工作总结和1961年工作要点及中国侨务委员会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档案,档案号:118—01398—02。
[36]同[19]。
[37]同[19]。
[38]范宏伟: 《战后缅华社会政治地位变迁研究》,厦门大学2004年博士论文,第5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