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洪杰
(福州大学 阳光学院,福建 福州 350015)
国外贸易低碳化发展经验及其对福建的启示
蔡洪杰
(福州大学 阳光学院,福建 福州 350015)
后经济危机时代,低碳贸易作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和延伸,逐渐成为各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导向。不少国家或地区积极践行,不断推动对外贸易的低碳转型。文中归纳了国外外贸低碳化发展先进区域的基本经验,并立足于福建省的实际,探讨对福建省外贸低碳化发展的启示。
低碳贸易;碳交易;碳金融;经验启示
后经济危机时代,低碳经济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主流趋势。低碳贸易是一种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贸易增长模式。作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和延伸,低碳贸易也因此逐渐成为各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导向。为抢占新一轮贸易发展优势,不少国家或地区先后出台了各自的低碳政策及措施,着力推动国际贸易的低碳化转型。近几年,福建省也不断致力于推动经济贸易的低碳化发展,但总体而言,还处于起步阶段。基于此,本文拟归纳国外外贸低碳化发展的基本经验,并立足于福建省实际,探讨其对福建的启示,以期助力于福建省外贸的低碳化发展。
低碳贸易作为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已被公认是未来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不少国家或地区积极助推经济贸易的低碳转型。通过归纳比较国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外贸低碳化政策实践可以发现,有关区域所实施的具体政策措施虽然有所差异且各具特点,但其核心举措大体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战略引领,推动低碳转型。在外贸低碳化转型发展过程中,不少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纷纷制定与实施了各自的低碳经济贸易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或推行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引导、规范并推动各国或地区外贸的低碳化发展。
英国是世界低碳经济的倡导者和先行者,早在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中,英国就确定了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家战略。此后,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也都相继提出各自的国家低碳发展战略或规划方案。日本是一个资源稀缺的国家,更为重视节能减排,2008年提出的“福田蓝图”,标志着日本低碳国家战略的正式形成。[1]为了更好地推动低碳经济贸易的发展,有关国家还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典型的有英国的《气候变化法案》、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等。
美国是唯一未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且未形成明确的低碳发展国家战略,却已经把与低碳发展有关的内容纳入法律,主要包括:《能源政策法》《低碳经济法案》《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及《“绿色能源”法案》等。这些法案的颁布牢牢确立了低碳发展在美国重要的法律地位。
2.研发创新,促进低碳转型。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贸易发展的动力和核心,低碳技术的创新、开发和使用是减少碳排放的重要途径,且能有效推动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倘若一个国家掌握了先进的低碳技术,即可获得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制高点;此外,低碳标准和低碳技术的推广也将给该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因而,低碳技术的创新与研发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英国政府对于低碳技术研发与创新方面的扶持政策措施较为全面。在该领域,英国不仅给予高额的财政资金投入,还通过创设专门银行,建立碳基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企业提供低息甚至免息贷款,以降低企业低碳技术创新成本。此外,还积极兴建低碳技术研发中心或研究所,提供合作平台,以加强产学研之间的联系,促进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推广,并为企业提供可快速获得高质专利的通道。美国则实施了多种措施以重点推进可再生能源、节能减排技术等领域的进步。如为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提高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积极性,按照低碳技术的成熟程度,给予研发项目持续性资金补助;不断出台低碳领域的优惠贷款等举措,为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筹集资金。德国也同样出台了强有力的研发支持政策,其每年的研发总预算超过550亿欧元。[2]日本政府则采取了所谓的综合性措施与长远计划,着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加强低碳发展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并对低碳技术创新项目、节能减排技术及其装备直接投资或对投资企业给予资助或补贴,以推动实现低碳发展目标。[1]
3.财税政策,激励低碳转型。根据政策指向不同,用于激励低碳转型的财税政策大体可归为两大类:一是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其形式主要有:对低碳技术创新与研究投资项目的财政补贴、政府财政预算拨款扶持、税收优惠或减免以及贷款利息优惠或免息等措施;二是抑制高碳产业产品生产及消费行为的财税政策,比较常见的有碳税、生态税及能源税等手段。
为了推动并激励对外贸易低碳转型,许多国家积极运用财政补贴、一般性税收优惠、贷款贴息、提供专项财政资金或成立碳基金等财税政策进行激励。不同国家政策操作具体措施大致相同:或直接对能源投资项目及有利于低碳发展的生产或消费行为进行财政补贴(澳大利亚、荷兰、英国、德国等国家);或按额定的比率对企业购买的专门用于提高能效或开发低碳技术的设备予以折旧加速,或给予所得税抵免,或免征进口税(加拿大、日本、荷兰等国);提供专项资金,创建碳基金或公共利益基金,为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提供融资渠道及便利,或给予相应的利息优惠(如英国、德国、美国、意大利等国家)。
也有较多国家通过征收气候税、能源税或碳税,来规制激励贸易产业的低碳转型。能源税或碳税不同于一般税种,其征收目的不是为了税收收入,而是为了刺激相关贸易企业减少能源消费量及碳排放,税收收入往往又通过调低企业雇员的国民保险金或是强化投资补贴项目等措施返还企业,以减轻企业的负担。能源税或碳税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率先实施于北欧一些国家,随后被逐步推广到欧洲其他国家。目前,开征能源税、碳税或类似税种的欧洲国家有丹麦、芬兰、挪威、德国、意大利、瑞士、英国以及荷兰等国。
此外,英国还实行“碳预算”这一独特财税政策。目前,全球唯有英国将“碳预算”直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之中。在英国,每年有大量预算内财政资金直接投向与发展低碳经济有关的领域,主要包括:节能低碳技术研发、能效示范项目投资以及支持低碳产业与绿色产业发展等方面。其中,为吸引民间投资,拓宽低碳技术项目的融资渠道,以“种子投资”的方式而投资建立的世界上首家专门为低碳项目融资的国家银行——绿色投资银行,也可算是“碳预算”制度引致的一个特色产物。[3]
4.市场规制,诱导低碳转型。国外运用市场规制诱导低碳转型发展的典型政策举措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推行碳排放交易。碳排放交易(简称碳交易)是为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其主要目的在于,运用该机制倒逼企业进行节能减碳,间接带动低排放、高能效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二氧化碳排放权的最佳配置,从而减弱排放权限制给经济造成的扭曲,并最终实现经济贸易向低碳平稳转型的目的。该机制通常的做法是,对各贸易企业核定二氧化碳排放标准,发放排放额定量许可,倘若企业排放超过额定量,就必须通过交易部门购买超额部分的碳排放,否则就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碳排放交易的国家,早在2002年,英国就已开始实施该交易机制。其后,美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推行了相类似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只不过在实施时间与配套政策上略有不同而已。意大利则实行所谓的“绿色证书”及“白色证书”制度,但具体做法与碳排放交易机制大同小异。
二是实施碳标签或碳认证制度。所谓碳标签是指为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而以产品标签的形式,把商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用量化的指数在标签上标示出来。其施行目的旨在减少碳排放,缓解气候变化,并促进低碳排放技术的研发应用与推广。碳认证与碳标签的目的及做法基本类似。多数国家认为建立和完善一国碳标签制度可以引导消费者购买碳排放更低的产品或服务,从而使得生产商或销售商为了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而进行自愿性温室气体减排,进而实现贸易产业的低碳化。也因此,碳标签制度或碳认证制度在美国、英国及日本一些国家先后推行开来。其中,又尤以日本的碳认证制度最为完善。[4]
早在2009年,日本政府即开始施行碳认证制度,明确了碳认证的具体准则,为符合认证规定条件的产品授予碳足迹标签,并通过组织开展调研考察、研讨会等方式,主动寻求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此外,为了该制度的顺利开展,日本政府还配套建立了许多专门的组织机构与项目,如碳足迹产品的领导委员会、研究委员会、联络组织以及碳足迹核算与管理的专门项目等。通过上述有关措施,日本政府建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碳足迹认证体系。
三是直接推动低碳产品的市场需求。亦即通过施行持续性或突发性的扰动产品需求的有关举措,在刺激低碳产品需求增长的同时,抑制高碳产品的消费,从市场需求方面,直接规制诱导企业积极生产与销售低碳、环保产品,推动并促使企业主动向低碳、环保方面转型。当前,有些国家推行的政府绿色低碳采购制度,即是直接刺激低碳产品市场需求的一个典型举措。其通常做法是,通过积极构建政府绿色低碳采购计划体系以增加对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的支持,从而促进绿色低碳产品的研发及销售。早在1979年,德国就推行了环保标志制度,规定政府机构优先采购环保标志产品。自1990 年以来,美国亦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绿色低碳采购计划,如循环产品计划、能源之星计划、环境友好产品采购计划等。此外,美国还在《政府采购法》、总统行政命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支持进行绿色低碳产品采购。欧盟委员会则于2004年发布了“政府绿色采购手册”,成立了欧洲绿色采购网络组织,并建立了采购信息数据库,以指导成员国的采购决策及其实施。[5]为更好地推动低碳转型发展战略,韩国于2009年规定其政府所属部门需优先采购绿色低碳产品。
1.福建省对外贸易低碳化发展起步和尝试。如前所述,发展低碳经济已被认为是未来国际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采取低碳经济模式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伴随着各国低碳实践的不断深入,贸易条件、国际市场及国际贸易竞争格局也悄然产生了一些变化,国际贸易领域中的碳规则越来越多,低碳贸易壁垒呈现不断扩展的趋势。中国亦高度重视低碳发展,近年来,积极采用总体经济规划、法律法规制约、开展低碳试点及实施激励性政策措施等手段,以规制引导和推动国内各省域的经济贸易向低碳方向转型。福建是我国经济外贸大省,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2013年约为47.8%),且贸易结构“高碳”特征明显,矿物燃料、化学成品及有关产品、非金属矿物制品、纺织、机械及运输设备等高碳排放产品在福建外贸进出口中的比重依然高达50%以上。[6]当前,面对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推动福建省对外贸易的低碳化转型发展,已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来,福建致力于推动节能减排,布局低碳化,促进经济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技术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及低碳发展相关研究已在着力加强或积极开展;促进低碳发展的法规保障体系、政策支撑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亦在逐步建立之中。福建各地市也加快了低碳发展的步伐,早在2009 年,泉州市即提出要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推动泉州产业的升级转型。厦门则于2010年入选国家发改委低碳发展的第一批试点城市。但从全省总体发展情况看,福建省仍然处于低碳转型发展的初级阶段,有关推动低碳发展的政策、法规、激励措施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索、完善与补充。
2.国外外贸低碳化发展经验对福建的启示。低碳发展是各国或地区经济贸易产业转型面临的共同挑战,不少国家或地区通过积极践行,已成为贸易低碳发展的先进区域。福建省的低碳转型起步较晚,低碳发展总体水平相对落后,低碳发展的配套性政策措施也还在探索完善阶段。已有的国外外贸低碳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对于前行中的福建省外贸低碳化转型实践有着较为深刻的启示。
(1)积极构建低碳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保障体系。发展低碳经济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在低碳发展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构建低碳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保障体系。有关国家的外贸低碳化发展实践经验已充分表明,有效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保障是低碳经济贸易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正确完备的低碳经济政策规划可以指明低碳经济发展的方向与实施步骤;强有力的法规和制度保障体系则有利于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积极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
除了国家层面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法律规定之外,福建省目前与低碳经济贸易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比较缺乏,还停留在初步探索的阶段。因而,当前应结合国家提出的低碳发展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立足于福建省情,加快制定与国家颁布的低碳发展有关法律相配套的、细化的法规和政策,以便更加有效地指导福建省经济外贸的低碳化发展。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基础上,具体做法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积极推进政府组织机构创新。可考虑设立省级低碳经济贸易发展的专门机构,以统一领导全省低碳经济贸易转型,及时协调并解决低碳转型发展中的各种重大问题;统筹兼顾促进低碳领域的产学研结合,构建产学研联盟,共同研究制定符合省情的低碳发展战略规划及配套政策措施。二是不断完善低碳发展的规制、监控及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制定省域低碳标准体系,严格限制或强制淘汰“三高一低”的行业或企业;建立健全行业或企业的碳排放信息监控体系,定期收集企业排放信息,并实施奖惩制度,依法对低碳转型发展较好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奖励或税收优惠,对碳排放超标的企业则给予相应处罚,或加重税负或提高信贷门槛,加大该类企业成本负担,以迫使其进行低碳调整;[7]不断完善低碳发展的社会监管体系,积极倡导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的广泛参与,畅通信息反映渠道,让高排放、高污染企业接受社会的监督。
(2)着力完善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扶持体系。低碳技术对于低碳经济贸易发展的作用毋庸置疑,低碳技术的创新与研发受到了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普遍高度重视。国外外贸低碳化发展先进区域无一例外地通过政府高额的财政资金投入以及其他一些配套政策措施,大力扶持低碳技术的创新与研发。福建省作为一个尚处于低碳经济贸易发展起步阶段的省域,在低碳技术研发与创新方面还比较薄弱且缺乏实践实验。在此情况下,为了促进低碳技术的创新、开发和使用,福建省应积极借鉴参考国外的有效举措,着力完善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扶持体系。
在低碳技术领域的投资方面,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考虑到福建省低碳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将部分财政资金投资于低碳技术项目,以直接促进低碳技术发展;也可以直接给予企业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及税费优惠,诱导企业积极主动地投资于低碳技术领域;在低碳技术发展的融资方面,应着力加强融资平台的建设。相对一般投资而言,低碳技术的投资风险要更大一些,也因此导致低碳技术项目在筹措或借贷资金时面临更大的困难。借鉴国外的已有经验,福建省可以通过成立低碳技术创新专项基金,为低碳技术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或贷款贴息,向低碳技术企业注入参股资本金等方式,为低碳技术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低碳技术的研发创新及其推广方面,则应积极推动并完善低碳技术创新研发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平台的建设。利用该公共服务设施和平台,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主导与协调下,有效地整合省内现有的技术资源,集中省内产学研各方面的研发力量,以形成低碳技术研发与创新合作机制;加强与区域外的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低碳技术知识共享及低碳技术成果的推广和运用,进而有效地降低低碳技术创新成本与风险。
(3)灵活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激励手段。国外外贸低碳化发展先进区域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和经济激励措施较为丰富且形式多样,他们的低碳化实践证明,市场机制和经济激励政策是激励低碳发展和约束高碳经济发展的最有效方法。为了促进经济贸易的低碳化发展,当前,福建省已推行实施了若干激励性政策措施,但多为财政补贴、奖励或税率优惠等财税形式,手段较为传统、单一。[8]此外,已有激励力度还比较小,且往往只针对特定产业或特定区域,适用范围较窄。在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激励手段以促进低碳经济贸易发展方面,福建省还有很大提升空间。而国外的相关先进实践经验,无疑也为福建省提供了良好借鉴。
在财税激励方面,福建省可结合自身客观条件,选择若干地区、行业开展减排与预算安排相挂钩的试点,推行区域碳预算制度,为低碳发展提供专项财政资金;在省内局部地区开展试点,试行碳税,并对现有的具有低碳功能的税制税种加以完善,以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对低碳发展的规制与促进作用。在推动融资方面,则可考虑设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部分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逐步消除低碳发展的融资障碍,以加大对碳金融的支持力度。同时,加快碳金融产品创新,借鉴参考国外发展经验,积极推广碳排放权交易,加快培育碳交易市场,完善交易定价机制以及强化服务和监管等。此外,亦可参照有关国家的做法,加大对符合低碳经济贸易发展要求的市场行为的引导和鼓励。如在企业中推行低碳标识,实行政府绿色低碳采购计划,亦可考虑对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进行奖励或补贴,以求从市场需求方面进一步推动经济贸易的低碳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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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lication of Low-Carbon Development Abroad for Fujian’ s Foreign Trade
Cai Hongjie
(FuzhouUniversity,SunshineCollege,Fuzhou,Fujian350015,China)
At the age of post- economic crisis, low-carbon trade tends to be the extended form of low-carbon economy and has become the new direction for all countries in their foreign trade. Many countries or economic areas take action in the practice, promote their transformation of low carbon trade. This paper, based on Fujian’ s current situation, summarizes the experience of the most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proposes practical modes and implications for Fujian’ s trade.
low-carbon trade; carbon business; carbon finance; implication
(责任编辑:张晓军)
2014-11-05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3B189)
蔡洪杰(1978- ),男,福建仙游人,福州大学阳光学院讲师,硕士。
F752
A
2095-4824(2015)01-01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