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陕西 西安710000)
在人与自然关系日益复杂化的今天,作为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形式之农业不得不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这种关注性或者关照性不同于以往的科技理性的关注和思考,而是更多的在人文价值的领域,对农业伦理学的人文抑或哲学反思是有必要的,也是生态文明构建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性的问题。农业伦理学与环境伦理学的交叉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又有自己的独特性存在,这种独特性存在是使得对农业伦理学的关照显得紧迫而又必须。
在对农业伦理学的理论进路进行哲学性思考的同时,我们首先是对当前农业模式进行有效的说明,为哲学的进一步反思做一些经验型的质料探讨。农业的通俗解释是“农业是土地耕作,作物收获和家畜养殖的科学和艺术”[1],基于这种通俗化定义,农业的形成涉及到三个方面即“技术、科学与产业”[2]。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农业的关注主要是局限在技术层面,就是如同通过技术手段的提高使得农业得到增产,但是在技术的不断提高的同时,农业也仍然面临着新的危机,转基因农业、抗生素滥用的问题。这也就是农业伦理学兴起的背景。
为了有效地将农业伦理学系统化,齐文涛、任继周将“人本身”、“自然界”和“农产品”作为基点对农业伦理学的理论进行论述,这三个基点彼此相互关联,即“人本身”对“自然界”进行干涉或改变、“自然界”提供“农产品”而“农产品”供养“人本身”,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为了有效地运行这个理论体系的内在系统,引入了海德格尔的“关心与照料”、“守护”的概念,反对“订正和强求”。“守候与照料”观的农业伦理学对西方理性至上的精神进行反驳,同时也对深层生态学进行矫正,“守候与照料”观反对人们对自然的无情剥削,但也强调了我们要对自然进行有效的利用。“守候”即等待自然所馈赠的,尊重自然规律,顺应自然,禁止对自然进行干预,这是对待外在的、客观的自然规律的一种尊重,而“照料”则是强调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人们主观能动性,“干预”自然使得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简单的说“守候与照料”观就是人们对待自然的两种不同态度的结合,一个是“静态”的,对于自然外在的尊重态度;一个是“动态”,对人类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掘,但不管哪一种方式,都是为了调节自然与人的关系,使得人与自然能够和谐相处。于是,农业伦理学在对海德格尔的思想进行借鉴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人本身”、“自然界”和“农产品”系统性的、良性的农业伦理观—— “守候和照料”[3],其存在论意义表现在四个方面:保护并敬畏;感受并体悟;亲近并交道;听命并摆布。
在齐文涛、任继周针对这种三维内涵指出了农业的伦理向度的缺失的前提下,讨论农业与伦理的内在沟合及其重要。通过伦理学对人类行为是非的探讨,有效的将农业与伦理学进行了内在的整合,因为农业的实现是以人为主体进行的,这种人的主体性的存在使研究需要考虑“应该”的问题,这也就是农业伦理学成立的理论进路和思考。齐文涛、任继周认为环境伦理学与农业伦理学是有交叉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环境伦理学可以取代农业伦理学,因为两者的性质是不同而且关注点也是不同,这决定了农业伦理学的不可替代性,当然,他们认为环境伦理学对农业伦理学的构建方面的间接的启示作用还是认可的。通过对当前农业伦理学的学术成果的理论进路进行总结之后,他们得出了现代农业的伦理学理论付诸环境这个实践的缺陷特征:“人”的缺失性以及农业伦理学的系统性理论的缺失。
邱仁宗在指出了现代农业的一些特点:“不确定性、歧义性以及转化潜能性”[4]。现代农业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其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实践的滞后性问题,如在关涉转基因农业的问题上,究竟是对还是错的问题上,在理论上的喋喋不休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但是实践上的却又是目前没法解决的,“占先原则”的“无罪推定”以及“防范原则”的“有罪推定”都面临着彼此的攻讦,这种攻讦性的如何解决是目前农业伦理学面临的一个紧迫性问题,或者说“应该”的合法性问题。而“守候与照料”观的农业伦理学并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至少在逻辑上是存在问题的,“守候与照料”观“是领受大地的恩赐,并且去熟悉这种领受的法则,为的是保护存在之神秘,照管可能之物的不可侵犯性。”[5]101-102这里面面临着“法则”的问题,法则的建立是在实证主义的基础之上,或者是经验之上的,经验的“逻辑完备性”问题一直是存在的,既然在“占先原则”的“无罪推定”以及“防范原则”的“有罪推定”存有迟疑,那么对于所谓“规则”是否也应当进行哲学上的考察呢,的确,“守候与照料”观的农业伦理学确然描绘了一种美好图景,但是这种规则或者方法在理论或者逻辑的问题是值得考虑的。“应该”的合法性在哪里,“守候与照料”观的功利主义后果吗?那么从深层生态学的论述角度看,这种“后果”属于“小我”之果还是“大我”之果?是“眼前”之果还是“长远”之果? “小我”与“大我”以及“眼前”与“长远”的价值评判标准是什么?“守候与照料”观的建立是缺乏有效的哲学基础的,其规范化的意义更加明显,实证主义思维模式展现更为突出,难免有“拿来主义”之嫌。
如果“农业伦理学”的说法成立,那么依据摩尔的定义,将其划分为“规范伦理学”的类别中,亦即应用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的一个突出的性质即实践性,“守候与照料”伦理学的实践性问题是否可以成立?或者说“守候与照料”的伦理学的应用问题是否得到有效的解决是判断农业伦理学“规范性”的重要指标。在对“守候与照料”的选择过程中或者实践过程中,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一个具体性的问题,具体性的问题的理论内涵是“确定性”问题,究竟是选择“守候”还是“照料”,其面临着一个节点性的问题,即两者的理性节点(标准化问题),这种选择最终要走向的是基于实证问题的科学化解决方式,科学化的解决方式多面对的是“是”的诘问,如果不考虑真理性的“是”的逻辑完备性问题,那么其仍然存在着有“是”到“应该”的问题,这种“应该”同样面临着选择性问题;如果我们考虑到真理性的“是”的逻辑完备性问题,那么是不是就是说“应该”之“不应该性”的成立,或者说“守候与照料”本身的合法性就是存在疑问的。“守候与照料”的选择性问题显然也并非是如我们所想象的那么精确地找到这个节点,对于“节点”的把握应当是一种谦逊的态度,但是这也会直接的使我们在进行“守候与照料”的选择的时候出现犹豫性,风险评估本身的不确定性、歧义性都势必将我们在对新型技术做出理性决策增添不可预知的困难,如果我们不能够确定其概率性的优势,怎么可能得出后续决策的概率性问题,或者说在对“守候与照料”选择性的问题上,我们面临的不仅是一个短期的实践性问题,还是一个长期的实际性问题,那么,在这种“不确定性”肆虐的农业伦理学中,我们的实践坚持方向是什么?在“守候与照料”的选择中,既然科学之“是”无法解决,或者这种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应该”,那是否应当引入“人”的维度。“守候与照料”本身是对“人”的价值的一种认同,但是在给予“人”本身认同的同时,忽略了“人”的有限性存在的问题,忽略了对“物”的认识的有限性问题。然而,认识源于实践,实践反作用于认识,在关涉“守候与照料”的选择性的问题上是更多意义的学理化结论,两者异质性的冲突如何解决是“守候与照料”所没有说明的问题,即如何处理“守候与照料”选择的侧重点的问题,毕竟实践活动是面临这种选择的,而且很大部分是两者的理性分析的基础上的选择。从这个角度来说,“守候与照料”观的农业伦理学是存在“守候与照料”选择性的实践性问题的。
在农业伦理学中,“占先原则”的“无罪推定”以及“防范原则”的“有罪推定”是否存在一个狭小的空间,两种极端性的异质性的理论彰显是否具有融合的、同质性的角色出现呢?是否可将这种极端的理论认识进行对立中的统一的可能性呢?或者说是否有一种理论可以将两者有效的结合起来,使得两种相互矛盾性的理论进路进行相互的映照,汲取有益之思维,在面临冲突性的境遇下进行理性选择的可能性呢?基于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守候与照料”观的农业伦理学,我们仅仅只对“守候与照料”观内部的矛盾解决方式的选择上进行价位保守的考察。
我们应该看到,“人本身”在农业伦理学中所起的作用就是对自然界的干预或者说将自然界按照“人的尺度”进行有效的改造,在这种改造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度”的问题,或者说是一个标准的问题,对农业伦理学的伦理规范性的问题的研究其实更多意义是一种规范的合法性问题,这其中牵涉到理论与实践、逻辑与内容的问题,借用马克思的“主体客体化”概念,我们可以说如何让“干预非干预化”则是对人类智慧的重要挑战。农业作为人与自然的基本形式,其也是人化自然的一部分,只不过这种人化自然更加的具有人的属性,我这里说人的属性并非是人的社会属性,而是指人与自然的交往属性。在人对自然的干预下,农业产生了某种以“人类为中心”的特质,这是自然与农业的区别之一,人为的干预是或者农业作为一种产业的形成本身就是人类的范围的扩展,就是人类的“无机的身体”。对于“守候与照料”观来说是合理的,其合理之处在于“守候与照料”都是对人的“道德顾客”[6]身份的一种印证。自然作为农业的最初始的状态,掺杂主观的价值观念后,变成了人类“无机的身体”,只是这种干预比较简单化或者说比较可视化。现代农业则是与以往农业出现了迥异的特质,干预日益显得不可视化、影响巨大化的特征,这也是农业伦理学被提及的原因。现代农业面临着“转基因农作物”、抗生素问题的困惑,进而引发的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质疑,在关涉农业伦理的谨慎性对待当中,国外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荷兰将“牛生长激素”的使用性问题上引入了公共辩论和决策资助的办法,甚至在英国提出来了“伦理矩阵”的三原则。这些原则性的建立都是基于农业的“善”之考量,也凸显了公众对于农业伦理的关注性。但是针对“守候与照料”观的思考,我们可否引进马克思主义的否定实践理性进行考察性的探讨呢?
“守候与照料”观本身的理论完备性缺陷和实践性缺陷就决定了其理论建构之于实践的苍白无力,在对农业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的阐述中,齐文涛、任继周认为农业伦理学缺陷型表征:“人”的缺失性以及农业伦理学的系统性理论的缺失,而这两种问题的缺失也正是马克思“否定实践理性”的特点所在,这是一种基于实证主义的“否定实践理性”的农业伦理学应用的合法性所在。中国的意识形态的客观存在也是我们对农业伦理学进行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建构必然性所在。否定实践理性的本质要求则是更多意义上的不走极端的思路,坚持辩证的否定观去思考问题,如果对“守候与照料”观的农业伦理学进行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诠释方式,我们会发现“守候与照料”观的农业伦理性不仅散发着真理性的光辉,其实践意义更是显而易见的,马克思主义虽然没有提出具体“否定实践理性”的文字表述,但是我们认为否定实践理性是马克思主义的内旨所在。马克思说“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7]。否定实践理性的理论建构从形式上来讲,是一种带有哲学现象学表征的“中间偏左”[8]的范式的叙述形式,基于这种“中间偏左”范式的建构,我们在“守候与照料”的选择上拥有了两个标准:属人性和保守性。需要说明的是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考量而非是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思维,这种考量具有保守性的特质,其保守性特质的体现在为人类“大我”之实现。
[1]新韦氏国际英语大辞典(第三版)[M].G..&C.MERRIAMCO.,1964.
[2]齐文涛,任继周.农业伦理学:一个有待作为的学术领域[J].伦理学研究,2014,9 (5):109-115.
[3]齐文涛.“守候与照料”的农业伦理观[J].伦理学研究,2015 (1):104-107.
[4]邱仁宗.农业伦理学的兴起[J].伦理学研究,2015 (1):86-92.
[5]马丁·海德格尔.演讲与论文集[M].孙周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6]余谋昌,王耀先.环境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7]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8]李建森,程馨莹.从执到觉:文化意向超越中的道德自觉[J].甘肃理论学刊,2013 (6):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