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梅
(湖南工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 湖南 株洲 412008)
应然有效与实然有效
——解读“忠实”原则的普遍有效性
张冬梅
(湖南工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 湖南 株洲 412008)
“忠实”原则的普遍有效性是一个在译学界引起广泛质疑的论题。以“忠实”原则在实际运用中所遭遇的背离为出发点,从“实然有效”与“应然有效”两个维度对“忠实”原则的普遍有效性进行了解读,指出实际运用中的背离不足以构成否定“忠实”原则之实然有效性的充分依据,实然层面上的失效也不能构成其应然层面上失效的充分依据。“忠实”作为一个“应然”命题,其存在本意正在于规范、引导、改变翻译的实然状态,以“应然”来规范“实然”。
忠实; 普遍有效性; 应然有效; 实然有效
“任何译文都应忠实于原意,准确表达原文的思想和形式,遵守这种忠实的原则是翻译工作者法律上与道德上的义务。”这是国际翻译家联盟《翻译工作者宪章》第一章第四条中的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是以“任何……都”的全称命题形式来表示的,其遵守者是翻译工作者这一类人中的全部个体而不是某些或某个个体,其有效性(即对规范义务人的约束力)是普遍的而不是单一的。“忠实”是翻译活动之道德“应该”,是译者的角色义务与职业责任。道德“应该”像头顶上的星空一样令人敬畏,它在形式上表现为某种被普遍要求着的东西,是所有的相关行为人都必须遵守的原则,对每一个相关行为人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然而,如若我们以后顾式的眼光展开对翻译史的考察,我们将不得不认同林恩·郎的下述论断:“翻译史研究提醒我们,翻译是一项自语言产生以来就一直在进行的人类活动,可能受到各种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的影响。……在历史中,我们看到了翻译的阴暗面,看到了翻译中存在的扭曲文本或操纵文本的可能性,见识了种种以不良意图为目的的翻译活动。”[1]以全称命题出现的“忠实”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却常常遭遇背离,这不免让我们对“忠实”原则的普遍有效性产生怀疑:既然人们实际上并不始终遵循“忠实”原则行事,那么我们如何还能够说这一原则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忠实”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可谓是一个在译学界引起广泛质疑的论题。本文试以“忠实”原则在实际运用中所遭遇的背离为出发点,在辨明道德原则之有效性的两个维度的基础上,对作为道德原则之“忠实”的普遍有效性进行解读,以期解开“忠实”原则的有效性之惑。
我们生活在一个道德约束和道德要求无所不在的世界里,一切道德沉思的目的都是要教会我们思考道德责任,承担道德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确实认识到,我们有各种各样的责任和义务需要履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确实注意到,这各种各样的责任和义务并非在所有的时候在所有相关的行为人那里都得到了严格地、不折不扣地履行。道德“应然”的存在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实然”对“应然”的背离,亦即人们实际上并不始终遵循道德原则行事,则是任何道德沉思者和实践关怀者都不得不承认和面对的客观现实。“实然”对“应然”的背离弥散于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翻译领域亦不例外。
在西方翻译史上曾有以军事胜利者自居,将原文视作可以任意宰割之“文学战利品”,在翻译时对原作随意加以删改以表现自己知识成就的罗马译者;在中国翻译史上亦曾有高高凌驾于原作者之上,挥动译笔对原作任意宰割挥斥以实现其“鼓民力、开民智、兴民德”之政治目的的“豪杰译”者。立足当下,面对现实,无论是通过文本对照性阅读,或是翻阅翻译批评性文章或实践反思性文章,我们都会发现,因责任心不强而导致的胡译乱译、因急功近利而导致的“浮渣式翻译”、因个人目的(译者自己的目的或者是赞助人的目的)的需要而导致的肆意扭曲或操纵原文等种种违背“忠实”原则的事例屡见不鲜。在2000年发表于《出版广角》的《繁荣背后的双重危机》一文中,许钧教授指出了潜藏在翻译事业背后的双重危机:“一是有一股见利忘义之浊流猛烈地冲击着翻译市场,剽窃、抄袭、假冒之作纷纷出笼,毫无顾忌地在各地图书市场登台亮相。二是有不少译者不能严肃地对待翻译这项艰苦而神圣的事业,对原文一知半解或不求甚解,率尔操刀,急功近利,译文品质低劣。”[2]在2001年接受许钧教授采访时,季羡林先生指出:“现在的风气不好,有的翻译很不负责……这种翻译态度应该批评,现在看来,翻译界这种情况不是少数,几乎成了一种风气,对原文不负责任,怎么能对读者负责任呢?这是一种欺骗。从文化交流来看,把别人的东西介绍错了,这怎么交流呢?所以我说这样下去,是一种危机,必须注意。”[3]
任何原则或者规范要真正作用于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都存在着效力问题,即这种原则或者规范是否具有普遍有效的影响力。宣称具有可普遍化性的道德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却常常出现背离,这发生在实际运用层面上的“实然”与“应然”的背离不免让我们对是否存在真正具有可普遍化的道德原则这一问题持狐疑的态度,对“忠实”原则是否真的具有所谓的普遍有效性产生怀疑。在为《翻译、历史与文化》一书所撰写的题为“翻译研究中的文化转向”的导言中,勒菲弗尔、巴斯内特论述道:“时代不同,产生的译本不同。这一事实显示的不是对绝对标准的任何‘背叛’,而是证明了绝对标准根本不存在。这才是翻译过程和翻译研究中的基本事实。”[4]5“随着以一致性为据的等值概念的终结,随着对文学准则不断变化这一事实的承认,‘好与坏’、‘忠实与不忠实’这些旧有的译作评判标准也在消失。”[4]12那么,“忠实与不忠实”的译作评判标准真的会随着这些“事实”的被承认而消失吗?当大量存在的“忠实”原则遭背离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引起人们对该原则之有效性的质疑时,我们需要在道德原则之有效性的两个不同维度之间做出区分,需要分清这两个维度各自的衡量标准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
道德原则之有效性有两个不可混淆的维度:应然有效和实然有效,前者指向的是正义,代表的是秩序,关注的是原则内容的正当性、正确性以及其在道德意义上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强调的是原则的合理的可接受性,通常以规约性的陈述来表达;后者指道德原则实际上得到执行的程度,通常以描述、认知性陈述来表达。实然有效是一个经验的范畴,可以通过观察和实证性研究得出,其衡量指标大致有二:一是看行为层面上道德规范实际得到遵守的程度;二是看该道德规范是否得到道德压力的支持。
“如果我们问某人的道德原则是什么,我们最有把握作出正确回答的方式,是研究他的所作所为。……行为之所以能以独特的方式展示道德原则,其原因正在于,道德原则的作用就是指导行为。”[5]行为层面上对“忠实”规范的遵守或违背是我们观察这一特定规范在特定社会群体中是否具有实际影响力的一个最直接、最直观的指标。但是,尽管这一指标具有直接和直观的优点,它构成的也仅仅只是说明“忠实”规范之实然有效性的指标之一。仅仅通过列举“忠实”规范被违背的社会现象无法真正充分地说明该规范在实然层面上的失效。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一个规范有可能得到所有相关行为人的实际遵守,相反,规范常常只能是不同程度地被实际遵守。这一客观存在的现实本身就是规范存在的理由,因为如果所有相关行为人实际上一直都是以规范所规定的方式来行动的,那么规范的存在本身也就没有意义了。“原则是一种要求,是一种约束,如果所有人在所有时候都能像孔子晚年那样‘从心所欲不逾矩’,那么原则确实就没有什么必要了。”[6]
考察“忠实”规范之实然有效性的另一个至关重要的指标是看它是否得到了道德压力的支持。这一压力可能来自行为人自身,也可能来自外部。如果人们充分持久而又确信无疑地接受了某个道德原则,那么,这个道德原则就会慢慢具有一种直觉力量。正是这种直觉力量的存在让人们对自己确信无疑的道德原则产生了一种不证自明、天经地义的正确感。在没能按照这些原则来行动的情况下,人们就会感到内疚。这种内疚感是道德压力存在的指示器,清晰地表明着由于道德规范被内化而在个人内心所形成的压力。内疚是一种基于道德良知的自我谴责,是来自于自我内心的道德压力。“没有什么能像非正义的出现那样更强烈地唤起正义感;没有什么能像野蛮的利己主义那样更激起人类的爱。”[7]道德良知不仅指引行为,而且还会在行为违背规范时发出谴责,既自我谴责(若自己违反规范的话),又谴责他人(若他人违反规范的话)。这种对违反道德规范之行为的愤慨和谴责以一种强有力的方式向世人提示道德压力的存在。
20世纪70年代,翻译研究发生了意义重大的文化转向。在这场文化转向的初期,当研究者们将翻译置于译介学、操纵论、解构主义、女性主义、后殖民主义等理论视野下展开考察,将翻译过程中的“创造性叛逆”、“改写”、“操纵”等置于翻译研究大舞台的聚光灯中央时,常常引起诸多传统思维的研究者和译者的不解、怀疑、甚至痛斥:“什么?翻译居然不要讲忠实于原文了?!”[8]这种不解、怀疑、痛斥背后的理论误读此处姑且不论。但是,从“什么?翻译居然不要讲忠实于原文了?!”这一几乎出自直觉和本能的不解和痛斥中,我们读到的正是“忠实”作为翻译之“应该”在译界学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地位,正是这种根深蒂固的信仰为“忠实”原则带来的道德压力的支持。只有当一个人或群体对自己拥有的某一准则之正确性深信不疑的时候,他(们)才会在发现另一个人或群体没有该规范或并不遵守该规范时感到震惊和愤怒。而当一个社会群体中那些违背某一规范的人往往被视为不道德的人或道德上的坏人,并受到诸如谴责、批判或孤立之类的惩罚时,这就已经说明该规范是该社会道德体系的一部分,并且具有实然有效性。
道德失范现象的存在,说明了道德规范并非时时处处得到执行和贯彻。这种违背道德规范的现实现象属于道德规范之实然有效性的一个方面,指向的是道德规范在行为层面上实际得到执行的程度。道德原则的“应然有效性”,不是要说明“什么是普遍的”,而是要说明“什么应该是普遍的”,其命题的基本性质不是对事实的陈述,而是戒规和命令。一个要求人们应该在道德上如何行动的主张是规约性的主张,而不是关于人们实际上如何行动的主张,不是对人们实际上如何行动的描述。“如果有人说,人们实际上并不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并以此断言人们不应该这样做,那么,他就尚未反驳道德主张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因为人们也许只是没有去履行道德要求他们履行的行动。”[9]“事实十分明显,从人们实际行动的经验,不能证明人们应该做什么。因为,尽管我们承认有道德上的‘应该’或者道德责任这样的东西,也不能不承认,人们并不经常做自己所应该做的事情。”[10]应然有效和实然有效是道德原则有效性的两个不可混淆的维度,原则的实然有效无法证实或证伪规范的应然有效,因为,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一条规则的合法性是独立于它的事实上的施行的。”[11]那种将规范的合理性论证转化为实证历史中的经验论证的做法实际上泯灭了“实然”与“应然”、事实与规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差异。“当规范有效的东西成为经验研究的对象时,它作为对象就失去了规范特征:它被当做‘存在的东西’而不是‘有效的东西’来对待。”[12]
道德原则之应然有效性强调的是原则内容的正确性以及在道德意义上的公正性,强调的是道德原则的合理的可接受性。这种合理的可接受性,可以归结为合目的性。“这里的合目的性,指的不是个人或少数人的目的,而是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全体或多数成员的目的,即公共意志。规范只有符合公共意志也就是全体或多数人的目的的情况下,才会被广泛认同、广泛接受。”[13]道德“应该”的应然有效性或曰合理性,是作为一种实现某种普遍欲求之目的的手段而得到确证的。在翻译活动中,这种普遍欲求的目的就是“使相解”,“使相解”代表着人类通过翻译活动意欲实现的最初的和最根本的愿望。如若没有这一目的和愿望的存在,翻译活动根本就不会产生,也根本就不会存在。金圣华教授曾用比喻式的语言这样形象地言说翻译:“翻译就像一座桥,桥两端,气候悬殊,风光迥异。两端之间,原隔着险峻的山谷、湍急的溪流。两旁的人,各忙各的,世代相传,分别发展出一套不同的习俗风尚以及语言文化来。有一天,这不同文化习俗的人,忽然想起要跟对岸打个招呼。怎么办?要渡过峡谷,不得不起一座桥。”[14]翻译活动之产生,正是因为“道路遥远,山川阻深,音使不通”[15]10,因为“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15]11。翻译活动的根本任务,就是要跨越“言语不通,嗜欲不同”的障碍,在“五方之民”之间搭起一座沟通与理解的桥梁,完成“达其志”、“通其欲”、“换易言语使相解”[15]11的使命。人类通过翻译活动意欲实现的最初的和最根本的意愿在道安的“正当以不关异言,传令知会通耳”[16]中找到了极好的表达,贾公彦的“译即易,谓换易言语使相解也”[15]11可说是对翻译活动之普遍价值目标的极好注解。故而,正如切斯特曼所言,“对于译者来说,最高的价值是理解——尽管是在一个宽泛而又多变的意义上。所有其他的相关职业价值——真实、清晰、忠诚、信任——都从属于理解。我认为这就是界定译者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以及翻译行为之责任的边界。”[17]
能够赋予一个命题以道德正当性的目的必然有别于个人偶然具有的任何目的,道德义务表达的是公众的一般愿望。“从最基础的层面上来考虑正当和不正当就是考虑可以根据他人(如果其动机适当的话)无法合理拒绝的理由来向他们证明什么东西是正当的。”[18]操纵学派以宽广的文化视野和描述性的研究视角揭示了在译入语文化中原文对译文的依赖:对于不懂原语、看不懂原文的读者而言,译文就是原文;译文不仅帮助原文跨越语言文化边界、赋予原文以新的生命,而且决定赋予原文以什么样的生命。这让我们看到了翻译的力量,看到了译者肩上的责任和笔下的能量。后殖民主义译论家以翻译史研究为基础,在翻译与政治、权力、意识形态的勾连中揭示了西方前殖民主义国家如何将翻译沦为殖民的工具,肆意“操纵”、“改写”原文,将东方“妖魔化”从而实现借文明之名实现殖民扩张之目的。这让我们看到了翻译被扭曲、被操纵、被异化可能产生的后果,看到了译者的责任和翻译规范的须臾不可缺。正如舍勒、哈特曼等价值论伦理学家所言,“应该”最终面对的是价值,价值是“应该”的根据和基石。“一切应该都必须奠基于价值之中,即:惟有价值才应该存在和不应该存在。”[19]“忠实”原则的合理性来源于跨文化交际中平等主体之间尊重与被尊重、理解与被理解的愿望和要求。“忠实”作为一个应然命题,正是为了引导译者的价值选择,规范、约束译者的行为,让翻译这一跨文化交流活动运行在有序的轨道上。
无论是在历史或是在现实中,“忠实”原则被违背的现象并不鲜见,但是单凭这一点尚不能得出“忠实”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失去其实然有效性的结论。仅仅通过列举现实生活中一种道德规范被违背的社会现象无法真正充分地说明该道德规范在实然层面上的失效,因为道德规范之实然有效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指标是看它是否得到了道德压力的支持。仅仅通过例举道德规范的实然有效度亦无法真正实现对道德规范之应然有效性的证实或证伪,因为道德原则规定或引导一种特定的行为,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实际上是按照原则所规定的方式行动的,道德原则的意义仅在于它所规定或引导的行为应当发生,即人们应当按照道德原则规定或引导的方式来行动。现实中的例外、背离和反抗等因素没有也不可能取消人们对道德应然的追求,道德应然的存在本意正在于规范、引导、改变事物的实然状态,以“应然”来规范“实然”。“忠实”原则的“应然有效”来源于跨文化交际中平等主体之间尊重与被尊重、理解与被理解的愿望和要求。“忠实”服务于人类通过翻译活动意欲实现的最初的和最根本的愿望,表达的是应翻译活动之内在目的的要求而对译者之行为的约束、责成和命令。
[1]Long,Lynne.History and Translation[A].In Piotr Kuhiwczak & Karin Littau(eds.).A Companion to Translation Studies[C].Clevedon:Multilingual Matters Ltd.,2007:64.
[2]许钧.繁荣背后的双重危机[J].出版广角,2000(2):62.
[3]许钧.文学翻译的理论与实践——翻译对话录[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4.
[4]Bassnett,Susan & Andre Lefevere(eds.).Translation,History & Culture[C].London & New York:Pinter Publishers,1990.
[5]黑尔.道德语言[M].万俊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5.
[6]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95.
[7]Hartmann,Nicolai.Ethics Volume1:Moral Phenomena[M].Translated by Stanton Coit.New York:Macmillan Company,1932:196.
[8]谢天振.翻译研究新视野[M].青岛:青岛出版社,2002:227-228.
[9]徐向东.自我、他人与道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26-27.
[10]帕通.论证分析[A].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93.
[11]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36.
[12]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M].韩水法,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173.
[13]徐梦秋,张爱华.规范的合理性及其判定的程序与标准[J].哲学动态,2009(9):34.
[14]金圣华.桥畔译谈——翻译散论八十篇[C].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7:3.
[15]陈福康.中国译学理论史稿(修订版)[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16]罗新璋,陈应年.翻译论集(修订本)[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26.
[17]Chesterman,Andrew.Proposal for a Hieronymic Oath[A].In Anthony Pym(ed.).The Return to Ethics[C].Manchester:St.Jerome Publishing,2001:152.
[18]Scanlon,Thomas M..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M].Cambridge: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5.
[19]舍勒.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M].倪梁康,译.北京:三联书店,2004:98.
Ideal Validity and Factual Validity——Interpreting the Universality of“Faithfulness”as a Moral Principle
ZHANG Dong-mei
(SchoolofForeignLanguages,HunanUniversityofTechnology,Zhuzhou,Hunan412007)
Universality of the“Faithfulness”principle is a proposition that has caused widespread skepticism in the circle of translation studies.Starting from instances of deviance from the“faithfulness”principle in actual translation practice,this paper interprets the universality of“faithfulness”as a moral principle from the dimensions of“ideal validity”and“factual validity”,and points out that deviance in actual translation practice in itself is not ground enough to negate the“factual validity”of“faithfulness”as a moral principle,and the loss of“factual validity”in itself is not ground enough to negate the“ideal validity”of“faithfulness”as a moral principle.“Faithfulness”,as a proposition denoting the“ought”of translation,is meant to regulate,guide and change the actual state of translation in real life.
faithfulness; universality; ideal validity; factual validity
2015-04-02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断裂与延续:翻译规范的学术史研究”(12YBA114)。
张冬梅,1974年生,女,湖南邵东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翻译与跨文化研究。
H315.9
A
1671-9743(2015)06-01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