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县司法局局长 王景福
人民调解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在国内被称为 “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国际被称为 “东方经验”。可是就宁河县目前的情况看,人民调解工作有组织逐年萎缩,调解数量急剧下降的趋势。人民调解走出困局的出路在于改革,改革的焦点是解决没有经济支持的致命伤。
宁河县每个乡镇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均有调解员7-10名。每个村委会、居委会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均有调解员3名。应该说数量不少。但是这只是一个流于形式的花名册而已,有名无实。村委会为了精简干部,只设一名兼职调解员,更谈不上三级调解网络。因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只是停留在文件上,并未完全落实到位,设置专职人民调解员既没有工资报酬,也没有工作经费,所以人民调解员都是兼职的。随着村委会每3年换届一次,调委会也随之更换,包括乡级在册的人民调解员在内,真正兼职人民调解工作的也不多。人民调解员往往有名无实,不能积累调解经验,业务能力有限,调解纠纷不会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业内普遍承认,村委会、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已经落伍。
第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体资格有缺陷。人民调解享有高规格的法律地位,但是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在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上却存在着严重缺陷。一是根据 《宪法》它的行政主体资格不明确。二是根据《民法通则》它不具备法人的条件。三是根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诉法意见》,它不符合社团组织、也不符合诉讼主体中的其他组织。村民委员会一不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家不拨给经费;二不属于社会团体有会费、捐赠等经费来源;三不属于企业有营利。所以它在财产和经费上存在严重缺陷。现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成为村干部工资的主要来源。干部职数、工资标准、考评办法由乡里提出意见,由村民讨论通过,乡里统筹发放。村里设村支书、村主任、会计、妇联委员、治保调解委员等岗位,岗位之间实行兼职。村干部工作复杂艰苦,待遇偏低。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里的组织,村干部工资尚且困难,何况人民调解委员。所以村委会为了精简干部,只设一名兼职调解员。
第二,人民调解按劳取酬的原则未得到重视。广义讲人民调解也是一种法律服务,包括两个层面,即调解组织与调解对象、调解员与调委会。调委会服务群众,有自治的性质,也有社会公益的性质。而调解员供职于调委会,以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解决纠纷,是一种创造性劳动,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三,有关机关履行职责中的缺失。法律规定人民调解的指导机关,一是基层人民政府,二是基层人民法院,其中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责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可是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机关,在法定职责面前,岗位职责不清,没有业务考核制度、没有责任追究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在向政府的述职中、人民法院机关在向人大的述职中,汇报人民调解情况不到位、不全面。导致 《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司法部、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规定,没有得到完全落实,人民调解没能得到必要的、持续的、稳定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集约化最大的优势是业务单一,集中专家人力资源,高产出、高效率、高质量。在专业性的组织中建设人民调解组织,走集约化道路,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 《调解法》为建设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预留了制度空间。走集约化道路,并不是全盘否定传统的人民调解。设立在村委会、居委会中的人民调解的前途是坎坷、还是坦途,我们不能预言。但是传统的人民调解不失为人民调解事业的基础,一是它直接产生于民间,最具自治性、群众性。二是最起码人民调解员是最适合的宣传员、信息员。
调解不收费,是人民调解的一大特色。但是人民调解不收费与人民调解需要经济支持,是两码事。应当把用于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作为维稳工作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为公共法律服务买单,是管理社会的积极措施,也是人民调解走集约化道路的物质保障,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已有许多地方政府聘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设立公职律师,也有许多地方政府在乡镇街道公开招聘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这都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不同形式。
建设人民调解员人才库可以有三条途径和一个突破口。第一条途径是将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服务人员,作为法律专业人才,纳入人民调解员人才库。第二条途径是整合社会法律人才资源,作为法律专业人才的补充,纳入人民调解员人才库。社会中有很多退休的法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劳动仲裁员,应当发挥出他们的优势和经验。第三条途径是整合各类专业人才资源,作为掌握专门技术的专家,纳入人民调解员人才储备库。如目前已经比较普遍建设的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由许多专家和专业人士组成的。
一个突破口,就是把重组法律服务所作为突破口。可以利用国家鼓励、推动就业的政策,把乡镇法律服务所纳入公益岗,把有能力在法律服务市场经营的人员,经过考核招聘到乡镇法律服务所并全部聘为人民调解员。这样可以使他们在乡镇法律服务所传统的8项业务外,又拓宽了新的业务领域,进而还推进了法律服务进社区、进行业活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利用人民调解的机制调解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付给劳动报酬,人民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实报实销,可以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渠道更畅通,执业环境更为优化。
人民调解要想得到政府的支持、要想在人民群众中取得威信,取决于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如果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再多的财产和经费保障也是浪费。做好业务指导、人才培训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机关要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初工作计划,制定对人民调解员培训的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落实,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之中。
二是在使用有限的人民调解经费时,除支付调解员工资外,应加大人民调解员的智力培训投资力度。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具有业务单一的优势,这在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上是一个有利条件。要实行人民调解员统一证件、持证上岗,要制定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规划,确立初任上岗培训、在岗年度培训计划。
三是培训的方法要灵活机动,可以聘请专家授课、可以开展知识竞赛、可以组织旁听民事审判开庭等等。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既要强化法律知识,又要强化调解方法和调解技能,要彻底根除传统的只做劝架,不做笔录、不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弊病,对于经过培训仍然不合格的,要坚决淘汰。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是自治性的组织。对人民调解组织放任自流不行,越俎代庖也不行。我们的任务是提供经济保障、加强人才培育、实施规范化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成立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统筹全县的人民调解资源,设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业务,强化规范化管理,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定规划。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管理全县人民调解日常工作。
二是注册登记县级人民调解会协会,使之成为社团法人资格的组织。制定宁河县人民调解协会章程,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掌管人民调解经费。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