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茜昱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
作为现代金融的一种结算工具,信用卡已成为一种广泛流行的现代国际贸易信用凭证。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国际贸易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使得信用卡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其灵活、安全、快捷、方便的特点给人们带来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在社会上为犯罪分子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了便捷。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卡诈骗的形式愈发多样,侦查机关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侦查能力。
1.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概念。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2.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主体上,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1]从客体上,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既有信用卡管理秩序,又有公私财产所有权。从主观上,行为人是直接故意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客观上,行为人要有法定的五种行为之一,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2]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伪造信用卡最直接也最为常见的方式是伪造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的图案、纹理、版块以及信用卡磁条密码而进行诈骗活动。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作废的信用卡指的是因为合法的原因报销无效的信用卡,行为人通过欺骗、捡拾、盗用等手段取得作废信用卡之后进行诈骗行为。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主要体现为:捡拾、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通过窃取等非法手段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在网络终端上使用。[3]
4.恶意透支。主要体现为持卡人消费金额超过信用卡规定限额或者持卡人超过还款日期经发卡行催收后仍然故意不归还欠款。
5.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而骗取的信用卡。所谓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利用运用各种方法和技术,伪造身份证等证明文件欺骗发卡银行从而取得信用卡的行为。
1.信用卡诈骗案件具有连续性、突然性、流窜性。(1)连续性。由于信用卡透支数额和每天每柜员机提款数额都有严格的限制,为避免大量现金消费或取款使银行产生怀疑,犯罪分子往往多次连续地作案,并且每次消费额和取款额都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以达到犯罪目的。(2)突然性。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的使用平台日益增多,实体使用和网络虚拟使用成为消费者常用的方式,使得信用卡诈骗分子可以在较短时间锁定作案目标进行作案。(3)流窜性。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平台的兴起,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会利用网络的支付平台实现套现、转账、支付等行为或者非法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制作伪卡,这种科技的便利和现代化交通工具的发展为犯罪人流窜作案提供了可能性。
2.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前提是信用卡的法律关系。信用卡的法律关系,指的是发卡银行、商户、持卡人之间结成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不论采取何种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其欺诈的前提都是基于上述的三方信用卡法律关系,行为人也正是利用这种三方关系进行诈骗活动。
3.规模性和组织性。国内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犯罪过程都有严格的组织,从一个蓄谋已久的计划、人员安排、工具制造到犯罪的实施,由分别不同的人甚至是不同的犯罪团伙组成。罪犯通常采取的做法是,窃取信息、使用假卡、窃取资金、销毁赃物,形成一条严密的犯罪流程并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如2005年7月至2006年4月间,在上海市,纪礼明与张建平等13人经预谋和商定份额比例之后,经过严密的分工,假用持卡人的真实名义进行刷卡套取现金或消费731万余元。又如,香港“三合会”操纵的信用卡犯罪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雄厚的资金,人员分工明确,既有受雇使用伪卡的“车手”,更有幕后智囊团。[4]
4.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的智能性。从犯罪分子使用的工具看,不论是伪造信用卡还是在空白的银行卡上进行制作都需要使用技术性的工具。2010年湖南一信用卡诈骗集团利用一台手提电脑、3个数据采集器、4个摄像头、3个显卡器、4张软件光盘,复制36张信用卡,伪造信用卡底卡460张,前后盗走500万人民币。[5]从信用卡诈骗的思维看,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与网点、商户结算的时间差进行作案也体现出一种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例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信用卡的磁条信息编制程序存在技术防御性能缺陷,利用这些技术漏洞通过读卡机、改写机和电子计算机将所骗取或窃得的真实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进行伪造、变造或改写。
1.由于我国信用卡业的快速发展,信用卡诈骗案件呈迅速上升的趋势。2008年,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暨清算中心工作会议报告指出:2003年,中国的国内信用卡仅有300万张,但是截至2008年年底,所有类型的信用卡在国家银行发行的数量都达到20多亿张。从2006年至2010年,上海市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年受案数分别增长30.0%、61.2%、71.7%和45.6%,年结案数分别增长37.3%、57.4%、67.4%和56.4%。2009年1月至8月,全国警方共立信用卡诈骗案件6362起,涉案金额4.4亿元,分别是上一年同期的2倍和2.38倍。2011年1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10个月的“天网-2011”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银行卡犯罪案件2.4万起,挽回经济损失4亿元。
2.危害结果严重。随着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的增多,其社会影响力和涉及范围也随之扩大,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如警方曾经破获的特大伪造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案件——“JK1号案”,经有关方面鉴定,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约达3.2亿元人民币。[6]又如2012年云南省昆明市某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涉案受害人达191人,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影响。
3.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犯罪形式日趋国际化。跨境集团作案的特点日益突出,有从周边国家和地区向我国国内转移的趋势。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针对中国信用卡管理的薄弱环节实施集团犯罪活动。例如,2003年5-6月期间,一韩国信用卡诈骗团伙在上海、天津、山东等地勾结特约商户在POS机上虚假消费、套取现金,涉案金额达3400万元。[7]2013年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与香港和澳门警方合作打掉一特大跨境信用卡诈骗犯罪团伙,其成员由5名内地人、6名香港人、8名马来西亚人组成。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已从单纯的国内犯罪转向国际犯罪。
4.利用特殊设备,作案手段翻新。近几年,一种叫做 SKIMMING的犯罪手法常被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使用。犯罪集团收买可以接触到客人信用卡的服务人员,让其把客人的信用卡在套料机(SKIMMER)中刷一下,复制信用卡的重要信息,然后将这些非法获取的信息录入到假卡之中进行犯罪活动。SKIMMER的大小虽然只有打火机一般,但可以储存上千张信用卡的信息。1997年2月,上海警方侦破了一起利用该手法进行信用卡犯罪的涉外案件,行为人使用 SKIMMER套料机获取11名香港客商的信用卡数据送往境外,迅速做成伪卡,在日本东京、原宿等地进行巨额消费。[8]
5.信用卡诈骗犯罪网络化。随着网上银行、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发展,现今大众群体的消费习惯已逐步由现金转变为各类电子支付卡,犯罪嫌疑人利用这一发展趋势,通过网络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例如,2006年3月至2007年6月间,上海市冯某某从越南某网站获取他人的境外VISA信用卡信息后,冒用持卡人的名义盗用其信息在“淘宝网”和“网上海”两大网购平台购买大量商品,同时在其淘宝网上的店铺通过自卖自买的方式从他人的VISA信用卡中套取现金,骗得财物折合人民币29.7万余元。[9]
信用卡诈骗犯罪作为一种在全国范围内日益严重的犯罪活动,侵犯我国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公私财产所有权,且主观恶性较大,客观表现多样,影响市场正常运行。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强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方法和措施的研究,从而有效地预防与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
根据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特点,此类案件得以揭发多是依据被害人或者银行商户的报案,所以询问被害人、发卡行成为了解案情、发现线索、收集证据的重要途径。侦查中要注意询问有关信用卡的基本信息,如开卡行、最高消费金额、是否有附属卡、持卡人等;信用卡被盗或丢失的具体时间、地点;信用卡内资金被消费或取现的情况;被害人可能了解的可疑人员的信息。
1.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及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案件的侦查途径的选择可从信用卡来源、伪造信用卡的技术、银行特约商户提供的线索、犯罪人刷卡消费区域等情况入手。
2.恶意透支案件的侦查可以从查明犯罪人下落和查明恶意透支事实入手选择侦查途径。查明犯罪人下落主要从行为人申领信用卡的档案资料、现场遗留物、电话通话区域对象入手;查明恶意透支事实则可从发卡行催收方式、持卡人经济状况入手。
为了保障客户的安全,现在许多大型商场和银行的ATM机、营业窗口都有监控摄像装置,当犯罪人到相关地方购物、办理业务或取现的时候,监控摄像装置都会将其犯罪过程、外貌形象和行为特征记录下来。一旦发现犯罪事实,办案人员应该充分利用这些监控资料,细心保存,深入研究。信用卡诈骗案件的调查中,监控摄像材料起很大的作用,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监控摄像这一宝贵资源,收集案件有关线索,推动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查缉通报通常是侦查机关协同作战的重要的、法定的、公开的侦查措施,目的在于寻找犯罪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并将其缉捕归案。由于信用卡诈骗犯罪流窜性的特点,犯罪分子作案之后往往携款跨省市潜逃,对一些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机关应采取查缉通报的方式,取得有关地区的侦查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协助与配合,互通情报,及时追回涉案财物、抓获犯罪嫌疑人。
信用卡诈骗案件常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损失,犯罪人在信用卡诈骗得手后,对赃款赃物要进行销售、挥霍、使用、转移、藏匿和销毁,给侦查工作和追赃工作带来挑战。因此,控制非法资金的流向,挽回经济损失始终是侦查工作的重心。明确控制赃款赃物的重点范围,主要依据犯罪嫌疑人处置涉案资金、涉案信用卡的规律和特点,在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重点地区、金融机构和商贸交易场所进行控制。为了尽快销赃和挥霍,犯罪人常会选择大型商场、高级宾馆等场所进行消费,侦查机关应抓住这几个容易发现赃款赃物的环节,发现可疑线索,及时、有效地堵截涉案资金物品。
某些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犯罪形式呈现国际化趋势,国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搭或者境内人员为了逃避侦查境外作案,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必须充分利用国际组织的信息加强合作,及时获取情报侦破案件。例如,1993年,加拿大国际刑警组织向广州市公安部门反映,有数万个在中国某地伪造的境外信用卡镭射标志流到海外,而中国香港人罗远聪是其中的关键人物。广州市公安局刑侦处接到情报后立即着手侦查,加拿大警方与中国警方信息的及时交流与合作为揭露犯罪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信用卡诈骗案件多为流窜作案且多为系列性案件,甚至还会形成以家族或地域为联系的专门化信用卡诈骗团伙。侦查机关应在保持与相关地区公安机关密切联系的基础上,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充分挖掘现有的信息来源,并积极进行串并案。串并案的线索来源,一是来自本地,侦查机关从接到的报案中发现类似的情况;二是来自外地,尤其是和案件线索有类似情况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发生区域;三是通过经济犯罪协查通报信息系统找到类似的案件。
信用卡诈骗案件在近几年出现的新特点使得一般的侦查方法无法有效发现案件线索,所以在研究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的一般方法之外,笔者对情报信息、技术手段和特情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中的运用进行了分析。
情报工作是整个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先导。要想成功侦破案件,必须全面掌握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总体情况,全面汇集有关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情报信息,根据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分析和研究工作,精确地揭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操纵模式和趋势,探索信用卡诈骗犯罪集中出现的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制定行之有效的打击整治方案。
2010年5月,全国公安情报信息系统正式运行。此情报系统对各社会机构、各部门和各警种的信息库进行整合,通过部、省、市三级联动,实现发现、管控、倒查三大功能。因此,在动态监测和跟踪信用卡业务信息网络监控系统中,一旦被锁定的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特约商户中使用特定的信用卡,监控系统便会自动报警,提供方位信息,使警方在第一时间到达报警现场,迅速地抓获犯罪嫌疑人。[10]
信用卡诈骗案件受害人主动报案通常是在其发现卡内资金被透支或不明原因地短少之后,银行等发卡机构或特约商户报案是因其发现了伪卡假卡、催缴不还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非法持卡人,也可能是合法持卡人,判别犯罪嫌疑人与信用卡的关系也是侦查的关键所在。
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作案手段复杂多样,作案的技术日益更新,均进行周密的预谋,犯罪活动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所以,在侦查过程中应合理地运用一些技术侦查手段。
1.运用文书检验,收集线索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检材数量较多,大部分案件涉及大量的物证书证,每一份文书都对案件的定性起着重要作用,需要侦查人员对涉案的文书进行分别检验和比较检验。文书检验包括文书笔迹检验、文书制作方法检验、文书伪造变造方法检验、文书物质材料检验和文书语言检验,这些检验内容在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中都起着不可取代的作用。通过笔迹检验,比对信用卡使用中的签名是否是持卡人所写,确定有无冒用事实;通过检验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相关文书,确定涉案文书是否伪造,如何伪造,有利于查找犯罪方法和犯罪人。
2.运用网络技术,收集、固定电子证据。由于信用卡诈骗的智能化趋势,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网上支付的功能,使用读卡机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破译他人信用卡密码、入侵到信用卡信息管理系统中窃取有效信息,获取信用卡账号、密码及其记录的验证等信息,通过客户服务终端的验证后,犯罪分子即可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网上证券交易、网上消费等。由于此类信用卡诈骗犯罪十分依赖网络技术,侦查人员应注意原始电子信息的固定和备份,同时对犯罪现场外部的相关信息和痕迹进行勘查。此外,侦查人员还应学习和掌握有关网络技术,如网络监控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建立健全相关的信息取证系统,提高网络经济犯罪的侦查水平。
特情,作为内线侦查的主要手段,是侦查刑事案件、搜集犯罪情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的秘密力量。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可能是具有一定职务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正面侦查容易打草惊蛇,扰乱工作计划。因此,选建特情秘密深入是一种有效办法。例如,在1999年国内某信用卡盗码案中,11名港商在上海某五星级酒店刷卡消费后均出现了非本人的大宗消费记录。侦查人员将侦查范围确定在该酒店之后却无法确定酒店800名员工中的具体人,因此请能在较大范围内掌握和接触宾馆客人的信用卡使用情况的领班董某帮忙,以市场调查为由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资料进行排查,最终锁定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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