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渠道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

2015-03-26 16:13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公安机关

黄 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100038)

一、寄递渠道犯罪活动概述

(一)寄递渠道犯罪的概念

寄递是指邮局、快递企业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或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要储存的物品,送达收件人或指定地点的服务活动。寄递渠道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服务,寄递违禁物品、危险品,转移涉案物品,非法销赃的行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息网络时代来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购物,收寄快递逐步进入现实生活,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购物方式。寄递在提供便捷性、高效性、人性化服务的同时,也会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其实施违法犯罪的新途径。

(二)寄递渠道犯罪案件特点与类型

1.寄递渠道犯罪案件的特点

(1)作案迅速,风险小,成本低。犯罪分子利用寄递渠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因为目前寄递渠道出现暂时失控。犯罪分子在寄件时多数填写虚假信息隐藏身份,对邮件进行伪装,即使被公安机关、邮政管理部门查获也能“丢货不丢人”,因证据缺乏、线索中断等原因,多数案件很难追查到犯罪人。可见,寄递渠道犯罪相比其他犯罪形式,风险大大降低。

(2)手续便捷,运输量大,流程可查询。寄递具有便捷性、高效性等特点,人们通过客服电话预约即可上门取货,足不出户就能完成信件、物品运输。寄递的运送效率越来越高,通过寄递渠道犯罪案件也将会逐年递增。通过邮件运单号,任何人都能在对应的企业网站随时查询物品所在位置以及物品的运转、派送等实时信息。

(3)收寄双方信息不确定,查处困难。目前邮政管理部门对寄递行业的监管制度还不完善,加之寄递企业在自身管理中存在漏洞,寄递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为了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对于收寄双方的身份、地址、电话和物品等信息没有强制要求寄递人填写,也没有进行认真核实。犯罪分子正是瞄准寄递业“实名制”还不健全的空隙,填写寄件人和收件人时常常会隐蔽真实身份,使用虚假姓名、代号,填写虚假的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大大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难度。

(4)前期反复试探,伪装手法多样。犯罪分子在正式利用寄递渠道进行犯罪活动前,往往会反复试探,以检测邮件收揽地和送达地寄递企业的检查能力,试探公安机关的侦查力度。犯罪分子对邮件进行伪装的手法日趋复杂隐蔽。寄递渠道犯罪案件中,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和寄递企业的检查,犯罪分子常将违禁品、危险品与正常的物品混装。如涉枪案件中把枪械部件隐藏在金属机械器件中,危险化工品案件中将液体伪装,有的还将赃物进行分解后,伪装成普通网购物品进行寄递。近期还出现盗窃摩托车案件中,用集装箱整车投递进行销赃。

2.寄递渠道犯罪案件的类型

(1)在电子商务平台非法交易,利用寄递渠道转移涉案物品。近年来,电子商务迅速发展,一种全新的商业交易方式——网络购物,开始走进人们的生活。网络购物具有传统购物形式无法比拟的优势,而线下的寄递体系是网络购物的实现手段,便捷的寄递服务连接着网购的两端:网络卖家与网络买家。常见的方式是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将需要出售的商品信息发布在网络上,双方通过网上聊天软件或电话进行联系,达成意愿后通过网银转账或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资金交易,在这一过程中,双方根本不需要见面,就能完成商品交易。生活消费方式的转变促进了寄递业的迅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同时,犯罪分子也盯上寄递,开始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犯罪。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违禁品交易中,为了防止被监控,逃避打击,犯罪分子通常会首先虚拟交易商品,用合法的商品代替违禁品进行交易,双方经过信息确认,买家付款后,发货人利用寄递渠道将涉案物品运输、转移,最后送到接货人手中。

(2)寄递违禁品、危险物品。根据公安机关的统计,通过寄递渠道邮寄的违禁品,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毒品。包括海洛因、摇头丸、麻古、K粉等。寄递渠道贩毒是一种新兴的毒品犯罪途径,主要是通过信件、包裹夹带毒品。二是枪支弹药,包括军用枪支、仿制枪支、有杀伤力的仿真枪支、枪支零配件、子弹、弹壳。三是管制刀具,包括长刀、匕首、跳刀、三棱刀、军刺等。危险物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危及人身安全物品。包括爆炸物品、化学制剂、火药、炸药、雷管等。二是危害国家及社会安全物品,包括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宣传物以及淫秽出版物。

(3)通过寄递渠道销赃。目前,犯罪分子开始利用寄递渠道进行销赃。如在盗窃案件中,将盗窃所得的赃物通过快递方式进行销赃。有的将赃物装入集装箱内通过物流渠道销赃;在飞车抢夺案件中,将作案摩托车拆分后通过托运方式进行销赃。犯罪分子将盗窃、销赃获得的财务通过快递进行转移,使用邮政汇款方式进行洗钱。

二、寄递渠道犯罪活动产生的现实原因

(一)寄递行业监管不力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寄递业监管不力。目前寄递业尚未建立适应现代寄递发展的标准体系,缺少必要的行业规定和行业标准。由于寄递企业数量多、分布广、业务量大,邮政管理部门很难对快递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经常是出现事故后邮政管理部门才介入调查,进行罚款整改。违规企业大多经短暂的停业整顿后又重新上路,寄递业监管流于形式。

寄递企业自身管理不严。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寄递业发展迅速竞争激烈,中小寄递企业、民营寄递企业大量存在,部分企业管理水平较低,制度建设滞后;少数企业手续不全,安全意识薄弱,在收件、分拣、运输、投递等流通环节档案资料保管不齐全。为了增加业务量,往往来者不拒,疏于检查,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寄递中验视环节存在漏洞。验视是寄递流程的首要环节,也是确保安全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网络购物中,快递公司通常和卖家合作,双方存在互利关系。卖家为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物品能够完好送达买家,通常事前精心包装后再送快递公司。由于业务量大、寄件稳定,快递公司也希望与卖家合作,并给予卖家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较少落实检验物品的严格要求。时至今日,只有航空件、国际邮件100%通过X光机查验,而普通件、陆运件抽检率仅为10%,无法实现全部邮件过机检验,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传统犯罪活动空间被挤压

犯罪饱和理论认为,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范围内,犯罪数量是一定的。即在正常的情况下,犯罪现象的总量以及增减幅度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及自然环境保持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由于近年来公安机关逐步加大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对枪支弹药等违禁品以及危险品严格管控,破案率逐年上升,传统犯罪活动空间被挤压,犯罪分子开始盯上寄递渠道开辟新的犯罪途径。根据公安机关统计,近年来利用寄递渠道转移、运输违禁品案件,转移涉案物品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三)寄递渠道犯罪成本低收益高

经济学理论认为,压缩成本会增加收益。寄递业发展迅速,经营主体不断扩大,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物品寄递效率进一步提高,逐渐成为当下一种高效、便捷、服务主体多元、辐射地域广的物品流通形式。犯罪分子利用寄递公司验视不严、人货分离等特点,填写虚假信息寄件,即使违禁品、危险物品或犯罪赃物被查获也能弃货逃避打击,大大降低了犯罪成本。

三、寄递渠道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寄递实名制推进缓慢

实行寄递实名制是确保寄递邮件安全的主要手段,也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开展案件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途径。2014年国家邮政管理局在北京、云南、广东等地推行寄递实名制,并逐步推广到全国希望实现常态化。但实名制要求填写个人身份、电话号码等信息,涉及到隐私问题,很多消费者担心实名制会泄露个人信息。时至今日,寄递业实名制问题仍在讨论中。

(二)寄递业准入制度不严

据统计,2012年全国快递企业业务量达57.1亿件,日均业务量突破1100万件,而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按照国家标准评审认定的 A级寄递企业仅1263家。当前,寄递业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过去国家大包大揽的计划经济时代,寄递企业既包括国营企业,还有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企业之间规模差距很大。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寄递业监管不到位,导致寄递市场准入制度不严格。

(三)寄递渠道犯罪情报系统不完善

打击犯罪,情报先行。情报信息在寄递渠道犯罪案件侦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从目前侦查工作实际看,由于观念意识、人力物力、经费装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寄递渠道犯罪情报收集大多依赖于邮政部门和快递企业的“发现”,以及群众的举报和报案,主动侦查获取案件的情报较少。这就使得寄递渠道犯罪案件情报的收集途径单一,覆盖范围小。

(四)寄递业阵地控制乏力

当前寄递业阵地控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有些地区的侦查部门未将寄递业纳入阵地控制工作范围,对辖区内寄递企业及从业人员、运输车辆等信息掌握不全面、不准确,导致寄递渠道阵地控制乏力。一是传统阵地控制。由于寄递业是新兴行业,准入门槛偏低,寄递企业或公司大量涌现,管理不规范,寄递实名登记制度难以落实,邮件验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客观存在,侦查部门对寄递业阵地控制不力,刑侦基础工作薄弱。二是网络阵地控制。人们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可以自由交易物品,缺少必要的监管与审查。如淘宝网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虽然国家明令禁止违禁品、危险品交易,禁止在电子交易平台中搜索、发布、上架,但现实中仍然可以通过输入物品谐音、代号进行搜索查询,如管制刀具用藏刀、民族刀代替。只要是市面上存在的商品,基本都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搜索交易。

(五)寄递渠道犯罪防控难度大

寄递涉及面广、区域跨度大、参与人员多。寄递渠道犯罪大多是无业流动人员和异地人员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点多线长导致寄递渠道犯罪防控难度增大。由于寄递渠道不断流通的特点,通常犯罪结果发生地、中转地、案发地不在一处,案件证据收集调取困难。寄递渠道犯罪多为人货分离、两头在外,查得到案,但抓不到人,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带来重重困难。打击犯罪不能仅靠公安一家。公安机关要联合邮政管理部门、寄递企业、网络购物平台共同进行犯罪防控。

四、寄递渠道犯罪案件侦查对策

(一)全面推进寄递实名制

信息化背景下,开展社会综合治理离不开实名制。目前,火车票、电话卡、银行卡等都在实行实名制。目前寄递业推行实名制的最大问题是各地执行的标准不统一,当务之急是统一标准,落实措施,堵塞漏洞,坚持规范寄递。特别是寄递企业对收、寄件人都要求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同时增强快递员工识别假证的能力。

(二)建立寄递企业准入公安机关备案制度

实现对寄递企业的有效管控,一方面需要建立寄递企业准入制度,包括事前资格审查,邮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基本的资金、规模等条件进行审查;事中管理监督,对寄递企业及从业人员全面进行监管,对违规企业、人员及时进行警告处罚,科学设定寄递从业资格条件,严格“入口”,放宽“出口”。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公安机关备案制度。对全国所有的寄递企业进行备案,主体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大型民营快递企业可由省市一级公安机关进行。公安机关备案的内容包括,寄递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规模、人数、工作规范、安检设备等。只有摸清寄递企业底数,详细掌握寄递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才能有效地开展寄递渠道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三)加强寄递业情报信息的搜集与应用

情报信息对寄递渠道犯罪案件侦查有着重要的作用。如何开展寄递渠道犯罪案件情报信息的搜集、研判与运用,决定着寄递渠道犯罪案件侦查的成败。侦查机关可通过公开查缉、秘密查缉、寄递企业举报、网上控赃等途径搜集寄递渠道犯罪情报,从而指导犯罪案件侦破工作。

寄递情报信息在侦查中的运用,主要是围绕物品在寄递渠道进行流转时所反映的信息,通过分析查证,从中查获可疑物品和发现案件线索。例如,通过对毒品高危地区发送的邮包进行检查,发现可携带的毒品;通过对盗窃高危地区人员发送邮包信息的分析,发现多次发送贵重物品或一次发送多样可疑物品人员;通过对来自高危地区的托运摩托车登记人的分析,发现可能涉嫌飞车抢夺的犯罪嫌疑人。

(四)完善寄递业阵地控制

传统的阵地控制,主要通过对旅店、网吧、出租屋等犯罪嫌疑人经常涉足的场所加强日常管理或物建秘密力量,获取有关犯罪信息。寄递业作为新兴行业,可以通过对寄递渠道所运送的邮件进行检查和邮件信息的分析,发现是否有违禁物品、涉案物品或可疑物品。

寄递渠道阵地控制信息应用的方法。一是频率分析法。借助信息化手段,及时统计分析交易物品人员的交易频率,重点是对经常寄递物品或一次寄递多件的人员进行分析,从而发现高频人员;根据高频人员进一步发现人员疑点和物品疑点。二是从物到案比对法。即利用阵地控制信息中的物品信息与案件中损失物品直接比对来关联案件,通过网上控赃监控电子商务平台或购物网站的特定商品交易情况,从中发现一些损失物品的线索。这种方法应用最多的是二手手机、摩托车、电瓶车、笔记本电脑等具有特殊特征的物品信息。

物建寄递业秘密力量。完善寄递业阵地控制工作,加强物建秘密力量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公安机关可从网吧、网站管理维护人员和论坛版主中物建一批秘密力量,发挥他们的岗位优势、技术优势,及时跟踪违法信息,从中发现犯罪线索。可以参考外国的经验,如洛杉矶警方专门派人每日上网搜索,浏览网上发布的物品信息中有无违禁品,有无与已报案登记相同物品,如果有就把这条信息列为重点线索,参加物品的拍卖,买下目标物,随后再出动专案警员,抓获嫌疑人。

(五)构建寄递业积分预警体系

目前,公安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了重点人员积分预警体系,对高危人员的动态管控工作进行了初步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实践证明,在信息化背景下构建积分预警系统,对重点人员、重点行业开展积分管理是一种积极、主动、有效的工作方法。

信息化条件下,寄递业的积分来源可以分为五个部分:人员的身份基础信息,人员的动态行为信息,邮件信息,所处的环境信息,人工干预信息。其中人员的身份基础信息包括前科劣迹次数、作案手段、外貌特征、违法犯罪罪名以及打击处理时间等信息;人员的动态行为信息包括银行(网银)账户、电话号码、电子邮箱、旅馆、铁路、民航、网吧、典当、同住同行、关系交往等各类社会信息;邮件信息包括单位地址、收寄件人、发件频率、发件时间间隔等信息;所处环境信息一般是指可疑邮件处于某类特定案件的发案时期信息;人工干预信息是指公安机关或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进行积分调整的信息。

[1]陈刚.信息化侦查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 12.

[2]张黎,邵俊程.论物流渠道贩毒问题及防治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2).

[3]李文君,邵俊程,张黎.论邮路贩毒防治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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