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勇,高 兴
(1.湖南社会科学杂志社,湖南 长沙 410003;2.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06)
当前,在学术层面上,社会调控主要分为广义、狭义两个层面。在广义上,社会调控指的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及规范的全过程,也就是人们实现社会化的所有活动的总和;在狭义上,社会调控通常是指如何界定并规制人们的异常行为。无论是从何种层面上理解社会调控,它的存在的意义都在于协调社会运行的各个系统之间的关系,修正它们的运行轨道,控制它们的运行方向和运行速率,使之功能耦合、结构协调、相互配套,尽量使各社会各个系统同步运行,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一个社会能对其社会成员进行有效控制,使其遵守社会规范,以维护社会秩序,关键在于这个社会掌握了必要而有效的控制手段。这些控制手段通常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道德手段、艺术手段、风俗手段、宗教手段等。经济手段包括基本经济制度和人的需要的满足两个方面,属于社会调控中的经济因素;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属于社会调控中的政治因素,通常也称为硬控制;道德手段、艺术手段、风俗手段以及宗教手段则具有非强制性,属于社会调控中的文化因素,通常也称为软控制。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政治因素和文化因素历来都是社会调控的最重要手段,尤其是道德和宗教等文化因素还在某些历史时期被异常突出地肯定和强调。而且,从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进展来看,文化因素在社会调控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某种程度上,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文化因素发挥社会调控的作用就越大、越持久。如果把人类社会进化的过程看作从野蛮到文明的过程,那么与之相伴随的社会调控就表现为从强制或暴力到文化的过程,或者说是从主要依靠硬控制到越来越依靠软控制进行社会调控的过程。毋庸置疑,每一个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调控都与特定的文化相联系,都与文化在控制过程中的渗透、参与和融合相联系。社会调控的发展与人类社会文化的进步是同向的,它是人类社会文化成果的反映。因此,社会调控中的文化因素的影响成为古今中外学者们高度关注和悉心研讨的重要问题。
早在先秦时期,中国的先贤们就开始关注社会调控的问题。虽然他们并没有提出“社会调控”的概念,但就这个问题勾勒出了后人继续探究的总体框架。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古人就提出了一套以“孝”为主的宗法道德规范,并创立了一个以“敬德”为核心的道德与宗教、政治融为一体的思想体系。这套道德规范和思想体系不仅是当时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更是西周阶级统治秩序的基础。我们看到,中国社会的德治传统从西周时期就已经萌芽,因此说中国传统的社会调控在根源上,或是说一开始就是一种文化控制。儒家的孔子一生提倡“克己复礼”,主张恢复西周礼制——本质上就是恢复西周的德治传统。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孔子在这里指出了“刑”——以法律和刑罚为核心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的作用,但他最看重的仍然是“德”“礼”,认为通过道德为核心的软控制手段才能保证政治秩序的持续稳定。因此,我们可以说是孔子首次为中国古代社会明确了两条基本的社会调控路径,即法治和德治,只是在孔子那里德治是首要的。
后世的思想家对社会调控的讨论基本上没有离开孔子指出的这两条路径。孟子强调要“饱乎仁义”,保持住人本身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2],其实质便是突出道德在构建社会秩序中的重要性。荀子则从人性恶的角度提出“化性起伪”,主张“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3]。“礼义”可以说就是道德,而“法”“刑罚”代表的就是法律。可见,相比孔子和孟子而言,荀子突出强调了法律的社会调控意义。而法家在对“法”的肯定上,比荀子走得更远。商鞅说:“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4]法制的意义在于控制民众的奸邪,用我们现在的话说,法律的目的就是要控制社会异常行为。韩非子则将“法”的作用推向了极端,认为“治民无常,惟法为治”[5],完全否定道德的教化作用。
道家学者虽然选择了做“避世之士”,但他们对社会调控也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和儒家、法家不同的是,道家对西周文化采取了批判的态度,他们摒弃仁义,抨击礼治,完全否定传统的宗法等级道德规范体系以及法律制度体系。道家所提倡的道德和儒家截然不同,它是指“道”所表现出来的本质德性,也就是“无为”。老子说:“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6]这里的“无为”“好静”“无事”“无欲”实际上就是遵循“道”的自然之德。庄子对“道德”则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他说:“夫虚静恬淡寂寞无为者,此天地之本而道德之质也。”[7]庄子和老子所论之“道德”,在内涵上是基本一致的。老庄道家自然主义的形而上学哲学,如果从社会调控的视阈去解读,便是一种主体间性控制哲学,它强调的是主体的自觉性,而不是外在的仁义道德或法律对主体的干预。用我们现代的社会调控理论来审视道家的控制哲学,似乎更适合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方向,但遗憾的是,道家并未像儒家一样取得正统地位。
而在当代中国,学界对社会调控问题的研究并不长,基本是改革开放之后的事情。最早关于社会调控论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其学术主流是以费孝通和郑杭生等社会学家领军的刚刚复苏的社会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到80年代中后期,社会调控已在大多数社会学的教材中成为独立的章节,同时很多学者开始翻译部分西方社会学中关于社会调控的经典理论著作。而且,以黎鸣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开始从自然科学的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出发,尤其是将控制论作为研究工具,意欲将社会调控论打造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科学理论。80年代末开始,特别是近年,随着社会哲学研究在国内学界的流行,很多学者开始从哲学的高度对社会调控问题进行阐释,对社会调控的文化因素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这一时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社会调控研究深化了我们对当代社会调控理论以及当代中国社会调控问题的理解和把握,有助于推动中国社会调控体系的深入变革,从而促进当代中国人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社会调控的手段很多,众家学者的分类不一。徐经泽和杨善民(1991)[8]指出,社会调控的基本方式无非就是两种:一是靠社会成员的自觉,即内在控制;二是靠社会压力,即外在控制。所谓内在控制也叫自我控制,是指人们通过社会化和继续社会化的教育过程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把社会价值观念与社会规范内在化,自觉用以指导、约束和检点自身行为。内在控制强调的是人们心甘情愿地抑制自己的离轨冲动,因而是最行之有效的控制方式。外在控制又包括非正式控制和政治控制。非正式控制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文化控制,是指不利用正式的机构和组织,不运用正轨的法律和制度,对个人和群体实施社会调控。一般来说,非正式控制手段有礼节、禁忌、风俗、道德、迷信、舆论、时尚等。郑杭生教授[9]认为,社会调控手段分为三大类:组织控制手段、制度控制手段和文化控制手段。其中文化控制手段指的是人类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创造的、被人类所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与价值标准对社会成员进行的控制方式。它通常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信仰信念和社会舆论等,其总的特征就是非强制性、自觉性和广泛性。在这三种控制手段中,文化控制手段是组织控制手段和制度控制手段的有效补充。从社会调控的角度看,文化的主要作用就是使一个社会的规范和观念更为系统化。文化集合、解释着一个社会的全部价值观和规范体系。因此,依据郑杭生教授的观点,文化因素是社会调控中最为内在的、最深层次的控制因素。宣兆凯[10]把社会调控的工具分成两种类型:一是制约人们行为的各种规范,如风俗、道德和制度;二是实行控制的机构、组织,如政府、军队、法庭和监狱等。根据控制工具的不同形式,社会调控方式可分为有专门机构负责的正式控制和运用风俗、道德和舆论实施控制的非正式控制;根据控制工具是否具有强制性,社会调控方式可以分为利用法律、制度来约束其社会成员的硬控制或强制性控制以及运用风俗、道德、习惯、舆论、心理对人们行为进行控制的软控制或非强制控制。文化控制属于非正式控制,属于软控制或非强制控制。而从社会调控的作用途径来看,文化控制既可以是外在控制,也可以是内在控制。上述这些研究,对社会调控中的文化因素,或者说文化控制手段的性质,以及其在社会调控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宏观层面的界定,基本上代表了整个国内学界的声音。
具体到操作层面,许多研究人员就文化控制的概念、作用机制、具体适应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安奉钧、郭晓君和杨翠华[11]对腐败行为的文化控制进行了研究,认为文化的结构和关系决定了腐败行为的文化结构和功能,而腐败的文化影响则包括:社会文化影响,即通过社会文化形成的与腐败紧密相关的“大气候”来影响腐败行为的发生,如个人主义的社会文化传统有利于控制腐败,而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不利于控制腐败;组织文化影响,即公共组织特别是政府的文化所蕴含的对腐败的影响因素,如传统的“官本位”“权本位”的官文化更易滋生腐败,而“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服务型政府文化则可以防止腐败;个体文化影响,包括前式文化影响和后式文化影响,前式文化影响主要是指家庭和学校教育、个性以及遗传特质的影响,后式文化影响则是公共组织文化对社会化的个体的影响。对腐败这种离轨行为的文化控制,就是要树立、培养和利用具有预防腐败性质的社会文化、组织文化和个体文化来抵制腐败,倡导廉洁的价值观和道德。罗孝高和罗超[12]把文化控制界定为通过文化对人的情感、思想、观念、价值认知等产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以达到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并实现统治意志的一种社会管理模式。他们把文化作为社会调控手段的作用机制归纳为三种:文化精神对主体的无意识支配、文化技能对生活方式的内化调节以及文化现实对主体的深层制约,而文化控制的途径则包括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宗教和信仰等。
还有很多学者从具体的某一文化形态来研究文化的社会调控功能。曹端波[13]从社会调控的角度解析了苗家文化中的祖先崇拜、禁忌和苗族古歌对控制越轨行为、加强社会团结、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他指出,祖先崇拜是苗族社会集体意识的纽带,是苗族文化的核心,苗族祖先崇拜不仅能强化本家族凝聚力,也对社会调控具有重要的作用。禁忌主要集中在性和婚姻方面,苗族社会对越轨性行为惩罚较严厉,有的村寨要求越轨者祭鬼扫寨,还有的村寨则通过习惯法对越轨的性行为进行明确的惩罚规约;婚姻的双方必须处于同一婚姻圈,如果是婚姻圈之外的或有“鬼”或“蛊”的人家,将被人们排斥在外,并会遭到整个苗族社会的心理驱逐。苗族古歌、神话、音乐以及服饰等艺术对于苗族社会形成并传承共同价值伦理,成为一种内化控制机制,对维系苗族的社会秩序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袁媛淑和蒋璟萍[14]专门研究了礼仪文化的隐性社会调控功能,认为礼仪是道德的精华和核心,礼仪文化则是隐性社会调控的最佳载体,是对显性法律控制的最佳补充,具有重要的隐性社会调控功能。她们还指出,礼仪文化作用最重要的隐性社会调控载体,是由礼仪所具有的主动性、操作性、广泛性、自治与治人的本质特性所决定的。
“社会调控”虽然是一个现代概念,但是古代社会却也存在大量的社会调控思想,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现代社会调控理论的思想渊源。国内学界对社会调控思想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中国传统社会调控思想研究和国外社会调控思想研究两大块。韩进军[15]指出,社会调控理论是荀子思想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他认为,荀子提出了教化和赏罚这两种最基本的社会调控的实现方式。而且,荀子推崇的教化方式主要包括学习教育和榜样示范等具体形式,这些不同教化形式都以争取人心为目的,是一种不用强力而实现的社会调控方式。王吉平[16]研究了唐甄的社会调控思想,认为唐氏社会调控思想的最大理论特质就是以民为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唐甄对厚本富民的大力提倡;二是唐甄十分重视勤政为民,与民同乐。在社会调控的手段方面,王吉平指出,唐甄继承了儒家以道立国、以礼纪纲世道人心的思想传统,提出了德治为主、刑治为辅、德刑结合的社会调控方式与手段。唐甄所推崇的道德控制实际上就是道德主体通过修身将自己的道德自觉与道德信念影响并扩大到其亲人乃至外人那里,使他们也能够信奉封建伦理纲常,从而最终达到把整个社会都纳于封建伦理纲常的控制和整合之下,也即通过道德实现社会调控的效果。
陈倩[17]对汉初陆贾的社会调控思想进行了研究,认为陆贾思想就是有关社会调控的思想。陆贾在《新语》中深刻地认识到了秦王朝由于过度尚刑而导致社会秩序失控的局面,提出秦王朝的社会调控手段存在内在控制手段缺乏和组织控制手段有误的弊端。因此,陆贾的《新语》主张治国首先就是治人,治人就必须控制其外和控制其内,而其外和其内都是秩序和规范,控制其外依靠政权和法律,控制其内则依靠道德、伦理和礼仪等。薛宁[18]将李觏的社会调控思想归结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以德为主的内在社会调控思想和以法为主的外在社会调控思想。其中内在控制主要是指:第一,立人以善,成善以教。李觏主张教导人们要仁、义、礼、智、信,以达到移风易俗的目的,但这些善德在实质上就是封建伦理纲常名教。第二,学校教育,教化民风。李觏把学校教育当成礼对人的教化的重要途径,而所谓的礼法反映的就是统治阶级的思想,通过教育使礼制下渗和普及,变成具有等级差别的道德规范。第三,加强宗法思想,维护等级秩序。李觏对传统的封建宗法制度是十分赞同的,提出通过加强宗族观念、通过维系宗法制度来实现对人民的软控制。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对《易经》《淮南子》《管子》和董仲舒、周敦颐、邓小平等人的社会调控思想进行了研究。
对国外社会调控思想进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罗斯、迪尔凯姆以及韦伯等理论家的经典社会调控思想上。李征[19]着重分析了西方社会调控理论所蕴含的道德因素对当前我国道德建设和和谐社会构建的借鉴意义。他根据罗斯的社会调控理论提出,社会调控实际上就是一种自我约束与平衡机制的建构,在一定程度上是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因此,要维系一个社会的正常秩序,我们必须对社会的整体特性与社会成员的个体特性给予共同关注,也即要同时关注法律、法治与制度建设以及道德建设。蔡正明[20]从方法论立场、社会建构、社会偏差以及社会调控策略等四个方面对涂尔干和韦伯的社会调控思想进行了比较研究。他指出,涂尔干将道德教育作为社会化的整合方式,可以使社会成员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有助于对道德规范及道德价值进行一种规范体系与伦理秩序的建构;而将宗教生活作为集体生活的整合方式,可以逐步地将个人社会化成连接它的社会共同体的一员。韦伯的社会调控策略则有所不同,他从外在强制力的角度和物质性条件的约束角度,强调科层制作为一种等级秩序与文化秩序的社会调控的可能性,并且,韦伯还主张宗教伦理的精神约束和世俗利益的理性约束之间的媾和。
意识形态属于社会总体的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个体的文化,即个体道德、思想和价值观就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反映。因此,狭义上社会调控的文化手段也即社会意识形态。张秀玲[21]指出意识形态即思想上层建筑,通常包括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以及宗教等,其社会调控功能主要表现为:优化社会调控目标;排除异己意识形态的干扰;引导社会成员树立共同理想信念;引导社会心理提升;提出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道德规范。因此,要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发展,除了完善社会主义国家硬性控制以外,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功能,强化软性控制。李合亮[22]主张以“意识形态控制力”的概念来代替“意识形态领导权”的概念,并认为社会意识形态作为人类思想和行为定向的价值体系,为人类提供了致力于追求的目标和理想,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都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从而促使个人循着集体价值的方向努力发展。而意识形态控制力则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社会意识形态本身所具有的规范约束性;二是统治阶级凭借对社会资源特别是政治资源的垄断而对社会成员思想价值观念的支配与控制。
还有很多学者对社会意识形态中的道德的控制功能进行研究。我们知道,道德历来都被当成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之一,尤其是在传统中国社会,道德的社会调控作用甚至曾优先于法律和制度。费孝通[23]在《乡土中国与乡土重建》中强调,道德观念是指在社会里生活的人应当自觉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的信念。它包括着行为规范、行为者的信念和社会的制裁。从社会观点说,道德乃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制裁力,使人们合于规定下的形式,用以维持该社会的生存和延续。由此可见,道德作为社会调控的手段,既包括行为者内心的信念,是一种内在社会调控机制,又包括外在的行为规范和制裁,是一种外在的社会调控机制。而且,道德这一社会调控手段的目的性非常明确,也即使社会成员的行为合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利用文化手段进行控制,并不是近现代社会才有的,自古以来文化都是进行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内学术界对历史上不同社会形态中的文化控制策略也给予了足够的关注。蒋传光[24]分析了中国五帝时期到夏商周、春秋战国时期以及秦汉以后整个封建社会的社会调控模式。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夏商周和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主要是依靠神权与宗教思想进行统治;而秦汉到明清时期,统治思想经历了以法为主到以儒为主的演变过程,其中汉武帝时期,以儒家学说为主,融合了儒法道、阴阳五行说以及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的新儒学成为封建正统思想。蒋传光还特别讨论了法律、道德和宗教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社会调控功能和作用。其中道德的社会调控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道德的作用使民间社会的地方自治成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道德以礼的形式明确了封建社会等级制度的合理性,从而发挥其巩固既定的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稳定性方面的重要作用。而中国古代宗教也是传统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意识形态,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过重大影响和作用,其社会调控功能主要表现为:强化君权神授,维护皇权的巩固;凝聚社会,劝善化民,维护社会的稳定;宗教还推动了中国古代社会道德的完善。李延勇[25]突出强调了北宋的士大夫在国家灾难中表现出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那种“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个体价值观,是解救社会危机、促进社会发展的不懈动力。另外,李延勇还强调祖宗家法在北宋统治秩序中发挥的作用,而祖宗家法不仅仅是指祖宗制定的具体制度、政策和法令,更多的是指统治的理念、原则和作风。
李秋香[26]研究了秦汉社会的民间信仰所具有的文化认同和文化控制功能,指出秦汉民间信仰的信仰者不仅仅包括处于社会底层的广大民众,而且还包括一些地方官吏与皇室上层,并认为秦汉民间信仰呈现出这样四个特点:一是传统神祇和新造神灵并存;二是信仰对象等级性限制减弱而世俗化特征加强;三是神灵地域性特色减弱而一统性特色凸显;四是异地神灵和宗教神灵影响的逐渐扩大等。李秋香还指出,秦汉民间信仰的文化控制类型包括禁忌类、巫术类、儒家伦理类和宗教类四大类,它们在解除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焦虑感、保护个体生命和身体健康、维护家庭和谐、和合不同社会阶层地位的差异、减缓社会矛盾、明确家庭尊卑长幼的名分、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以及实现对信仰群体的控制与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张敏[27]对梁代社会调控方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梁代的统治具有明显的宗教化特征。他指出,梁武帝萧衍僧俗合一的特殊身份极大地促进了佛教在梁朝各个阶层的政治化,从而使得佛教在天子以至士子百姓之间风靡。梁朝统治者弘佛措施以及佛教的流行对梁朝社会民众的思想生活影响深远,使诸多民众将目光转向安分守己,信奉因果报应,期盼来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于收取民心、稳定社会政治局势具有重要意义。
洪庆明[28]研究了路易十四时代法国绝对主义政治和意识形态构建过程中,文化控制的重要作用。他认为路易十四时代法国的文化控制策略包括两个大的部分:一是在法国宫廷体制之内,围绕君主建立起了一整套的象征符号、日常礼仪以及修辞方式,以近乎炫目的方式向法国臣民展现王权是整个国家唯一合法代表,并在其观念层次中培育与强化对以君主为核心的等级政治秩序的认同;二是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法国政府采取收束与压制并重的控制策略,一方面实行文化国家化,把过去处于“离散”状态的文化活动集中化和体制化,使文化成为完全服务于君主政治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则对那些有悖于绝对主义意识形态同一性要求的文化活动进行严厉控制和打击。通过这种文化控制,法国的绝对主义王权确立和巩固获得了坚实的意识形态支撑,并创造了短暂的法兰西文化繁荣,但也使大量经济、知识精英外流,对法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造成了巨大损失。
除了以上几大类之外,还有学者从意识形态引导、道德伦理的控制和规范作用、教育文化的教化功能、文学艺术的倡导功能以及宗教的塑造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论述。这些研究视角小、挖掘深,对阐述文化与社会调控模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有价值、有意义的探讨;然而,系统、全面、深入的探讨还比较缺乏,是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此研究的遗憾。
社会调控是欧美国家的学者在社会理论研究中所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最初来源于生物学,意指社会对人的动物性本质的控制,也即限制个体追求私利的倾向。国外特别是欧美国家对现代意义上的社会调控的理论研究比国内要早很多,形成了一些颇具特色的社会调控理论。但是,由于思想家们所处历史条件、学科着眼点以及学术派别的差异,他们对社会调控的内容、性质以及方式等方面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分析这些不同视角和派别的社会调控理论,对发展和完善我们当前的社会调控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最早正式将“社会控制”概念用于社会学研究领域的是著名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A.罗斯。罗斯于1896年首次提出“社会调控”一词,而在接下来的5年间,罗斯先后发表了19篇相关的学术论文,并于1901年结集出版,命名为《社会控制:秩序的基石纵览》。这是关于社会调控或社会控制最早的理论,也是系统研究社会调控的第一部专著,罗斯也因此被誉为“社会控制之父”。在其著作中,罗斯全面考察了社会秩序的基础,揭示了社会调控的必要条件,并对整个社会如何在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进行了研究。罗斯从人的基本属性出发,探讨了个人与社会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强调对社会的控制主要是强调社会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在他看来,在人的天性中存在一种“自然秩序”,包括同情心、互助性和正义感三个组成部分。人性的这些“自然秩序”成分,使人类社会能处于自然秩序的状态,人人互相同情、互相帮助、互相约束,自行调节个人的行为,避免出现因人与人的争夺、战争引起的社会混乱。罗斯虽然思考社会秩序的出发点是限制人的动物性,但罗斯也并不认为自然秩序是完美无缺的。在美国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罗斯提倡国家干预和控制,但罗斯很好地融合了自然秩序与国家控制之间的平衡性。罗斯反对过度地放任自流,尤其认为在法律、教育、公共舆论、宗教等方面的自由放任的政策无疑会引起社会的混乱;不过,罗斯也认为国家控制也应该有一个限度,并遵循一定的原则。罗斯为国家控制提供了一些原则。“所有的社会调控应有助于社会福利;社会干预的每一增加给作为社会成员的人带来的利益应大于它对作为个人的人引起的不便;社会干预不应轻易激起渴望自由的感情对社会干预本身的反对;社会干预应当尊重维持自然秩序的感情;社会干预不应是家长式的;社会干预不应限制生存竞争,因而不能取消选择过程。”[29]罗斯还指出,社会调控的手段主要包括舆论、法律、信仰、礼仪、艺术、人格、启蒙、幻象、社会暗示、社会宗教、社会价值观和伦理法则等。尽管罗斯没有单独论述社会调控的文化因素,但他对信仰、宗教、价值观和伦理道德的关注,已表明其对文化因素的足够重视。如罗斯提出了“信仰控制”的概念,指出信仰控制能避免舆论和法律控制的弊端,起到控制生活的隐秘部分,通过避免人们沾染邪恶的意向来达到控制人们的目的。罗斯还认为,社会意识经过对社会流行的各种评价进行反省后得出了必要的经验价值观念,也即社会的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将会提高人民的素质并使他们适合于社会。因此,价值观是怎样的,人们就会有相应的选择和行为。
罗斯的社会调控理论曾在19 世纪60年代以前的美国风行一时。庞德[30]借鉴了罗斯“社会控制”的概念,在其著作《通过法律的控制:法律的任务》一书中,将“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从事反社会的行为”的活动定义为社会调控,并且,庞德指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在开始有法律之时,这些控制手段之间是没有什么区别的。而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在当前的社会,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则是主要控制手段。这种强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通过法律来体现的。为了突出法律在现代社会调控中的核心地位,庞德举例说,在古希腊城邦那样的先进文明中,人们常常使用同一个词来表达宗教礼仪、伦理习惯、城邦立法。在现代社会,这个词便是“法律”。但是,庞德也承认:法律必须在存在着其他比较间接的但是重要的手段——家庭、家庭教养、宗教以及学校教育的情况下执行其职能。同时,他还肯定,除此之外,还有诸如同业公会、工会、社会团体以及兄弟会组织等,这样的机构或组织也正用它们的各种伦理法典、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与标准明确人的行为与思想或做什么和不做什么,这些制度也正在日益增加对个人行为的控制,尽管都要从属于国家的法律。总的来说,在庞德看来,法律是社会调控最主要的手段,伦理道德、宗教、教育等都从属于法律,是对法律手段的重要补充。
安东尼·吉登斯在《社会学》中专门对宗教所具有的控制功能进行了讨论。他对宗教进行界定时指出[31],宗教定义中有三点关键要素:首先,宗教是一种文化形式,是由信念、价值和规范等创造出来的共有认同;其次,宗教包含了采取仪式化的信念,具有一种行为向度;再次,或许是最重要的,宗教提供了一种目的感。吉登斯还特别研究三种新兴的宗教运动对人们意识和行为的影响:一是入世型运动。这种运动更像是自主性或治疗性群体,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宗教群体。入世型运动将焦点放在成员的精神健康上,力图释放追随者的潜力,提高他们在世俗世界积极行为并取得成功的能力。二是拒世型运动。这种运动严厉批评外部世界,要求其追随者的生活方式有显著改变,甚至还期望其成员过禁欲苦行的生活,并要求把个体的认同归于集体的认同,严格遵守道德准则和规章。三是拒顺世型运动。这种运动和传统宗教最为相似,强调内在的宗教生活,其成员往往力图恢复他们相信已经在传统宗教框架中失落的精神纯洁。
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32]认为,所谓的社会调控即是所有旨在防止越轨并鼓励遵从的努力,通常有内在控制和外在控制两种类型。外在社会调控是指运用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约束来促使人们遵从的各种外在压力;内在社会调控则是指那些引导人们自我激励并按照遵从的方式行为的过程。而以符号、价值观、规范和物质文化构成的文化,对越轨发挥的控制作用是显著的。就价值观来说,波普诺认为价值观可以在民间传说、神话、艺术以及娱乐等中得到体现,其与社会成员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价值观取决于行为,行为又决定于价值观。规范则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非正式的有社会习俗和民德,正式的主要指法律和约制。而波普诺所称的越轨正是指对社会规范的违反,对规范的遵从通过习俗、民德、法律和约制的压力而得以强化,也就是社会调控的过程。由此可见,文化乃是控制越轨的重要手段。
N.维纳是控制论的创始人。在《控制论》一书中,维纳对社会调控的理解与研究主要围绕“通信”而展开。维纳指出,通信工具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通信工具是取得政治和个人权力的一种主要手段,它们首先吸引来的是那些对这种权力抱有野心的人。什么通信系统比所有别的系统应该对社会内稳定性更有贡献,它就直接被掌握在那些最醉心于争权夺利的人的手中,而我们已经知道,这种争夺是社会中主要的反内稳定性的因素。”[33]基于这样的认识,维纳认为通信的范围可以决定一个社会的大小。一个团体的界限就是团体信息能够有效传递到的地方,因而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世界国家”——也就是我们现在说的“地球村”——将不可避免地出现。而且,维纳还指出,社会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通信工具和通信渠道的掌握和完善。“任何组织所以能够保持自身的内稳定性,是由于它具有取得、使用、保持和传递信息的方法”,而“对于社会所有这些反内稳定的因素来说,通信工具的控制是最有效也是最重要的”[33]。法律就是一种社会通信的形式,它是对通信与对作为一种通信工具形式的语言在道德上的控制。
维纳的《控制论》影响深远,人们将其理论应用于各个领域,甚至应用到社会科学领域,用其理论来分析和理解社会,并把维纳视为控制论的创始人。但苏联学者莫伊谢耶夫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他在《人和控制论》一书中表示,其实在古希腊就有了“控制论”一词,只是由于学校不再讲授希腊语,这一含义现在被遗忘或几乎被遗忘了。莫伊谢耶夫说:“在古希腊就开始出现一门作为规定管理者在某些条件下的行为规则总汇的科学。自然,可以把这门科学称之为控制论。”[34]而且,他还指出近代德国哲学家布罗尼斯拉夫·特连托夫斯基在《哲学和作为管理人民艺术的控制论的关系》一书中就阐述了控制论哲学,这比维纳要早。不过,莫伊谢耶夫对维纳的控制论和特连托夫斯基的控制论进行了比较。他认为:“特连托夫斯基和诺·维纳有着相同的目标——使社会管理完善化,同时他们是从完全不同的角度考察这一目标的。诺·维纳把社会看作是一个独特系统或生物系统,而特连托夫斯基却作为一个社会学家和哲学家去看待社会,把社会看作是各种不一致的志向,对立的利益的矛盾统一体……”[34]莫伊谢耶夫所主要关注的是管理人员以及社会的组织、构成和结构对于社会调控的意义,而对文化因素关注较少。
荷兰学者汉肯也从控制论的角度对社会系统的控制进行了研究。汉肯指出控制的对象是个体行为,而社会系统至少又是由两个行动者——个人或群体组成,因此对社会系统的控制实质上就是对行动者行为的控制[35]。在汉肯的《控制论与社会》一书中,控制论被定义为关于“通信和控制的科学”。根据汉肯的理论,人类的社会系统主要包括专制系统和民主系统两种,其中民主系统包括民主个人决策系统和民主集体决策系统,而这两种民主系统又都分别包括具有通信的系统和不具有通信的系统。汉肯突出强调了控制行为者行为的准则或规范,包括外部规范和内部规范。外部规范所表示的行为,当人们遵循它们时将可以受到好评,而不遵循它们时则要受罚;内部规范则表示这样一种行为,它比较其他选择类型的行为发生得要更为频繁些,这种规范是从带有某种主观解释的统计概念中引导出来的[35]。换言之,外部规范就是通过来自外部的赏罚来影响行动者的行为,内部规范则是内在化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一方面来自传统的、习惯化的力量,另一方面来自认同的力量,包括思想意识的规范的力量、自发的力量和专家的感召力。我们看到,汉肯所讲的内在化的影响力实际上就是文化所具有的社会调控效力。
社会学和控制论意义中的社会调控是一种社会操作层面的控制,它通常都不考虑社会素材的价值意义,而只是把社会调控当成是一种可计算、可预测以及可传递的社会调控技术。然而,社会调控除了具有社会操作意义,还具有存在论意义。因为,在实质上社会调控活动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它的范围与方式是由社会实践的范围与方式决定的,它的内容与对象就是社会实践的内容与对象。或者说,社会调控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关系的存在、延续、发展与变革,社会关系网络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就代表社会调控的具体实现。在哲学意义上,社会调控便成为一个存在论的范畴。
既然社会调控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那它就必定有某种思想和理论做指导。而任何思想和理论又都存在构成自身的原则及根据,以及都是以某种特定的世界观、认识论与方法论为前提条件。恩格斯便认为,“在人的全部思想中,隐含着一个最普遍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这就是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性,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36]。也就是说,在思想和理论的背后,还隐藏着“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规范和调节人们想什么与不想什么、想干什么与不想干什么以及怎么想与不怎么想、怎么做与不怎么做,对将要构建的思想和理论具有控制性与强制性的导向作用。这种导向作用的发挥就构成了哲学意义上的“社会调控”,换言之,哲学视角下的社会调控就是指在哲学价值观、世界观下对人的思想和行动所具有的导向性与方向性的控制作用。由此可见,哲学意义上的社会调控与社会学和控制论在着重点上存在着差异性,哲学控制类似于软控制,更多的是强调社会文化的导向和引导,强调的是哲学世界观对人和社会的控制。
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海德格尔认为,形而上学占据了人类思想和行动的统治地位。他还以哲学史为例,认为柏拉图的哲学思想以有所变化的形态对哲学史始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形而上学哲学就是柏拉图主义。而海德格尔则直接将形而上学哲学的思维方式当成是“控制论式”的思维方式。他曾经这样说道:“控制论这门科学是与人之被规定为行动着的社会存在者这样一回事情相吻合的。因为它是关于人类活动的可能计划和设置的控制的学说。控制论把语言转换为一种信息交流。艺术逐渐成为被控制的而又起着控制作用的信息工具。”[37]正是在这种控制论式思维的指引下,形而上学哲学被终结,科学技术工具铸造与操纵着整个世界的现象以及人在其中的地位。由社会调控主体、社会调控工具和社会调控客体构成的“三位一体”的现代性工程将世界日益卷入其中,成为一种具有统治地位的、压倒一切的意识形态,直接塑造着当代世界的社会秩序。
法兰克福学派似乎比控制论的学者更早注意到通信工具对社会调控的重要性,他们将自己的“批判理论”对准了发达工业社会的媒介、传播者、媒介产品以及传播体制等问题。在传播批判的研究中,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所做的,就是尝试在阅读、审视、评价媒介产业以及传播文化的过程中,发现并解释西方社会扭曲的、病态的本质与各种对立力量之间的潜在斗争,以及西方社会如何将媒介塑造成为意识形态工具的合法化的社会基础,并就理想化媒介图式的重建寻找和提供证据。法兰克福学派指出,国家对社会的完全控制是毋庸置疑的,而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家通过媒介的控制而控制社会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得到进一步的强化。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曾这样解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媒介的本质:“广播系统是一种私人的企业,但是它已经代表了整个国家权力……切斯特农场不过是国家的烟草供给地,而无线电广播则是国家的话筒。”[38]马尔库塞就“信息与娱乐媒介”论展开了批判,他惊呼道:“人们真的能将作为信息和娱乐工具的大众媒介同作为操纵和灌输力量的大众媒介区别开来吗?”“社会调控的现行形式在新的意义上是技术的形式。”[39]实际上,马尔库塞已经十分清楚地认识到大众媒介表面上是一种传播信息并提供娱乐的工具,但实质上它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社会调控形式——发挥思想引导、政治控制等功能的大众媒介。因此,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最后得出了“技术上的合理性,就是统治上的合理性”的著名论断。他们指出,文化工业不再需要是艺术,事实上它连企业都不是,它已经变成连它有意制造的废品都被认可为意识形态,而且这种意识形态对人的奴役比资本主义早期的统治更微妙、也更有效。美国学者马丁·杰伊就曾这样评价阿多诺:“如果认为他把文化工业基本上归之于技术或大众媒介本身则不大确切。”因为阿多诺所关注的只是“技术的帷幕背后的东西”,即在背后支配技术的社会力量——统治者的权力[40]。因此,法兰克福学派所揭示出的媒介的本质就是,通过对传播内容、语言以及过程的操纵,最终达成社会意识的一致化与思想的规范化,即实现操纵和控制社会的目的。用马尔库塞的话说,这一种新的控制形式“是通过消除高层文化中对立的、异己的和超越性的因素——它们借助高层文化而构成现实的另一种向度——来消除文化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对立。清除双向度文化的办法,不是否定和拒斥各种‘文化价值’,而是把它们全部纳入已确认的秩序,并大规模地复制和显示它们”[39]。在他们看来,现行的西方国家制度是统治者力图运用媒介的意识形态威力,渗透进入人的心理结构,改变人的思想与价值观,在不自觉中丧失内心的独立和自由,并最终自愿地、愉快地接受统治者的操纵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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