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漱溟“以对方为重”伦理思想探析

2015-03-25 07:37刘永春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100872
河北地质大学学报 2015年4期

刘永春(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100872)

梁漱溟“以对方为重”伦理思想探析

刘永春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梁漱溟先生在《中国文化要义》一书中提出,“互以对方为重”是中国伦理社会的核心精神,“以对方为重”是中国人在日常生活中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包括:行动中,尊重对方;动机上,替他人着想;原则上,只尽义务,不求权利。这一原则源于人类真挚情感的自然流露,经由集俗成礼的路径而形成,体现了以仁为核心的儒家伦理特质。然而它是一种有限的利他主义,在熟人社会才会发生作用;同时,在实践中也渐渐丧失去了仁的本质属性,沦为一套纯粹形式化的礼节。

关键词:以对方为重;互以对方为重;义务优先;因情而有义

网络出版地址: http://www. cnki. net/kcms/doi/10.13937/j. cnki. sjzjjxyxb. 2015.04.025.html网络出版时间:2015-08-20 15:30

梁漱溟先生在《中国文化要义》一书中提出,“互以他人为重”不仅是伦理与伦理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中国伦理精神的核心特质,更是中国伦理对世界的一大贡献。这一具有原创性的论断来自于他对中国社会道德现象的长期观察与反复思考,经过了实践的检验,无疑一定程度反映了中国社会的真实道德状况。于此同时,他也进一步发现“以他人为重”是中国人在处理自我与他者关系所遵守的基本伦理原则。这与“互以他人为重”是何关系?陈来指出:“就理想社会而言,期待各个伦理相对关系(父子、夫妇等)中‘互以对方为重’;就个人而言,伦理原则就是‘以对方为重’。”[1]从这一判断可知,“互以对方为重”是对社会道德现象的一种事实描述,而“以他人为重”则是规范意义上道德原则。在梁漱溟看来,这一道德原则曾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对维持传统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和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以对方为重”的内涵

(一)尊重对方

何谓“以对方为重”?梁先生对这一概念虽然没有直接明确地界定,但是他曾这样说过:

“伦理社会所贵者,以言以蔽之,曰:尊重对方。何谓好父亲?常以儿子为重的,就是好父亲。何谓好儿子?常以父亲为重的,就是好儿子。何谓好哥哥?常以弟弟为重的,就是好哥哥。何谓好弟弟?常哥哥为重的,就是好弟弟。客人来了,能以客人为重的,就是好主人。客人又能顾念到主人,不为自己打算而为主人打算,就是好客人。一切都这样。所谓伦理者无他义,就是要人认清楚人生相关系之理,而与彼此相关系中,互以对方为重而已。”[2]

在梁漱溟看来,“以对方为重”之“重”,首先体现为“尊重对方”上。但是他所理解的“尊重对方”并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尊重概念,现代意义上的“尊重对方”强调的是尊重他者的自由选择权,包容他人,不干涉,无歧视无区别对待。而梁漱溟这里所指的“尊重他人”强调的是将他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优先考虑他者利益,甚至在适当的时候为了他者的利益,干涉他者自由也被视为是尊重他人,总之只要是为他人好,都可以被视为是尊重对方。这一理解虽然有助于促进人际关系的相亲相爱,形成团结互助的社会氛围,然而也容易留下专制强权的弊端,容易演变成对他人的一种控制。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时代,不同个体的价值诉求也趋向于多元化,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兴趣爱好,很难判断什么才是真正的对他者的“好”,因此如果在价值观念上没有达成一致,就很难做出真正有利于他人的行为。第二,在儒家看来,尊重对方并不具有平等性。因为儒家一贯主张贵贱有等,要求地位低、身份卑、年龄小的晚辈应当尊重地位高、身份尊贵、年龄大的长辈,但是长辈并没有义务尊重晚辈。父母可以为了子女的好随意打骂子女,在儒家看来是合情合理,但是如果子女随便辱骂父母,那就是大逆不道;国君可以随意批评臣子,臣子则不可以随便批评国君。所以,尊重对方在儒家那里只是单方面的,只是在上位者对在下位者所要求履行的一项道德义务。

(二)替他人着想

在梁漱溟看来,“尊重对方”体现在动机上就是时刻替他人着想。“凡感情厚的必处处为对方设想,念念以对方为重,而把自己放得很轻。”[2]就是要克服自我中心主义的偏见。“客人来了,能以客人为重的,就是好主人。客人又能顾念到主人,不为自己打算而为主人打算,就是好客人。一切都这样。”[2]在与他人交往互动的过程中,时刻将他者作为交互活动的主体,一切以他者的利益喜好为主,同时,通过自身的努力表现也可以获得一种积极的道德评价,实现人们理想中的道德典范。因此,这一原则具有积极的道德价值。

首先“替他人着想”是一项基于道德自觉的行为。从“念念”“顾念”“打算”这些词,我们可以看出,“替他人着想”这种意识是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的,并不是外力所迫使的。其次,“替他人着想”意味着“把自己放得很轻”,甚至“不为自己打算”。这意味着第一念要想到别人的需要,尤其在面对与个人利益相关的重大抉择时,能够具有“义以为上”“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献身精神。这里也告诉我们,“以他人为重”并不就是随意就迁就别人,设法满足别人的欲望嗜好,坚守道义的原则是其存在合理性的前提基础。再次,“替他人着想”是一种道德潜意识或心理习惯。通过“处处”“念念”这些词,可以看出“替他人着想”并不是在一两件事上做好就算了,需要处处留心,时时注意,持之以恒,以至于养成一种不知不觉的道德习惯,这样在“以对方为重”上才可以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更高境界,因此,“以他人为重”并不是低层次的道德要求。

(三)只尽义务不求权利

“以对方为重”强调的是个体对他人所应当承担的一项基本道德义务。梁先生指出:“伦理关系即表示一种义务关系,一个人似不为自己而存在,乃仿佛互为他人而存在者。”[2]在梁先生看来,一个人追求自我利益、自我权利的行为本身就与伦理的概念相矛盾,伦理本身就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权利。因此,“以对方为重”强调的就是“个人尽自己义务为先;权利待对方赋予,莫自己主张。这是中国伦理社会所准据之理念。”[2]也就是说,根据自己的角色,履行好角色所规定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都具有绝对的优先性,至于对方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权利,这并不影响自己义务的履行,因此“以对方为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为义务而义务的行为。但是这并意味着个人的合理权利就要被抛弃,梁漱溟指出:“就在彼此各尽义务时,彼此权利自在其中;并没有漏掉,亦没有延迟。”[2]只是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而已。相反,他认为西方社会之所以矛盾重重,就是因为“两面各自主张其权利,而互以义务课于对方。”[2]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义务不是对他人行为的要求,而是首先用来要求自己的,是一种道德自律,因此避免了人与人之间的对抗和争斗,实现了社会的和谐。

二、“以对方为重”的伦理性质

首先“以他人为重”是儒家伦理道德的核心原则。这是因为:第一,“以他人为重”是儒家最高理念——仁的直接体现。“仁”的核心精神就是爱人。“樊迟问仁,子曰:爱人。”[3]“仁者爱人。”[4]“以他人为重”的核心精神就是爱人。其次“以他人为重”是儒家道德规范的前提性假设,并且这种精神特质贯穿于大部分儒家道德规范之中,无论是“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还是“仁义礼智信”都强调履行义务的主体是自己而非他者,义务的客体是他者而非自己,对他者尽到了角色所规定的道德义务,自我的价值才得以实现,才能称之为“成人”,即一个真正社会意义上的人,因此,他者的存在优先于自我的存在。故此,先“以对方为重”。第三,还在于“以他人为重”正是儒家伦理区别于西方伦理精神的一个显著特征。正如梁先生所言,“于是在中国弥天满地的义务观念者,在西洋世界上却活跃着权力观念了。在中国几乎看不见有自己,在西洋恰是自己本位,或自我中心——这正是很好的一种对应。”[2]权利观念与义务观念的对立是中西文化的巨大差异之一,“以他人为重”的观念正是这一差异的集中体现。

其次,在梁先生看来,之所以要依照“以对方为重”的伦理原则行事,并不是因为它是上帝的旨意或者先验的绝对命令,也不是因为它符合功利主义幸福最大化的主张。而是因为它顺乎人性的情感需要,它是人类道德情感的一种自然流露,并不具有明显的规训意义。梁漱溟说:“人在情感中,恒只见对方而忘了自己;反之,人在欲望中,却只知为我而顾不到对方。前者,如慈母每为儿女而忘身;孝子亦每为其亲耳忘身。夫妇间,兄弟间,朋友间,凡感情厚的必处处为对方设想,念念以对方为重……。”[2]人们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随着交往的日益密切,感情的日益深厚,自然而然就会为对方着想,这不需要强迫,不需要提醒,不需要命令,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过程,所谓“因情而有义”。正因为这一原则合情合理、顺乎人性,所以在传统社会中才会被人们所遵守。

但是如果将“以对方为重”这一伦理原则建立在人的情感需求之上,依据感情的深浅程度来确定如何对待他人,而人性的情感需求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将伦理原则的基础建立于这种飘忽不定的情感基础之上,显然会影响到道德原则的恒定性和普通性。比如如果与对方感情淡漠,甚至互为仇敌,按照这种观点,自然就不需要尊重对方,因为自己感情没有发展到这种程度,所以梁漱溟将“他人为重”原则建立在“因情而有义”的基础上有待商榷。

第三,“以对方为重”是一种有限利他主义。表面看来,这一原则显然具有利他甚至自我牺牲的倾向,但是实际上这种利他倾向具有明显的狭隘性。第一,“以对方为重”存在着角色限制。在儒家看来,“以对方为重”首先要考虑自己与对方的关系,是父子、君臣、师生还是朋友等,然后,要明白自己在这一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相应的道德义务,然后根据自己扮演特殊角色履行不同的道德义务,这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利他主义。一般意义上的利他主义,并不需要这样的特殊化对待,只要求自己的行为对他人有利即可。但是儒家的利他主义,首先要考虑的是自己的角色及相应的责任,对于超出角色责任范围的行为则并不提倡。所以在儒家看来“以对方为重”并不是无止境的,只要求自己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即可。梁漱溟引用《大学》“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2]加以解释。即说明这种利他主义仅仅止于熟人社会之中。

作为一个真正的儒家信奉者,他在力行“以对方为重”,比如,以父母为重、以国君为重时目的就是为了尽道,尽到自己角色所要求的责任,做到问心无愧。那么其实这就不是“对对方为重”而是以“自己的良心为重”,或者有些人只是因为这是圣人的教导而这样做,“以圣人言为重”,所以说儒家的“以他人为重”本质上并不是利他主义。

第四,“以他人为重”的提出是沿着一条集俗成礼的道路而形成的,是生活伦理化的一种体现。生活伦理化的道路是相对于教化伦理而言的,它是人们在生活中通过长期的生活积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一些合理的观念、行为、生活方式,由此而抽象出一系列为民众所信奉且遵循的伦理规范。“互以他人为重”正是梁漱溟对中国社会道德现象的一种客观描述,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民众道德生活的真实写照,“以他人为重”的伦理原则正是基于此现象而提出的。这是提出的路径有别于其它伦理规范的产生。传统伦理规范往往是被创制出来的,它的推广是沿着一条由上而下的教化路线,将民众视为缺乏正确道德观念有待改造的个体,民众只能被动地接受被强加于自己身上的道德规范,而没有选择的权利。因此,这类道德规范在民众的实际生活中很难发挥真正有效的作用。而“以他人为重”可以说是被发现出来的,是将民众视为道德生活的主体,从观察者的视角出发,从民众生活中提炼出一套道德规范,因此,通过这一自下而上的路径所提出的道德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真理性、普遍适用性和较强的约束力。因此,“以他人为重”才是中国传统社会普通民众的真实伦理生活写照,反映了中国民众的行动逻辑,不是悬在空中的伦理,而且切切实实来自于普通民众生活的伦理。这种发现伦理原则的方式,也为研究中国传统伦理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以对方为重”的当代反思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某些伦理原则以及政治制度的提出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以对方为重”的伦理原则的破坏。例如,“父为子纲”“夫为妇纲”“君为臣纲”的提出,这一明显不平等的道德纲领,显然是对“互以对方为重”这种儒家伦理精神特质的消解。因为它只片面地强调儿子要以父亲为重,妻子以要丈夫为重,臣子以要君子为重,却没有强调父亲、丈夫、君主也应当以儿子、妻子、臣子为重。父、夫、君本来就处于经济、政治、道德的强势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尊重强权者本来就是一件不得不如此的事情;其实需要强调的应该是强者尊重弱者,而不是弱者尊重强者。这些都是建立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基础之上,缺乏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平等的尊重。当然这并不是说因为我以对方为重,对方就必须以我为重,二者并没有相关性,只是对各自道德义务的要求。

在当代社会中,这一儒家基本道德原则依然存在于绝大部分中国人的观念里,成为一种文化自觉,为人们所默默奉行和遵守,然而在奉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异化,渐渐地远离了“以对方为重”的伦理本质,沦为体现面子虚荣的手段。

一方面“以对方为重”渐渐演变成了一种形式化、客套化的礼节。比如逢年过节时,有时候主人忙碌了一天,当客人来时还会表现得殷勤好客的样子,嘘寒问暖,端茶递水,给对方夹菜、敬酒,送客时,还会说招待不周之类的谦词,通过这些方式,试图告诉客人,我是“以你为重”的,我是在全心全力招待你的,可是当客人走了之后,内心总会松口气,心想这下轻松多了,好像是在完成一项工作似的。所以这种“以对方为重”仅仅只是为了遵守传统的待客习俗,以避免被别人做负面的道德评价。孟子曰:“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4]缺乏仁爱之心的“以对方为重”,其行为是虚假的不具有善价值的行为。

另一方面,“以他人为重”的道德原则在当代这样一个陌生人社会中遇到了瓶颈。在传统社会中,这一原则只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群体内,比如与自己存在某种血缘、姻缘、业缘等关系的群体中,只有当“他人”是我们的亲属或很好的朋友时,我们才会以他人为重。所以缺乏道德所要求的普遍意义。这里的“他人”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他人,是指与而且关系越是亲密,感情越是深厚,“以他人为重”的程度就会越深。但是当面对与自己毫无关系的陌生人时,却表现的异常冷漠,这种冷漠甚至让国外很多研究中国人格的学者所诧异。原因何在?费孝通先生曾解释:“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时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5]。在中国人的意识里,所有的社会道德只有在私人联系中才会发生意义,所以,“以他人为重”不可能对私人之外的陌生人发生作用,更确切地说,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只有当自己把别人当成“大我”时,“以他人为重”才会发生作用。所以这一道德原则,本质上存在自我主义的痕迹。

综上所述,梁漱溟先生从社会学的视角,通过仔细考察,发现“互以他人为重”的伦理现象,提出“以他人为重”是中国伦理的核心原则,这一具有高度抽象性和原创性的观点对我们今后认识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这一包含丰富内涵的概念,还有待后来学者更进一步地仔细解剖与系统研究,如此将会洗除强加在儒家伦理身上的层层污垢,同时也会对未来中国人的生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陈来.“以对方为重”:梁漱溟的儒家伦理观[J].浙江学刊,2005(1) :6.

〔2〕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87-90.

〔3〕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8:131.

〔4〕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8:134,167.

〔5〕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9.

(责任编辑吴星)

Reflections on Liang Shuming's Ethical Thoughts "Put the Other First"

LIU Yong-chu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

Abstract:In the book "Chinese Culture",Liang Shuming suggested that put the other first is the core spirit of the Chinese social ethics.It is also regarded as the most important ethical principles of the Chinese people in their daily lives.Such principle includes: respect the other in the act; think for the other in the motivation; only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instead of rights in principle.The principle stems from the natural expression of human emotion and a set of folk ritual path,reflecting the core of Confucian ethics qualities: benevolence.However,it is a limited altruism that only applies to acquaintance society.While in practice it has gradually lost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benevolence,and become a purely formal etiquette.

Key words:put the other first; put each other first; obligation priority; be justified for affection

作者简介:刘永春(1983—),男,陕西宝鸡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中国传统伦理。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民众日常生活伦理研究”(11JJD720017)。

收稿日期:2015-04-25

DOI:10.13937/j. cnki. sjzjjxyxb. 2015.04.025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875 (2015) 04-012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