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陈晶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出台
□文 / 本刊记者 陈晶
为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株洲市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并于今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
《指导意见》规定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八种情形和列入“黑名单”的六种情形。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查处等途径,认真履行职责,凡发现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缜密收集相关信息,严格按照程序提出列入“黑名单”的意见。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惩戒安全生产“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一是在市级以上媒体对黑名单企业进行曝光,并纳入株洲市安全生产网黑名单名录;终止安全生产方面的所有行政优惠政策。二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在当年评选“先进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审查不予通过,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等。三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批其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招投标的公开竞争中,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凡列入“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应采取限制措施未采取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人员责任。
据了解,株洲市安委会将《指导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特别是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季度、年度考核。并规定在每月5日之前,株洲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将上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陈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