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少华
(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专家组,北京 100713)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关于安全设施设备保障、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定。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不仅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还需要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等安全技术装备,以此对企业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和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当前一些企业安全保障投入不足,应有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或者陈旧落后,安全生产的“硬件”疲软的现象比较多。因此,企业必须加大投入并不断进行技术改造,配齐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提升安全技术装备的可靠性和先进性。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陈旧落后的问题,新《安全生产法》做出了以下规定。
(1)安全设备的一般规定。各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
(2)特种设备的特殊规定。新《安全生产法》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出了以下规定:一是保留了对特种设备管理的原则性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二是将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也纳入了监管范围。三是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对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特种设备的特殊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
(3)安全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实现安全管理科技进步,使用先进的安全管理工艺、设备,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新《安全生产法》做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三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将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各种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重点监控,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也是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的重要内容。
(1)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所称的“危险物品”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和范围,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既包括成品,也包括中间产品、原料等。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是法律赋予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现有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做出了规定,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等环节上均设定了严格的行政许可,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严加监管。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3)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及时、有效的监控,是《安全生产法》设定的法律义务。要使这项工作制度化,必须加强日常监控工作:一是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二是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三是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的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很少,仅有危险化学品等少数辨识标准,这项工作有待加强。但是,这并不能免除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自行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及其监控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日常监控,防止引发事故。
(4)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由于各种生产经营单位行业不同、大小不一,其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存在位置等差别很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可能全部掌握。为了实施重点监管,有必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种备案制度不是告知性的制度,而是具有审查监管性质的制度: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备案;二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三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的,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大危险源申报办法》对高危行业企业重大危险源申报和备案做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