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创业法律教育——以创业法律教育内容选择为视角

2015-03-24 01:07:38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理性法律教育

汪 云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广东增城511325)

基于增加就业和提升国民素质的需要,世界各国均开始探索系统化的创业教育教学。近年来,我国高校也高度重视创业教育工作,大力加强对大学生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培养,积极探索培养高素质创业型人才的新途径与新模式。因而,创业法律教育也以不同的内容、方法、模式形成为我国创业教育的一部分,但由于对创业法律教育规律、原理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确定创业法律教育内容的路径尚不明晰,影响了创业法律教育的效果。为提高我国的国民素质,提高创业者防范和抵御创业法律风险能力,需要对创业法律教育内容的选择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寻求符合高校创业法律教育的路径和策略。

一、创业教育与高校创业法律教育

创业就是要创新发现和能够利用机会创造价值。创业教育,即培养学生有关创业的意识、素质和技能的教育活动,是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生存和提高能力、进行自我创业的方法和途径。从1947年美国哈佛大学首次在商学院开设创业教育课程,到1953年纽约大学开设由彼得?德鲁克任主讲教授的创业教育讲座,再到1968年百森学院第一次引入创业教育学士学位,创业教育已经从当年的商学院、工程学院扩展到大学其他学院,目前创业教育已成为欧美大学的重要方面。

一般认为,中国高校实施创业教育发轫于1997年清华大学的“创业计划大赛”。由此,在我国创业教育拉开了序幕,诸多大学开始摸索、尝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模式。高校在摸索尝试创新创业教育的过程中,政府和社会给予了大力支持。1999年初,教育部出台了《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创业教育,鼓励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团中央也在1999年牵头发起了“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2002年,教育部确定了包括清华大学的9所高校创业教育试点院校,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大学生KAB创业教育(中国)项目也于2005年开始在中国实施。

创业法律教育是以培养创业法律意识、创业法律技能为侧重点的创业教育,以期从法律的角度为培养大学生的创业和创新精神,培育出创业型人才,解决就业问题,夯实大学生发展的基础和活力。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设定行为模式,指引行为,调节相关社会关系,明确行为界限,来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1]。因此,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为大学生创业领航、护航具有其必要性,能够规范创业行为,提升创业竞争力,能够提高创业成功率,降低法律风险。

二、高校创业法律教育的理论基础

(一)法律理性与高校创业法律教育

法律理性可以概括为两类,即法律的形式理性和法律的实质理性。法律的形式理性基本内核为现实性、时代性、保守性、规则性和价值性,其外在技术品质和逻辑品质为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程序公正以及各种具体部门法的一系列智性制度安排和种种法律技术等;形式理性经由这些品质上达法律的伦理品质——法律的实质理性。法律的实质理性将公平正义、仁爱诚信等价值,将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与宽容等理想,熔铸其间。从而在编织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的过程中,法律经由自己的理性要素塑造自己的德性之维[2]。详细来说,法律理性还可作如下具体分析:

首先是职业理性。不同于普通理性,法律理性体现的是,法律在复杂的法益关系中的判断能力与平衡感,是法律蕴涵的逻辑力量及其固有的规则性,以及基于此而形成的明晰、确定和可预测性,由而可知,法律理性乃系一种职业理性。

其次是实践理性,与自然的理性、理论理性或玄思的理性不同,法律不是仅仅经由思辨,而是通过实践逐渐体认,是经由长时间的学习和经验累积方可习得。?可见,法律理性是一种实践理性[3]。实践理性又可称之为人为理性(artificialreason),与自然理性(naturalreason),人为理性更多则是一种经过后天的职业化研习而掌握的运思方式,经由职业化的培训和实践,通过长期熏染,实践者逐步体认、逐步接受、逐步内化这种思维定势,再将该思维定势适用于具体对象。

再次是倾斜性的形式理性,迥异于道德、宗教理性,法律理性除了是一种实质理性外,更多地则是一种形式理性。即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均具有强烈的形式主义的、程式化的色彩,因而,法律理性属倾斜性的形式理性。

最后是世俗理性,法律以人事为对象,诉诸权利和义务的消长,展示和确认得失,来料理人事、调理人世;以人世生活的常规常例为原型,紧扣一般常态下的常理、常识与常情,于平衡的运作中,理清人间之事。由而可见,法律理性是一种世俗理性。

现代社会的法律教育,尤其是高校法律教育,作为法律理性重要的内容和环节,若无法律教育,法律的理性知识就没法传承;若无法律教育,法律的理性与法律人的理性就无法贯通。反之,作为一种法律教育的高校创业法律教育,也必须要遵循法律理性的基本规律和原理。

(二)法律教育与创业法律教育的二重性

从教学内容上看,它表现为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训练和人文理论培养的二重性;从培养目的上看,它表现为实践型人才训练与学者型人才培养的二重性;从法学在教育中的地位上看,它表现为职业教育和理论教育的二重性。这种与生俱来的二重性一直困扰和伴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

从法律制度的演变历史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在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中,法律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和环节,它是法律理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实践训练与法律理论学习、法律知识教育与普通常识教育这两对要求的实现,是法律教育的基本特征[4]。

从早期的学徒式的经验技巧自发传承和自行摸索模式,转变到了学府内独立学科型的自觉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系统科学模式又借助实践性模式,来矫正和补充,该实践性模式机制又受到了重视,法学教育的发展一直在其双重性之间的摇摆中推进,绕了一圈之后好像又回到了原点。当然,现在我们的认识已不再局限于肤浅的师徒传承方式,而是更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学教育的二重性,进入到了二重性两个极端片面性之后的彻悟,所处的位置比原出发点显然更高一些。

法律教育内在的二重性悖论有深刻的根源,法律理性的多重性是法律教育的二重性的根源。笔者认同,必须把法律教育放在法律理性的背景下,通过对法律理性的阐述,揭示法律教育在法律理性中的重要地位,才能准确把握高校创业法律教育的性质、目标、任务、内容和方法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三我国创业法律教育现状及教育内容的策略选择

创业法律教育的原理和规律告诉我们,需要结合我国创业法律教育的现状,分析其内容选择的有效路径和策略。

(一)我国创业法律教育现状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战略,在全国各高校全面推行创业教育。我国高校学习国外高校的先进做法,以鼓励创业作为取向,采取各种措施培养创业人才、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开设创业类课程,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开办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创业教育课程内容是创业学院的基础和核心,但当前创业学院所开设的创业课程层次和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创业学院设置了“创业团队训练”,“创业学”引进国外的YBCB、KA等项目,有的学院只是将“营销策划”、“管理学”等工商管理类课程移植到创业教育课程中,缺乏系统科学的创业教育体系和理念,缺少对创业者风险意识的教育,更缺少对创业者法律知识和能力的培养,严重制约了创业教育的实效性。有创业情况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在有创业意愿而未创业的大学生中,意识到创业中会遇到法律难题的占50.35%,但“根本不了解”和“有所了解”创办企业的法律程序的占65.84%,认为高校有必要设置系统的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占78.01%;在已创业的大学生中,85.89%遇到了开办企业和经营方面的法律困境,由于欠缺法律意识导致创业失败的占41.63%[5]。这表明,实践中潜在和现实的创业者欠缺法律知识问题非常突出,必须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同时加强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内容的创新性改革,使学生能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创业,使其健康发展。

法学的教学内容一般与主要的法律文件对应,即与人们常说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诉讼法”等大法相对应,且大多偏重于条文的介绍和注释,不太注重法律规定的具体运用和实施效果[6]。因此,在诸如工商管理的行政规章、外商投资、地方立法等许多重要的领域,诸如创业融资、开办、经营、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具体领域,由于没有相对统一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也就没有相关的课程,更不用说正式制定法和非规范的自发制度创新,法学课程几乎完全被漠视,甚至将正式的规范作为剪裁现实的唯一尺度,来排斥或否定自发的制度创新。因此需要针对学生创业的自身特点来调整教学内容。

我国法律教育的封闭性,仅是将法律当作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仅从规则的解释和适用的角度,就法论法,忽略了社会经济背景,忽略了政策变化、法律规则的实际效果,以及忽视市场与法律的替代等宏观方面。就算在法学内部,也进行了人为地细密专业划分,将教师和学生局限在狭窄的专业界限内,而忽略本专业以外的法律知识。以致在实际生活中,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以及法学各部门之间常常无法沟通和对话,甚至有时出现严重的对立,合法与合理的矛盾一直未能从理论上根本解决,因而严重制约实践的发展。

(二)高校创业法律教育的内容选择

法律教育需要通过教育内容来展现法律理性,法律理性则渗透到法律教育中。通过课堂教学活动,学习作为一种知识的法律理性,传承作为一种知识的法律理性;经由法律实践活动,锻炼和培养创业者的理性能力。而法律教育能贯通法律理性与人的理性,经由创业法律教育,法律理性为创业者的理性提供法律知识储备,进一步内化为创业者的理性。

1.培养法律素质的创业法律教育内容

法律的实践理性(人为理性)、倾向形式理性和法学教育二重性要求,我们需要抑制某一方面的绝对化,我们创业法律教学应涵括如下内容:

首先,它应当教授和培养的是创业者必备的法律技能和素质。它包括人际沟通的能力和技巧、起草法律文书、谈判、收集和分析证据的能力和技巧、适用和解释规则的能力和技巧,以及综合整理法律与事实信息、把握社会动态、自觉树立法律意识的能力和技巧。

其次,它应当教授和培养的是一种创业者的独特的创新性和批判性的法律思维,即训练学生既要像创业者,又要像法律人一样思维。要像创业者具有不随波逐流、独立、反向或多角度的分析和审视的眼光,又要像法律职业者,有社会责任心,有能力和眼界,为创业实体和社会提出建设性的方案,提出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方案。由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范性条文,可以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而高校学生不可能在学习期间穷尽所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但如果具备了运用法律推理进行思维的能力,具备了一种综合分析事实和法律的能力,当需要应负创业过程中各种新鲜和复杂的问题时,就能够游刃有余。

2.传输法律知识的创业法律教育内容

法律的形式理性和职业理性也要求创业者形成规则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要培养法律思维,要了解融资、开办、经营、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具体法律知识。由于大学自身学科特色及学生所学专业不同,因而学生创业项目也各异。由此创业法律知识的教学内容,需要多总结归纳各种共性法律知识。主要包括;

首先,创业初始阶段的设备、办公场所以及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考虑到在校和刚毕业的高校学生的身份特殊,在既无财产可供抵押,又没有银行个人信用记录而导致贷款困难的情况下,指导学生如何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多寻求行政干预和支持,以获取在工商注册、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指导如何依法解决企业经营类的创业计划经常会涉及到在校外租店面及办公场所等问题,指导学生如何利用私法自治的法律原理进行自发的制度创新,这些内容在创业法律教育中让学生全面了解并加以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创业拓展阶段关于进行行政审批、设立经营实体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关于工商、税务登记以及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程序等手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较好地解决创业的盲目性和增强创业的可行性和创业效率,关于创业经济组织的各种具体法律责任形式,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等对学生创业很有益处的责任形式,可部分解决大学生创业中存在的筹措资金困难、资金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以减少创业风险。这些内容也需要作为创业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

再次,创业经营阶段涉及的市场交易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市场主体间的各种交易行为,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到违约责任的承担,创业经营中必然涉及。除了了解法律教育中的常设课程《合同法》之外,同时应了解产品质量、劳动关系、财税、票据、保险、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中小企业促进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等法律法规政策中与自身创业有关的规定。具体经营中如何合法处理这些问题,都应是创业法律教育必须传授的内容。

最后,贯穿整个创业过程,关于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详细介绍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中规定的具体程序,培养学生讲程序、讲证据的法律意识,让学生领会到,对交易金额较大、交易较复杂的经济往来要多采用书面合同文本形式,遵循法律程序,保存好法律证据。以便在创业过程中出现纠纷时,能以较低成本高效处理法律纠纷。

3.拓宽夯实作为创业法律基石的人文知识教育内容

法之理在法外,法律的世俗理性要求,应加强法律教育开放性,课程设置不应局限于正式的法律制度自身,应结合与法律联系紧密的普通常识内容,适当增加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历史学、人类学、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内容,倡导学生跨学科学习,以图实现创业法律教育的多元化与多样化[7]。尤其应重视与法学紧密相关的经济学与社会学的跨学科知识教育,经济学是有关制度及制度设计经济合理性的学科,它对当代法学影响深远;社会学是有关社会发展、进化,有关社会各个系统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科学,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考察法律现象是它们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上述几个方面的教学可以构成创业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但是相比较而言,创业法律教育应当以能力、素质,特别是法律思维的培养为其宗旨,创业法律教育的真谛,不仅在于向学生灌输符合创业法律教育规律的法律信息,不仅在于培养学生的一般法律动手能力,而更在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这种法律思维绝不能满足于职业者的思维定势和匠气,而要夯实在广阔的人文理论和知识基础之上,甚至还需建立在从小学、中学到大学的各个阶段都形成比较系统的创业法律教育的基础上[8]。

四、结语

法律风险是大学生创业过程最常见的风险之一,也是大学生创业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了解创业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创业法律教育,是预防风险的必备步骤。应注重在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创业法律知识教学、创业技能的培养训练,藉此帮助学生养成创业思维的方式,拥有创业所需的规则意识、法律理性。

注释:

[1]黄兆信,黄丽君,宋兆辉.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必要性、问题及其建议[J].中国高教研究,2008,(12):76.

[2]许章润. 以法律为业——关于近代中国语境下的法律公民与法律理性的思考[J].金陵法律评论,2003,(1):12-30.

[3](英)马丁?洛克林,郑戈译.公法与政治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64.

[4]吴志攀.共创中美法学教育未来[J].法学家,1998,(6):81.

[5]王慧.创业学院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构建[J].教育与职业,2013,(11):140.

[6]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40.

[7]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389.

[8]徐小洲.国外中学创业教育[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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