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研究

2015-03-24 09:28张衍群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年6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营业税优惠

张衍群

一、小微企业发展的现状

小微企业的概念最早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提出的,所谓小微企业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一)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11年河南全部的工业总产值中,小微企业约占56.3%,约有56.9万家小微企业,占总企业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从分布结构可以看出,小微企业多分布于二三产业,吸纳就业人数约为165万左右,占企业吸纳就业人数的一半以上,为大量城镇人口和向城市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为保障民生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此外,小微企业还是增强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

受本身发展后劲不足以及外部环境压力的制约,小微企业依旧承担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在市场竞争中小微企业没有经济话语权。由于市场需求萎缩,销售断路,无价格竞争优势,而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不断攀升,进一步压缩了企业的盈利空间。而小微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科技含量低,创新能力不足,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生产中忽略了产品的附加值。正是因为在人才、资金、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软肋,阻碍了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其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二)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现状

税收是国有财产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税收负担的量化实质上是国家组织如和纳税人拥有财产之间的博弈,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两个层面进行衡量。

然而在我国的税收立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意味着小微企业要承担和大中型企业同等的税收的负担。由于小微企业盈利能力很有限,所以其承担的实际税负就非常沉重。因此,政府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帮扶小微企业就成为了迫在眉睫的课题。

二、小微企业的纳税主体地位及税收指导思路

(一)小微企业在纳税主体中的地位

小微企业是纳税负税的主力军,是国家税收来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并不等于应把小微企业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承担者。如何制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优惠税收政策才能更好的协调经济发展。

给予小微企业减税免税意味着要牺牲部分眼前的税收收入,但从长远看,能够保证税收的后续增长,对于大量承受生存压力的企业而言实际上是一条减负放活之路。基于小微企业在税收主体中的特殊地位及政府承担的经济责任,促进小微企业稳定发展应该成为制定减税政策的初衷。

(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依据

税收公平是企业负税的法理基础。基于小微企业的现状,制定灵活有效的减税政策合情、合理、合法,也是税收政策制定的指导原则。生产财产权不能课税或者只能课轻税,高额所得者应担承担高负税,低收入者应当享受适当的税收优惠。因此小微企业承担的高额税收不符合税收公平和量能课税原则。

三、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要“放扶结合”

(一)营业税制的改革思路

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同时扩大起征点适用范围应当成为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给企业减压的万能方法是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用政策开拓小微企业的盈利空间。

拓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区间。小微企业在采购环节缴纳了增值税的前提下,由于并非增值税应税企业,无法从下家得到销售额税,之前缴纳的增值税无处抵扣。但营业税针对小微企业营业额全额征收,已经属于重复征税,无疑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负担。如果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既能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又能促进专业分工细化,因而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是比较科学可行的指导思路。

(二)所得税制度改革探索

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才能实现企业和国家财政的双赢。在美国、英国、德国的小企业优惠税率为33%、20%、31%,优惠幅度大于10%。而这个数字在我国是20%,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优惠幅度。

做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者间的衔接,避免重复征税。在完善所得税制度时,除个人独资企业、多人经营企业之外的小微企业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经济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企业按程序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和红利税前列支,实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公平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三)鼓励创新型小微企业的财税扶持政策

目前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税收的具体环节缺乏确实可行的科学方法,尤其是对企业的创造力激励不够。就目前的税收体制而言,流转税占龙头地位,而所得税比重不高,但在创新扶持上却以所得税为主,这与税收体制结构相悖,阻碍了税收扶持的帮扶作用。只有基于减免,优惠税率、降低税额三者有机结合,才能真正挖掘企业科技创新的潜力,对于创新型小微企业可以拨发科技支持专项资金,提供技术管理经验。

(四)对环保型小微企业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适当的税收政策倾斜能够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为其实现转型提供外部平台。而我国这方面的政策正处于开发阶段,大多采用简单的减免税收,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利用财政政策鼓励企业从传统型走向环保型的激励作用很有限。政府应当针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项目的小微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减免。加大对小微企业技术研发资金、技术的支持力度,对初创阶段的环保项目建立资金储备,对已经形成环保效应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结论

总之,在市场竞争中小微企业处于不利地位,盈利空间很有限,使其承担和大中型企业同等的税负,无疑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其成长及发展。政府应当通过减税优惠等财税政策扶持其发展,制定“放扶结合”的税收政策,实现对小微企业征税的公平合理。完善税收结构,注重营业税、流转税及所得税三者的衔接,以国家财税改革为契机,针对特殊企业,如针对创新型、环保型小微企业制定系统的资金、技术等政策方案。一是给小微企业松绑有了经营盈利的空间,二是激励小微企业快速成长,保障市场经济协调增长,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1]冯红霞.我国税负水平与降低企业税负的税改研究[D].山东大学财政学院.

[2]杨斌.治税的效率与公平[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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