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飞萍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 广西 桂林 541004)
“同性恋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同性恋群体是以同性为性爱对象的个人,即具有同性恋这一性倾向,在心理上至少能明确感受到同性吸引、并有与同性发生性关系欲望的个体,既包括男同性恋群体(gay),也包括女同性恋群体(lesbian)。大学生同性恋,则是指以同性为性爱对象的大学生。目前,尽管学校、社会对大学生同性恋有一定的包容,但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的以异性结合为主流的社会中,大学生同性恋个人感受到的压迫依旧很大,对于家长而言,一时也难以接受。
由于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大学生同性恋问题也变得复杂,社会工作者在介入该问题时,时常会陷入一些伦理困境当中。
如今,在我国,同性恋已不被视作一种精神疾病。但就目前而言,大学生同性恋群体还是会迫于社会传统舆论的压力,深感自己比普通学生地位低贱。因此,许多大学生同性恋者及其家人都不愿对外公开,更不愿外界介入。即使社会工作者主动介入,他们也会有意避让或拒绝合作。
对于非自愿案主,案主自决对案主本身造成伤害时,社会工作者是否继续介入,保证案主的自由选择权,还是以“家长作风”去帮助案主,这将社会工作者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在实务中常有一些主动找到社工,期望改变性取向的案主,但是不久以后又重现陷入了同性恋当中,甚至有些已经和异性结婚。虽然,社工知道这会给同性恋者及其家人造成伤害,但是当事人不愿意接受当下的生活而重返过去,此时,社工是否应该再次介入,如何介入其中,是摆在社工面前的一道难题。有时候,案主循环往复的异常情况,也会让社工有一种无助感,从而对自身的专业价值产生怀疑。
社会工作实务有自身的专业价值观,需要社工在实务过程中尽量保持价值中立,避免将个人的价值观与情感牵涉进来。社会工作者介入大学生同性恋群体的过程,也是社工和案主建立良性互动的开始,互动的基础建构在双方价值观的沟通和理解之上。但在同性恋群体的实务工作中,可能会面临着来自案主或社工本人的价值观冲突引发的伦理两难。
例如,大学生同性恋向社工寻求帮助时,遇到的可能是一个无法接受同性恋的工作者,这名工作者可能会做出两种选择,一种是对案主进行转介,一种是将个人价值观带进介入过程,试图改变案主的性取向,以符合家长的期望或学校的期望,无形之中替同性恋做出了决定。而一个对大学生同性恋持中立态度的社工则会认为这是他个人的选择,本着尊重案主,案主自决的原则,会理解他们的行为,而不会过多的干涉,甚至是帮助他们去争取更多的公共利益,赢得学校师生的尊重,家长的理解。
保密原则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极其重要,这直接影响到专业关系的建立、案主的信任以及服务是否能够持续进行。由于同性恋属于私人生活,社工在介入时难免会涉及到案主的个人隐私以及家庭情况,如何保护案主隐私,是社工需要注意的问题。社会系统理论强调,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社会系统之中,和周围的一切发生联系。大学生同性恋同样生活在一个社会系统之中,社工在介入同性恋工作时,可能会与其生活的社区、学校、医疗机构及其相关组织产生联系,此时需要注意保密原则以及保密例外。
另外,当个案还涉及其他问题,如大学生同性恋者迫于社会、家长的压力,对自己行为深感内疚、羞耻时,告诉社工,自己想选择自杀时,从保密原则出发,社会工作者理应为案主保守秘密,但是从生命价值角度出发,案主的行为已经伤害到了自己。此时,就会引发保密与公开案例的伦理两难问题。
专业伦理与法律法规的两难冲突一般是间接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伦理困境。虽然通常情况下,社工都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工作,但有时也会遇到某种例外情况。例如,现行法律的规定与社会人情道德的冲突,社工需要在社会公平与法律正义之间做出抉择。
随着社会观念的开化,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也逐步开放。有些北欧国家甚至在法律上对同性恋婚姻给予认可与保护。在中国,法律虽未从法律上对此加以明确保护,但是也没有表明说拒绝。但是,大学生同性恋群体作为一国公民,言论自由是每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果大学生同性恋群体在校园为争取群体利益,大肆宣言同性婚姻合法,而这又和现行法律不相符合,社会工作者该如何处理,这是一大难题。
社会工作作为一种科学、专业的助人方法,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认可。但是由于其蕴含伦理道德的特殊性,有别于一般的助人方法。因此,在实务工作中,社会工作者更要审视自身的价值观,保持价值中立,维护案主利益。尤其是在面对大学生同性恋这一特殊群体时,社会工作者更要正视在实务过程中遇到的伦理困境与挑战,做出正确的选择,避免对他们及家人造成伤害,影响今后的求学就业甚至是人格的健康发展及婚姻家庭。
[1]刘斌志,艾滋患者信息公开的伦理困境及其社会工作出路[J].学术论坛,2011,(11).
[2]李玲芬,婚姻暴力的社会工作伦理议题[J].理论探索,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