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剑斌
(上海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上海 201299)
滞后12年的《条例》无疑是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解释,当然,这也是来自于这12年来的各地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的成绩与经验、问题和教训的总结。在各地政府采购工作逐渐摸索和不断改进中,为适应和落实政府采购各种操作规范,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也存在着诸多的困惑和问题。
首先,高校关于政府采购的内部配套制度建设上的滞后。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仍在建设发展和不断完善中,各地政府采购的相关配套制度和操作规范也还在不断的调整尝试中,因此造成的在具体实施操作流程上的不断改变,导致高校内部对于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不得不及时调整,出现滞后。其中,近几年来,对预算批复下达的采购编号细化、集中采购目录内容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变动、信息公开要求等给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所带来的影响尤为明显,采购人员也不断在调整、摸索和适应,经常会纠结在某一个项目上,该不该走政府采购操作?能不能走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又该怎么操作?这显然影响了工作效率,而且一旦出现较为特殊的采购情况,难免会导致不规范现象产生。
其次,高校非财政性资金和非预算内的采购是否执行政府采购的困惑。高校除了财政性的专项资金外,还有大量的科研项目经费,尤其是横向来源的经费,这部分经费和预算均不在每年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内,是否可以自行采购?各个高校的做法各不相同。
最后,高校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预算论证的不严谨导致实际政府采购操作的难度增加和效率降低;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操作实务培训匮乏,如何提高采购专业水准,又如何在政府采购实施操作中少走弯路、走错路;预算当年执行完毕的要求致使验收环节作假、难以追责等等。
《条例》指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即明确了财政性资金不仅仅包括财政专项资金,还包括学校日常运行经费和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等所有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都应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和条例。同时,《条例》第二章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从提出需求、确定标准的预算管理,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以招标为主的采购过程管理,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七章监督检查以履约验收、追责和监管监督的结果管理,真正朝着全过程管理的方向发展。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近年来已经在不少地方试行了,不同的是公开内容不尽相同。此次《条例》第八条明确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信息公告内容包括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方式、评审方式和标准、中标和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其中不仅对公告项目和方式予以明确,甚至对公告内容中明细诸如评标的专家名单、包含中标型号和价格的合同等也做出了相应要求。政府采购各项关键信息的公开,进一步增加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真正能够做到将交易放在阳光下进行。
《条例》第五十条要求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予以公告,第六章质疑与投诉,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于质疑和投诉的答复时限做出了流程和时间上的明确要求,并要求对处理决定予以公告。同时,在第七章监督检查和第八章法律责任中明确并加大了问责、处罚的力度,信息公告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使得社会监督的更具可操作性,强化了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条例》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高校政府采购主要涉及前者,即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当这些项目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无法满足需求,能否以及如何转入部门集中采购呢?当两者都无法满足时又当如何呢?这些都需要高校政府采购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学习的,同时,改善高校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流程,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
高校采购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碰到预算外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非标的,甚至是需要申请调整预算的各类特殊情况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操作,为了用足预算而超额采购,为了赶在时间临近截止前而盲目采购,时间紧、任务难,这就给采购人员的实施操作带来了困难,由此而造成或是无法使用资金,或是无法购置符合实际需要的物资,又或是致使违法违规的采购行为的发生。
因此,高校管理部门应该统一协调部署,完善预算管理,将之与政府采购有效结合,保障政府采购科学化从源头开始,合理的预算,不仅便于高效廉洁的执行政府采购,更能最大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政府采购借助公开采购相关信息的途径,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同时接受社会监督,有效防止权利寻租和暗箱操作。
高校内部的自行采购也有一定的规模,如何高校采购人应当借鉴政府采购规范化建设,并将之更有效地用于促进高校内部自行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的背景下,在强化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管理的要求下,作为自律的采购人,高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更应该加强实践学习、改善制度流程,完善预算管理与政府采购有效结合,要以政府采购规范化建设促进内部自行采购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