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制度问题及对策1)

2015-03-22 08:04王宏巍李顺龙
东北林业大学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中介机构交易林业

王宏巍 李顺龙

(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150040)

1 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制度完善重要性

1.1 有利于交易主体权责分配的明确

林业碳汇交易,强调的是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林业碳汇交易中,必须做到公示性、公平性,明确碳汇交易主体责任的分配,才能真正确保发达国家碳排放达到规定标准。林业碳汇交易,是一个相对自由和开放的交易机制;林业碳汇中,既有发达国家的参与,也有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同时,林业碳汇交易,最终将由林场、造林公司以及林农来实现。由于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使得林业碳汇交易的开展,面临较为混乱的局面。加强对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能够使各方了解自身的义务和责任,进而降低交易风险,提升交易的最终效益。

1.2 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和调节

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市场规范和调节,也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林业碳汇交易,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林业碳汇交易,具备较强的公益性;同时,也是实现林业生态效益市场化的重要方式[1]。在林业碳汇交易中,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秉承自由订立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碳汇交易结果。但是,这样的交易形式,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支持,将非常容易造成买卖双方利益的损失,甚至矛盾的生成。因此,必须加强对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法律途径规范交易模式,进而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平稳发展。

1.3 有利于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虽然,林业碳汇交易,作为一种新颖的环保机制,在遏制气候变暖问题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林业碳汇交易,也会对市场经济和其他方面构成一定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到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为此,必须加强对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健全,以更好地引导林业碳汇交易的实施和开展[2]。特别是,对于环境保护意识日渐增强的今天,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已经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但能实现林业碳汇交易规模化发展,也能解决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协调发展。

2 我国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林业碳汇交易法律现状

从2005 年开始,针对林业碳汇交易,我国发改委发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具体操作,并规定,造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额的2%费用。2007 年12 月,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中,包括了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绿色碳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造林技术暂行规定3 个文件,对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及碳汇项目的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2008 年,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发布,关于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林业碳汇管理重要性,要求林业部门必须要进一步开展植树造林工作。除此之外,我国多数省市先后也针对林业碳汇交易和管理工作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办法和规定,如:2010 年,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绿化条例,对于推进地方林业碳汇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林业碳汇交易上,仍没有形成一部针对性的、全面的法律法规对林业碳汇的产权进行保障,交易流程和交易制度存在较大缺陷,林业碳汇交易的开展存在较大阻碍。关于产权的保护(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目前主要以《合同法》当中的条款进行规范;但是,对林业碳汇交易中的部分情况并不适用,难以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同时,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关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指导意见》,虽然明确了林业碳汇的作用和价值,对林业碳汇造林项目给予了肯定和支持;但是,在交易主体确定方面以及交易风险保护上,并没有予以明确和认定;这无疑使得国内碳汇交易的开展面临更多阻碍。

总体看,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同时,也积极响应和参与到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治理和缓解工作中。林业碳汇交易作为重要的碳减排举措,国家也对应地制定和推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但是,林业碳汇交易的发展,与其他市场交易存在较大的区别,自由化的交易市场增加了法律管理上的难度,国家各项管理法律法规仍存在较大问题和缺陷。

2.2 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存在的法律问题

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及配套的制度设计。林业碳汇交易的顺利开展,必须有对应法律的支持,以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利,同时规避交易风险。但是,当前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较为缺乏,现存法规和办法说服力和约束力较差,执行效果不明显,造成林业碳汇交易较为混乱[3]。同时,针对林业碳汇交易的配套制度设计的滞后和不合理,造成发达国家在我国投资与合作积极性的下降,这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林业技术发展也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林业碳汇产权不明晰,限制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展。林业碳汇交易中,要求双方产权界定明晰,才能开展具体交易活动。但是,由于我国林地产权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林业碳汇交易的开展,使林业碳汇项目的落实受到很大限制。目前,我国关于林地产权的界定,还存在较大的不明确性,所有权属不明,所有权虚置现象严重;同时,林地转让流程繁琐,审批周期较长;这给林业碳汇交易的进行,构成严重阻碍。

林业碳汇自身不具备商品属性,且国内立法中缺乏相应的激励政策。林业碳汇交易的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必须将碳汇作为一种产品进行市场化营销,进而实现对市场的开发和拓展。但是,目前我国林业碳汇是作为公共产品而免费获得,这造成了国内碳汇商品属性的丧失,阻碍了国内林业碳汇市场的有效构建。同时,目前国内相关立法中,并没有涉及到林业碳汇交易的激励政策,林业碳汇交易的激励制度欠缺,使得发达国家在我国的投资兴趣降低,造成国内林业碳汇市场发展非常缓慢。

3 我国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3.1 健全林业碳汇交易风险分配与监管制度

加强对林业碳汇交易中风险分配与防范制度的制定,有利于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提升林业交易双方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林业碳汇交易的开展。林业碳汇交易风险分配制度的构建,首先应针对林业碳汇交易退出相关的保险业务,由国内保险公司设立相应的保险险种,分摊交易风险[4]。针对林业碳汇交易保险,国家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对应地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林业保险市场进行规范和约束,明确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保险的具体影响;在发挥保险作用和价值的同时,确保林业碳汇交易保险市场的整体秩序。

林业碳汇交易的监管机制中,应包括交易总量的控制机制、交易结果的评价机制、交易全过程的监控机制。虽然,林业碳汇交易,是企业解决碳排放超标问题的重要途径;但是,必须严格控制交易的总额和上限,无限制的交易,将造成企业环境保护意识的下降。因此,国家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规定企业的法定购买量;对于存在严重超标的企业,则取消碳汇交易资格,并对企业提出限期整改和取缔的处罚。在交易结果评价上,加强对企业碳排放指标的定期评估,并且掌握企业林业碳汇交易的实际情况,对碳汇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全程跟踪和检测;对于交易评估结果与限制不符的情况,予以严厉的处罚,在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同时,提升买卖双方的环境保护意识。

3.2 明确林业碳汇交易主体,完善林业碳汇产权制度

根据京东协定书的规定,林业碳汇交易,是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开展的。其中,买方是各个国家或世界银行属下的碳基金,而卖方则是发展中国家。具体到国家,林业碳汇交易的买卖双方是指企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和数量的不断增加,势必会对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碳排放也会超出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此时,企业为确保自身的正常运行,控制企业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采取林业碳汇交易是不可少的。对于买方,自身的主要工作是对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了解,以及碳排放超标额的掌握,并寻找合适的卖方开展合作。在交易中,卖方通常是指拥有或者经营林业资源的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如个体农户、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等。卖方的主要责任,是与企业之间开展具体的协商和谈判,并确定交易的金额和价格,以及企业为林业企业提供的资源和帮助,进而按照企业的具体要求开展林业项目建设,最终平衡企业的碳排放量,使企业能够正常运行。

林业碳汇交易的市场化发展,必须以完善的林业碳汇产权制度为基础。从经济学角度,商品必须具备清晰的产权界定,才能在交易市场中进行流通,真正成为交易对象而存在。因此,加强完善林业碳汇产权制度,为林业碳汇交易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5]。由于林业碳汇是林业资源的重要附属,林业碳汇产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需要以林业资源产权制度的界定为基础。目前,我国林业资源的权属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混乱性,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林业资源产权制度相关法律的优化和修订,针对林业资源起草专业的物权制度法规,确定林业资源的权属关系。根据修订法律对林业资源的权属进行明确,通过注册等级和证书颁发的方式对林业资源产权进行界定,对林业碳汇产权进行明晰。随着相关法律的修订和起草,势必会带来更多的产权纠纷问题。对此,还要加强对产权流转纠纷和调节机构的建设,以加强对相关问题的预防和处理,为林业碳汇交易的开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充分保证权属人的合法利益。

3.3 建立林业碳汇交易保险制度,健全第三方中介服务机制

林业碳汇交易并不是直接的商品交换,而是双方通过合作的形式达成交易目标。林业碳汇交易的周期较长,买方(即企业)在签订合同和支付资金之后,卖方(即林业企业)需要根据买方的实际需求开展林业项目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气候灾害、病虫害和市场政策的波动等,都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针对这一问题,必须构建完善的林业碳汇市场风险保险机制,做好对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和分配,尽量避免由于风险机制的不合理而影响到买卖双方积极性。

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建设,有利于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压力和交易难度,简化交易的具体流程,并且能够实现对交易结果的控制和监管,降低和缓解政府的监管压力[2]。针对第三方中介机构,必须建立和健全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服务机制,明确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鼓励第三方中介机构发展的同时,约束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具体行为。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机制,首先需要强调第三方中介结构的作用和价值,对中介机构的费用收取进行法定规范,并对中介机构的操作流程予以明确,预防和避免中介机构的违规操作。同时,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地位和权利进行法律界定,赋予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督权和评估权,对买方企业的碳排放指标进行计算和评估,并结合实际的评估结果帮助买方企业寻找买方林业单位;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开展监督工作,确保交易的最终落实,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第三方中介机构,应针对买卖双方的争议和矛盾进行协调和解决,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仲裁和调节的部分责任。

4 结束语

林业碳汇交易,是国际会议为应对全球气候问题而提出的创新型交易方式,通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易合作控制碳排放总量,并且在交易开展过程中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和契机。本文就我国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制度开展分析和探讨,指出当前我国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制度中的相关问题和不足,提出了通过构建风险监管制度、完善产权制度和交易保险制度等具体操作,以规范林业碳汇交易形式,降低双方的交易风险,最终为我国林业碳汇市场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确保我国林业碳汇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1] 李怒云,王春峰,陈叙图.简论国际碳和中国林业碳汇交易市场[J].中国发展,2008,8(3):9-12.

[2] 张瑞萍,杨肃昌.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机制路径探析[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1(6):138-142.

[3] 邹丽梅,王跃先.中国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J].安徽农业科学,2010,38(5):2646-2648,2667.

[4] 陈欣.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实践与推进思路[J].理论探索,2013(5):93-97.

[5] 周荣伍,曾以禹,吴柏海.国际林业碳汇交易市场分析及启示[J].林业经济,2013(8):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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