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飞
随着近年纺织品外贸单据操作方式的逐步发展,交易中承运人凭非提单放货的操作得以宽松,其中的FCR单据交易凭其海运费均价仅为欧基港1/3的价格优势及手续简便、便于收货分柜等特点,逐渐被应用于纺织品外贸交易。而随着FCR交易逐渐增多,其风险及对纺织品交易的潜在损害也逐一显现。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统计,FCR单据造成的出口商损失,占纺织品外贸争端所引起损失的比例,已从2001年的4.3%增至2013年末的11.5%。因此,解构FCR单据交易的风险,及其引起的纺织品造成交易损失,成为解决纺织品外贸FCR交易操作实践纠纷的关键。
一、 纺织品外贸FCR单据交易特征
(一)收据而非物权单据
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单据是国际货代协会联合会授权的承运人发货凭证,是指凭借承运人出具的FCR运输单据完成结算的交易。缮制过程中,FCR单据因其所具有的收据实质,使得FCR单据的“收货人”一栏不能作成指示性抬头,只能填制交易客商具体信息,使得FCR单据本质上仅表示承运人所辖货物的流向,并变为后者的揽货凭证。纺织品出口实践中,出口商往往为争取交易而被动接受这一做法。据统计,以进口商详细信息作为FCR单据收货人的,占全部FCR交易90%以上。这就容易造成本属于出口一方的货物控制权转移,并为客户利用FCR单据潜在缺陷,提出货品降价、运费扣除、减免及折扣优待等要求提供便利。
(二)不具备提单的控货功能
一般而言,FCR单据载有“N/N UNLESS MADE OUT TO ORDER UNDER THE TITLE OF CONSIGNEE(除非收货人为抬头,否则不可议付)”等表述。相比提单项下凭借货权质押,要求客户付款赎单才可提货的控货功能,FCR单据不具备货物转移所伴随的物权跟随,令议付行在面对出口商的FCR交单议付时有所顾忌,从而影响卖方的凭单议付。实践操作中,出口商货物被客商提取并遭银行拒付的同时,由于所持单据实质上无控货能力,也无法凭此来限制客户对货物的进一步处置,并因单据不被UCP框架协议接受,难以倒逼承运人支付货价,造成2004-2013年间平均85.6%的纺织品FCR交易遭受银行拒付,且承运人拒绝赔偿等损失。
(三)委托-代理的流转业务实质
FCR单据的货运凭证属性,导致纺织品交易变成收货方、承运方间委托代理关系下的货物流转,造成出口商直接向买方追讨货款的依据不充分,因无保险标的抵押实质,而无法索赔、无法从境外受托承运人处获得货款补偿。据中国纺织品外贸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联合调查显示,纺织品外贸FCR单据交易纠纷在2004-2014年间的年增幅为24.16%;出口商主张向承运人索偿、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占全部交易纠纷的75%以上,但在累计的2352起案件中,出口一方的胜诉率仅为4.2%。
(四) 分批揽货背景下的可控性低、风险高
FCR交易应用于承运人组织多柜货物并分批揽货的比重,占到全部FCR交易的44%以上,这一应用表面上由承运人承担风险,但实质上CFR单据所辖货物对应的整货支配权属于客户而非出口商,令风险“隐藏”于出口一方。特别是在实践中,当纺织品交易时空跨度大时,出口商难以控制出货去向,而当客户提货后,以纺织品质量瑕疵为借口拒绝付款时,出口商面临难以处置货物或与客户纠缠于司法诉讼等困境,且事实上出口商也不具备相应精力,只能被动承担这一作法引起的风险与货物损失。
二、 纺织品外贸FCR单据交易风险解析
(一)交易货权的“离心化”
FCR单据在操作上给承运人与业务交易提供便利,但由于单据缺乏物权追索力,“驱散”了出口商对货权的控制。在交易实践中,货权也随着货物的实际流向,被承运人以单据名义流转,令出口商发起的追索缺乏实质立足点。引例如下:
宁波A公司为争取订单与西班牙B公司签订合同,交易全棉男式衬衫Q、K两类尺码,3200件,总计14900美元,但信用证规定以出口地承运人JACURDED出具FCR单据交易;收货人一栏为西班牙B公司;A公司注意到其并非海运提单,经协商后后客户解释,此单为同款服装在中国的统一配单,为节省费用与时间,凭承运人签发FCR单据,在货至目的港GENOVA后实施分柜提货。但货到港两个月内B公司始终未付款,经查发现28天之前货物已由JACURDED转至B公司,并被后者提走,A公司控告并主张从B公司及JACURDED处获得货款、汇率损失、退税损失、补税损失共计15200美元,但JACURDED 辩称其受B司委托,按FCR单据规定将货物转至B公司,程序合法,无需承担相应运输责任及由此形成的关联损失。
本案中,相对于海运提单收货人一栏的指示性抬头缮制安排,FCR单据在当事人一项上处理相对特殊,对比议付行对货款的议付垫资而言,承运人仅收取货运费用,因而收货人一项的“JACURDED”的填制内容,缺乏对货物的全款质押,造成出口商货权的丧失。案例所涉业务中,实际收货人的控货权随着FCR单据交易,被转至JACURDED、进口商名下,剥离了纺织品出口商的持单收款及对货物流转的指示,造成后者在装船发货后的实际物权丧失,并导致索偿变为出口商与承运人间在委托货运之外的纠纷,而且缺乏相应的依据。
(二)信用证交单议付功能的“空心化”
由于海运提单下的记名收货人、议付行指示抬头构成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出口商可凭提单等装船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但FCR单据以托运人指示下的货交客商展开,交易单据实质侧重于货运流转而非货物流转,因而UCP框架排斥了FCR单据作为议付单据的效力。引例如下:
江苏某企业C接下荷兰某购物连锁企业直接采购单,供应针织女运动背心54000件,价格术语为FOB青岛,来证载明凭大副收据可议付条款。“中国境内任何银行可议付”,但C企业在遭受承运人无端放货后追索至议付行,后者称UCP框架下FCR单据并非信用证46A 项下的主海运单据,故不承担议付整套单证责任。随后,C企业以装箱资料及单据完备为由,向江苏海事法院发起对承运人D的控诉,但因所持抗辩证据对其成为凭单议付的主要海运单据缺乏支撑,而被一审驳回。本案中,单据议付、偿付并不以FCR收据为中心,实质上架空了出口商凭单、证相符争取议付索汇的权利,造成FCR对议付单据的空心化驱离,以及出口商议付维权地位缺失。endprint
(三)客户追偿货物能力的“弱化”
“弱化”主要是指FCR单据仅表明承运人揽货、提供运输服务而非承运的凭证实质,分离了货物流转与货款结算,令货物流转成为业务主体环节之外的事宜,削弱甚至否定了出口商向承运人索赔抗辩的立足点。在纺织品交易实践中,FCR单据交易不仅令纺织品出口商货物控制权转移、所有权丧失,且有90%以上的交易在境内外承运人的层级代理下完成,从而进一步削弱了出口商针从承运人处获得成功追偿货款的概率。我国福建泉州牛仔服饰制造商商(A公司)与丹麦进口商S公司,以FOB泉州港指定承运人、电汇前25%、托收75%余款的方式进行全棉牛仔裤出口交易,S公司指定承运人GD.,与其泉州分支机构GQ.达成委托协议,计算海运报价、代理报关。S公司将获自GQ.的信息转告A公司,后者为争取此笔业务授权GQ.办理约定事务,同时,GQ.出具FCA单据作为其揽货、发运凭证,向GD.进行全棉牛仔裤十一个货柜的分解放货。但后经A公司联系并经查实,对方已于两个月前提走货物,未付75%余款,其间GQ.从GD.获得货运及相关费用并转让FCR单据,后者将载货单据移交S公司牟利。之后A公司向当地法院发起一、二审申诉追偿,但均以GD.实际承运行为并非属地管辖的原因而败诉。
本案涉及到FCR单据多柜交易,对照《INCOTERMS200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有权凭其所持有的货交承运人相关单据,向后者追偿货物损失,但前提是承运人为出口商所在国(境)内实体,但本案所涉客户S公司以其境内企业GD.委托我境内企业GQ.,予以承运及报关与单据流转,事实上构成了境内外承运主体间关于货物流转的合同关系,从而使得出口商委托本国承运人事宜变为跨国委托事宜,原先货、运、客三方围绕货物流转的权责义务,在实质上变为跨国(境)的四方权责义务,造成纺织品出口商的追偿需依赖于国外相关法律而缺乏抗辩依据。
三、纺织品外贸FCR单据交易风险的规避
(一)显化FCR单据物权效力
针对FCR单据对货权的弱化,研究认为,应针对性地显化FCR单据的物权效力。具体做法包括:(1)与客户协商,在合同中载明买方对货物的支配行为应受限于出口商的书面指令;(2)在贸易合同中规范FCR单据效力,明确FCR单据所载货物归属权,且不以指示抬头空缺或详细收货人为买方而发生变更;(3)与进口商协商在信用证条款中载明“FCR DOCUMENTS HOLD EQUIVALENT PROPERTIES WITH B/L”等语句,即FCR单据的货物权利控制效力等同于海运提单;(4)要特别注意删除FCR单据中装船日期,这主要是由于FCR单据装船日期易被误解为是提单日期,但事实上FCR单据签发于装船日前,极易形成不符点而遭致拒付。
(二)转变付款方式,明确单据议付功能
针对FCR单据对议付交单功能的“空心化驱离”,研究认为,FCR交易给纺织品出口造成的实质损失在于结汇不利。因此,作为纺织品出口商,一方面要争取主动性质的付款方式,例如将信用证全额付款方式改为电汇,或者退一步将前款比例,即“前T/T”比例调升至30%以上,并协定此条款作为货交承运人的对价条件。另一方面,应调整合同及相关单据内关于FCR单据的议付交单表述,确保出口合同、商业发票载明FCA单据可用于电汇付款,也可设置交易“前款”电汇,尾款信用证,并加入FCA单据可运于信用证议付的条款。同时,纺织品出口商要争取物权明确化,以信用证开证行作为FCR单据所辖货物的指示收货人,将这一协商结果载明于FCR单据中,从而规避FCR单据遭遇银行拒付的风险。
(三)辨识承运人实体,立约辖定追偿责权
FCR单据交易的纺织品外贸货物在实质上成为承运人间业务流转的标的物,而往往又以境内外层级代理开展业务,这是构成纺织品出口商追偿货款失败的另一个主因。研究建议,首先要谨防承运人勾结买家,严查承运人资质,若辨别承运人是无船代理人,应确保在商业发票签发后15内、装运期前与客户、承运人方核实、确立偿责机制。特别要针对境外承运人或作为境外分支受托办理业务的机构的把控,要在商业发票开立之前与客户协商修改、删除信用证软条款;与客户约定,不同代理层级承运人对应不同比例“前款”的支付额度;签订本国(境)与对方国(境)两家承运人与出口商的备忘协议,注明纺织品货运为三方委托代理业务。同时,与最终客户协商,并在合同文本中载明,最终受托承运人的单据流转、货物承运、报关业务等信息均与买卖双方当事人相关,其所涉业务受辖于合同,以便纺织品出口商在面临对方违约时,凭合同向承运人追索相关责任。
(四) 强化出口保障保障、沿用并推广成功模式
从上述分析中可看出,FOB、EXW术语交易中,FCR单据交易的使用率高,该类术语交易的承运人由客方指定,纺织品出口商无法通过承运人选择控制FCR单据风险。因此,在交易开展的实践中,出口商要主动使用带有保兑性质的付款方式,并积极开展出口信保;运作资金相对不足的中小型纺织品出口企业,可以选择部分比例的不动产,加上出口订单作为抵押,换取应对FCR单据交易下的货款、货物无着损失等风险的出口保单;当然,在价格允许前提下,以适当比例佣金激励客商选用CIF术语,通过出口商自选承运人方式,降低FCR单据交易风险;最后,在顺利完成交易后,建议出口商联同客户共同备案,将成功的FCR交易规程记录在案,在下次交易中,尽量与客户协商接受本次成功交易案例的模式进行交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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