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履鹏邹兰新
(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2; 2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 郑州 450002)
西汉文景时期的粮食生产水平刍议
张履鹏1邹兰新2
(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2; 2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 郑州 450002)
汉代文景之治时期,农业有所发展,社会进步。汉文帝听从晁错的建议,“除民田之租税”13年,为免除农业税开了先河。本文初步澄清当时的每亩单产、劳动力生产水平、人均粮食占有量、全国粮食总产量等问题。还对汉代与现代的面积、计量作了比对。证明晁错所说的:“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比较切合汉代实际情况。
汉文帝;粮食产量;亩制;计量
秦末汉初,经陈胜吴广揭竿反秦,楚汉之争,至刘邦平定黥布、彭越,经过了十四年的战乱,造成人口大量的走死逃亡,土地权属造成混乱,农业生产水平下降,遗留下很多问题。直到文景时期,农业经济发展时期,官府政治廉明,社会安定,重视农桑,轻徭薄赋,汉文帝取消了农业税,经济出现繁荣局面,史称“文景之治”。本文仅就文景时期的农业生产水平进行探讨。主要是侧重粮食作物方面的研究,以期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历史借鉴。农业的粮食生产水平研究,包括:劳动力的垦田亩数;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农业人口平均口粮数;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所能提供的剩余产品数量及其分配状况。农户家庭成员的正常消费,并有结余以保证完成官府的税收和供应市场等问题。
汉朝实行“名田制”,按照爵位确定各户田宅数量,所以,官府必须掌握详细的土地数量。汉代建立了从下到上的户口和田地的定期报告制度和全国统一的调查制度。规定每年八月由各县调查户口和各户所有财物,编制成户籍,称为“案比”。《续汉书·礼仪志》说:“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县、道制定户籍以后,便制定计簿,“上计”到郡、国。而郡、国便于年终遣吏“上计”于中央。朝廷对于“田宅逾制”、“专地盗土”、“度田不实”违反田制的行为,都会严加处置,甚至处以极刑。汉代的田宅数量一般是比较清楚。汉朝建立以来,人口的增长很快。汉初承战乱之后,全国人口约600万或稍多一些。到约二百年后的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即猛增到1200余万户,5959万余口。共有田地82700多万亩,平均每户占有田地67亩多,平均每口人占有田地约14亩。虽然没有达到“名田制”庶民每户百亩的标准,但也相差不多。每户约为五口之家。这只是平均数,并不足以说明汉代就是小农经营。
除了民众的土地开发外,官府利用兵卒垦田,兴修水利,而使国家掌握大量的公田。如汉武帝元光六年“发卒数万人,作河东渠田”,“可得五千顷”。苑囿是汉代皇家直接经营的占有土地规模最大者。上林苑的规模,以现在的区域度量,应是地跨蓝田、长安、户县、周至、兴平五个县(市)和西安、咸阳的两个市区。王有封户,侯亦有封户。郡一级政府亦有公田存在。在执行名田制的政策,县、乡有授受田亩的任务,必然会掌握一部分公田。庄园式的专业经营同时存在,《史记·货殖列传》称:“带郭千亩,亩锺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
没有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维持这样高的人口增长速度是不可能的,而人口的增长在当时则又加速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汉代农业生产循着量的增长和质的提高这两个途径发展。广度靠开发扩大耕地面面积,深度则靠提高耕作技术,精耕细作,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汉代的农业有较大的发展,于土地大量开发,精耕细作已经达到较较高水平分不开的。
了解汉代文景时期的农业生产水平,首要是粮食单位生产水平。是研究全国人口平均口粮数;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所能提供的剩余产品数量及其分配状况等方面问题的基础。粮食单位生产水平,在史书上资料比较缺乏,远远不如土地开发面积研究简单。粮食的种类在汉代以粟(谷子)、麦、稻、大豆为主,应为研究对象。当时有研究价值的粮食单产文献,经过选择有以下几条:
(一)可供研究的单产基本资料
1.《汉书·食货志》:晁错复说上曰:“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2.荀悦《前汉纪·文帝二年》太子家令晁错复说上曰:“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作者不过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三百石。
(二)可供参照的单产资料
3.《汉书·食货志》;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
4.《管子·治国》说:“常山之东,河汝之间,蚤生而晚杀,五谷之所蕃熟也,四种而五获。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常山”,即“恒山”,系避汉文帝刘恒之讳而改用的。因此,可视此材料为汉代的亩产资料。
5.《淮南子·主术训》说:“一人跖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四十石。”一夫只能种植十亩,单位面积产量较高。
6.仲长统在《昌言·损益》中说:“今通肥硗之率,十稼穑之人,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东汉时期,也是亩产3石粟,同西汉的产量水平相近。这个产量水平是“通肥硗之率”,也就是肥瘠平均计算的结果。
(三)局部地域的单产参考资料
7.《史记·河渠书》载河东守潘系之言:“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阴下,引河溉汾阴、蒲坂下,度可得五千顷。五千顷故尽河需弃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田之,度可得谷二百万石以上。”这就是说,灌溉田的平均亩产是4石。
8.《史记·河渠书》中还载有庄熊罴之言:“临晋民愿穿洛,以溉重泉以东万余顷故卤地,可令亩十石。”
9.《史记·沟洫志》中载贾让之言:“若有渠溉,则盐卤下湿,填淤加肥,故种禾麦,更为秔稻。高田五倍,下田十倍。”
10.《史记·货殖列传》云“带郭千亩,亩锺之田”。
11.《汉书·食货志》载:“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畮五顷。用耦犁,二牛三人,一岁之收常过缦田畮一斛以上,善者倍之。过使教田太常、三辅、大捉置工,芎奴与从事,为作田器。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民或苦少牛,亡以趋泽,故平都令光教过以人挽犁。过奏光以为丞,教民相与庸挽犁。率多人者田日三十畮,少者十三畮,以故田多垦辟。过试以离宫卒田其宫蠕地,课得谷皆多其旁田畮一斛以上”。
12.《氾胜之书》曰:“上农区田* (大)**[法]*,区方深各六寸,闲相去七寸,一亩三千七百区,丁男女种十亩,至秋收区三升粟,亩得百斛。中农区田法,方七寸,深六寸,闲相去二尺,一亩千二十七区,丁男女种十亩,秋收粟亩得五十一石。下农区田法,方九寸,深六寸,闲相去三尺,秋收亩得二十八石。旱即以水沃之。
凭以上资料的单产分析:
第1和第2两项《汉书·食货志》和《前汉纪·文帝二年》资料,属于反映文景时期的正式文献。同是记载晁错给汉文帝的建议。前者说:“百亩之收,不过百石”,即每亩收一石。而后者说:“百亩之收不过三百石”,即每亩收三石。相差较大。
第3至第6四项是属于早于或晚于文景时期的可供参考资料。《汉书·食货志》说战国魏文侯时期“岁收亩一石半”。《管子·治国》是汉代人的著述,说:“中年亩二石”。
《淮南子·主术训》是汉文帝同时期的作品,其说:古代“一人跖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四十石。”即每亩收四石。《昌言·损益》是东汉作品。说:“今通肥硗之率,十稼穑之人,令亩收三斛”。即每亩收三石。
我国传统农业基本是靠天吃饭,依靠自然。生产条件改善和农业技术进步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在汉代已经广泛使用牛耕、实行轮作制,使用农家肥等,基本达到近代甚至解放前后的水平。以上资料可供参考。农业自然资源条件,古今各有优劣。汉代土地资源优越,农田选择宽,很少用贫瘠土地。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则古今差异不大。因此,单产变动缓慢。只有近年由于生产条件的大幅度的改善和农业技术的进步,粮食作物单产才大幅度的提高。
第7至第12六项资料属于局部地域资料。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确切。两条《河渠书》和一条《沟洫志》“今溉田之,度可得谷二百万石以上。”“可令亩十石。”“若有渠溉,”说的都是预想的单产。《史记·货殖列传》所说“亩锺之田”,只是个概数。带郭之田是指城市附近的高产田。古以六斛四斗为一锺,一说八斛为一锺,又谓十斛为一锺。一亩单产可达6—10石。第11项说“代田法”每亩可增产一斛。第12项说:“区田法”亩收可达100石到28石。产量超出正常点的几十倍。近年作者及各地农业工作者按照原法进行试种,每市亩产量只收536斤,相差甚远,不足引用。
澄清汉代的粮食生产情况,在历史文献中是有记载的,能说明问题。度量衡在汉代和现今差异很大,但对现代人说其产量,总是模糊不清,看不清真相。须要用现代计量沥青,才能直观。这就需要弄清楚,汉代与现今计量的换算关系。
历史上实行井田制以来是“百步为亩”。《春秋·谷梁传》载:宣公十五年(前594年)“古者,三百步一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汉书·食货志上》亦说:井田制时期“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都是以百步为亩。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亩制不同。银雀山汉墓《孙子兵法》残简《吴问》载;晋末六卿统治区亩制不一,范、中行氏以160步为亩,韩、魏以200步为亩,赵以240步为亩。秦则行240步为一亩的大亩。汉初,二者并行,山东诸国故地,行小亩,秦故地行大亩。官家则推行大亩。《盐铁论·未通》载:“古者,制田百步为亩,民井田而耕,什而籍一。义先公而后己,民臣之职也。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堕民不务田作,饥寒及己,固其理也。其不耕而欲播,不种而欲获,盐、铁又何过乎?”《盐铁论》是发生汉昭帝时期的事情。“先帝”可视为昭帝以前各帝。汉代实行名田制,扩大亩面积,有发展“广种”的目的。证明汉初即推行240方步为亩的亩制。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残简见有:“田广一步,袤二百十十十十(即四十)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百亩为顷,十顷一千(阡)道,道广二丈”的简文,与同墓出土的《算数书》也明确采用240方步为一亩。该墓的年代,是吕后至文帝初年,都证明汉初实行的“名田制”的个爵位田宅数量,同样是按照240步为一亩计。特别是文帝以后,已通行240方步为亩的制度。
以此看来,240步为亩,是官方的通行的亩计量。上面列举的12份单产资料,是以“大亩”为准无疑。晁错所说的“今农夫五口之家……其能耕者不过百亩”,亦应为240步为亩的亩制。汉平帝时,户均垦田约67亩,汉永始四年(公元前13年)前后,东海郡户均垦田77亩上下,东汉和帝年间户均垦田80亩上下,皆以240方步为亩的亩制,与晁错所说的“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其能耕者不过百亩”,也非常吻合。汉制每亩定为二百四十步,与现今市亩基本是一致的。步量方法即宽1复步,长240复步,为240平方步。每复步为5尺,和人体一致。百亩为顷。古今亩基本相通,没有必要多费周折。
汉亩与今亩关系清楚后,计算每亩单产还要澄清古今度量衡的计量差异。得到正确的计量换算,必须以实物为依据,相互对照。涉及计量的实物有:黍粒、五铢钱、计量器具及文献记载等方面。汉代度量衡计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
(一)《汉书·律历志》记载的度量衡:
1.衡为“十黍为絫,十絫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
2.度为:“一黍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
3.量为:“而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为合(二龠为一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
即重量10×10×24×16=38400黍=1 (汉)斤。黍是实物,至现今仍然可以实测。在粮食作物测产的三要素中千粒重是最稳定的,按照黍的千粒重计算为6克。一(汉)斤约为250克。
容量1升1200×2×10=24000黍,而重量10两为10×10×24×10=24000黍。两者正好相等。就是说:汉代为1升=10两,1升约为0.63(汉)斤,(汉代一斤为16两)。1石为63(汉)斤。
又称:100黍为铢,千黍为6克。五铢钱重为3克。一铢重即为0.6克×24×16= 230克(不足现今的半斤)。
(二)据《后汉书·礼仪志》记载:“权水轻重,水一升冬重十三两”。汉代度量衡制度,重一斤为十六两。十三两为0.8125斤。考定东汉一斤重在250克左右是有据可证的。“冬重”,就是现代的说法1公升水为,“1立方分米在4°C,一个大气压”条件是相近的。
(三)实测保存的文物五铢钱重量折算;现今遗存的五铢钱大都是锈迹斑斑,金属有损耗。选其较规整的称重,各为2.71克、2.89克和3.04克。五铢平均按3克计是合理的,一铢为0.6克。同样换算1(汉)斤为250克,相当市斤为半斤。
(四)又据洛阳市第二文物工作队赵晓军,发文介绍了新出土了两件刻有自身容量的铜鍪。一件发现于宜阳县,年代约为秦武王和秦昭王之际。上腹部刻有“府,二斤十一两,(半)斗”的铭文,标明了自身的重量和容量的关系。即当时2.6875斤容物为半斗。即一斗容5.4斤弱。其容器实测容水为1000毫升,恰合当时的半斗(五升),可容小米920毫升,米重750克。每斤约合今250克,所容的小米正好折合当时的三斤。另一件发现于山西解州,年代约为秦昭王晚期,器型与前相似,有铭文“一升大半升”,应约为1.67升,相当于333毫升。实测容量339毫升,与所刻容量基本符合。
(五)粮食比水比重大些,可是粮食在容器中有空隙。在同一容器中比重是接近的。在测产中没必要细追究。从以上考察汉代与现今计量关系的结论为:
汉制一亩 为市制一亩
汉制一斤 为250克,市制半斤
汉制一石 为63(汉)斤,约为32市斤
汉制一升 为汉制10两(0.625斤)
秦制一石 为15000克,约为30市斤
秦制一斤 为250克,半市斤。
关于每亩单产,根据前述12项资料分析,选有代表性者,按当时的计量汉亩、汉石,及与现代计量的换算粮食产量,见下所列:
(一)按照《管子·治国》篇说
每亩粮食单产2石,即128(汉斤),折合现制每亩产量为64市斤。
每户每年产粮200石,即12800(汉斤),折合现制为6400市斤。
农户五口每人占有2500汉斤强。折合现制为1250市斤。
(二)按照《汉书·食货志》李悝时产量
每亩粮食单产1.5石,即96(汉斤)。折合现今每亩产量为48斤。
每户每年产粮150石,即9600(汉斤),折合现制为4800市斤。
农户五口每人占有1950汉斤强。折合现制为980弱市斤。
(三)按照《汉书·食货志》文帝时晁错的说法
每亩粮食单产1石,即64(汉斤)。折合现今每亩产量为32斤。
每户每年产粮100石,即6400(汉斤),折合现制为3200市斤。
农户五口每人占有1500汉斤弱。折合现制为750市斤弱。
比较宽裕说法为第一种。每亩粮食单产2石,即128(汉斤)。再按照古今计量换算,折合现今每亩产量为64斤。汉代广泛实行土地轮休,每年有大量农田拖荒、种绿肥、轮休,所以种植指数不高。因之每亩单产,实际是偏低的数据。按照上述每户五口之家,两个劳力,种田百亩的情况下,计算劳动力粮食生产率为:一个农业劳动力年产粮100石,一家产粮200石。当时最普遍的粮食作物是粟和小麦,折合重量,一个农业劳动力年产粮6400(汉)斤,一家产粮约12800 (汉)斤。《管子·治国》篇说的也是西汉初年的情况:“常山之东,河汝之间,……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这里“一夫”也应是指的一家。则当时黄河下游冲积平原一个农业劳动力年产粟100汉石,这是属于比较高的劳动生产率。汉制其衡器比现在低,一斤只相当现在的半斤。一石只相当现在32斤弱。大致可知,正常年份一般田地每个农业劳动力年产粮数,折合现制减半,一家每年产粮6400市斤。属于“高标准”。
第二种说法:《汉书·食货志》载战国李悝言:“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平年)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战国、秦汉的“一夫”不一定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个别男丁,常指一个耕作单位——即一家,因此应和晁错说的一样,是一家两个劳动力种田百亩。一个农业劳动力年产粟75石。一户产粟150石。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农业劳动能提供多少剩余产品,即为国家能得到的税收,这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可以拿每个农业人口一年的口粮数作为主要标志。汉代一家平均五口。《汉书·食货志》记李悝言,大小口平均每人月食粟一石半。居延汉简记西汉屯田卒及家属每月领取口粮数,戍卒本人每月合大石二石,大男一石八斗,大女、使男一石三斗,使女、未使男一石,未使女七斗。则每家五口每月口粮约在6石至7.7石之间,每人每月口粮在1.2石到1.54石之间。西汉末《汜胜之书》云:丁男长女年食36石,一月三石,平均每人一石半。都与李悝所说相近。秦汉记载中涉及当时人食量的有几十条材料,其中成年人每月食量从一石到三石不等,一般是二石。则大小口通计,每个农业人口口粮平均每月一石五斗左右应是通常情况,即每年约食粟18石,折合汉斤约为1200斤强,每月为100(汉)斤,折现在50市斤。现在民间的说法,“大口小口一人一斗”。
汉代全国每人每年平均占有粮食数问题。据《汉书·地理志》和《后汉书·郡国志》等所列举的户口数字,从西汉末到东汉后期,全国人口大致保持在五千万人上下, 1200余万户,其中农业人口约占四千万,一家五口,两个劳动力,按照中等所估产量计算,每户年产粮按照平均10000(汉)斤,则全国每年粮食总产量约为1200亿(汉)斤上下,全国每人平均占有粮食2400 (汉)斤。折合现今市制为1200斤,亦属于高标准。
第三种说法:按照《汉书·食货志》文帝时晁错所言:“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按照每个农户年产粮一石计算,约为6300 (汉)斤左右。每户按照“五口之家”计算,需要消耗粮食6000(汉)斤,其中包括人吃、马喂、饲料、种子。可供官府税收及社会商品粮300斤左右,即约二十分之一,几乎完不成“什一而税”的任务。全国每人平均占有粮食1600(汉)斤。折合现今市制为800斤。只能达到粮食温饱线的基本标准,并不富裕。
反之,“以今鉴古”今古相比,河南有地域的可比性,在汉代中原、关中都是主要产粮区。抗战前夕1936年,河南全省粮食单产每亩156市斤。1949年解放时,粮食单产每亩92市斤。1957年是农业恢复时期,粮食单产每亩131市斤。在这个时期,农业生产仍然是依靠自然为主。增收还要靠扩大耕地,农谚说:“没有百亩地,难打百石粮”。1957年当年小麦单产为111斤,粟单产132斤。当时中等农户只有30亩地。常言说:“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而且复种指数一般高于1。每亩市制百斤产量,相当汉制每亩收成1石,每户总产约为汉制100石。与汉代“百亩之收,不过百石”之说,基本相符合,略高一些。现代中农户一般都是在复种指数较高条件下,使用田地较少。而汉代名田制庶民田为每户百亩,劳力二人,负担较大,广种薄收。不是粗放种植,就是少种、休闲、撂荒,其单产低,往往是种植高产田与休闲田的平均值,把单产拉了下来。一些灌溉、施肥、精耕细作的田地,每亩达到4石,以致到6石10石,应该是较为普遍的事,当时亦有记载。
全国平均单产不会太高,《前汉纪》荀悦所说,全国平均能达到“亩收3石”则是不实际的,或是笔误。还是《汉书·食货志》的说法,“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比较符合实际,我赞成此说。
“百亩之收,不过百石”的单产之说,用晁错对当时的社会描述,也可作为佐证,汉文帝即位之初,百姓生活还很困苦的。《汉书·食货志》记载:“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所以说,当时单产不高,粮食不会富裕,才会出现如此现象。农业本来就是用劳力多,低效益的产业,提高产量很困难。
为了摆脱农民的困境,汉文帝根据晁错的建议,实行减、免租税。据《汉书·食货志》载:“上复从其言,乃下诏赐民十二年(前元12年,即公元前168年)租税之半。明年(前167年),遂除民田之租税。后十三年岁,孝景二年(公元前155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就是说,孝文帝前元12年那年,减一半租税,次年全免。十三年后汉景帝时,改为三十税一的低税制。汉文帝免除民田租税十三年,开了取消农业税之先河。2006年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并非首次之举,只是历史的重演。文帝时,算赋也由每人每年120钱减至每人每年40钱。同时还减轻徭役。文帝偃武兴文,“丁男三年而一事”,即成年男子的徭役减为每三年服役一次。这样的减免,在中国社会发展史上是首创。粮食单产也会随之提高,如在水利开发区、技术改进试点、城郊肥沃田出现“可令亩十石”、“亩锺之田”等说法。“轻徭薄赋”政策执行,一直到武帝初年,七十年间,国家富足。《汉书·食货志》称:“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亡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乘牸牝者摈而不得会聚。守闾阎者食粱肉;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人人自爱而重犯法,先行谊而黜愧辱焉”。
(一)实行粟买爵制和徙边赐爵制大量卖爵
晁错同时建议:“方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余者也。取于有余,以供上用,则贫民之赋可损,所谓损有余、补不足,令出而民利者也。顺于民心,所补者三: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赋少,三曰劝农功”。
卖爵是无本生意,官府就是“批发商”。“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亡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夫得高爵也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因此入粟拜爵在政治上、经济上都有很高的实效。保证边塞军事用粮,使国家安宁。“边食足以支五岁”。“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这是利用富人钱,支持官府的财政。负面影响,使富家豪强,因为爵位的提高,促进土地兼并的发展,引起不良后果。
(二)弛山泽之禁发展工商业
文帝六年(前158年)下令,开放原来归属国家的所有山林川泽,准许私人开采矿产,利用和开发渔盐资源,从而促进了农民的副业生产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盐铁生产事业发展。弛禁的结果,“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废除过关用“传”制度。汉代在军事重镇或边地要塞,都设关卡以控制人口流动,检查行旅往来。出入关隘时,要持有“传”,即通过关卡的符信(即凭证),方可放行。文帝十二年(前168年)三月,取消出入关的“传”,从而有利用于商品的流通和各地区间的经济联系,通过工商业税收,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崇尚节俭减少开支
汉文帝为了减少开支,自己节俭,“履不藉以视朝”。穿用草和麻制作草鞋上朝办公。同时穿“绨衣”,是一种很粗糙的色彩暗淡的丝绸。破了,打个补丁再穿。后宫嫔妃不准长的下摆拖地,以节省衣料。帐子、帷子全没刺绣、不带花边。“即位期间,宫室苑囿狗马服御无所增益”。这些都是皇帝们讲排场、显威严、享乐游玩必不可少的,皇帝们大都十分重视。然而汉文帝居然没有盖宫殿,没有修园林,没有增添车辆仪仗,甚至连狗马都没增添。他关心百姓的疾苦,刚当皇帝不久,就下令:由国家供养八十岁以上老人,每月发给他们米、肉和酒;对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再增发一些麻布、绸缎和丝棉,给他们做衣服。他死前,最后安排了一次节俭活动是丧事。在遗诏中痛斥了厚葬的陋俗,要求为自己简办丧事。“皆以瓦器,不得以金银铜锡为饰,不治坟,欲为省,毋烦民。”霸陵山川因其故勿有所改,即按照山川原来的样子因地制宜,建一座简陋的陵墓。后赤眉军攻进长安,挖掘皇陵,唯独文帝陵保存,知无好物。
“秦皇汉武,略输文采”,输给的正是汉武帝。武帝雄才大略,执政时,常年对外用兵,财政空虚,又增设武功爵,继续卖爵。打击工商业,实行盐铁官营。豪强势力不断发展。当时董仲舒说;“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卒(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赡)不足,塞并兼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繇(徭)役,以宽民力。然后可善治也。”董仲舒死后,“功费愈甚,天下虚耗,人复相食”,情况逆转。西汉末年社会矛盾突出,汉哀帝绥和二年下诏:“制节谨度,以防奢淫,为政所先”。限制诸侯王、公主、官吏、豪民多蓄的奴婢田宅。田地不得超过三十顷,奴婢,诸侯王限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但“时田宅奴婢贾(价)为减贱,丁、傅用事,(丁明是哀帝的舅父,傅晏是哀帝的岳父)董贤隆贵,皆不便也。诏书且须后,遂寝不行”。不久即发生西汉被篡。新莽始建国初即“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为私属,皆不得买卖”,恢复井田制。其结果造成社会加倍的混乱,四年又恢复了田地的买卖。土地高度集中问题始终没有解决,以致又酿成赤眉、铜马、新市、平林的大动乱。此乃文景之后的事了。
[1]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四七号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5]杨际平:《从东海郡(集簿)看汉代的亩制、亩产与汉魏田租额》[M],《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2期。
[6]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M],农业出版社,1985年。
[7]余也非:《中国历代粮食平均亩产量考略》[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1980,3期。
[8]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简释粹》[M]74.E.P.F22:17,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
Discussion on Grain Production Level during the Emperor Wen and Jing in West Han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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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Zhengzhou,Henan 450002; 2.Zhengzhou Branch,Bank of Communication,Zhengzhou,Henan 450002)
During the period of Emperor Wen and Jing of Han Dynasty,agriculture had been developed and society had been progressed.Emperor Wen of Han took Chao Cuo's suggestion,“Removal of Arable Land Tax for 13 Years”,which was the beginning of the agricultural tax exemption.In order to learn from the historical experiences,the study on the level of grain production in the period must be carried out and yield per mu,labor production level,per capita share of grain,the country's total grain output and so on must be clarified, too.At the same time,comparison of area and measure in Han Dynasty and in Modern Times should be made.All the investigations mentioned above proved that Chao Cuo's saying“the most hardworking man couldn't cultivate more than one hundred mu and harvest of one hundred mu couldn't exceed one hundred dan”reflected the realistic situation of Han Dynasty.
Emperor Wen of Han Dynasty,Grain Production,Mu System,Measure
张履鹏(1929-),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河南省农史研究会会长,主要从事农业经济史研究;邹兰新(1983-),女,长春理工大学双学士,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业务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