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艳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微商属于新生事物,目前尚无统一认知的定义.《中国化妆品微商标准(执行草案)》认为狭义的微商即通过微信这一社交平台展开各种买卖活动;而广义上的微商则泛指整个移动社交电子商务,基于微信、微博、手机QQ等各种媒介所开展的经营活动.
微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几年间不断发展壮大,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微商具有很多传统电子商务没有的优点,低门槛吸引了很多商家的入驻.虽然正处于起步阶段的微商现在饱受争议,出现了很多问题,但正如传统电商一样,只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强行业自律、填补立法空白,对其进行管理和规范,微商应当能够快速成长并且健康有序的发展.在未来,将会是电商、微商、传统零售长期共存、互相融合、相辅相成的局面.
由于微商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展现出了新的内涵和特点,在法律法规顾及不到的地方,权益受损的情况经常发生.
实践中,消费者无法面对面的挑选商品,而且立法上存在空白,却反有效的行政监管,很多不法商家利用微商市场的缺陷,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销售假货,导致微商中三无产品泛滥、产品质量没有保障已经成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影响微商健康发展的最大阻力.在淘宝购物,由支付宝这个第三方支付平台担保交易,资金会暂时冻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只有当消费者收到商品之后,支付宝才会将款项打到商家账户上.相比之下,微商交易中缺乏类似于“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很多交易是通过买家直接转账汇款完成的,消费者在付款之后很有可能收不到自己购买的商品,财产安全很难得到保障.
在淘宝网开店,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之后才能开张.相比之下,微商只需要一部手机注册一个账号,就可以在朋友圈进行交易,这样的零门槛给了许多不法商家可趁之机,导致各种山寨手机、仿冒奢侈品、假冒化妆品等产品充斥着微商市场.在微商交易中,很多商家利用监管空白,对商品的性能和等级进行夸大描述,利用过度美化的图片和模糊不清的用词来误导消费者.甚至为提高销售额和可信度,经常在朋友圈中晒出的售后好评、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页面等,均可以通过软件直接生成,有很大的欺骗性.这种夸大宣传和利用虚假评价进行营销的行为影响了消费者做出正确的消费决策,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新《消法》将个人隐私权纳入保护范围,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微商交易中,卖家和交易平台都可以掌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因此应当承担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义务,而现实中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却屡受侵害.首先,微信本身具备某些功能缺陷,比如默认陌生人可以查看十张照片,用户很可能无意中就泄漏了自己的所在位置和个人信息.其次,新开发的”扫描二维码“的功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不法分子可以利用”二维码“传播恶性软件病毒,盗取用户的基本情况.最后,微店、微商、订阅帐号经常会推送一些垃圾信息和广告,在用户使用公众号的同时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盗取,导致用户财产的流失和隐私的泄露.
微商一般没有在工商局登记,没有开具发票的资格,通过微商渠道买到的商品一般拿不到正规票据,而拿不到票据导致消费者举证困难,退货权很难实现.由于微商交易双方多为朋友关系,大多数消费者缺乏留存证据的意识,等到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很难得到救济.然而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复杂性,任何人都可以在社交网络中发布信息,这种信息的真实性有待考察,而如果消费者没有保留交易凭证,在出现消费者权益纠纷时信息发布者可以随意删除信息,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困难.消费者求偿权诉讼往往涉案金额比较小,案件繁多,而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不断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而且耗时耗力,这使得很多权益受损害的消费者放弃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文的分析,要保护微商交易中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不仅仅需要完善相关的立法,还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同时微商交易平台要加强行业自律,消费者应当树立维权意识,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就是保证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不受到侵害,就是要保证在微商平台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首先,完善相关的立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虽然对网络中的交易行为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该办法未涉及微商交易.而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商会微商专业委员会也颁布了一个草案,以便规范微商市场的发展,但它不属于法律法规,没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只能用于行业自律,所以应当制定有关微商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单行性法规.其次,发挥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对微商市场进行分类监管.最后,加强微商的行业自律,作为工商行政部门监管的必要补充.微商行业自律的组织即微信运营商,微信平台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不断改进平台技术,整治微商中的恶意营销,为微商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由于微商缺乏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很多交易是通过直接转账付款完成的,消费者付款后很可能被卖家拉黑且收不到货物,因此应当建立一个类似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除了建立第三方支付监管平台,要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还应当实现多样化的支付方式.在微商交易中,还要保证支付方式的多样化,比如可以采用货到付款等方式来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3.2.1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微商的入行门槛极低导致微商市场良莠不齐,缺乏统一的准入制度很难进行规范和管理.在设计微商市场准入条件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微商的特殊性和我国国情,从而建立可操作性强的市场准入机制,确认经营者的真实主体身份.首先,微商应当向自然人全面开放.其次,由于微商发展迅速,新的交易形式和交易主体随时都会出现,因此可以不对资金、人员、技术等条件做具体要求.再者,要根据经营商品的种类和销售规模确定不同的市场准入制度.最后,工商部门可以通过发放电子标识确认微商主体身份,电子标识应当含有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内容,以便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可通过有效途径解决.法律、法规的起草乃至实施需要很长的时间,短时间内无法解决对于现行微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因此还得依靠行业自律.微商交易平台可以推行实名制登记注册,在相关监管部门把微商纳入监管范围之前,建立微商监督机制.
3.2.2 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
在日本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需要接受第三方认证,日本有专门的信用调查机构对商户进行信用调查,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对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反观我国,应当建立微商信用评价机制,在平台上公开微商的登记注册等信息,根据消费者的反馈将微商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对于诚实守信的商家予以公开表扬,对于商家的违法行为及时披露.为了给消费者安全放心购物提供参考,这一信用监管平台应当公开且便于查询,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商家进行审查,通过信用奖惩制度给予商家奖励和处罚.
虽然新《消法》将个人隐私权纳入保护范围,但是目前我国关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很少,而对于专门针对微商交易中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则几乎没有,微商购物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屡受侵犯,个人信息得不到保障,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对其进行规制,但由于立法需要很长的过程,而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则刻不容缓,所以除了立法之外,还应当从行政监管、平台监督和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这几个方面加强保护.首先,完善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立法体系.其次,政府部门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微商平台的监管.再次,加强微商平台技术层面上的改进,由平台官方进行监督、审查和规制.最后,消费者要树立自我保护隐私权的意识.
新《消法》引进了“冷静期”制度,除了规定的四类产品,网购商品均可以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但是这一规则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如对退货商品缺乏判断标准等等,新的问题的出现就要求购物平台不断完善交易规则,同时,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退货权,要加强行政监督,有关行政部门要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确从事微商业务人员的资质要求及售后保障等责任.正如上文所说的那样,微商平台应当建立一个类似支付宝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出现退货的情况下,将资金冻结暂停付款,待退货完成之后再将款项打入卖家账户.而对于退货费用的承担问题,可以像淘宝一样有约定的要按照约定履行,对于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应当由卖家承担,而仅仅因为买家不喜欢觉得不合适导致的退货则应当由买家承担,买家可以通过购买运费险来获得一定的运费补偿.
在微商交易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尤其在获取证据方面,一旦信息被删除篡改,对于消费者举证维权是极为不利的.对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一些消费者具有明显举证困难的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于微商交易的特殊性,大多数消费者权益纠纷涉案金额比较小、案件繁多,通过传统诉讼成本太高,耗时耗力,进而导致消费者放弃行使权利的救济,求偿权得不到实现,因此可以适当采用小额诉讼程序,不但可以大大减少法院的工作量,提高诉讼效率,也减少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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